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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

(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法、合同法)

民法总则:

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诉讼时效

所有权

物权法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合同之债(合同法)

债权法

侵权之债(侵权法)

2010年新法必考

侵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部分物权法

串讲点1:

物权与占有

一、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法第2条】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定主义:

类型固定与内容固定(物权法第5条)

2.物权的体系

      自物权  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他物权        典权(习惯法)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押权

                 留置权

      占有

所有权:

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的产生的基础

用益物权:

客体为动产、不动产;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

客体为动产、不动产、权利;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二)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1)物权优于债权

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海商法上的优先权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例外:

工程款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留置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

3.追及效力

4.物权请求权的效力

二、占有的概念和种类

注意:

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权利

(一)占有的分类

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以占有人的意思为准作此分类。

自主占有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如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反之,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如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

具体而言,凡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均为他主占有。

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对标的物的占有。

区分意义:

在先占与时效取得制度中,要求权利人必须为自主占有。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特定物为标准作此分类。

前者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如穿衣在身;后者指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如在保管关系中,寄存人为间接占有人,保管人为直接占有人。

一般而言,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为直接占有人,相应地,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为间接占有人。

区分意义:

观念交付实质是间接占有的转移。

3.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依占有是否依据本权作此分类。

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典权、留置权等。

有权占有就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如典权人在典权期间内对典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

区分意义有二:

(1)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行使本权,反之,遇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无权占有人负有返还义务。

换言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

(2)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发生留置权。

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依照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有占有的权源,又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指误信自己具有占有的权源,且无怀疑而进行的占有;反之,明知无占有的权源,或对有无占有的权源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为恶意占有。

有权占有无必要作此分类。

无权占有,除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善意占有。

案例(2005.7)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

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B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二)占有的效力

1.权利推定与事实推定

★★★2.返还的范围:

原物和孳息都须返还

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区别:

(1)使用利益:

善意占有人无需对使用物的损耗负责;恶意占有人负物被使用、消费的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42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费用:

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必要费用的支出;恶意占有人不得请求必要费用

【物权法第24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3)责任:

善意占有人仅对现存利益负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44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九天考资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

甲从朋友乙处买得电脑一台,后电脑中毒花费500元修理,出租予丙得到租金1000元。

后来,丁与公安机关前来找甲,原来该电脑是乙从丁处偷来的,丁要求返还电脑。

以下说法哪些正确?

BCD

A.甲已经善意取得,无须返还电脑

B.甲对于电脑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应当返还电脑

C.甲在返还电脑的同时,应对于1000元租金也应返还

D.甲在返还电脑的同时,有权要求丁支付500元的修理费用

3.占有保护请求权

注意: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不同:

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

【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三、物权与占有的保护

确认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保护占有返还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金钱赔偿)

债权性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修理、更换、重作)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损害赔偿、消除危险等。

(一)物权的确认

物权的确认,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状态。

(二)物上请求权

物上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物的支配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占有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之一,具体为:

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所有物。

2.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的权利。

3.消除危险请求权,也称妨害预防请求权。

(三)债法上的请求权

损害赔偿,指侵害物权所导致侵权责任的适用,采用金钱的方法赔偿损害。

适用损害赔偿必须符合侵权法的要件:

过错、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

如果被毁损的物并不是替代物而是特定的、在市场上难以购买到的,则采用损害赔偿的方法并不一定对受害人有利。

考点:

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1.物上请求权与绝对权预防性保护责任的区别

【侵权法第21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绝对权保护——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责任的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注意:

对于物权存在双重保护,绝对权保护的责任与物上请求权竞合,择一行使

2.物上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

(1)过错:

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

(2)损害:

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有损害才有赔偿

(3)时效:

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诉讼时效

案例(2000.43)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

BC

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

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某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

串讲点2:

物权变动

 

无主物的先占

埋藏物的发现

遗失物的拾得

所原始取得添附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有善意取得

权时效取得

的公用征收

得继承

方买卖

式继受取得互易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赠与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

公式:

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注意:

两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

1.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

例:

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

例:

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登记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物数卖案例:

张某欲将祖传的青花瓷瓶一件卖给李某,双方约定价款为15万元人民币,交货时间为1999年8月1日,王某知道此事后,找到张某,提出愿以20万元购买此瓷瓶,张某同意,并当即将瓷瓶交给王某,但王某当时未付款,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李某可直接要求王某瓷瓶交给自己,因为李某与张某已签订买卖合同且在先

B.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李某无权要求王某交付瓷瓶,只能向张某主张该项权利

D.张某应当向王某请求返还瓷瓶,王某应返还

★★2.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要件

(1)动产抵押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5)机动交通工具

案例: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

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

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

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

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2003年8题,2006年56题)C

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

(一)类型:

四种

1.判决、裁决

2.征收

【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继承

【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4.建造

【物权法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案例(2008.8)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

(二)后果:

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

【物权法第31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串讲点3: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

一、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

物权变动须以一定外部可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一)不动产的公示:

登记

★★1.异议登记

【物权法第19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2008.59四川延考)某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甲,乙认为自己是共有人,于是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甲不同意,乙又于3月15日进行了异议登记。

3月20日,丙打算买甲的房屋,但是到登记机构查询发现甲的房屋存有异议登记,遂放弃购买。

乙申请异议登记后,发现自己的证据不足,遂对此事置之不理。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BC

A.异议登记后,未经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B.异议登记于3月31日失效

C.甲有权向乙请求赔偿损失

D.甲有权向登记机构请求赔偿损失

★★2.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案例:

“一物二卖”经典的民事纠纷

甲出售房屋与乙,订立合同。

邻居丙想扩大店面,于是向甲高价购买,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试问:

1.甲丙合同是否有效?

