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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主提升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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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主提升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矿井主提升系统是煤矿机电运输关键环节,为加强矿井主提升系统的综合管理,确保主提升系统安全、经济、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矿井担负主要提人、提物任务且滚筒直径在1.2m及以上的提升绞车及其配套装置的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安全责任划分: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管理责任的原则,各单位明确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安全体制建立:

矿井和公司必须明确主管矿井主提升系统的负责人,矿井机电主管部门和主管(区)队必须配齐技术管理人员。

第五条按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井大型机电设备安装验收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对设备的选型、改造、新装、移装后的调试和验收进行规范管理。

设备选型、改造必须公司组织方案论证,所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

第六条主提升系统的安装、改造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厂家技术文件要求进行。

第七条新安装、移装、大修和重大技术改造后的主提升系统,必须经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

第八条新安装、移装及重大技术改造后设备和系统的各项制度及图纸等相关资料均要及时完善修订,做到完整齐全并与实际相符。

第九条各矿井应根据提升机设计及实际运行状况进行能力核定,严禁设备超负荷、超能力生产。

第三章基础管理

第十条主提升系统必须做到一台一档,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一)绞车说明书

(二)绞车总装配图

(三)提升系统图

(四)电气系统图

(五)润滑系统图

(六)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七)技术测定与探伤报告

提升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润滑系统图、制动系统图、提升装置的主要技术特征参数等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在井口要公布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及每罐乘人数量(箕斗载重量)等,严禁超载重和超载重差运行。

第十一条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主提升系统的相关制度,并悬挂在绞车房:

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设备包机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图表、干部上岗检查制度、保护装置定期检查试验制度、事故分析追查责任制、要害场所管理制度、防火制度、钢丝绳检查验绳制度、井筒装备检查制度、防坠器检查试验制度等。

第十二条绞车房内必须有以下记录,并按规定认真填写:

(一)设备运行记录

(二)司机交接班记录

(三)机电设备检修记录

(四)巡回检查记录

(五)干部上岗检查记录

(六)钢丝绳检查、检验和更换记录

(七)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八)井筒装备检查记录

(九)外来人员记录

(一十)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操作维修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绞车司机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安装、技术改造后的设备投运前要及时对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绞车及配套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要求,有“MA”标志。

第四章装备及安全保护、设施

第十五条主提升系统装备及安全保护、设施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升绞车必须具有下列安全保护装置,且动作灵敏可靠:

1.防止过卷装置

2.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3.防止过速装置

4.限速装置

5.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

6.闸间隙保护装置

7.松绳保护装置(该保护应与受煤仓的给煤机闭锁)

8.满仓保护装置

9.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10.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

11.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12.绞车后备保护

13.斜井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形式。

主副井提升系统应安装能监视箕斗装卸载和罐笼进出人员情况的工业电视,安装位置便于司机观察,显示清晰。

(二)制动系统

1.提升绞车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与不离开座位即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保险闸必须能自动发生制动作用。

常用闸必须采用可调节的机械制动装置;保险闸除可由司机操纵外还必须能自动抱闸并同时自动切断提升装置电源。

2、液压制动系统应按厂家技术文件和大型固定设备液压制动系统的相关要求执行。

3、双滚筒提升绞车的2套闸瓦的传动装置必须分开。

4.提升绞车除设有可靠的机械制动闸外,还应设有电气制动装置。

提升人员和有负力提升时,应装设动力制动装置;主井应装设低频制动,除人工投入运行外还能自动投入闭环运行。

5.保险闸或保险闸第一级由保护回路断电时起到闸瓦接触到闸轮上的空动时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31条规定。

6、常用闸和保险闸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32条规定。

7.立井和倾斜井巷中使用的提升绞车的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33条规定。

8.斜井提升或立井提升绞车的盘式制动装置应能实现二级制动功能,且二级制动的压力和时间符合厂家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9.液压控制系统具有润滑油泵启动与主控制器的闭锁及润滑油的欠压和制动油的过压、超温保护装置。

