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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综合业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银行综合业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业务集中滞后复核的管理,规范我行的业务操作,落实各种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会计风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储蓄管理条例》、《票据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业务集中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根据有关制度采用集中监督的方式,对各营业网点处理完成的各项业务进行全面的复审检验,在此基础上以防范风险为重点进行监督,它是进一步防止重大案件发生的监督保障体系,也是约束会计行为的根本措施。

第三条会计业务集中复核,必须坚持重要性原则,对重要事项加强监督,重点防范案件和内部违规操作,保证资金安全,规范操作行为,保证各项会计制度的落实。

第四条会计业务集中滞后复核工作与前台网点的审核工作不能相互替代,各前台网点会计主管不得削弱对柜员操作的监督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监督对象:

所辖各营业网点。

第六条监督范围:

前台业务凭证、账务核算、特殊业务及异常情况。

第七条会计业务集中事后监督采用凭证送审的监督方式,送审监督方式是指各营业网点逐日将凭证送交事后监督中心接受审查的方式。

事后监督中心必须坚持与各项业务在时间、空间、人员上相分离的原则,并对其实行连续、有重点、不间断的跟踪审查。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事后监督中心人员负责将各营业网点的业务凭证与综合业务系统打印的信息凭证逐笔进行核对,并且对凭证要素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和核对,对会计凭证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会计凭证附件的完整性、凭证要素的规范性以及业务处理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九条及时揭露账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章、违纪、违法行为,发现并监督各种核算差错事故,防范大案、要案发生。

第十条提高各网点的业务核算质量和业务制度执行情况,对会计业务的合法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核算结果的准确性以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审核,及时发现并更正差错,提出整改建议。

督促各网点、各部门提高防范重大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能力。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监督复核要坚持序时、及时的原则,做到当天复核监督的业务必须当天完成,不得积压。

对发现的重大差错、事故和案件要立即报告,不得隐瞒、延误。

第十二条监督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复核监督职能,不徇私情、努力工作、坚持原则,要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事后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良好的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2、熟悉相关的政策法规及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具有检查和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

3、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未发生过重大业务差错,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事后监督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被监督网点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对有疑问的会计事项和问题做出解释;

2、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差错,向被监督网点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3、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差错、事故和舞弊行为,可直接向主管行长和支行行长报告;

4、提出完善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和建议;

5、提出规范完善微机程序处理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五条事后监督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及时或不按操作规程实施事后监督;

2、以任何理由代替被监督网点更正差错;

3、代替柜员签发、编制、篡改各种记账凭证;

4、隐瞒、迟报重大差错、事故和舞弊行为;

5、向无关人员泄露事后监督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事后监督人员对监督过的业务传票,需在业务传票封面及业务凭证总轧账单上加盖带有监督人员姓名和事后监督中心业务章的戳记,以明确责任。

第十七条复核监督人员要按规定的监督方法,严格审查核对业务凭证,认真做出分析判断,并逐日详细记录“事后监督工作日志”,日志的内容包括:

监督的业务量,发现差错的内容及差错类型,差错的查询整改日期及整改情况,提出合理整改建议的内容。

第十八条事后监督中心对网点要建立考核通报制度,对监督发现的差错,要按月进行统计通报,对严重违规操作的要按照《银行对全辖前台业务事后监督及日常业务检查的考核办法》及《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事后监督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突出且在监督过程中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堵住重大差错事故和案件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失职,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监督复核员应负连带责任,对发现的问题故意隐瞒不报或袒护违规操作人员的要从严惩处。

第二十条事后监督人员必须及时学习、收集和更新有关政策文件和审批权限等文件资料,要做到业务精通,审查重点突出、内容全面、结果真实、有效,保证监督效率和效果。

第四章审查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凭证传递。

事后监督中心与被监督网点之间会计资料的往来传递,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登记和签收手续,以明确责任,防止会计资料的遗漏和丢失。

(一)网点各类凭证的整理与交接

各支行每日正常工作结束后,会计主管要及时将每个柜员手中的业务传票、柜员轧账单进行整理,并打印网点轧账单进行核对,支行会计主管按照工作流程审核传票无误后,于次日打印各种批次处理交易清单,将每个柜员的传票和随传票装订的批次处理交易清单按科目顺序排列整理。

