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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矿山安全评价

第八章矿山安全评价

8.1矿山安全评价的理论基础

8.1.1矿山灾害的分类

1、矿山类别

依矿产种类不同,矿山可分为煤矿、冶金矿山、黄金矿山、有色金属矿山、化工原料矿山、核工业矿山、建材矿山和轻工矿山。

还有煤矿矿山与非煤矿山、金属矿山与非金属矿山之分。

2、矿山灾害按伤害方式分类

(1)冒顶片帮、地面塌陷、露天滑坡;

(2)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硫化矿尘爆炸;(3)矿山火灾:

外因火灾和自然火灾;(4)矿山水灾:

地面水灌井和巷道透水;(5)中毒、窒息;(6)火药燃烧爆炸、放炮;(7)平巷、斜井的运输事故,竖井提升事故;(8)高处坠落:

井架坠落、坠入溜井;(9)机械伤害;(10)触电:

电击和电烧伤;(11)物体打击;(12)矿区污染。

3、矿山灾害按事故性质分类

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8.1.2事故的基本特征

主要包括:

事故的因果性,事故的偶然性、必然性和规律性,事故的潜在性和再现性。

8.1.3防灾五原则

1、可能预防的原则

2、因果继承原则

事故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又称一次原因,分为物的原因和人的原因;间接原因是二次、三次以至多层次继发来自事故本源的基础原因,分为技术的原因、教育的原因、身体的原因、精神的原因、管理的原因、社会或历史的原因等。

3、损失偶然性原则

4、对策选择性原则

3E对策:

技术的对策、教育的对策和法制的对策。

5、危险因素防护原则

(1)消除潜在危险原则;

(2)降低潜在危险因素原则;(3)距离防护原则;(4)时间防护原则;(5)屏蔽原则;(6)坚固原则;(7)薄弱环节原则;(8)闭锁原则;(9)不予接近原则;(10)取代操作人员的原则;(11)警戒信息原则。

8.1.4矿山事故模型

1、矿山中以人失误为主因的事故模型

2、矿山事故起因物——施害物模型

8.2矿山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

8.2.1煤矿开采的一般规定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第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未建成2个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指明能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能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45度时,必须设置人行道。

倾角大于45度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米;立井梯子间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度,相邻两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米。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且的断面计算。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8.2.2煤矿通风要求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2、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表8-2规定。

表8-2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5m/s。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至少每月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新安装的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8.2.3煤(岩)与瓦斯突出的安全规定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层中,应尽量减少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相向回采或掘进。

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8.2.4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2)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3)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8.2.5矿井防治水灾的一般要求

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8.2.6瓦斯防治基本要求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1)低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lO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2)高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l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开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1)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

(2)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

(3)将喷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瓦斯管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①大于或等于40m3/min;

②年产量1.O~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③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④年产量O.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⑤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8.2.7粉尘防治基本要求

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防尘用水均应过滤。

水采矿井和水采区不受此限。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8.2.8电气安全一般规定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8.3矿山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8.3.1煤矿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时,一般以危险物质为主线,并结合工艺流程及具体的作业方式、使用的设备设施及周围环境、水文地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1、瓦斯

(1)瓦斯灾害事故的类型及危害

①瓦斯爆炸。

瓦斯浓度达到5%-16%,氧气浓度在12%以上,当遇到火源或火花,就会发生爆炸。

②煤与瓦斯突出。

③瓦斯窒息。

(2)导致瓦斯事故的主要原因

产生瓦斯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配风不足;工作面超产;局部通风机供风不足;瓦斯异常涌出;上隅角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不当;电器失爆;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过流保护失效;静电火花、机械摩擦火花、冲击产生火花;放炮未填炮泥或炮泥长度不够;未使用煤矿安全炸药或毫秒雷管;高瓦斯煤层未抽放或抽放效果不好;抽放管路泄漏;突出煤层未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或措施不当;对有自燃发火倾向煤层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采空区漏风严重,引起采空区自燃发火;瓦斯监控系统故障或传感器故障;盲巷未通风或没有栅栏、禁入标志等。

(3)易发生瓦斯事故的场所。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瓦斯事故的场所主要有:

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盲巷、石门等。

2、煤尘

煤尘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由于机械或爆破作用使煤炭破碎而产生的固体颗粒。

挥发分含量大于10%的煤尘具有爆炸性。

煤尘爆炸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一大灾害,如果预防不当,管理措施不到位,将会造成事故。

(1)煤尘灾害类型及危害。

①爆炸性煤尘。

当粒径小于1mm具有爆炸性的煤尘悬浮于空气中,且浓度在40g/m3~2500g/m3之间,氧气浓度大于13%,遇到火源(最低点火温度600℃-l000℃)或火花(最低点火能30mJ),就会发生爆炸。

②呼吸性粉尘(煤尘及岩尘)。

煤矿生产过程中(如掘进、采煤、放炮、运输和破碎等)会产生大量的煤尘或岩尘。

粉尘危害性大小与粉尘的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粉尘物质组成及粉尘浓度有关,一般随着游离二氧化硅和有害物质含量的增加而增大。

