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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生产环境与健康
第四章生产环境与健康
劳动生产是人类生存、发展和获得身心健康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人类改造世界的基本方式。
良好的劳动条件有利于健康,不良的劳动条件则可损害劳动者的健康,重者可引起严重的疾病,其中包括各类职业病(occupationaldisease)。
为了防止劳动生产环境中不利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人们必须对劳动生产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预测和控制。
对已受到职业性有害因素影响的受害者要进行早期检查、诊断和处理,使其尽早康复。
建国以来,我国在“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的指导下,为保护职业人群健康,颁布了一系列的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规章。
成立了各种职业病防治和劳动保护机构,建立和健全了职业病防治网络,并进行了职业病范围的修订和卫生标准及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研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乡镇、个体及外资等企业的兴起和新工种新行业、新毒物的出现,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及生产环境中出现的职业卫生问题不容乐观。
第一节职业性有害因素与职业性损害
一、职业性有害因素
在人们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存在的可直接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occupationalhazards)。
生产劳动条件包括:
(1)生产过程:
随生产技术、机器设备、适用材料和工艺流程变化而改变;
(2)劳动过程:
涉及针对生产工艺流程的劳动组织、生产设备布局、作业者操作体位和劳动方式,以及智力和体力劳动比例等;(3)生产环境:
即作业场所环境,包括按工艺过程建立的室内作业环境和周围大气环境,以及户外作业的大自然环境。
(一)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害因素
按其性质可分为三类:
1.化学因素
(1)生产性毒物:
又称职业性毒物,各种生产性毒物在生产环境中可以多种形态(气体、蒸气、粉尘、烟或雾)及各种形式(原料、中间产品、辅助材料、产品、副产品及废弃物等)存在。
生产环境中常见的毒物有:
1)金属及类金属:
如铅、汞、锰、磷、砷、硫等;2)有机溶剂:
如苯、甲苯、正己烷、三氯乙烯、二硫化碳、四氯化碳等;3)刺激性气体和窒息性气体:
前者常见的有氯、氨、氮氧化物、光气、氟化氢、二氧化硫,后者常见的有一氧化碳、氰化氢、硫化氢等;4)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
如三硝基甲苯及苯胺等;5)高分子化合物生产中的毒物:
如氯乙烯、氯丁二烯、丙烯腈等;6)农药:
如有机磷农药、有机氯农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等。
(2)生产性粉尘:
如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石棉尘、煤尘、水泥、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
(1)异常气象条件:
如高气温、高气湿、高气流、强热辐射、低气温等。
(2)异常气压:
高气压、低气压等。
如在高气压下进行的潜水和潜涵作业,在转向常压时,如果减压速度过快或降压幅度过大,则可使溶解在组织和血液中的空气形成气泡,导致血液循环障碍和组织损伤,引起减压病(decompressionsickness);在高原作业、高空飞行(3000m以上)时低气压可引起高山病(mountainsickness)和航空病(aircraftdisease)。
(3)噪声、振动。
(4)非电离辐射:
如紫外线、红外线、可见光、射频辐射、激光等。
(5)电离辐射:
如X线、γ射线、β粒子等。
3.生物因素
(1)细菌:
如屠宰、皮毛加工等作业,可接触到炭疽杆菌、布氏杆菌等。
(2)病毒:
如森林作业,可能受到带森林脑炎病毒的蜱叮咬而感染森林脑炎。
(3)霉菌:
如在粮食的收获加工、储存的过程中,劳动者可接触到谷物上的曲霉菌、青霉菌等。
(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安排的作业与生理状况不相适应,导致劳动者精神(心理)过度紧张等。
3.劳动工具设计不科学,或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导致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等。
如劳动过程中的强体位可能引起下背痛、扁平足、下肢静脉曲张、脊柱变形等;运动器官过度紧张可能引起肩周炎、滑囊炎、神经肌痛、肌肉痉挛等;视觉器官过度紧张可能引起视力障碍;发音器官过度紧张可能引起机械性发音障碍、声带水肿及声带小结等。
(三)生产环境中存在的有害因素
1.厂房建筑布局不合理如将有害工序、工种和无害工序、工种等安排在同一个车间内;工作场所缺乏卫生防护设施,如产生尘、毒的车间或岗位无除尘、排毒设施等。
2.自然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冬季的低温等。
在实际劳动生产过程中和生产环境中,上述几方面职业性有害因素不是单一存在,往往是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同时存在,且相互作用和影响。
因此,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往往是多因素作用的结果。
此外,人机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人机因素是指劳动者、机器设备和工作环境三者之间彼此协调配合的关系,如设备的设计与布局是否符合工效学的原则、机器设备操作方便的程度、工作环境的污染程度、气象条件舒适与否、工作空间是否限制人体活动范围、是否尽量避免和减少静力作业、工作场所的采光和照明是否符合卫生学要求。
二、职业性损害