按要求装订成册,并在传票封面注明凭证册数、填注日期、传票张数,在传票内编制或打印顺序号码,次日日终前,派指定的专职人员送交事后监督中心进行审核。

被监督网点不得无故推延传票的送达时间,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送达的,经部室经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送达时间。

(二)事后监督中心传票的交接

事后监督中心接到各支行的传票后,首先检查传票的封面要素是否填写齐全,传票上是否编制或打印顺序号码,号码打印是否连续,有没有隔页打码现象,传票的装订是否符合规定,审核无误后方可与送交传票人员在《事后交接登记簿》上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事后监督中心的传票接收人员一定要严格执行审查制度,对不符合交接规定或登记事项与实物不符的网点传票有权拒收,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主管人员进行汇报。

第二十二条审查方法:

复核监督人员根据记账凭证的内容与综合业务系统打印的信息凭证及流水进行逐笔核对,确保每笔交易的账号、金额等凭证要素与综合业务系统打印的复核监督凭证要素相一致;同时对柜员和网点记账凭证的完整性和连续性进行审核,并且对会计传票中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大额及特殊业务的审查、审批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总之,凭证信息核对与原始凭证核对;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配对、核对;各网点接收的业务清单与有关原始凭证及附件勾对;发出的业务清单与记账凭证勾对。

第二十三条监督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账务监督审核

1、原始凭证与综合业务系统打印的传票数据、要素是否一致;特殊业务与打印信息凭证的数据、要素是否一致;

2、大、小额支付系统汇划业务与清算支付系统发报的有关信息、数据是否一致;

3、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数据是否一致;

4、各营业网点提交的网点轧账单、柜员轧账单是否齐全,与实际凭证是否相符;

5、表外科目的发生额与表内有关科目的发生额是否对应一致,“应收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的付出数(提除核销数)与有关损益科目的收入数是否一致;

6、暂收款项、暂付款项、待处理资产、待处理损失、大额汇划等科目的使用和款项的划转是否正确;

7、其他应监督的核算业务。

(二)凭证(票据)监督

1、记账凭证是否合规、有效,凭证种类的使用是否正确,与原始凭证是否匹配一致;

2、原始凭证及附件是否完整、对应;

3、各类自制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

4、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基本要素是否齐全,处理手续是否合规、合法;

5、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

6、账号与户名是否相符,是否记串账户;

7、转账原因是否清楚、合理。

8、对方科目账号名称是否齐全,是否真实反映。

9、从单位或个人账户付款,使用记账凭证(特种转账凭证)是否符合以下情况:

(1)承兑汇票到期,从企业账户收取的承兑款项转入承兑专户,是否入应解汇款科目反映。

(2)政法机关强行扣划款项需从企业账户扣划的款项,是否附有经有权人审批的扣划证明(复印件)。

(3)代理业务科目使用记账凭证付款是否经有权人审批。

(4)内部科目需使用记账凭证付款,主要审查账户是否真实反映,是否合理、合规、合法,有无虚假,附件是否齐全,是否经有权人审批,有无对转科目账号,入账是否正确。

10、需要授权的业务是否经有权人签章或签字;

11、各种需要审批的业务是否经有权人审批签字,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

12、凭证盖章是否清晰、齐全、正确,所附附件是否加盖附件章;

13、凭证缺失、清户、换折业务有无原存折(单);

14、关联业务之间关联关系的检查;

15、凭证装订是否规范,有无脱落、颠倒、未按顺序装订现象,封皮内容是否齐全。

第二十四条对不同凭证进行不同项目的审查要点:

一、存取款凭条

1、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2、免填单凭条是否有存取款人签字;

3、凭条填写金额、存期、约转标志等是否与打印内容一致;

4、定期存款支取是否有客户签字,如为代理人支取或提前支取是否有取款人或代理人签字和证件号码;

5、大额存取款金额5万元(含)以上、转账金额20万元(含)以上是否有证件名称、号码,联网核查信息。

二、单位定期存款存取

1、凭证要求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

2、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3、支取时是否与原单位预留印鉴、密码核对相符;

4、根据证实书的存款日、到期日、利率、本金检验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5、单位定期存款到期后,是否有转入其它单位活期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的现象。

三、现金收入凭证

1、业务讫章、经办柜员名章是否齐全、清楚;