10.机械、电气制动系统均为故障安全型,即任一环节故障时,系统保持制动状态。

11.定车装置应能在调整滚筒位置或修理制动器时可靠的固定住滚筒。

(三)提升容器

1.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0、381条规定。

2.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有可靠的防坠器。

3.优先采用上开式箕斗。

(四)钢丝绳

1.钢丝绳必须按使用单位提出的要求进行采购,如:

钢丝绳型号、厂家等。

2.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98条规定。

3.每卷钢丝绳必须有“MA”标志。

4.新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及外观检查,达不到规定严禁使用。

5、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02条规定。

6.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必须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矿井保存有检验资料并归档管理。

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

7.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00条的规定,否则不准悬挂。

8.提升装置使用中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1)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2)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

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3)专为升降物料用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9.钢丝绳的使用、维护、管理等,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03--411条规定。

10.钢丝绳管理还应严格执行《河南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井提升钢丝绳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

(五)提升容器与钢丝绳的连接装置

1.提升容器与钢丝绳的连接装置的选型、使用、维护和管理,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12、414、415条规定。

2、连接装置出厂时,必须有厂家、编号和永久性铭牌,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齐全。

3.在用的连接装置,经定期拉力试验或探伤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尾绳的悬吊装置若已使用5年,必须经过探伤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5.提升容器和钢丝绳的连接装置,必须有合格的备用品,并要妥善保管,不得锈蚀。

6.连接装置的更换日期,探伤和拉力试验结果,都必须记入专用记录簿。

7.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延期使用钢丝绳的楔形连接装置及斜井使用桃形环的连接装置,每季将连接装置打开进行检查一次。

(六)井筒装备及设施

1.井筒内每层罐道梁及每根罐道都要编号。

2.井筒各类间隙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7条规定。

提升容器在安装或检修后,第1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规定时,不得开车。

采用钢丝绳罐道,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小于规定时,必须设防撞绳。

3.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5条规定,罐道和罐耳得磨损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386条规定时,必须更换。

4.使用钢丝绳罐道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88条规定。

5.防撞梁、托罐装置、过卷高度、过放距离,缓冲装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96、397条规定。

6.矿车或平板车进出罐笼应优先采用机械式操车系统。

井口卸载煤仓及井底卸载煤仓都必须设置煤位信号。

(七)通讯与信号

1.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

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优先选用手持信号对讲机)。

2.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提升方向与信号也应闭锁。

3.一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各水平只能允许一个水平向井口发出工作信号,每班试验一次。

4.开车信号必须采用转发形式,即井底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至提升机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

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箕斗提升(不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的人员提升);单容器提升;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

要求每班试验一次。

5.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信号工。

各信号工发送信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井下各水平的总信号工收齐该水平各层信号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口总信号工发出信号;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总信号工信号后,才可向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信号系统必须设有保证按上述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

每班试验一次。

6.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水平运输巷的安全门和罐位及提升信号的联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4条规定。

7.信号装置开车信号除音响外还应有灯光和数字保留,直至打停车信号时消除。

设置有紧急事故停车信号,并能直发提升机房,使司机能及时停车。

设置井筒检修信号装置,在检修过程中,除检修信号外,任何地点都不能向绞车房发信号,检修信号必须和其它信号闭锁。

要求每天试验一次。

(八)立井提升防过卷缓冲托罐装置和防过放装置的功能要求

1.防过卷装置应具有缓冲托罐功能,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

2.防过卷装置、防过放装置的制动力应为可调变力。

3.防过卷装置、防过放装置均应具有故障快速解锁、防腐、防尘和抗连续过卷能力。

4.绞车全速过卷、制动闸不闭合状态下,缓冲器能吸收全部能量,并有一定的安全系数。

5.防过卷装置的托罐力,对于承接静载荷的托罐装置应不小于3倍最大终端载荷(≥3倍安全系数);对于承接动载荷的托罐装置应不小于5倍最大终端载荷(≥5倍安全系数)。

(九)矿用防爆提升机电控装置

1.矿用防爆提升机电控装置内包含的所有设备应具有安全标志,本安设备(除简单设备外)必须进行本安关联检验。

2.装置的控制核心应包含两套PLC系统和两套测速装置。

3.安全回路应采用硬软件冗余设计和双线制设计。

硬软件安全回路应相互闭锁,同时动作。

重大故障如过卷、超速、限速、减速等应采用多重保护。

4.应具备软件和硬件过卷保护、等速超速保护、减速限速保护、转速传感器故障保护、错向保护、松绳保护、钢丝绳打滑保护、满仓保护、液压站油压过高保护、液压站残压过高保护、传动系统故障保护、双滚筒提升机离合器失效保护、转速传感器速度差保护、减速功能保护、交流供电电源保护、操作台急停按钮等安全保护。

