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前突破最后补充资料重中之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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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前突破最后补充资料重中之重

一.2008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高某预谋盗窃后来到某市一个超市准备实施盗窃。

楚某一人先从超市后窗户进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内的业主刘某发现,楚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刘某,双方发生厮打。

在厮打中,被告人楚某看见于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内看时便喊:

“进来,快点。

”于某、高某就用石头将超市前门玻璃砸碎进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头击打刘某,将刘某制服后,于某和高某将收款台内的人民币49.50元以及香烟十条(价值人民币1036元)抢走。

本案在庭审中出现了两个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楚某、于某、高某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楚某、于某、高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

请你分析哪一种意见更合理,并表明理由。

参考法条

1.《刑法》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答案一】本案不构成“入户抢劫”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有效解释“入户抢劫”。

对于这样一个法律概念的解释,我们需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指引下,运用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来有效展开。

本文以为,本案进入超市抢劫并非构成“入户抢劫”。

对于“入户抢劫”的解释,在本案应该严格遵循文义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意味着法官在解释法律的时候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与法律概念的字面含义或通常含义,尤其是当法律文本(包括司法解释)对其核心含义本身有专门明确与规定的时候,文义解释应该成为法律解释的首要方法,如此才能有效的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维护刑法的安定性,确保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从而有效的保障人权。

在本案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户”这一个法律概念的核心特征:

居家性与封闭性。

前者是它的功能特征,后者是它的场所特征。

对于具体个案事实的分析,文义解释要求我们不能超出它概念的核心特征来阐述。

虽然本案的受害人当时居住在超市内,但显然超市并非是其常态性的居住场所,不符合经常性地体现和实现其生活安宁这一价值的追求,仅仅是其为了兼顾生活方便和确保超市在停业后的安全而临时性的一种处所,与日常经验中长期性满足自我生活需要与生活安宁的“住所”概念相去甚远,因此,从文义解释角度看,本文认为不应该认定为“户”。

从而本案的案件事实不应该构成该罪名的法律事实。

本案不认定为“户”从根本上说是对刑法的谦抑性与形式正义的基本维护。

在日常生活中在一定条件下与一定环境下临时构成住所功能的情况还很多,如果将本案超市解释为“户”,则还应该对其他临时处所也进行如此解释,才符合“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基本形式正义,才能形成人们一般预期,而这显然并非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同时也超出了人们一般的期待,是对法律概念一种不必要的扩张,不利于人权的保障。

【答案二】本案构成入户抢劫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有效解释“入户抢劫”。

对于这样一个法律概念的解释,我们需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指引下,运用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来有效展开。

本文以为,本案进入业主实际居住的超市抢劫已经构成“入户抢劫”。

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下,我们固然不应该突破成文法的基本含义来解释法律,但要知道“罪刑法定”中的“法”本身并非拘泥于与固定于“法律条文”,也体现在“法律目的与法律精神”。

也就是说,我们同样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与法律目的来解释法律概念。

本案中,对于什么是“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提出了“居住性”和“封闭性”的两大特征,但从其援用的“包括渔民生活使用的渔船”等情况来看,显然其解释目的并非单纯停留在日常普通的生活居住空间这个层次,也包括了了兼顾经营与生活双重功能的场所。

因此,按照这一目的进行类比推理,超市在本案中同样也是业主经营与生活双重功能的场所,应该予以适用。

更重要的是,从立法目的来看,之所以“入户抢劫”要加重处罚,就在于它不仅仅是侵犯了人的财产权、生命健康权,也破坏了生活安宁权。

生活安宁权是一项重要人权,是户承担的基本法律价值,在本案中,由于业主本身事实上在超市里生活与居住,超市已经构成了其生活安宁体现与维护的重要载体,因此三人进入抢劫的事实已经构成了对生活安宁的破坏,进入到了立法目的规范的范围。

