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时期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和乡村治理困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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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和乡村治理困境

社会转型时期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和乡村治理困境

刘勇

【摘要】乡村社会治理,实质上是以乡镇政府管理和农民制度化参与相结合,以村民自治为核心,以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一种乡政村治的良性发展模式。

但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越级上访、群体申诉、直接对抗等大量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严重破坏现行的乡政村治村民自治乡村治理的绩效。

破解这一挑战,需要通过培育新型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文化,完善农民制度化参与机制,创造农民制度化参与的社会氛围,和推动乡村社会形成农民制度化参与的条件,来为乡村治理的良性运转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有效的社会资本。

【关键词】社会转型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乡村治理困境与措施

 

 治理,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西方经济学和社会学界获得广泛认可的一种思维方式,其基本内涵是,“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护秩序,满足公众需要的过程。

”[1]中国乡村社会的治理,是乡镇政府管理和农民广泛政治参与相结合,以村民自治为核心内容的一种“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也就是通过乡镇政府的公共权威,对乡村社会进行组织和调控,在村民充分政治参与的基础上,充分实现和满足农民对利益和权利诉求的村民自治行为。

    农民政治参与,从有序性、规范性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制度化政治参与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两个方面。

制度化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

”[2]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相对于制度化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不符合制度要求,甚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参与方式进行的政治参与行为,它属于无序政治参与的范畴。

当前中国正处在现代化的快速转型期,多元化利益发展使农民对政治参与的需求愈发强烈。

农民追求自身利益的主流是通过合法的制度化政治参与渠道来满足,这是每个农民都希望采取的方式和渠道。

而一旦合法渠道不能畅通,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就会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我们必须清醒的是,中国当前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期,也是世界银行组织特别提起警醒的东亚国家迈向现代化进程中要防止陷入的“中等收入陷阱”[3]期。

即当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的中等收入水平时,发展中国家在迈向现代化进程中所累积的社会矛盾此时极易激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发展。

农村的和谐与稳定,是整个中国和谐与稳定的基础与关键。

在矛盾激增、事态突发偶然的转型时期,能否稳定农村社会秩序,使乡村治理在良性轨道上和谐运转,关键就是如何化解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推动农民通过制度化的途径与方式,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一、转型时期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基本表现形式

    伴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和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需求和行动呈现出迅猛增长之势,这对于推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但是,由于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渠道不畅,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在农村也呈扩大之势。

转型时期我国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越级上访

   所谓越级上访,是指信访人员反映信访问题,不是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而是直接到更上一级的行政机关反映,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时,又到更上一级的行政机关反映[4]。

农民上访的目的,从本质上说是通过到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反映问题这一形式,来追求自身合理的利益诉求。

在当前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发展时期,农民上访的根源性因素是征地补偿、环境污染和村干部的贪污腐化等问题,尤其是因征地补偿问题引发的群体上访,持续性升温。

由于我国现有征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和补偿费用偏低的现实,失地农民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用难以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更谈不上拿出一部分资金创业发展。

而乡镇政府在安置失地农民问题上,又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失地农民既无地可种,又无法创业发展。

在制度性参与渠道和生活保障都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失地农民慢慢演化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失地流民。

仅2005年,全国共发生因土地引起的农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就高达19700起,占农村群体事件的65%以上[5]。

农民越级上访,从本质上说是希望以更大的权力来纠正较小的权力,这是法制建设不健全时期的过渡性办法。

但是,如果越级上访失控,尤其是规模大、涉及面宽、要求高、组织性强的群体性越级上访成为一种趋势,不但会严重影响正常的维权行为,增加上访农民的经济负担和政府的管理成本,而且极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和利用,对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6]。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越级上访违反了国务院于1995年和2005年先后颁布的两个《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是一种无序的上访行为。

      

(二)群体申诉

  农民群体申诉型政治参与,是在农村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由农民这一特定群体中的不特定多数人参与,经过一定的酝酿、组织和策划,围绕一定目的而共同实施的、没有合法依据的聚众上访、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示威、绝食、聚众闹事等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和行为。

