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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设备采购合同样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通信设备采购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20XX】年【】月【】日在【王村】签订。

买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卖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买方:

【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XX】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买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卖方:

【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买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3.卖方拥有合法销售本合同标的物的全部政府许可、生产和/或使用许可和/或授权,对其所销售的标的物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

卖方对本合同标的物的销售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买方拟购买卖方供应的本合同标的物,卖方予以同意。

为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二条 合同标的及价格

2.1合同标的

2.1.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角分(¥:

元)。

品名

型号及配置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合计

元角分

2.2上述设备生产制造厂商为【】,产地为:

【】,以下简称“货物”或“设备”。

2.3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不变价,包含卖方将货物(包括主要设备、附件和配件、安装调试与维修工具、技术文件等)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买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成本及利润、税金、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损耗费等)及后续的开箱检验、安装、测试、移交、联网测试、试运行、初验及终验、保修和维修、技术服务等费用。

2.4上述货物适用下列第【C】种技术和质量标准:

(A)按同类产品国家标准;

(B)按同类产品部颁标准;

(C)按同类产品行业标准;

(D)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双方同意按附件【】所约定标准执行;

(E)按双方签订本合同前确认的样品(由双方确认后封存)标准执行;

第三条 付款方式

3.1本合同项下确定的合同总价由买方向卖方按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

(A)第一笔付款:

即合同总价的【80】%,计人民币【】元,由买方在【收到以下单据】后【60】日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

(1)合同总价100%的正式商业发票一份原件(标明合同号及合同设备)

(2)由卖方及买方代表签署的验货签收单一份。

(3)付款申请书一份。

(B)第二笔付款:

即合同总价的【20】%,计人民币【】元,由买方在【收到以下单据】后【30】日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

(1)采购合同总价10%收据一份原件(标明合同号及合同设备)

(2)买方出具的本合同设备运行稳定报告。

(3)付款申请书一份。

3.2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3.3卖方在买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向买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普通或增值税发票。

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卖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3.4如果卖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买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3.5由于卖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3.6双方结算银行帐号如下:

买方:

【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税号

卖方: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条 运输与包装

4.1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买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卖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卖方承担。

4.2卖方应根据货物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

4.3对因运输和包装不当产生的货物灭失与损毁的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第五条 交付与开箱检验

5.1交货时间和地点:

卖方收到买方在“XX网”发布的《采购订单》后,应在天内根据订单要求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并在送货前与买方收货联系人联系,卖方必须凭《采购订单》复印件和《网络类、IT类物资验货签收单》进行供货,买方可要求分批发货。

5.2买方收货联系人、需求部门联系人、卖方发货联系人联系方式

(A)买方收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姓名

负责项目

桌面电话

手机

地址

总联系人:

(B)买方需求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C)卖方发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D)卖方合同回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收件人姓名:

●手机号码:

●收件人地址:

5.3买方变更交货地点和收货人的,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卖方。

5.4卖方交货后应立即与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清洁、数量是否与本合同一致,并共同签署到货检验结果。

5.5卖方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后【三】日内,卖方、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应指派代表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共同根据卖方提供的装箱单或清单检查货物的数量。

买方应在开箱检验前【一】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的日期。

卖方应派其人员到买方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检验,费用自理。

卖方在上述日期内拒绝或未参加检验的,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有权单独进行检验。

对检验结果,视为卖方自动接受。

5.6各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检验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

对检验合格的,各方共同签署验货合格证书。

对检验中发现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的,即为检验不合格。

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获人有权拒收货物,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10天内免费修理、更换或补足以上货物。

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运输费用等,将由卖方承担。

如在买方通知的期限内,卖方未能进行修理、更换或补足,则卖方应承担本合同第9.1款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5.7买方和/或买方指定收货人签署开箱检验合格证书的日期视为卖方正式交付货物的日期,此后有关保管、保险、灭失与毁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货物所有权亦同时转移给买方。

5.8开箱检验合格的结果仅视为货物在外观、数量、型号、规格上完好无缺失的证明及卖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验货合格证书的签署不使买方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向卖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解除卖方对于货物质量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担保责任。

5.9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因买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10天内将修理完毕、更换或补发货物运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费用由买方负担。

5.10自验货合格证书签署第二日起货物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若货物在试用期内的运行状况满足XX集团公司XX分公司与卖方约定的所有要求,则买方将签发运行稳定报告;若货物在试用期内的运行状况未能满足上述的要求,则卖方应及时采取调换/修理或其他补救措施以使货物满足要求,同时试用期顺延,顺延时长为货物的故障时长。

5.11验货合格证书签署一年后,若协议设备满足XX集团公司XX分公司与卖方约定的所有要求则卖方与买方共同签订运行稳定报告。

第六条 保修与维修

6.1卖方对于货物向买方提供的保修期为自货物验货合格证书签署的第二天起的【】个月。

第七条承诺与保证

7.1卖方保证其所提供产品与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完全相符且保证为全新、完整、未使用的产品,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本合同中所述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并向买方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书。

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是规范的、正确的、最新的和完整的。

如产品部分或全部属于进口产品,则卖方应提供产品原产地证明、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

7.2卖方保证对其销售的产品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置权或取得相关授权,无任何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限制或瑕疵。

若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3卖方为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及在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范围内进行的生产、服务活动须符合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在环保及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规定,避免对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造成影响。

第八条保密责任

8.1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买方关联公司。

买方关联公司指买方的分公司、XX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由XX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XX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因卖方原因逾期交货的,卖方应以如下方式向买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A)从迟交货第一周起每迟一周支付合同总价1%(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不够一周的时间计为一周。

(B)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卖方交货义务的履行,且合同时间不因卖方迟延交货作任何调整;

(C)逾期交货超过10周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的全部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

9.2根据本合同5.10条约定,货物试用期顺延的,卖方应以如下方式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A)从顺延第一周起每迟一周支付合同总价2%(百分之二)的违约金;不够一周的时间计为一周。

(B)顺延超过10周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的全部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

9.3买方依据上述9.1、9.2条款解除本合同后,卖方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应在买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全额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额及相应的利息,计息时间从买方支付日期开始到卖方退还日期为止,利率以归还上述款额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为准。

逾期退还的,按日需支付应退款额万分之【5】的违约金。

买方应把已收货物退还给卖方,相关拆卸、搬运、运输和投保费用均由卖方负责,买方不承担此间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9.4卖方违反保密约定,故意、过错或过失泄密的,除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泄密行为,减小泄密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所受损失的,泄密方还应予以赔偿。

同时,买方还有权根据泄密造成损失的大小,单方解除本合同。

9.5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0.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10.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0.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10.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10.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

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

11.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件发出。

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

11.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第11.4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第11.3条款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1.3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A)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B)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C)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D)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五日为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七日为视为送达;

11.4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如致买方:

【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如致卖方:

【】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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