为了实现“罪刑法定”背后的法律目的,加强司法能动,需要我们积极地从探究立法目的的角度来解释法律,同时,为了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积极有效的打击同类型犯罪,也需要我们更好的从目的解释出发,综上所述,本案构成了“入户抢劫”。

二.2008年8月9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戴河召开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王胜俊院长在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

围绕“为什么说人民性是本质属性、核心价值,人民法院工作如何体现人民性,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如何保障人民性的实现”等问题开展深入研讨,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

司法的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也需要通过司法能动来反映与体现。

请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的人民性与能动司法”谈谈自己的看法与认识

【答案】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党的领导与服务大局五个基本方面,它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也是科学化、理性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表达。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特征在于人民性。

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人民性是指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参与主体与推动主体,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并非少数精英的专门活动,而是依靠人民、属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三)在这个人民性的根本特点下,司法活动的人民性就是这一要求的逻辑延伸与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中的必然表现。

司法的人民性是指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

要正确实现这个特性,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好司法的专业性与人民性之间的关系,而实现人民性的根本方法与途径在目前则是要大力加强司法的能动性。

(四)司法能动性表现为三个方面:

①从人民司法的目的来看,司法不应该仅仅满足于对个案“定纷止争”的解决,而是要努力实现通过个案正义来促进社会问题的全面解决

②从人民司法的过程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主动的为当示人提供各种诉讼服务、创造各种诉讼便利、提供各种有效的司法参与途径

③从司法的技术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突破对法律条文机械、简单的适用,强调能动的解释法律、进行法律推理,通过法律技术的运用来实现普遍正义

(五)要正确实现公平正义与执法为民的目标,最后还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司法能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它们是不矛盾的。

①二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

司法被动性强调的是司法的启动过程应该严格遵循“不告不理”,法院不应该主动启动争议和纠纷的解决程序;司法能动性强调的是司法过程的主动与积极

②司法被动性是根本原则,不能动摇

司法被动性是司法中立与司法公正的保证,因此带有更加根本的意义,司法即便发挥能动的功能,也要注意是否有正当的理由,是否有明显不正义的情况。

③司法能动不是“司法盲动”,不能逾越基本的原则

司法能动不能突破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基本原则。

一方面不能逾越司法权的功能去行使相关权力,另一方面不能背离实现正义这样一个基本的目的去主动行使职权

三.材料一:

消费者傅某在B市一家精品店购买了一块镀金手表,价格40元。

当时,傅某怀疑手表是假货,但精品店负责人说不会有假,并指出如果有假可以按照商场的店堂告示“假一罚十”来赔偿。

几天后,傅某找人鉴定认定该表为假冒,傅某即向精品店老板讨要说法,遭拒。

精品店认为该承诺的最终解释权在商店,主张“十”不是“十倍”;并说“假一罚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加倍赔偿原则相抵触,所以他的承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他不能作出十倍的赔偿。

但他同时表示“愿意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处理”,即退还40元货款,再加倍赔偿40元。

傅某向B市消协投诉,要求精品店按“假一罚十”的承诺进行赔偿。

最终,消协经过调解认为“假一罚十”承诺有效,精品店按照“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消费者傅某400元。

材料二:

消费者马某在G市一百货商场未付款就拿走价值120元的商品,商场以店堂告示“偷一罚十”为依据,要求对马某罚款1200元,并指出这是行业常规。

双方僵持到中午,马某最终同意前往银行取款接受罚款,被商场依“偷一罚十”的规定罚款1200元。

后来,他以名誉权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

被告主张原告自愿接受罚款,该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则坚持自己拿走商品是一时疏忽,不构成偷窃,商场无权对其进行处罚和损害其名誉。

G市L区法院认定“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无效。

判处商场立即把罚款退还原告。

G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告已经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仍判处商场立即把罚款退还原告,但是对于未付款即将商品带出商场的原告,除了要求分摊诉讼费用以外,并不罚款或要求悔过。