学者于建嵘指出,农村群体事件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维权抗争型、突发骚乱型和组织犯罪型,其中维权抗争型事件占农村群体事件的90%以上[7]。

从今年我国农村发生的申诉型政治参与事件来看,实质是农民在其正当利益受损时,在利益协商和维护机制不健全甚至缺乏的情况下,试图以群体的力量来改变现实处境的一种努力。

例如,维权抗争型群体事件,就是农民在自身经济利益、政治权利等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下,在通过信访、行政申诉等合法的制度化政治参与维权无效,甚至受到打击报复和严重人身伤害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堵塞交通,甚至包围基层党政机关等激烈的群体维权行为。

对于这类群体事件,从起因上来讲,对于推动农村社会问题和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的化解,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一旦由此而形成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维怪圈,那么,这种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形式就会在数量、规模、破坏力和影响力上产生极为不良的社会后果。

特别严重的是,一旦某些抱有“法不责众”心理的人和别有用心的人故意挑拨和恣意破坏,激烈的、破坏性极强的、与政府正面对抗的农村群体性冲突就难以避免。

  (三)直接对抗

  制度短缺是农村快速转型时期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

所谓制度短缺,是指普通公民为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的政治需求普遍扩大的现状,和现有体制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之间存在的一种失衡状态。

多元利益诉求,就需要多元制度保障。

而转型时期的农村社会,针对农民新的制度需求并没有相应的制度供给,而原有的制度又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农民对利益和权利的需求。

在直接的、有效的体制内,利益表达机制严重不足,甚至堵塞,现有的一些制度安排流于形式,加上一些领导干部对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活动的粗暴干涉、不管不问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农民的正常利益表达不断受阻,那么采用一种暴力的或激进的直接对抗,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呼声,来使政府关注他们的利益诉求,就成为农民的必然选择[8]。

所谓农民的直接对抗,是指农民基于对乡镇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不满,或认为自身合理合法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遭受到不法侵害时,拒不服从乡镇基层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管理,甚至暴力阻碍执法的行为。

农民选择直接对抗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保护自身合理合法的经济利益、政治权利和寻求一种公正平等的社会心理状态。

农民是社会资源拥有量较少的弱势群体,本身就很难有机会把自身的合理利益诉求通过有效渠道反映到上级政府部门,体现在政策法规层面,但这并不表明农民不愿意通过制度化渠道进行参与活动,只是他们急切的参与热情被短缺的制度现实所阻断。

这种基于自身利益需要而产生的强烈的内在参与冲动,一旦在合理利益遭到侵害时,就会转化为过激的社会行为,以直接对抗的形式来寻求表达的需要。

如农民因征地赔偿不公而拒绝拆迁、搬迁,甚至与拆迁人员发生激烈的直接对抗等。

  

二、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对乡村治理良性运转的挑战

  作为一种在西方政治学和经济学界广泛认可的一种思维模式,治理所体现的实质是一种合作中的共赢。

从治理中探析乡村关系,实质是打破传统的国家与社会的两分法,以共赢的理念寻求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发展。

乡村治理,就是通过乡镇政府组织和农民广泛制度化参与相结合,以村民自治为核心,以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一种和谐发展理念。

但在当前,大量的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不仅严重冲击“乡政村治”的良性治理模式,直接降低了乡村治理绩效,而且严重影响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一)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极大破坏参与型乡村治理文化的形成

  政治文化建设是乡村治理中的一个深层次内容。

用治理的方法分析乡村政治,首先要分析的就是乡村的政治文化。

乡村治理的文化,究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参与型公民意识的培养。

亨廷顿认为,所谓政治参与是指“一般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

”[9]受其理论发展思路的影响,我国政治学者在界定政治参与时很大程度上也延续了亨廷顿的理论发展理念。

中国人民大学的杨光斌先生对政治参与的界定就是“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的决定或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

”[10]乡村治理的核心政治文化,就是培养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的政治文化。

阿尔蒙德认为,“有利于民主政治有效运行的公民文化应该是既能够使过高的参与热情与政治冷漠之间达到平衡,又能使对权威的服从和尊重与主动参与之间形成融合的一种政治文化。