2、业务讫章日期是否与进账日期相符。

四、现金付出凭证

1、业务讫章、经办柜员名章是否齐全、清楚;

2、业务讫章日期是否与支款日期相符;

3、非支票户支款时,付现凭证是否有本人签字,委托他人支款的是否有“委托xxx支款”字样;

4、凭印鉴支取的要检查是否验印;

5、大额支取现金业务,需经有权人审批并签章或签字;

6、内部填制的现金付出凭证必须有支行行长或副行长审核批准。

五、转账支票

1、票据要素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

2、出票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3、票面右上角是否加盖开户单位账号及开户行名称;

4、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支票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

6、填写支票是否使用碳素墨水;

7、根据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需进一步审查凭证有无消蚀、涂改等伪造现象;

8、是否与单位预留印鉴核对。

六、现金支票

除按审查转账支票1-8条规定外还需审查:

1、收款人与收款人背书签章是否一致,收款人为个人的是否注明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与发证机关;

2、需审批的事项是否由有权人审批。

3、大额支取现金“用途”是否明确、是否符合规定。

七、现金缴款单

1、账号户名是否齐全;

2、有无现金讫章和记账人员或出纳人员名章,有无内部系统打印的记账凭证,签章是否规范;

3、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4、记账有无串户。

八、进账单

1、收、付款单位账号、名称、开户行,填写是否齐全;

2、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3、记账有无串户。

九、转账借贷凭证

1、审查业务讫章、制票人章、经办柜员章是否齐全、清楚;

2、审查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正确,凭证反映的业务是否真实;

3、审查凭证所记载的业务是否为非支票户或银行内部的转账业务,内部科目账号、户名要齐全,并填注对方科目。

十、电汇凭证

1、凭证要素是否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2、审核打印的汇兑凭证要素与原电汇凭证是否相符,特别注意收款人、付款人名称、账号、金额、汇入行是否相符;

3、第二联是否与预留印鉴核对;

4、第三联贷方凭证是否有汇兑发送人员的签章,打印的汇兑及复核凭证是否齐全;

5、需审批的有无有权人审批签字;

6、个人现金汇兑,有无出纳人员名章和业务讫章,有无对应的个人缴款凭证;

7、记账有无串户。

十一、委托收款

1、凭证所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

2、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3、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主要审查:

(1)委托收款凭证的金额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2)背书是否连续,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转让,背书使用的粘单,粘接处是否按规定签章。

(3)根据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判断承兑款是否在付款期内付款,是否从银行承兑专户付款。

(4)企业无款支付的是否转入逾期贷款,是否每日按规定利率收利息。

(5)委托收款凭证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十二、银行汇票

1、《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所记载的有关事项是否齐全。

2、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日以收款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日期为准,即开户银行受理日为准)。

3、进账单收款人与汇票记载收款人名称是否一致。

4、是否有与出票金额一致的压数金额。

5、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有无更改,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实际结算金额与多余金额之和是否与出票金额相符。

6、第二、三联汇票,票号是否一致,是否套写打印。

7、汇票专用章上的行号、凭证上的行号是否一致。

8、收款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是否正确,汇票转让,背书是否连续。

9、出票金额日期、收款名称是否更改,其他事项更改是否有原始记载人签章证明。

10、收款人为个人的银行汇票,且收款人未在银行开户,收款人在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签章或签字,有无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身份证复印件。

11、收款人为个人的现金银行汇票,还需审查是否有代理付款行名称和行号、出票金额,大写金额前是否有“现金”字样,申请人与收款人是否都是个人名称。

十三、贷款借据

1、借据要素填写是否齐全,是否加盖借款单位公章及法人章是否加盖业务讫章及经办人员名章;

2、现金放款时,支取人与借款人是否一致;

3、转账放款时,是否转入借款人账户。

4、微机打印的贷款开户、贷款发放信息凭证是否齐全,与原始借据的要素是否相符。

5、贷款利率是否正确,逾期利率是否确定。

十四、贷款收回凭证;