(一)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致病模式
劳动者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不一定发生职业性损害,只有当劳动者个体、职业性有害因素及有关的作用条件联系在一起,并达到引起职业性损害的条件时,才会造成职业性损害。
劳动者
职业病
工作有关疾病
职业性外伤
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条件
图1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致病模式
作用条件包括:
(1)接触机会:
如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是否经常接触某些职业性有害因素;
(2)接触方式:
即劳动者以什么方式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其可影响职业性有害因素进入人体的途径以及损伤部位;(3)接触时间:
包括每天、每周、每年,甚至一年中累积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总时间;(4)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
后两种因素是决定机体接受有害因素剂量(强度)的主要因素。
在同一工作场所从事同一作业的劳动者中,由职业性有害因素所产生职业性损害的机会和程度可能有较大差别,产生这些差别的原因可能取决于以下四方面:
(1)环境因素:
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以及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2)职业卫生服务:
如劳动者是否有上岗前、在岗中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以及健康档案的建立;(3)个体易感性:
除个体遗传因素外,年龄、性别的差异,可引起个体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感受性不同;(4)行为生活方式:
如是否有吸烟、酗酒、缺乏锻炼、过度紧张、不合理饮食及不注意个人防护等不良行为。
后两种因素称为个体危险因素(hostriskfactor)。
(二)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
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包括职业病(occupationaldisease)、工作有关疾病(work-relateddisease)和职业性外伤(occupationalinjury)三大类。
1.职业病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并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通称为职业病。
可引起职业病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也称为职业病危害因素。
(1)职业病范围:
广义的职业病是泛指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
而法定职业病是指政府有关法律规定的职业病,其有一定的范围,且各国法定的职业病都不一样。
同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定的职业病范围不一样。
我国卫生部曾于1957年2月首次公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并将14种病因明确,危害较大的职业性疾患列为法定职业病。
1987年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增补,将职业病名单扩大为9类102种。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3月,卫生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了新的《职业病目录》,并将法定的职业病增为10大类115种。
(2)职业病的特点:
1)病因明确,即为相应的职业性有害因素,控制这些致病因素或作用条件后,即可减少或消除职业病;2)病因大多数可定量检测,且接触有害因素的水平与发病率及病损程度有明确的接触水平(剂量)-反应关系;3)在接触同样的职业病有害因素的职业人群中,有一定数量的人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例;4)如能早期发现并及时处理,预后较好;5)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无特效治疗办法,发现愈晚,疗效愈差。
(3)职业病的种类:
目前我国公布的职业病有10大类共115种,见表1。
表1我国法定的职业病种类与名单
种类
数量
名单
尘肺
13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水泥标准》可以确诊的其他尘肺病。
放射性疾病
11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性腺疾病9.放射性甲状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职业中毒
56
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2.汞及其化合物3.锰及其化合物4.镉及其化合物5.铊及其化合物6.钡及其化合物7.钒及其化合物8.磷及其化合物9.砷及其化合物10.铀11.砷化氢12.氯气13.二硫化碳14.光气15.氨16.偏二甲基肼17.氮氧化和物18.一氧化碳19.二硫化碳20.硫化氢21.磷化氢(含磷化锌、磷化铝)22.氰及睛类化合物23.四乙基铅24.有机锡25.羰基镍26.苯27.甲苯28.二甲苯29.正己烷30.汽油31.一甲胺32.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33.二氯乙烷34.四氯化碳35.氯乙烯36.三氯乙烯37.三硝基甲苯38.甲醇39.酚40.五氯酚钠41.甲醛42.硫酸二甲酯43.丙烯酰胺44.二甲基甲酰胺45.有机磷农药46.氨基甲酸酯类农药47.杀虫脒48.溴甲烷49.拟除虫菊酯类农药50.氯丙烯51.氯丁二烯}52.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3.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54.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不包括TNT)55.工业性氟病56.铍病