”[11]这种政治文化,实际上就是在制度化范围内,使农民的广泛政治参与,与农村社会的快速发展达到一种和谐稳定的状态,以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需求。

但是,当前农村社会大量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不仅会严重破坏农村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形成,最关键的是直接降低了乡政村治的核心———村民自治的效能。

不可否认,出于安全利益的考虑,在多元化利益发展的现状下,通过制度化政治参与来保护自身利益是当前农民的主要选择。

而一旦参与渠道不畅,公正难以得到保证,农民就会选择非正式组织、或通过家族势力,甚至邪教活动来达到心理的满足。

权威的崇拜和家族势力的依附,是一种消极的政治参与表象。

而狂热的、非理性的直接聚众越级上访、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示威、绝食、聚众闹事、甚至直接对抗,则是对和谐理念下培育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文化的直接否定。

   

(二)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严重干扰乡村治理中社会资本的良性构建

   马克思指出,有时候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加重要。

由于制度短缺,农民在通过制度化政治参与难以维护自身利益诉求时,必然会选择非制度化的方式来释放自己的心理需求。

这种释放,一方面会在极短的时间内促使相应党政机关关注民生需求,推动体制改革,但另一方面,大量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无形中干扰了乡村治理中社会资本的良性构建。

根据系统论的观点,“系统的性质虽然首先取决于要素……但是,更取决于要素的结构,在一个动态结构系统中,这种结构的功能是直接由要素之间的协调作用体现出来的。

”[12]从某种意义上说,乡村治理,就是乡村社会各种社会资本、各个要素相互协调、功能最优的状态。

如果缺乏社会资本,农民对制度化政治参与不敢兴趣,乡村社会的治理就会因缺少参与主体的支撑而走向失败。

学者燕继荣指出,所谓社会资本,是广泛存在于社会网络关系之中并能够被行动者投资和利用以便实现自身目标的社会资源[13]。

大量社会资本的发展,不仅可以推动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彼此信任的社会关系,而且会形成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宏观治理网络。

农民通过制度化政治参与方式来表达自身经济利益诉求和政治权利的广泛发展,使乡村社会资本水平不断提高。

但不可否认,快速转型所催生的多元利益需求格局,和农村现有体制发展滞后性现实之间必然存在严重的冲突。

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一方面增加了政府管理社会成本,延缓了政府集中力量承担社会无法完成任务的时间,另一方面阻碍了各种乡村民间组织的有序发展,破坏了乡村之间在改革进程中构建起来的信任关系,放弃了自身所应承担的政治责任,在导致社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能下降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社会治理的效能,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态势。

这也正是亨廷顿所指出的“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

”[14]

 (三)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直接降低乡村治理的绩效

 乡村治理的目的是通过乡政村治村民自治的途径来满足农民利益最大化诉求。

在村民自治模式下,农民通过制度化政治参与,不仅有效维护自身合理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而且给乡村治理带来良性发展的有利机遇,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而一旦农民不能理性地对待转型时期体制滞后经济发展的问题,以非理性方式淡化自我责任,甚至以法不责众的心态鼓动事态恶性发展,那么乡村治理就会面临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为:

一是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

农民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的上访或者聚众闹事等非制度化参与,既荒废自己的农业生产,也不利于自己选出来的村干部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组织村民发展经济,从而难以为乡村治理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是干扰乡村民主进程。

大量非制度化政治参与行为,严重阻碍民主进程的良性发展。

非制度化参与一方面反映了农民权利意识的提升,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农民政治责任意识的丧失。

民主不等于闹事,权利更不等于破坏力。

乡村民主的核心,还是要通过有序的制度化政治参与来维护自身权利。

三是增加政府治理成本。

面对堵塞的交通、被强占的工地、聚众闹事的群体,面对越级上访、静坐请愿、围堵党政机关的农民,政府不得不派出大量人员来疏导化解。

本可以通过制度化方式有序有效化解,但却非理性地无序参与,甚至直接对抗,不仅破坏了社会秩序,而且极大增加了政府治理的成本。

四是严重破坏乡村社会稳定。

政治参与和社会稳定之间存在着辩证的关系。

农民如有序的制度化政治参与,则能维护社会系统内部及其与政府系统之间的和谐互动。

如果农民以非制度化方式参与,则会严重影响其他群众的正常生活与工作,而直接对抗的社会影响则更加严重。

  