1、贷款还清时是否收回贷款借据;借据是否做贷款收回凭证的附件。

2、收回金额(累计收回金额)是否与原借据放款金额一致。

3、利息计算是否正确,利息是否全部收回。

十五、利息凭证

1、手工计息凭证,审查计算原因,核对计算利息是否正确,入账账号是否属计息账号。

2、冲减、补收的利息,审查冲减补收利息原因,有无有权人签章。

3、有无将计入利息收入科目的收入转移到其它科目账户,将其隐藏截留或转入到其它存款账户,根据利息付出对应关系看是否是利息收入科目。

十六、手续费收入

1、是否按规定收取手续费,是否有不收取手续费现象。

2、手续费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入账。

十七、冲正

1、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

2、错账日期、冲账日期是否正确;

3、错账原因是否记载;

4、冲正方向是否正确;

5、交易代码使用是否正确,有无有关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6、有无有权人审批;

7、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8、跨年度冲正是否使用蓝字冲正。

十八、取消抹账

取消抹账的原始凭证是否放入相关科目后做附件,是否有会计主管审批签字,打印的取消或抹账信息是否放在该科目后装订。

十九、挂失

1、挂失申请书客户填写的部分要素是否齐全;

2、挂失申请书打印的内容是否与客户填写的内容一致;

3、挂失处理期限是否合规;

4、解挂、补发等交易是否凭客户的挂失回执;

5、是否有挂失申请人、领用人签字;

6、是否有会计主管审批签字。

7、补发存单(折)、卡时是否是原存款人签收。

二十、冻结及解冻

1、司法冻结业务的监督:

审核是否有有权执行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及经办人的有关证明,是否有网点负责人签字批准;

2、抵押冻结:

是否有网点负责人签字批准,经办员人名章是否齐全;

3、解冻:

是否有网点负责人签字批准,是否附有解冻通知书,经办员人名章是否齐全。

二十一、特殊业务

1、办理“修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更改支付密码等业务,是否经过有权人授权;

2、客户是否填写账号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交易选择是否与客户要求一致;

二十二、开户、新增客户资料

1、开户资料是否填写姓名、性别、职业、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打印的客户信息是否与客户填写相关业务凭证一致,联网核查信息是否与身份证件相符;

2、开户资料是否按规定进行单独装订保管;

第五章差错处理

第二十五条差错处理。

1、监督复核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差错应逐笔填制“事后监督查询书”一式三份,并编制查询书序号,经部室经理签字确认,加盖事后监督中心业务公章后,其中一份监督员留存,同时在事后监督工作日志上填写清楚,两份发往被监督网点办理更正,对有差错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原则上一律不返还网点更正,网点有疑问的,可向监督中心查询。

2、各支行应在接到通知单后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内将差错更正,同时在查询书上注明整改情况,经行长签字并加盖结算业务章后退交事后监督中心。

3、被监督网点对差错的处理方式:

(1)对于漏章、漏审批等差错,要求被查询网点派差错相关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补盖印章;

(2)原始凭证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错误凭证上更正,错误凭证作正确凭证的附件;

(3)对属于客户提供的支付凭证(主要是票据)要素有问题的,如支票大小写不符,汇票背书不连续等,应由出票人或背书人出具承认付款行为的相关证明或更换付款凭证;

(4)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应在“差错通知单”上注明调账日期及传票号;

(5)错账冲正按规定的程序、手续进行处理,并在“事后监督查询书”上注明差错原因。

4、各支行在差错处理完毕后,将一份已记载更正差错内容的查询书连同相关证明返还监督中心,监督人员收到支行返还的查询书后,与留存的通知单配对后,在留存的通知单上注明网点更正的情况,专夹保管,月末交事后监督主管,定期装订成册,另一份记载更正差错内容的查询书由被监督网点的会计主管专夹保管,定期装订成册。

5、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事后监督人员可重新下发“事后监督查询书”,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6、支行对于因业务需要或对监督中心发出的差错查询书有疑问的,可向监督中心发出查询,监督中心人员必须坚持“有查必复、复必明确”的原则,不得相互推诿。

查询可以采用电话和书面两种方式,对于电话查询,监督中心人员应做好查询记录。

对于书面查询、客户直接查询及公、检、法等有权部门的查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答复。

第二十六条传票保管。

监督中心对会计传票的保管,选择集中保管定期返还的方式,也就是每月月末将会计传票返还到被监督网点,并严格执行交接签收登记制度,确保会计传票无丢失、遗漏现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操作规程由银行制订,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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