10μm以下的呼吸性粉尘对人的危害最大。

呼吸性粉尘可以进入肺泡,使肺组织发生病理学改变,丧失正常通气和换气功能,长期吸人粉尘后,严重损害身体健康。

由煤尘引起的叫尘肺病,由岩尘引起的叫矽肺病。

(2)导致煤尘危害的主要原因。

产生煤尘危害的主要原因有:

无降尘措施或措施未发挥作用;风速过大;未进行煤层注水降尘;沉积煤尘清理不及时;采掘机械无喷雾降尘装置;电器失爆;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过流保护失效;瓦斯爆炸;干式打钻;放炮未填炮泥或炮泥长度不够;未使用煤矿安全炸药或毫秒雷管;回风巷无雾化降尘措施;人员未带防尘面罩;转载点无喷雾洒水装置或没起作用等。

(3)易发生煤尘灾害的场所。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煤尘灾害的场所主要有:

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道、有沉积煤尘的巷道、石门等

3、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工序,其作用是利用炸药在爆炸瞬间释放出的能量对周围介质作功,以破碎岩体或煤体,达到掘进和采煤的目的。

在煤矿开采过程中使用大量的炸药。

炸药从地面炸药库向井下运输的途中,装药和爆破过程中,未爆炸或未爆炸完全的炸药在装卸岩石或煤的过程中,都有发生爆炸的可能。

爆炸产生的震动、冲击波和飞石对人员、设备设施、构筑物等有较大的损害。

由于煤矿采煤过程中的瓦斯和煤尘具有爆炸性,爆破时的火焰可能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煤矿爆破作业在爆破器材和工艺上与非煤矿山有很大不同,发爆器为本安型,引爆雷管为毫秒延迟雷管,装药时用炮泥封堵炮口,并有水炮泥尖灭火焰,降低爆破气体温度,配有瓦斯浓度鉴定器,实行“一炮三检”。

常见的爆破危害除有震动、冲击波、飞石、拒爆、早爆、迟爆外,还有爆炸火焰外泄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等。

(1)爆破作业中意外事故有:

拒爆、早爆、自爆、迟爆、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

(2)爆破产生的有害效应有:

地震效应、飞石、冲击波、有毒气体、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事故。

(3)爆破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爆破后过早进入工作面;盲炮处理不当或打残眼;炸药运输过程中强烈振动或摩擦;装药或起爆工艺不合理或违章作业;警戒不到位,信号不完善,安全距离不够;爆破器材质量不良,点火迟缓,拖延点炮时间;非爆破作业人员作业或违章作业;使用爆炸性能不明的材料;所用发爆器防爆性能失效;使用普通电雷管放炮;装药时未用炮泥或炮泥长度不够;采掘工作面放炮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炸药库管理不严;有其他火源。

(4)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爆破事故的作业场所主要有:

炸药库;运送炸药的巷道;爆破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爆破后的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爆破器材加工场所等。

4、中毒、窒息

(1)中毒、窒息原因分析。

根据煤矿生产特点,引起中毒窒息的原因主要为煤体瓦斯、爆破后产生的炮烟和其他有毒气体。

其他有毒气体如:

硫化物、CO2及有机烃类气体,开采过程中遇到的溶洞、采空区、巷道中存在的有毒气体,爆炸或火灾产生的有毒烟气等。

爆破后形成的炮烟是造成人员中毒的主要原因之一。

造成炮烟中毒的主要原因是通风不畅和违章作业。

造成人员中毒、窒息的原因包括:

①违章作业。

如爆破后通风时间不足就进入工作面作业,人员没有按要求撤离到不会发生炮烟中毒的巷道等;

②通风设计不合理。

风量不足,通风时间过短,风流短路,独头巷道掘进时没有局部通风等;

③警戒标志不合理或没有标志。

人员意外进入通风不畅、长期不通风的盲巷、采空区、硐室等;

④瓦斯异常涌出。

突然遇到大量瓦斯或含有大量窒息性气体、有毒气体地质构造,大量窒息性气体、有毒气体涌到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人员作业场所,人员没有防护措施;

⑤意外情况。

人员意外进入炮烟污染区并长时间停留,意外停风等。

(2)中毒、窒息场所。

可能发生中毒、窒息的场所主要包括:

爆破作业面,炮烟流经的巷道,炮烟积聚的采空区,炮烟进入的硐室,盲巷、盲井,通风不良的巷道,采空区等。

5、顶底板灾害

顶底板灾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一大安全隐患,如果预防不当,管理措施不到位,将会造成事故。

采空区、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巷道受岩石压力的影响,都可能引发地压灾害。

(1)引起顶底板灾害的原因。

产生顶底板灾害的原因有:

采煤方法不合理;巷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顶板岩层破碎,底板岩层遇水膨胀;穿越地质构造区域;煤柱被破坏;采区煤柱设计不合理或未保护完好;井巷没有支护、支护不及时或支护设计不合理;支架强度不够;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未采取相应措施;采煤工作面或巷道施工工艺不合理;采煤工作面或巷道施工时违章作业;爆破参数设计不合理;爆破工序不合理;爆破施工时违章作业;地下水作用、岩石风化等其他地压活动的影响或破坏。