从法律渊源与法律适用的有关原理角度,分析两个材料中店堂告示在法律裁判中的作用及局限性。

【答案】本题反映的实质是习惯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的问题。

本题中的“偷一罚十”与“假一罚十”都是两种经营者订立与形成的行规,社会行规属于社会习惯的一种,它们都是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法律纠纷解决的重要依据,在一定范围与程度上实现法律正义。

要正确分析它们的作用与局限性需要我们从习惯作为一种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基本原理出发来了解。

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习惯在法律适用中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填补法律漏洞、发展成文法、增强纠纷解决的理由、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这几个方面。

从第一个材料来看,“假一罚十”通过调解予以确认,正说明了习惯可以发展成文法的目的,防止《消法》“加倍赔偿”机械理解,更好的实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

同时,通过这一行规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也说明习惯可以成为解决纠纷的理由,更好的实现了社会效果,同时也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成为一种不同于法律本身的纠纷解决工具。

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习惯在法律适用中也是存在局限性的。

最重要表现在它不能与现行成文法相违背、其内容本身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还需要法官的最终认可。

本案“偷一发十”被法律认定为无效正体现了这些局限性。

首先,这个行规本身与现行法律相违背。

因为普通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一个人在法律上构成了盗窃,也不能执行处罚权;另一方面,强制性地规定消费者承担过重的义务,也是对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不公平,因此这个习惯没有被法官认可,说明了其自身存在不可克服的局限性。

综上所述,习惯在司法裁判中既有巨大的积极作用,也有需要注意的局限性。

我们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创造更多更好的条件与空间,来实现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

四:

河南周口益民公司成立于1999年,经营范围为管道燃气、燃气具、高新技术和房地产。

2000年,原周口地区建设局批准该公司为周口城市管道燃气专营单位。

在取得该文后,益民公司先后取得燃气站与燃气管网铺设的许可证等批文。

到一审判决为止,该公司依据实际铺设了一些管道。

2003年11月,周口市建设委员会以原周口地区建设局的授权益民公司专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撤销了该批文。

2003年4月26日,河南周口计委向亿星公司、益民公司等13家企业发出邀标函,着手组织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招标并制定具体方案。

该方案规定,投标人应按时将5000万保证金打入周口指定帐户,用于周口天然气项目建设。

益民公司因在报名后未能缴纳5000元保证金而没有参加最后的竞标活动。

同年5月,举行正式招标。

6月19日确定亿星公司中标。

6月20日,市政府作出决定:

由亿星公司独家经营周口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天然气管网工程(54号文件)。

益民公司对《招标方案》、《中标通知》和54号文件的合法性均提出质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3年4月24日,周口市政府办公室将“西(天然)气东输”工程周口市区域网部分列入市重点项目,此前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也将“西气东输”城市管网和各类大中型利用项目纳入省重点工程管理。

亿星公司由此在答辩中称,如果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将给周口市的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害,甚至丧失掉周口市天然气接口的机会。

根据以上基本案情,请选择(Ⅰ)、(Ⅱ)或(Ⅲ)三个提问中任意一个回答相关问题:

(Ⅰ)请从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的基本原理出发论述该案中出现的问题

(Ⅱ)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分析该案政府违法性的实质

(Ⅲ)结合案情,分析以下问题:

1.分析《招标方案》与54号文件的可诉性。

2.分析本案的被告与亿星公司的诉讼地位。

3.分析本案一审正确的判决。

4.如果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原告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接受?

为什么?

5.如果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原告提出上诉,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如果提出一审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二审法院应否采纳?

为什么?