物理因素
5
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
生物因素
3
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
皮肤病
8
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眼病
3
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耳鼻喉口腔
3
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
肿瘤
8
1.联苯胺所致膀胱癌2.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易散物所致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所致肺癌。
其他
5
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4)职业病的诊断处理:
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到职业人群的职业卫生保护及待遇的落实,与国家和患者的切身利益有关。
因此,必须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诊断力求诊断的准确,防止漏诊、误诊和冒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并由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必须准确、及时;对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如实纪录。
职业病诊断,应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职业史:
认真详实地了解职业史是确定职业病极为重要的前提。
职业史内容包括:
1.患者的工种和工龄2.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情况3.症状出现的时间4.同工种人群的发病情况5.非职业性接触和其他生活情况等。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情况:
对工作场所进行调查,了解工作场所中存在哪些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种类、特点、强度等。
3)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了解患者接触某职业性有害因素后出现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及目前的状况,分析判断这些症状体征与职业病危害接触的关系。
根据症状和体征分析判断符合哪种职业病,特别要了解症状出现的时间与接触的关系,要注意与非职业性疾病的鉴别。
必要时,要进行一系列的实验室辅助检查,特别要进行与职业病危害接触有关的特殊项目的检查,如铅接触者,应检查尿铅、血铅和尿中的δ-氨基-γ-酮戊酸(ALA);接触四氯化碳者,应检查干肝功能;苯接触者应检查血常规等。
职业病确诊后,要出具诊断证明书,并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做好逐级上报的工作。
对职业病患者的处理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患者及时有效的治疗;二是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落实职业病患者应享有的各种待遇。
2.工作有关疾病工作有关疾病又称职业性多发病,是由于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某些不良因素,造成职业人群常见发病率增高、潜伏的疾病发作或现患疾病的病情加重等,这些疾病统称为与工作有关疾病。
(1)工作有关疾病的特点:
1)工作有关疾病的病因往往是多因素的,职业性有害因素是该病发病的诸多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因素;2)由于职业性有害因素影响,促使潜在疾病暴露或病情加重;3)通过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和改善工作环境,可减少工作有关疾病的发生;4)工作有关疾病不属我国法定的职业病范围,但它对工农业生产发展的影响不容忽视。
(2)常见的与工作有关的疾病:
1)与职业有关的肺部疾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等;2)骨骼及软组织损伤,如腰背疼痛、肩颈疼痛等;3)与职业有关的心血管疾病,如接触二硫化碳、一氧化碳等化学物质导致冠心病的发病率及病死率增高;4)生殖功能紊乱,如接触铅、汞及二硫化碳可导致早产及流产发生率增高;5)消化道疾患,如高温作业可导致消化不良及溃疡病的发生率增高。
此外,有些轻微作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虽然有时不致于引起病例损害,但可引起一些体表改变,如胼胝、皮肤色素增加等,这些改变尚在生理范围之内,故可视为机体的一种代偿性或适应性变化,常称之为职业特征(occupationalstigma)。
3.职业性外伤又称工伤,是指劳动者造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
工伤可造成缺勤及残废,重则导致死亡。
导致工伤的话那个主要原因有客观的因素,也有的因素,其中主要包括:
生产设备本身有缺陷;防护设备缺乏或不全;劳动组织不合理或生产管理不善;个人因素,如患病或精神因素、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不适岗位的工作;操作环境因素,如生产环境布局不合理、照明不良或不合理;企业领导不重视安全生产;劳动者缺乏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等。
三、职业性损害的防制
(一)全球的策略
由于劳动生产过程和生产环境中存在的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严重的危害,WHO最新数据指出,全世界每年发生2亿5000万起工伤事故、1亿6000万例职业病患者,造成1100万人死亡和巨大经济损失。
