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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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条 例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三)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
(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
(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
(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
(十五)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十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使用;
(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
(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九)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
(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条 例第七条 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条 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
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务:
(一)政府公报;
(二)政务公开栏;
(三)政府网站;
(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五)政府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六)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七)新闻发布会;
(八)新闻传媒;
(九)宣传资料;
(十)各级国家档案馆查阅室的政务文件;
(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条 例规定的公开义务的,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向政务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
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评议考核。
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监察机关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公用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
深办发〔2005〕15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各项公开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政府和社会公共事务的透明度,根据市第四次党代会部署和《深圳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就大力实施“阳光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社会公平、和谐为宗旨,在现有政务公开、企务公开、居务公开的基础上,拓展为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法务公开、医务公开、校务公开、居务公开、企务公开,重点加强对全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等公共权力运行、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行为的监督,努力实现阳光管理、阳光执法、阳光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实施“阳光工程”要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具体,及时便民,民主监督的原则。
即:
公开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开的内容应实事求是,禁止弄虚作假;常规信息定期公开,非常规信息即时公开,各项公开一律实行免费;公开工作应主动接受民主评议、公众评价和社会舆论监督。
二、各项公开工作的责任单位、重点内容和主要形式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外,凡社会普遍关心、关系公众利益、涉及公平正义的管理、服务和执法事项,都应在适当范围内,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开;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事项,应以书面等形式直接答复和告知。
(一)党务公开
党务公开的责任单位为各级党组织及派出机构。
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党委、纪委年度工作报告;党组织作出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党组织部署的重要工作及实施情况;查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党委(党组)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拟录用、任免、交流、奖惩干部的情况以及年度党费收缴、开支情况。
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以我市各级党组织的党内文件和党内会议等形式公开。
必要时,可参照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向社会公开。
(二)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的责任单位为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和派出机构,负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安全生产的重大情况;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情况和日常监管的抽检结果;行政处罚依据、标准和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水、电、油、气和公共交通等价格调整听证情况及价格调整结果;政府部署重要工作任务的进展落实情况;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设定、变更及办理程序和结果;财政资金帐户管理,各项基金、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各单位财政预算执行、临时请款的立项、审批和使用及审计结果;基本建设项目、公益项目、应急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单位、中标单位、中标价格和工程结算;政府采购的物品种类、招投标过程、中标单位和中标价格;土地储备和管理使用情况,土地征用计划、用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结果,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拍卖情况,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计划、标准和结果;市政公园、公共道路绿化等生态资源规划的实施及进展情况;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情况;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社会救济、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分配标准、分配程序及分配结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及调整情况,招录人员的标准及录取结果;政府投资、绩效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处理情况;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以及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以我市各级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言人、政府指定的新闻媒体,政务咨询和听证会,办事服务场所的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形式公开或告知。
(三)法务公开
法务公开的责任单位为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监狱、劳教管理部门。
法务公开包括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
审判公开的重点内容:
立案条件、立案结果、不立案依据;缓交和减免诉讼费用条件、审批程序及结果;庭前准备工作内容、程序和时限;案件审理进度,延长法定审限的依据及批准机关;裁判文书以及案件执行措施、进度和结果等。
检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阶段的办案期限;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及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其家属的情况;自侦案件和公安移送案件的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进展情况;不批捕、不起诉和撤案的依据;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