其中过卷、超速、限速和减速功能保护应具有两套独立的保护装置,过卷、超速和限速保护的节点应分别接入不同的安全回路。

5.应具有手柄零位与安全回路联锁、允许开车信号与提升机开车回路联锁、信号系统紧急停车与安全回路联锁、液压站故障与提升机开车回路联锁、润滑站故障与提升机开车回路联锁、主电机过温自锁、制动闸间隙超标自锁、过卷方向与开车方向闭锁、提升容器过卷锁定、安全回路与油泵电机闭锁、减速功能、斜井防跑车装置与安全回路进行联锁、滚筒离合器联锁、提升机信号系统闭锁等电气联锁。

6.采用二级安全制动的闸控系统,当电网断电时应能保持二级安全制动;当竖井提升重物时,提升容器在到达井口规定的距离内,应解除二级安全制动,保持一级安全制动;

7.装置应对提升机的行程、速度、电机电流、电机温度、工作闸电流、制动油压及各种故障与运行状态进行显示,还应具有故障记忆功能及提升机速度、电流趋势图显示功能。

第十六条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专职把钩工。

井口把钩工对入井人员要进行验身并严格执行把钩和乘罐制度。

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设大、小档和阻车器,提升时除使用大、小档和阻车器外还要放下罐帘门。

用罐笼提升超长、超宽物品时,要制定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提升危险品时,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第十七条提升机房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内整洁卫生,墙面抹灰刷白,窗明几亮,无杂物、无灰尘、无油垢、无积水,禁止机房用作其它用途。

2.机房内照明适度,管线吊挂整齐。

3.噪音超过90分贝,要安装消音设施,司机台要装设在隔音室内。

4.有适度的取暖降温设施(暖气或空调)。

第四章运行规定

第十八条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由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

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先开1次空车,检查绞车运行情况;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

发生故障,必须立即报告。

第十九条所有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司机应了解提升机的电气原理图及液压、制动系统图,了解提升机的机械部件和电气控制装置、安全保护装置、液压元件的调整或整定工作,做到“三知四会”,认真填写记录。

第二十条司机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提升机。

第二十一条机电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职的机电维修工进行。

第二十二条绞车司机严格按章操作,按规定每半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

第五章检查检修规定

第二十三条提升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日、旬、月和停产检修,要求日检不少于2小时,旬检不少于4小时,月检不得少于8小时、年度停产检修时间累计不低于12天。

对每次的日、旬、月和停产检修都要做好记录,并由检修负责人签字,停产检修资料由机电科整理存档。

第二十四条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旬必须由主管副队长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检查1次,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和机电科长每月组织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检查1次。

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

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对主提升系统的周期预防性停产检修,严格按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机电设备日常维护检修和周期性预防检修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提前编写检修计划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审批后进行。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到每个参加施工人员,并签名存档。

第二十六条检修人员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390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井筒内作业或有其它原因需使用普通箕斗或急救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审批。

第二十八条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分,必须经常处于灵活状态。

防坠器的检查:

每天检查一次防坠器的弹簧、抓捕器、联动杆件、滑块等是否完整无损及润滑情况;每天检查一次抓捕器和导向套的磨损情况;当运行中防坠器动作后,应对罐笼及防坠器各部位进行检查,检查制动绳,缓冲绳及缓冲装置;防坠器应每年大修一次,大修时需将抓捕器拆开,清除全部零件上的污垢及铁锈,并将其清洗干净,检查各零件是否完好。

第二十九条对提升钢丝绳的检查检修要求:

1.提升钢丝绳每天检查一次、尾绳每周检查一次,每月检查一次制动绳、缓冲绳、防撞绳的断丝、锈蚀及绳径变化情况,钢丝绳由专职人员负责维护检查,除用肉眼观察、手摸外,应采用钢丝绳探伤仪辅助检查,并有记录。

2.主提升钢丝绳检查结果要及时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如发现有断丝现象而且发展较快,或有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汇报。

钢丝绳检查记录必须专人负责审查签字,其中队技术负责人每天1次,矿机电科分管主提升系统人员至少每周1次,机电科长每月至少查阅1次。

钢丝绳检查记录查阅并签字后,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出技术资料存档备查。

3.对多绳提升钢丝绳,必须定期采用标记法测量主导轮绳槽的直径差,根据测量结果车绳槽,使任一根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张力差不超过10%,每月至少试验1次,提升量少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两个月,并应使用张力自动平衡装置。

4.钢丝绳检验报告,必须经机电科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审查签署意见,并存档备查。

出现特殊情况时,必须经公司审查签署意见。

5.单绳缠绕式主提升机滚筒上缠绕两层或两层以上时,钢丝绳应每季度移动1/4绳圈的位置。

第三十条对井筒装备的检查检修要求:

1.天轮和罐耳每天必须检查一次,钢丝绳罐道、制动绳、防撞绳、尾绳、缓冲绳的张紧装置及固定装置每月检查一次,并留有记录。

2.钢丝绳罐道、钢轨罐道、防撞绳、防坠器、制动绳要制定定期涂油周期,按期涂油,保持润滑良好并留有记录。

3.每年测定一次钢丝绳罐道的钢性系数,并留有记录。

4.对卸载曲轨及井下装载设备每天应有专人检查一次,每班必须配备专人看管卸载情况。

5.井筒罐道必须每天由专人检查一次,检查其紧固件是否齐全、可靠。

平衡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1次;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每年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木罐道、钢轨罐道、组合罐道、钢丝绳罐道检测周期按下表进行:

罐道种类

木罐道

钢轨罐道

组合罐道

钢丝绳罐道

完成一个循环的检测时间

3个月

6个月

12个月

1个月

7.钢丝绳罐道的下部重锤和上部拉紧装置的工作状况,每月检查一次。

第六章试验与检测

第三十一条防止过卷装置:

由司机接班时进行一次提罐(箕斗)过卷试验,维护工每天试验检修一次室内外过卷装置。

第三十二条防止过速装置:

由司机、维护人员每天共同检查一次,每月试验一次,每半年检修校核一次。

第三十三条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由维护人员每天检查一次。

第三十四条限速装置:

由司机、维护人员每天共同检查一次,每月试验一次,每半年检修校核一次。

第三十五条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

由维护人员每旬试验一次。

第三十六条闸间隙保护装置:

由司机、维护人员每天检查试验一次,每旬至少测量调整一次。

第三十七条松绳保护装置:

必须接入安全回路(斜井提升甩车时可转换成只有声光报警状态),司机接班时进行一次手动试验,维修工每天进行一次托罐(箕斗)松绳试验,松绳保护从动作到解除,松绳长度最大不得超过1m。

第三十八条满仓保护装置:

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必须装设满仓保护,且满仓时该保护自动报警和自动断电,司机接班时进行一次手动试验,维修工每天维修试验一次。

第三十九条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位置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每天由维护工试验一次。

第四十条新安装、移装、大修或重大技术改造的提升机投入运行前,必须经有资质的部门进行一次性能(包括制动力矩)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提人每年检测一次,提物每3年检测一次;在用缠绕式提升机系统,提人每年检测一次,提物每2年检测一次;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提人每6个月检测一次,提物每1年检测一次,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提升机性能测定测试内容和要求按照《煤矿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4-2005)、《煤矿在用缠绕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5-2005)、《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6-2005)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的具体要求进行进行。

第四十二条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试验报告经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查、签署意见,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关键部件的探伤(如绞车主轴、减速器各轴、天轮轴、制动系统的拉杆、销子、楔形绳卡等)应每年进行一次,当关键部件受到巨大冲击时须经过探伤检查合格后,才能恢复运行。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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