因此,开展有效的职业性损害防制和职业卫生服务,是新世纪职业卫生面临的挑战。
WHO提出了“人人享有职业卫生”的全球战略,并认为理想的“人人享有职业卫生”基本框架应包括:
(1)更新和实施职业卫生立法与标准;
(2)明确和强化职业健康安全(OccupationalHealthSafety,OHS)管理机构的职责和竞争力;(3)强调雇主对OHS不可推卸的责任;(4)加强政府、雇主与工会的三方面合作;(5)为雇主和雇员提供教育、培训和信息便利;(6)发展和完善职业卫生服务;(7)提供技术咨询服务;(8)开展科学研究;(9)完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与登记制度,建立数据库管理系统;(10)协调劳资合作,促使企业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列入企业管理日程。
WHO和国际劳工组织(ILO)还对职业卫生和安全工作提出了五项原则:
(1)健康保护与预防原则,即保护职工健康不受作业环境中有害因素的损害;
(2)工作适应原则,即作业本身与作业环境应适合职工的职业能力;(3)健康促进原则,即优化职工的心理、行为、生活及作业方式与社会适应状况;(4)治疗与康复原则,即减轻工伤、职业病与工作有关疾病所致的不良后果;(5)初级卫生保健原则,即就进为职工提供治疗与预防服务。
这些原则体现了对职业人群的健康促进和健康保护的全面职业卫生服务,并希望通过各种形式的传播媒介、卫生服务和干预措施,使职工达到:
(1)了解自己所处的作业环境,可能接触到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影响;
(2)参与控制影响健康的因素,积极改善作业环境和生产方式,自觉地实行自我保健,降低职业病、工作有关疾病的发病率、伤残率和死亡率;(3)加强职业人群的健康教育,使劳动者自觉的选择有利于健康的行为。
(二)基本原则
针对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的职业病危害而开展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首先是医疗卫生服务和卫生行政监督管理;其次是提供有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再次是开展支持性科学研究、人力资源开发和健康教育。
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应遵循医学的“三级预防”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的原则。
1.三级预防的原则
(1)第一级预防:
即采取有效的措施,从根本上消除或最大可能地减少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和职业人群健康的影响,也是职业性有害因素防治工作中最有效的措施。
例如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过程、制定职业接触限值等,使工作场所或生产过程达到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2)第二级预防:
当第一级预防措施未能完全达到要求,职业性有害因素开始损及劳动者健康时,应尽早发现采取补救措施。
它的主要任务是早期检测,及时处理,防止职业性损害的进一步发展。
例如开展职工的健康监护,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以便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及时治疗处理等。
(3)第三级预防;当第一、第二级预防措施未能有效地防止和控制好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有些劳动者已发展成职业病或工伤的患者,此时,应及时作出正确诊断和处理,包括脱离接触、实施有效治疗、预防并发症、促进患者尽快康复等。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为政府和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提供了宏观的策略导向。
在这一方针指导下,各生产经营单位逐步形成了“企业负责,政府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职业安全工作体制。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配套措施的实施,是消除和控制职业性外伤损害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最有效的方法。
职业病和其他疾病一样,除与直接与职业性有害因素有关外,还受到相关潜在的其他因素影响,如个体的健康状况、不良的生活方式、遗传特征等,都可能称为附加的危险因素。
例如,高血脂个体增加对二硫化碳诱发心血管病损的易感性;吸烟者极大地增高了接触石棉诱发肺癌危险性等。
因此,除了遵循上述预防原则外,还应做好旨在控制相关健康危险因素的“初始级预防”(primordialprevention)工作,为职业性损害的综合干预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
(三)防制措施
根据以上原则,职业性损害的防治措施报扩法律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卫生保健措施等几个方面。
1.法律措施建国50多年来,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治方面发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性文件,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管理具有一定的行政约束力,从法律上防治职业性有害因素对职业人群健康的影响。
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非常关心劳动者的健康。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和身心健康,全国职业病防治专家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法律专家们,经过10余年的调查研究,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于同年11月1日实施。
