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答辩意见_3篇(共5页)27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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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答辩意见

  补充答辩意见范文一

  原告方庭审时称当初盖地方仅是以旧宅还田、以张军峰的名义申请的庄基批复(言下之意是仅使用了张军峰的名字),是其实际出资的,所以庄基的使用权及所有权是他们的,与张军峰及其当时的配偶及子女没有关系。

原告父子一系列的如下所做所为充分体现了其狼狈为奸、蓄意洗钱、合谋侵财、陷害与我的阴谋。

  1、编造旧宅还田美名。

  2、谎称为我们一家建新宅诓骗我们钱财,使我们当年做生意所积蓄的现金物化为砖瓦等。

  3、蓄意使用张军峰的姓名申请庄基批复、旨在丧失我申请庄基批复的机会和资格、进而达到剥夺我在董庄的居住权利。

  4、相互串通作伪证,将属于我个人的一半出资赖为他们所有,从而达到他人财产个人化。

  5、寻衅一再离婚;无视法院判决;枉法设计夺子;武力强行撵人;企图实现上述通盘谋划。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法律正义,非其执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6条一款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从该条强制性法律规范条文可以看出,只有农村村民才有资格申请宅基地,城镇职工没有在农村申请并修建庄基的资格,而且一户人家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没有任何通融、回旋的余地(即在一个户口本上的农村村民不管谁申请了宅基地,其他人在未分户前就当然失去再申请庄基的权利资格)。

原告如果认为我们和张白谋没有分家,那庄基理所当然就有我一份子。

如果原告认为我们已经分家,财产相互独立,那当初为啥不在张白谋名下申请庄基而偏偏使用了张军峰姓名从而剥夺我们申请修建庄基的机会和权利呢?

难道当代中国法律在居住权上还推崇封建时期男尊女卑的思想?

难道女人的姓名就不能见诸法律文件之上?

如果原告非要说讼争庄基是自己出资、自己一手修建的那我强烈要求:

  1、原告拆走自己的砖瓦,腾出以法律文件的方式明文批复给我们的庄基地、并补足我当年建房及现在建房的成本差额。

  2、如果原告硬要说庄基地是自己旧宅还田换回来的,那我强烈请求原告更换庄基批复文件上权利人姓名并以我的名字申请一处宅基地,补足我当年和现在修建住宅的成本差价。

我毫无怨言地走入。

  旧宅依然是原来的旧宅,并没有还田,窑洞依然是原告居住了的窑洞。

原告张积权为什么偏偏盯着他人的住宅偏偏要吊死在一棵树上呢?

以上意见,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答辩人康粉岭

  11月10日

  补充答辩意见范文二

  答辩人(被申诉人):

北流市政通石场(下简称政通石场)

  法定代表人:

顾国海,投资人

  被答辩人(申诉人):

襄阳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虹彩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戴鸿远,董事长

  答辩请求:

  请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

  事实和理由:

  被告2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业主为广西岑兴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业主)发包的&;岑兴高速公路K34+000&;K63+600的24.35km公路工程;后此工程又整体转包给申诉人襄阳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称:

襄樊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从XXXX年3月到XXXX年12月,被申诉人给工地供应石料,岑兴高速于XXXX年12月20日建成通车,XXXX年1月19日,&;襄樊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岑兴高速公路项目部&;给被申诉人立下《欠条》一张,称:

&;今欠到政通石料厂工程部碎石款XXXX年29.80元&;后来经申诉人和其他石场(注:

几十名民工围堵在玉林市人民政府门口讨说法)向岑兴高速指挥部等单位追索(此时岑兴高速指挥部尚未撤销),在玉林市政府等政府部门协调下了,在XXXX年国庆节前申诉人才通过业主直接向被申诉人另支付了部分货款40万元,至此,申诉人尚欠被申诉人XXXX年29.80元货款,尽管后来,再经被申诉人多次摧要,但申诉人一直口头承诺&;只要业主方面结算清工程款,他们任何时候都愿意支付被申诉人的欠款。

&;

  此后答辩人几乎每月都给被答辩人的原总经理李洪军(XXXX年XXXX年113)打电话,协商如何支付欠款问题,一直到XXXX年5月9日15时52分(XXXX年5月前的通话清单无法打印),被答辩人的原总经理李洪军(XXXX年XXXX年113)还给答辩人的代理人打来电话,协商如何偿还其所欠答辩人的货款的问题。

  9月,被申诉人委托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和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华、李官裕代理本案的起诉,经查询,&;襄樊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改名&;襄阳市虹彩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9月13日,被申诉人以业主和中铁七局和申诉人作为共同被告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流法院没有立案。

  1月,被申诉人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查询后,再次以业主和中铁七局和申诉人作为共同被告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南区人民法院也没有立案。

  5月10日,被申诉人以业主和中铁七局和申诉人作为共同被告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容县人民法院释明不能把业主作为被告,在申诉人同意变更后才于XXXX年5月21日是正式立案。

  双方在货款的偿还问题上从没有中断过协商,答辩人一直在向被答辩人主张权利。

  申诉人在庭审中提出被申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同时又提出只要业主方面结算清工程款,他们任何时候都愿意支付被申诉人的欠款。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

  一是当事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当事人一方(债权人)向对方(债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三是一方当事人(债务人)向对方当事人(债权人)承诺同意履行义务。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综上所述,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政通石场的债权应受到法院的保护,在本案中,并不存在适用法律明显错误问题!

  请中院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立法意图,正确利用法律解释方法,以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公平裁量,尊重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本案实体不失公正的情况下,不应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轻易启动再审程序,让恶意、不诚信的人获得非法的诉讼利益,同样我们也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此致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5月26日

  补充答辩意见范文三

  审判长:

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

原告讲被告没有对于原告进行劝酒,但是不能免除对于原告在酒后照顾义务的存在,本案原因不明,性质不明,都不能免除六被告的义务,因为是六被告和原告饮酒之后导致的本案的恶果,被告只是把原告送到了原告的家路口,并没有送到家。

  被代:

共同饮酒的人对于原告的后果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告的受伤原因存在众多的疑点,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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