(2)顶底板灾害危害。

顶底板灾害通常表现为采煤工作面顶板大范围垮落、陷落和冒落,采空区大范围垮落或陷落,巷道或采掘工作面的片帮、冒顶或底板膨胀,竖井井壁破裂、井筒涌砂、岩帮片落,地表沉陷等。

①采煤工作面顶板大范围垮落、陷落和冒顶,使采煤工作面无法正常生产,损坏支架,破坏进回风巷道,造成采煤工作面内人员的伤亡,破坏采煤工作面内的设备,破坏矿井的正常通风,造成生产秩序的紊乱,等等。

如造成排水系统破坏,引起水害,破坏矿井的供电系统等。

②巷道或掘进工作面的片帮、冒顶,造成巷道内人员伤亡,破坏巷道内的设备、设施,破坏正常的生产系统,破坏巷道支护等。

6、电气设备或设施伤害

《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电气设备必须为防爆或本安型,电缆具有阻燃抗静电性能。

电气设备由于现场使用或维修不当,使防爆性能下降或失爆,会引起火灾或爆炸;另外,配电线路、开关、熔断器、插销座、照明器具、电动机等均有可能引起电气设备伤害。

(1)煤矿电气火灾产生原因。

①未采用阻燃电缆、未采用防爆或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失爆。

②有电火花和电弧产生。

包括电气线路故障时产生的事故电火花、雷电放电产生的电弧、静电火花等。

(2)电击危害。

①分布。

配电室、配电线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电气拖动设备、移动电气设备、手持电动工具、照明线路及照明器具或与带电体连通的金属导体等,都存在直接受到电击或间接受到电击的可能。

②伤害方式和途径。

a.伤害方式。

电击伤害是由电流的能量造成的:

当电流流过人体时,人体受到局部电能作用,使人体内细胞的正常工作遭到不同程度破坏,产生生物学效应、热效应、化学效应和机械效应,会引起压迫感、打击感、痉挛、疼痛、呼吸困难、血压异常、昏迷、心律不齐等,严重时会引起窒息、心室颤动而导致死亡。

b.伤害途径。

电击常见的伤害途径有:

人体触及带电体,人体触及正常状态下不带电而当设备或线路故障(如漏电)时意外带电的金属导体(如设备外壳),人体进入地面带电区域时,两脚之间承受的跨步电压。

③产生电击的原因。

产生电击的原因有:

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在设计、安装上存在缺陷,或在运行中缺乏必要的检修维护,使设备或线路存在漏电、过热、短路、接头松脱、断线碰壳、绝缘老化、绝缘击穿、绝缘损坏、PE线断线等隐患;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如保护接零、漏电保护、安全电压、等电位联结等)或安全措施失效;电气设备运行管理不当,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电工或机电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或违章作业等。

(3)触电伤害。

①分布。

触电伤害主要发生在配电室、配电线路等。

②伤害方式。

由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机械效应对人体造成局部伤害,形成电弧烧伤、电流灼伤、电烙印、电气机械性伤害、电光眼等。

③伤害途径。

直接烧伤:

当带电体与人体之间产生电弧时,电流流过人体形成烧伤。

直接电弧烧伤是与电击同时发生的。

间接烧伤:

当电弧发生在人体附近时,对人体产生烧伤,包括融化了的炽热金属溅出造成的烫伤。

电流灼伤:

人体与带电体接触,电流通过人体由电能转换为热能造成的伤害。

④触电产生的原因。

产生触电的原因主要有:

带负荷(特别是感应负荷)拉开裸露的闸刀开关;误操作引起短路;近距离靠近高压带电体作业;线路短路、开启式熔断器熔断时,炽热的金属微粒飞溅;人体过于接近带电体等。

7、火灾

煤矿火灾分为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

内因火灾指煤炭自然发火引起的火灾,除此之外,其他火灾均为外因火灾。

(1)煤矿火灾发生的地点:

采空区、采掘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易燃易爆物品材料库或堆场;电气设备集中区等。

(2)煤矿火灾的原因:

①电气火灾。

电气设备失爆、电缆不阻燃、短路或电火花等。

②输送带火灾。

输送带不阻燃、设计安装不当、无自动探测灭火装置或其失灵等。

③撞击火花。

设备或工具撞击产生火花。

④静电火花。

设备或工具表面电阻超过300MQ。

⑤煤层自燃。

煤的回采率低、采空区漏风、采煤工作面推进速度慢或未采取灌浆防火措施等。

8、掘进作业

掘进作业是煤矿生产的主要环节。

发生事故的主要表现有:

(1)打钻作业中钻杆伤人、钻机砸伤人及干式打钻产生尘肺病危害。

(2)爆破作业中冲击波、飞石、拒爆、早爆、迟爆、爆炸火焰外泄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等。

(3)装载作业中装载伤人,如碰伤、岩石砸伤人等。

(4)掘进机作业中飞石伤人、挤伤、压伤等。

(5)支护作业中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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