这些具有强大约束力的法律为保护职业人群健康和保障任命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标准是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基础。
我国自1979年颁布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以来,迄今发布有关化学毒物、粉尘及物理因素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已达200余个,职业病的诊断标准70余种,逐步形成了我国特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标准系列。
为了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健康,2002年4月,卫生部以卫通〔2002〕8号令的方式,发布了第一批157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中职业卫生标准47项,,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标准110项,这对全国职业卫生的管理,职业病的诊断、治疗起到了指导作用。
职业卫生监督是依法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从工业生产的起始阶段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到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等等诸多方面。
按监督实施的阶段,可分为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两大项。
(1)预防性卫生监督:
属于预测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前瞻性监督,指涉及所有生产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要求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对“三资”和个体民营企业的投资和引进项目,应加强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防止违反有关法规和职业病危害转嫁。
(2)经常性卫生监督:
包括对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和作业者接触水平的监测、监督,对健康监护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个人防护用品使用,以及安全卫生设备维护、检修等情况的常规监督。
2.组织措施
(1)领导重视:
组织措施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对领导层的开发,让用人单位(企业)负责人树立“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安全卫生同步发展”的观念,严格按照有关职业卫生法规、条例和标准组织生产,履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承诺和义务,保障职工“人人享有职业安全与卫生”的合法权益。
(2)加强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
在我国,从事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总数已达到3万人。
面对全球范围的革命浪潮,这支队伍的观念、知识、技能和管理水平对亟待提高。
首先应加强培训,更新他们的观念和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作好职业病危害控制和职业性病损的防治工作。
其次,通过职业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给广大劳动者以“知情权”,让他们知道有关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和防护办法,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并积极参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职业病危害的控制。
(3)建立健全合理的职业卫生制度:
在组织劳动生产过程中,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起合理的职业卫生和劳动制度。
如为了预防高温作业环境中暑的发生,用人单位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适宜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按《高温作业连续工作的允许时间限值》(GB935-89),尽可能缩短劳动持续时间,增加工作休息次数,延长公休,特别是午休的时间等。
3.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过程,消除或减少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
如在职业中毒的预防时,采用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物质,限制化学原料中有毒杂质的含量。
尤其生产中可用锌白或钛白代替铅白;喷漆作业采用无苯稀料,并采用静电喷漆新工艺;在酸洗作业限制酸中砷的含量;电镀作业采用无氰电镀工艺等。
在铸造工艺中用石灰石代替石英砂,并采用湿式作业。
在机械制模型铸造时,采用无声的液压代替噪声高的锻压等。
(2)生产过程尽可能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减少工人接触毒物、粉尘和各种有害物理因素的机会。
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和检查维修,防止毒物和粉尘跑、冒、滴、漏及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对于一些有害的物理因素,如可使用一些材料和装置将噪声源封闭或将工人经常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