【答案】(Ⅰ):

本案反映的是法的价值中秩序与自由,或者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的基本问题。

本案原告拥有合法的经营权,也就是取得了私人经营的自由,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将其专属的经营权又进行招标拍卖,虽然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但也在实质上伤害了私人利益与自由。

要正确处理这种问题,需要我们从个案平衡的基本思路出发,实现秩序与自由的和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双赢。

个案平衡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

所谓个案平衡,主要是从目的与手段两个方面来为纠纷的解决划分一个基本的思路。

一方面我们在目的上要兼顾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不能牺牲私人利益;另一方面在手段上,我们也需要遵循比例原则,不可以因为公共利益就过分的伤害和限制私人利益与自由

从本案来看,行政机关可以为了公共利益重新选择招标方式,但在目的上要兼顾保护私人利益,尤其是对益民公司的信赖利益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而不应该一撤了之;另一方面,也应该给予益民公司充分的选择、参与与竞争的空间与可能,而不是将之拒之门外。

从手段上看,本案的行政机关也没有遵循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在实施招标之前,应该先告知益民公司,并先对其许可予以撤销,才能启动新的招标。

(Ⅱ):

本案可以从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正当程序、权责统一三个原则来分析和掌握。

从诚实信用来看,政府活动应该对其做出的行为负责,遵守和履行诺言。

已经给了益民公司专项经营权,就不应该随便的收回和剥夺。

政府肩负公共利益维护的重要使命,但在做出一定行为之前,应该谨慎思考,一旦做出决定,就不应该随便改变。

从正当程序来看,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被撤销了,才能做出与之内容相同的另一个行为,而不能直接用第二个行为来代替与覆盖第一个行为,这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在本案中。

在实施招标之前,应该先告知益民公司,并先对其许可予以撤销,才能启动新的招标。

直接对亿星公司授予许可,而对于有排斥内容的许可来看,显然与益民公司的许可发生冲突,不符合正当程序要求。

从权责统一原则来看,政府活动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失,应该积极承担补偿或赔偿的法律责任。

本案由于政府行为程序违法,因此给益民公司带来的损失应该积极予以赔偿,而不是一撤了之;况且益民公司当年取得该许可其自身并没有过错,更应该获得政府的积极赔偿,否则公民权利就无法得到实际维护。

(Ⅲ):

(1)两个行为都有可诉性。

因为它们都是直接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且都对起诉人的信赖利益产生了实际影响

(2)本案被告是周口市计委和周口市政府。

亿星公司是54号文件的相对人,与本案的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由人民法院通知或依申请参加诉讼

(3)本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会给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应该适用确认违法的判决,并可责令被告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承担赔偿责任

(4)原告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法院不应该接受。

根据2000年司法解释第45条,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原告不能再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有正当理由除外。

(5)二审中新增赔偿请求,根据2000年解释第71条,二审法院可以直接审理,请求成立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上诉人另行起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赔偿请求。

对于上诉人在一审中没有提交、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不应该采纳。

海天两题

一.材料1:

马某与赵某系生意上的朋友。

2002年7月8日,两人在饭店喝酒,马某说起现在生意难做,不讲信义的人越来越多。

赵某随声附和。

一向爱开玩笑的马某说:

“老兄,凭咱们的关系,我就给你张借条玩玩都放心。

”马某随即写了“今借赵某人民币6000元”的字条,签署自己的姓名后放在饭桌上。

不料,几日后,马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方知赵某竟以该借条为据将他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偿还借款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据,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材料2:

在艺术界小有名气的陈鹏好心为朋友的亲戚签名,没想到朋友在签名上面打印出23万元的欠条,凭空生出无端巨债。

而这位朋友却称陈鹏四年来一直向自己借钱,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判决陈鹏偿还借款23万。

请根据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和原理,谈谈你对法院判决的认识。

【答案】上述两则案例中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成立。

根据责任法定原则,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法律,而且只能根据法律。

既然在法律上可以认定马某与赵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马某、陈鹏作为债务人,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机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它属于法律认可的客观事实。

既然上述两案中的证据证明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自然被证据证明的债务人马某、陈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的作用是有限的,不是万能的。