警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警情通报,重大交通事故、治安、刑事案件的查处结果等;治安报警的受理和处理情况,不立案或立案后撤案的依据;侦查、提请批捕、提请公诉阶段的办案期限;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及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其家属的情况;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期限和个案侦查中实际羁押时间;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以及劳教人员的提前释放、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条件和实行情况。
法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以我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的网站、新闻发言人、政府指定的新闻媒体、宣传资料以及办公场所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和法律文书等形式公开或告知。
(四)校务公开
校务公开的责任单位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中小学校、幼教机构和市属大中专院校。
校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学校学位分配、招生计划和各类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及录取人数、名单、分数;各类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批准收费的机关及监督电话;教育经费、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划拨的科研经费及学校物业出租、校办产业、社会和家长赞助等各项收入及使用情况;学校大宗物资的采购,新建学校以及扩建、改造、装修项目的中标单位、中标价格和资金结算情况以及财政投入的实验室建设资金、设备购置和使用情况。
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以我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学校网站、新闻发言人、政府指定的新闻媒体,以及各学校、幼儿园校务公开栏、家长座谈会、宣传资料等形式公开或告知。
(五)医务公开
医务公开的责任单位为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医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重大疾病的控制和预防情况;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药品的进价和售价;就诊患者的具体诊疗项目、药品名称、数量、价格等;医生所开处方中的药品种类、数量和总价格;医院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单病种人均费用;药品、医疗设备采购招标标准、程序和中标单位、中标价格以及医疗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结果。
医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以我市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医院网站、新闻发言人、政府指定的新闻媒体,以及医院公告栏、宣传资料、收费单据、电子显示屏、患者及家属座谈会等形式公开或告知。
(六)居务公开
居务公开的责任单位为各居民委员会。
居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为居民服务的项目和实施情况;各项经费的收支情况以及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居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以我市各社区公告栏、业主信箱、宣传资料等形式公开或告知。
(七)企务公开
企务公开的责任单位为市、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农村城市化后的集体股份公司。
企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投资、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的调度使用;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贷款、担保及财务审计情况;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兼并、破产的资产处置和员工补偿安置方案以及企业管理人员及员工股份、分红、工资标准、奖金分配情况等。
企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以我市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农村城市化后的集体股份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等为基本形式,以企业的公告栏等为补充形式。
同时,还可采用主管部门网站、企业内部局域网等形式公开或告知。
三、保障制度
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法务公开、校务公开、医务公开、居务公开、企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工作,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牵头负责。
其中,市国资委配合市总工会,具体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务公开工作;各区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区属企业和农村城市化后的集体股份公司的企务公开工作。
市纪委负责“阳光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与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一次“阳光工程”实施情况(各区参照上述组织形式组织实施各区的公开工作)。
各牵头负责单位和责任单位要认真建立并落实以下制度。
(一)公开事项告知制度。
各牵头负责单位要尽快制定实施本《意见》的具体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各责任单位编制和落实公开内容目录。
由于本《意见》规定的重点公开内容未包括应该公开的全部事项,所以,各责任单位要以本《意见》规定的内容和上级规定应该公开的事项为重点,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将全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以及公开形式、范围、时间等,编制成公开内容目录,报牵头负责单位批准后公布,并按目录实施公开。
同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社会需求变化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开内容目录,不断扩大公开事项范围。
(二)依申请公开和投诉问责受理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就未统一公开或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署真实姓名、附有效证件,向有关责任单位提出公开申请或就公开工作投诉问责;有关责任单位接到申请或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当即或最迟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答复公开申请或投诉问责的核查处理结果。
(三)内部检查和专门督查制度。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日常公开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确定一名公开信息员专门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和受理公开申请、投诉问责等具体事宜,如实记录公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群众投诉和处理情况,并公布公开信息员的联系方式;各牵头负责单位每半年要对所负责系统的公开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报;各级人大、政协可通过调研、考评和视察等形式,对有关公开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四)公众监督评价制度。
各牵头负责单位和责任单位应重视接受社会评议和舆论监督,主动聘请管理服务对象作为公开工作义务监督员,经常听取意见和调查民意需求,不断改进公开工作。
要结合本系统、本行业实际,在本单位网站等公开形式上建立所属单位公开工作公众满意度即时评价和结果公开系统,设立公开工作论坛,把评价情况作为行风政风评议的重要指标,每半年在本单位网站和政府指定的新闻媒体上,通报评价结果,用公开的办法解决公开中的问题。
(五)有责、明责、问责的责任追究和“买单”制度。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公开工作的领导,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公开工作,明确公开工作责任,严格公开工作纪律,确保公开工作落实。
凡应公开事项未依时公开、公开内容不真实、不按规定形式进行公开、不按规定更新公开内容、不按规定答复和告知公开申请的,牵头负责单位要给予诫勉谈话,令其改正并在指定的公开形式上检讨;情节严重的,牵头负责单位要通报批评;对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对投诉、调查人员打击报复或因不按规定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