2.乙向谁主张权利?

向甲主张违约

3.如果甲在出售给丙之前,已将房屋交付给乙占有,丙是否可请求乙返还?

可以乙占有丙所有

4.如果甲在出售给丙之前,已将房屋交付给乙占有,甲是否可请求乙返还?

不行合法交付

5.乙想要取得房屋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进行预告登记

(二)动产的公示:

交付

        现实交付:

交付标的物

简易交付

交付观念交付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拟制交付:

交付权利凭证

【物权法第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物权法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交付方式

动产

现实交付

最常规的交付方式

拟制交付

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仓单、提单

指示交付

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

简易交付

事先已为买受人占有:

(1)有两个合同——先借(保管、租赁等)后买;

(2)所有权自第二个合同生效转移;

占有改定

事后出卖人仍继续占有:

(1)有两个合同——先买后借(保管、租赁等);

(2)所有权自第二个合同生效转移。

简易交付案例:

甲工厂借用乙公司的一套电子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慎将某部件弄坏,于是甲工厂向乙公司提出买下乙公司的这套设备,乙公司同意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工厂。

双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工厂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这套设备的所有权。

在甲工厂支付价款前,甲工厂厂房失火,这套设备被烧毁。

那么,下列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D

A.经过简易交付,出卖人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

B.在这套设备被烧毁时,其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

C.这套设备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工厂承担,甲工厂仍应支付2万元价款

D.甲工厂和乙公司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所有权保留

占有改定案例:

甲出卖给乙电脑,约定三个月由甲使用,使用期间内甲又出卖给丙并交付,对乙承担何种责任?

AC

A.甲对乙承担侵权责任

B.甲对乙承担违反买卖合同的责任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通过占有改定交付

C.甲对乙承担违反占有改定协议的责任

D.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物权公示的公信原则——善意取得

公信原则:

交易中的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地信赖公示,即使公示权利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第三人仍能取得物权。

公信力的体现——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一)善意取得的要件

1.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

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

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

占有脱离物——非自愿(遗失物、盗窃物)

A.遗失物:

权利人有回复权(二年期限),但应补偿通过拍卖和公开市场购买的受让人

B.盗窃物:

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2.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3.第三人为善意

4.第三人支付对价

5.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

考点:

善意取得的扩张适用: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用益物权均可适用

案例:

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

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

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

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D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二)善意取得的后果

1.所有人——处分人——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竞合

2.所有人——取得人——物权排他性

3.取得人——处分人——支付价金,取得物权(知道的权利除外)

案例(2004.7)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

A.奇石属遗失物,丙应返还给甲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不属于加工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串讲点4:

共有与区分所有

一、共有

(一)按份共有

1.所有权:

数人分份额的所有

2.使用收益:

按照份额行使——抽象份额而非具体份额

1.应有

部分:

法律上处分:

可以自由行使(担保法司法解释54.1条)

3.处分

按1.内部2.共有物之整体:

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份关系

共1.保存行为:

共有人皆可行使

有4.管理2.改良行为:

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5.管理费用:

按份额分担

6.分割:

按比例分割,互负瑕疵担保责任

2.外部1.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连带债权,可以单独行使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

关系

2.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连带债务,例如饲养动物侵权;内部具有求偿权。

(二)共同共有

1.夫妻共同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1.情形3.继承发生后财产分割前的遗产

共4.合伙财产

同5.有家庭关系的推定共同共有

共1.不分份额地共有

有2.使用收益:

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内部关系3.处分:

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4.管理:

改良行为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3.外部关系:

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二、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专有权

单元空间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

地基、电梯、管线、走廊等公摊面积

管理权:

业主自治的权利

注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为业主,业主>所有人

【区分所有解释第1条】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一)专有权

【区分所有解释第2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考点:

居民住宅商用的,遵循规约,并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第77条)

【区分所有解释第11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

(二)共有权

考点1:

建筑物结构

【区分所有解释第3条】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改了观点案例(2006.55)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考点2:

小区绿地、道路、公用设施

【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案例(2008.58)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

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CD

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考点3:

车库、车位的归属

【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三)管理权

考点:

业主的表决权(第76条)

面积和人数的1/2多数(一般事项):

选举委员、选聘物业公司、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处分共有部分等

面积和人数的2/3多数(特殊事项):

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

★★(四)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关系

考点1:

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承受

【物业服务解释第1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2:

业主的交费义务的抗辩

【物业服务解释第5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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