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后工商和税务的注销有点区别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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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后工商和税务的注销有点区别讲解

去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对企业的清税申报(原税务注销登记)有关工作流程做了简化。

无独有偶,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也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批复同意浙江省等多地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改革。

两项改革涉及的注销登记事项调整在制度上解决了广大创业者“进门容易出门难”的问题,在严格执法和优化服务上找到了结合点。

那么两项改革有什么不同呢?

首先,工商注销不等同于税务注销。

根据目前的规定,企业开业、变更登记环节,先工商后税务,在注销环节,是先税务后工商。

工商部门的简易注销对应的是“三证合一”的证。

税务方面,改革后,“三证合一”企业的税务注销从字面上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清税申报,这在清税申报表和原先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相近的格式上就能看出一二。

作为工商注销的前置程序,它担负的是结清企业税务事项,出具清税证明。

其次,工商简易注销(以浙江省为例)的简易主要体现在免去了拟注销企业清算组备案的登记手续,取消了原清算组备案手续中的登记材料,减少了清算报告和股东的确认清算报告文件,同时由工商部门代企业履行公告义务,将报纸公告改为政府网站公示,45天的公告时间缩短为10天,由此,注销手续最快可在10天内办结。

税务简易注销是指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在办理清税申报时,如风险等级低,可当场办结,省去了原先的调查巡查环节。

最后,工商简易注销和“三证合一”企业当场办结的清税申报都只适用于各自的特定企业。

工商简易注销主要适用于新设的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法人和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及另外8种情况;税务方面,针对的是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且风险等级低的企业。

对于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大白菜提醒:

关键看最后一段!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明确“三证合一”后,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将共享22项企业登记数据,同时明确,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提供清税证明。

政策原文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

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今年10月1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以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精心组织,强化落实,通力协作,形成了改革合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进展总体顺利。

为了进一步推动改革深入有序开展,有效解决各地在改革进程中遇到的业务调整、系统对接以及数据共享等方面的问题,现就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进一步协同做好企业登记和税务管理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信息采集范围和要求,确保信息共享顺畅

  

(一)明确数据项采集和交换范围。

企业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对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建立起数据项的对应关系。

按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文件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项见附表)及时共享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共享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按要求将清税信息、税务机关名称及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的变更信息及时共享到省级交换平台。

企业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企业分别加注标识。

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仅换发新营业执照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前述企业相关信息及时共享到省级共享交换平台(不含财务负责人等税务机关发起变更的数据项)。

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共享范围。

  

(二)做好数据采集、传输、接收和导入工作。

企业登记机关应确保共享的登记、变更信息完整、准确,税务机关要及时接收、获取,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化工作,确保共享信息在税务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

对企业登记部门无法采集的信息,税务机关应在当事人办理涉税事务时采集纳税人信息。

  (三)完善登记(备案)信息采集。

对涉及各类主体股东(出资人)出资情况变化章程备案的,当事人要一并填写《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对各类主体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进行同步完善。

  二、进一步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机制,确保信息应用衔接到位

  (四)完善信息传输应用、对账核实机制。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要按照相关要求修改完善业务信息系统,及时共享信息,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

建立相互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

各部门要将数据共享记录日志(数据发送数、实际接收数、失败数等)及时反馈给对方,对于信息共享过程中出现的数据问题要及时沟通并协调解决。

  (五)继续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目前尚不能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尽早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

  三、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和税务登记相关业务工作

  (六)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证照的换发工作。

对于已登记企业因原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过期等原因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七)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提供清税证明。

对试点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清税证明,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简易注销企业的监管,及时将有关信息通告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经核实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终止简易注销程序,恢复注销前登记状态。

  (八)做好档案查询和管理工作。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应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查询、调取企业登记档案工作,税务机关应保证查询工作的规范和档案安全。

  (九)加强检查督促。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将组织不定期联合检查,并就落实情况进行通报,重点围绕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在采集、共享、接收过程中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执行文件要求。

  附件:

1.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数据项

  2.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数据技术调整方案(略)

附:

“三证合一”后,后续事项还有一大筐

 

“三证合一”后需要跑以下工作

  存量纳税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发生变更,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工商部门将收缴原税务登记证,同时核发“三证合一、一证一码”新式营业执照,换发后,证照号码将从15位升位到18位,因此,纳税人还将需要前往不同部门,办理涉及更换税务登记证号码的事项:

  一、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工商部门)

  核发新营业执照后,纳税人将持有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一份,建议申请多个副本,便于企业经营;

  二、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公安部门)