三、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是乡村治理成功的关键

    乡村治理成功与否的关键,是农民能否制度化参与乡村事务中来。

乡村治理,核心是乡政村治下的村民自治。

所谓治理,就是治和理的有机结合。

治就是组织。

理就是调控。

乡村治理就是在乡镇政府的组织和调控下,引导农民有序地、制度化地进行政治参与,逐步实现村级事务的自我管理。

面对快速转型时期农民大量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给乡村稳定发展带来的极大隐患,乡镇政府务必切实有效地把治和理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化制度外为制度内,化无序为有序,以实现农民对自身利益合理追求的最大满足。

(一)  通过培育新型政治文化推进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社会

环境

   乡村治理的有序运行是建立在稳定的社会环境基础之上的。

社会的稳定源自于政治的认同,高度的政治认同感是维护政治稳定的核心因素。

社会个体一旦认可政治价值观,就有归属于这个群体的自豪感,和为维护这个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自身使命感,就会发自内心地去维护其价值观,即使有矛盾和摩擦,也会视在其可容忍的尺度范围内,社会整体是和谐有序的[15]。

高度的政治认同是在政治参与的进程中逐步培养起来的,而任何政治参与又都是在一定的政治文化中进行的。

政治文化对实现高度政治认同和有效政治参与,消除不稳定因素,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要真正实现农民的制度化政治参与,仅仅提供物质财富的支撑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积极创建符合中国农民需求的参与型政治文化,以推进农民政治主体意识的提升,这是实现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文化条件。

为此,一要从积极参与、有效监督、恪守法规的角度努力培养农民的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公共利益,进一步增强农民的公共责任;二要大力积聚社会资本,不断提高社会凝聚力,推动乡镇政府和农民的合作、信任和理解,实现社会和谐有序、健康稳定的发展;三要发展协商民主,完善表达机制,始终把公民的有序参与作为现代民主的精神,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化解利益矛盾,维护社会和谐[16]。

通过大力培育新型政治文化,不断提高农民政治价值认同感,推动农民以积极的心态和行动参与到乡村事务的管理中来,从而在文化根源上消除乡村不稳定的各种社会隐患,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农民制度化参与机制,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制度性保障

   制度是乡村治理的硬性保障,加强制度建设既是农民有序参与的必由之路,也是乡村治理的必要条件。

造成当前农民大量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一个核心因素,就是制度安排的缺失。

要抑制和减少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就必须突破制度障碍,逐步完善农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安排,不断拓宽和逐步畅通农民制度化参与的体制保障。

为此,一要通过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村民选举和决策参与机制,推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要始终坚持村委民选,让农民真正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并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增加候选人与村民的沟通、交流,让农民选举出自己真正信任的,文化程度高、致富能力强、乐于为公众服务的人进入村民委员会。

二要拓宽参与渠道,为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提供畅通的表达渠道。

要不断加强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逐步制定出最大限度保证农村各不同利益群体都能选举自己代表的法律法规。

三要不断推进信访制度创新,积极推行多部门联合接访,广泛在农村建立固定的接访场所和信访信箱,配备专职信访人员,随时接待农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并不定期组织党、人大、行政、司法等多部门人员深入农村,及时化解农民的利益诉求,变群众来信来访为政府部门的及时走访,以便把矛盾消除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四要发挥网络参与的作用。

网络参与可以有效改善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手段,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兴趣和能力,保证政治参与的数量和质量[17]。

特别是在当前由“民工潮”引发青壮年农民和乡村精英“规模化外流”,乡村社会发生结构性变化,大量“空心村”不断生成,农民自治主体虚置化的情况下,网络参与的作用就更加重大。

当然,对网络参与的有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也要提前预知,防止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网络化的生成。

(三)通过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创造农民制度化参与的社会氛围,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组织环境。

