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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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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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最新.docx

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最新

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为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完成全市X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决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

一、实施时间

9月20日至12月31日。

二、工作目标

利用100天时间,集中开展全市各类大气污染源整治,通过综合施策、全力攻坚、严防死守,确保到年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1.2%以上,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37微克/立方米。

三、基本思路

坚持问题导向,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治理、“散乱污”整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臭氧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8个专项行动,加强联防联控,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查问责,坚决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四、攻坚任务

(一)城市扬尘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将城市扬尘管控列入重点督查内容,对各县(市、区)和职能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暗访。

各县(市、区)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名录,严格执行各类工地周边围挡、密目安全网、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6个百分百标准。

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考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的主要参考依据,规范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严管建筑工地和取、弃土场等扬尘源头,实行道路“门前三包”,对不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未完成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治。

〔牵头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城建投资集团〕

加强“三车”管控,严格执行物料密闭化运输。

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依法严厉查处。

建立“黑名单”制度,与招投标资格挂钩,加强对施工工地、渣土运输车辆的检查。

向社会公布并实施“三车”撒漏有奖举报制度。

开展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的清理整顿,清理无牌照、无资质的运输车辆。

组成联合执法队,对渣土运输车、沙石等建筑材料散装运输车、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进行管控,加强夜间执法巡查。

〔牵头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

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

加大对扬尘污染问题突出主干道路的清扫保洁和洒水增湿抑尘,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难点区域进行彻底清洁。

全面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城乡结合部道路积土积尘,实行定期清扫、定时洒水制度,污染严重路段要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彻底清理路面污染物,彻底清除道路两旁特别是绿化带两侧积土。

强化对主干道周边及城乡结合部道路的管控,建成区内实施硬化处理,尽量减少进入主干道的泥土〔牵头单位:

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城建投资集团〕。

尚未移交市政保洁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保洁,原则上每周彻底清洁2次,并规范施工材料及施工废料堆放,保持道路无积尘〔责任单位:

市城建投资集团等〕。

加强各类堆场扬尘治理。

建立各种料场堆场清单名录,对建筑垃圾、渣土堆场应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对所有露天堆场、散货码头、大货车停车场等地面实施硬化处理,并划分道路界限,配置清洗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并清洗道路。

应在矿石、煤炭码头堆场设置防风围挡、覆盖防尘网,并安装洒水喷淋等设施,在卸料部位采取收尘或喷淋等抑尘措施,防控物料装卸、堆放、运输过程中的粉尘污染。

〔牵头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

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散乱污”整治专项行动。

贯彻执行《X市X年违法违规小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方案》,进一步开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用地、环保、工商、质监、卫生等方面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集中整治,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和管理台账,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实现清单式管理,确保整治到位。

重点对有色冶炼加工、铁合金、化工、陶瓷、铸造、轧钢、耐火材料、碳酸钙粉体、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石材加工、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中药材硫磺熏制、矿山开采,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木材加工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作坊)进行规范整治,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对已列入淘汰类的企业,要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及生产设备)。

对列入整合搬迁类的企业,要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制定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的计划。

对列入升级改造类的企业,要制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计划。

各县(市、区)、各园区要举一反三、彻底排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防止“散乱污”企业(作坊)异地转移、改头换面、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专项行动。

建立网格化监管巡查制度,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县、乡镇、村。

全面开展秋季秸秆禁烧行动,严厉处罚秸秆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秸秆与垃圾禁烧专项方案和具体措施,层层传导,发动乡镇、社区、街道的力量,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县乡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明确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监管范围,层层签订秸秆(垃圾)禁烧工作目标责任书,将监管责任压实到人到点,确保每块农田、农地都有监管责任人。

要全面开展秋季秸秆禁烧行动,每天安排人员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制止,防止反复出现。

要切实加大关键时段、重点部位、薄弱环节的巡查频次,对城市周边、机场周围、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公路干线两侧等重点区域,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焚烧秸秆行为。