法律是概括性规范,进行规范性调整,关注是各种情况的共性,可能会牺牲个案的正义。

本案中证据证明的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不同的,这说明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但不能因为本案中个别正义未能实现而否认法院判决的合法性。

法律与道德是不同的。

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违法,甚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只是把道德的最低要求转化为法律。

材料中中,赵某、陈鹏朋友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但在法律上却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不能因为他们的行为不道德,而否认法院判决的合法性。

根据法治的权利保障原则,对公民权利自由的保护必须依法进行。

马某、陈鹏在客观事实上,并非真正的债务人,但要保护马某、陈鹏的权益,必须有法律依据;既然马某、陈鹏不能根据法律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具借条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其权益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河南省灵宝市24岁的青年王帅,因为在网上发帖批评家乡政府违法占地的问题,被当地公安部门派人到上海捉拿“归案”。

在上海和灵宝两地的看守所,他一共被关押了8天。

王帅的帖子以讽喻的手法,把灵宝农民毁掉被占耕地上的青苗和果树,戏称为“抗旱绝招”。

他的这番言论,被当地政府看做造谣、污蔑和诽谤,败坏了政府的名声。

于是当地决定出动执法人员,给发帖的人一点教训,好让他以后“不再犯错误”。

2009年3月6日,办案民警在上海将王帅抓获并刑事拘留。

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上述材料进行分析。

【答案】宪法明确规定: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在人民和国家的关系中,人民应该处于主导地位,人民通过税收供养国家及其执行各种职能的人员,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基于此,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要求,在执法的过程中应该以人文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

从限制公共权力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说,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坚持依法行政原则,而依法行政原则,必然要求: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

任何人都有滥用权力的冲动,这是万古不易之真理,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公共权力必须接受监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要加强制约监督。

这种监督不仅仅来源于国家有关机关,更来源于作为权利最终所有者的人民,基于此,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公民的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的行使有一个暗含的前提,即公民应该有足够的空间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即公民应该享有充分的表达权,除非会带来清楚现存的危险,否则公民的表达自由(特别是言论自由)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

上述材料中王帅因在网上揭发当地政府违规征地,属于一个公民行使其宪法赋予的表达自由权,对于王帅在网上所披露的情况,灵宝的地方政府本应坚守“政务公开”这一行政的准则,把这桩征地行为的来龙去脉公之于众,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但却以诽谤这个莫名其妙的罪名构拘留王帅,有违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原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严重背离。

灵宝政府不公布其行为的前前后后,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对批评建议者使用警力强行拘留,侵犯了王帅作为一个公民的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以及人身自由。

之所以有灵宝政府这种公权力的傲慢及对人民权利的漠视,其原因在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的不够彻底,对人权、宪法和法律没有敬畏之心,否则就不能解释这些老爷们为何罔顾宪法言之凿凿的公民权利于不顾,而强行使用警力而强行追捕一个仅仅在网上揭露其行为的公民了。

故,为了杜绝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贯彻以人文本的科学发展观,我们一定要坚持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它来指导我们的法治建设的一切环节,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万国、三校(保定)两题(一样)

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

要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思。

这为我们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加快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建设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首次完整提出,是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将其列为中国共产党前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

这一思想,在此前的十六大报告论述前面建设小康社会时已有体现,其中有两处比较明显:

一是报告提出的到2020年前我国将要实现的小康社会比2000年有六个“更加”,其中第五个“更加”是“社会更加和谐”;二是报告第二部分论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提出,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要努力建立起“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社会关系。

根据材料,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角度简答对和谐社会的认识。

【答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

它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构建和谐社会是发展的基础,也是发展的目的。

纵观新中国几十年的发展经历,稳定与发展无疑是重中之重。

在众多因素交错、相对复杂化的现代发展背景与环境下,承袭优良的历史传统与经验,就具有极重要的现实意义。

(1)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重大战略目标和措施在法治建设和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其前提和根基是将司法为民、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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