   乡政村治村民自治下的乡村治理,乡镇政府的最主要职能就是服务。

立足服务农村、服务农业、服务农民的宗旨,在职能定位上从以前包揽一切的全能型政府向只提供核心公共产品服务转变,在管理模式上从以前的“为民做主”向“让民做主”转变。

要通过引进人才、建设市场、提供信息、支持民间投资和搞好社会治安等措施,为本行政区域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要进一步理顺乡镇政府与村组的关系,全面落实村民自治,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都要引导农民群众通过规范的方式和程序,民主决策,自主管理,而乡镇政府要更多地通过法律、经济和教育等管理手段,在尊重村民自主权和村委会相对独立的基础上,实现对乡村事务的有效治理[18]。

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减少农民非制度化参与事件的爆发,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让农民群众对事关自身利益的乡村事务真正地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完善乡村事务的公开制度,首先要公开的是乡镇政务。

在推进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完善政务公开的进程中,乡镇政府要把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等行政、经济管理活动,把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宅基地的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情况以及乡镇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办法等公开化、透明化。

其次要公开村组事务。

要把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村组财产和财务支出、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村干部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工资奖金、征收土地和宅基地的审批、计划生育指标等农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和村里的重大事项向村民公开,做到大事公开透明,小事清清楚楚。

[19]

(四)通过推动乡村社会的自律,形成农民制度化参与的条件,为乡村治理提供广泛的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是从社会结构主义中引申出来的一个重要解释范式。

罗伯特·普特南在《使民主运转起来》中将社会资本界定为“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20]。

可见,社会资本最主要的就是社会信任、互惠规范和公民参与。

这也就不难发现,乡村治理与社会资本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逻辑关联,也就是社会资本的良性发育是乡村治理有序推进的基础。

普特南认为:

“在一个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本存量的社群内生活和工作会更加容易,”[21]同样,“在一个拥有大量社会资本存量的共同体中,生活是比较顺心的。

”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推进乡村治理良性运转,在乡村社会资本发展方面应着力抓好的工作是:

一要强化农民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意识、合作意识、主体意识和公共精神,推动农民以更加有序的方式参与政治生活,表达自身经济利益和行使自己政治权利,在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宽容中,理智地对待和处理彼此间的矛盾和分歧,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

二要强化有效制度安排,构建农民对制度的信任度。

如果制度能够给农民提供畅通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政府与村民建立起有效的相互沟通的制度桥梁,就会极大增加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减少政治失序的可能性。

三要加快乡村民间组织的发展。

民间组织是多元社会主体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当今社会,由于公共事务日趋复杂,乡镇政府必须借助政府之外的民间组织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

乡村农民通过民间组织,逐步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有利于增进彼此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提升农民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行动力量,推动形成乡镇政府与农民合作治理网络体系的形成,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

  

注 释:

  [1]俞可平:

《民主是个好东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2]王浦劬等:

《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6页。

  [3]蔡昉:

《收入差距缩小的条件—经济发展理论与中国经验》,《新华文摘》2008年第6期。

[4][6]龚志宏:

《论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双重影响》,《学术论坛》2009年第8期。

  [5][7]于建嵘:

《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警与防治》,《中国乡村发现》2007年第1期。

  [8]孔桂丽:

《论当前我国农民的非制度政治参与》,《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9](美)塞缪尔·P·亨廷顿,琼·纳尔逊:

《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华夏出版社1988年1月5日。

  [10]杨光斌:

《政治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3页。

  [11](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

《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东方出版社2008年5月。

  [12]黄顺基:

《科学技术哲学引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43页。

  [13]燕继荣:

《投资社会资本———政治发展的一种新维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

  [14](美)塞缪尔·P·亨廷顿:

《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出版社1989年版,第38页。

  [15]刘勇:

《“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心理分析及心理疏导机制构建》,《云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16][17]苗贵安,王云骏:

《从群体性突发事件看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路径选择》,《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18][19]丁祥艳:

《社会主义新农村视域中的乡村治理优化》,《求实》2009年第7期。

  [20](美)罗伯特·普特南:

《使民主运转起来》,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156页。

[21]李惠斌等:

《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3月,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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