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秸秆露天焚烧违法行为快取证、快处理,严厉打击焚烧秸秆、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督查累计发现3次垃圾或秸秆焚烧现象,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约谈乡镇(街道办)相关负责人;督查累计发现6次,由市人民政府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依法查处秸秆露天焚烧行为,并严肃追究相关监管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疏堵结合,加强秸秆、垃圾禁烧宣传教育,可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增强群众不焚烧秸秆的自觉性和参与禁烧的积极性。

加快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发挥市场作用,引导并支持企业投资秸秆回收利用。

加快推进秸秆还田、能源化利用、饲料化利用、收贮运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已建成的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大力推广以秸秆还田为核心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支持秸秆有机肥料化利用,最大限度消纳利用剩余秸秆。

〔牵头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市农委,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专项行动。

建立全市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清单、工业窑炉清单。

加强火电、钢铁、水泥、砖瓦、陶瓷、木材加工等高排放企业环境监管执法,建立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周报制度,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大处罚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对生产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且整改无望的,报请有批准权的政府依法关停取缔。

对存在超标排污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

对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鼓励并支持企业超低排放,必要时实施错峰生产。

组织开展对水泥、砖瓦、碳酸钙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专项检查,对粉尘无组织排放突出的,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依法处罚,限期整改,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白泥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封闭运输。

通过洒水、喷淋、遮盖等抑尘措施净化空气;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辆清洗装置。

〔牵头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开展对柴油货车综合执法检查,对超标排放车辆限期进行整改,并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行驶。

对货运车辆超标问题突出的运输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查处,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

全面排查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严厉打击车辆检测弄虚作假行为,做到每月一查。

〔牵头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烟花爆竹禁燃限放专项行动。

全面落实《X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定范围内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划定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宣传栏、短信及微信公众号、APP等形式,广泛开展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向广大群众宣传“依法、安全、环保”的燃放新理念,引导群众移风易俗。

加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工作,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市公安、安全监管、工商及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法,开展拉网式巡查,加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工作,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并媒体曝光,起到反面警示作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启动应急预案后,应采取强制限制燃放措施,依法扩大禁限放区域,并加强执法检查和巡查,以减轻燃放造成的污染影响。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建立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台账,加强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监管。

指导鼓励重点管控企业在重点防控时段(每日11︰00至16︰00)实施错峰生产和限产。

开展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专项检查,督促未安装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进行整改〔牵头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依法整治城区露天烧烤摊点,禁止在市区内的街道、广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范围内从事露天烧烤,实现集中布局、进店经营〔牵头单位:

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行动。

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及时响应、快速行动、有效应对。

按照自治区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修订、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要参照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管控方案,逐一细化不同响应级别下的应急响应措施,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以本地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组织、指导相关企业抓好落实。

市有关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并落实各项措施。

达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迅速组织落实应急管控措施,并开展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迅速启动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

各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要立即制定方案,9月26日前报市大气办。

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属地责任、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实行项目清单制管理,明确具体工作措施、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要将工作责任压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通过密切配合,同向发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

(二)全程跟踪调度。

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进行日监测、周分析、月通报;专项行动期间实行半月调度、月通报制度;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时段,对各项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调度,并在应急结束后通报应对情况。

(三)加大督查力度。

重点围绕8个专项行动,对各城区重点开展督查抽查,严查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控制不到位、“散乱污”企业(作坊)综合整治不力、秸秆焚烧治理不力、工业企业超标排放、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

可结合《X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立行立改工作方案》(办发〔X〕48号)开展督查工作。

对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要求督查对象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清单式、销号制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统筹推进,立行立改。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为“百日攻坚”行动营造良好的氛围。

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政务微博等媒介及时向人民群众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五)严格考核问责。

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发现问题整改缓慢、环境空气质量恶化趋势明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并导致全市不能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

(六)加强信息公开。

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预警预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按月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及改善情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发布,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严重滞后的地区下达预警函。

X年10月至X年1月,各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每月1日前将上月攻坚行动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将各地情况汇总后,于每月3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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