  发票专用章中要求刻入税务登记证号,号码升位后,纳税人要及时申请刻制印章。

另外,有些单位其他印章也可能涉及税号变化,如合同专用章,请务必及时更换;

  三、银行信息变更,重新签署“税银联网三方协议”(银行系统)

 开设银行账户时按规定要登记税务登记证号,号码升位后,要到开户银行申请终止“税银联网三方协议”,然后办理税号变更,再重新签署新的“税银联网三方协议”,否则将无法完成扣税操作。

纳税人如在多个银行开设多个银行账户,请分别办理。

切勿因此造成迟缴税款,被加收税务滞纳金;

  四、税务数字(CA)证书更换(服务商)

  CA数字证书是纳税人通过网络办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号码升位后,纳税人应到服务商服务窗口重新申办新的CA数字证书。

否则,将无法登陆纳税申报软件及网上办税服务厅;

  另外,开通网上认证的纳税人还要在服务商处重新注册网上认证信息;托收方式缴纳金税服务费的纳税人还要在服务商处变更托收信息。

  五、税控设备变更发行(税务部门)

  这项工作很重要!

号码升位后,纳税人开票系统要重新发行。

具体步骤如下:

 1.纳税人作废手中全部发票,并保持开票系统联网且数据上传成功;

 2.次日,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查询发票结存数量,确保所有发票结存为零。

如无法实现自动验旧,纳税人需到办税服务厅手工验旧;

 3.纳税人持税控设备,到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进行非征期报税;

  4.纳税人持税控设备,到办税服务厅金税注销窗口注销税控设备;

 5.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后变更手续;

  6.纳税人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岗办理金税档案维护;

  7.纳税人持税控设备,到办税服务厅金税发行窗口重新发行设备;

  8.纳税人持税控设备、购票人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售卖窗口申领新发票。

 …………

强调:

  1.变更当月系统无法自动验旧,建议纳税人变更当月请勿领票、开票;

  2.税号升位前,如有空白发票,建议开完所有发票并完成验旧,开不完票的全部作废并完成验旧;

  3.已开票、已认证的,变更次月申报后不能远程清卡,可能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异常清卡;

 4.企业有未认证的购方税务登记证号为旧税号的抵扣联,在变更为新号后将无法认证,需换票。

  

  5.企业取得的红字信息表尚未开具红字发票的,变更为新号后将无法开具,需重新开具红字信息表。

六、涉及号码变更的其他事项(统计局、民政局……)

  纳税人还要到其他涉及税号的部门逐一办理税号的变更,请勿遗漏。

“三证合一”后最新常见的九个问题权威解答

(2016-01-1116:

36: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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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内容来源于厦门国税

    

   一、“三证合一”的过渡期问题?

 答:

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

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从2017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二、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即各区国、地税局申请变更。

 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一照三号”,“一照一号”登记制度改革的自贸区企业),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向其交回原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申明。

 

  三、“三证合一”后需要去税务局办理什么事项?

 答:

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企业原来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也换成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纳税人需到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后续事宜,如重新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防伪税控系统报税、清卡、退票及重新发行等。

  四、“三证合一”后,需要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吗?

  答:

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

即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这一点大白菜没想到,不过我个人建议重新刻一个,总觉得票面和盖章上的税号不一样,别扭!

]

 

  五、“三证合一”后,税控系统变更前开具的蓝字发票需要冲红,如何处理?

 答:

1、普通发票:

直接在税控系统中红冲,系统会提示无法找到相应蓝字发票,可以选择手工录入填写;

2、专用发票:

在税控系统中填写信息表,打印出来后提交到主管税务机关柜台审核,通过后开红字。

  六、出口企业“三证合一”后,税号变更为18位,需要办理退税资格变更吗?

 答:

对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纳税人,在出口退税备案中增加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由征管系统自动导入,出口企业不用来退税部门变更出口退税认定。

【但是大白菜为什么看到好多地方的税局通知纳税人要作变更?

 

 七、企业变更18位税号后,是否需要换新的发票簿?

  答:

不需要,使用原发票簿就可。

  八、“三证合一”后,有遗漏认证或者发票开具出错的如何处理?

  答:

由于之前有保留旧档案,开具发票有误的可以用18位开具红字发票,企业若变更新税号后还有旧税号的进项票需认证,则要求进项发票退回销方,重新取得新税号的进项发票。

【这个工作会不会持续多年,因为有很多纳税人的采购发票因为没付款,对方迟迟未开那!

  九、“三证合一”后,企业变更18位税号,获得的海关缴款凭证是否可以上传比对?

  答:

可以,在通用数据采集软件中重新载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采集信息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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