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9417089 上传时间:2023-05-18 格式:PPTX 页数:55 大小:2.32MB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55页
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55页
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55页
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55页
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55页
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_第6页
第6页 / 共55页
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_第7页
第7页 / 共55页
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_第8页
第8页 / 共55页
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_第9页
第9页 / 共55页
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_第10页
第10页 / 共55页
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_第11页
第11页 / 共55页
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_第12页
第12页 / 共55页
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_第13页
第13页 / 共55页
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_第14页
第14页 / 共55页
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_第15页
第15页 / 共55页
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_第16页
第16页 / 共55页
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_第17页
第17页 / 共55页
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_第18页
第18页 / 共55页
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_第19页
第19页 / 共55页
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_第20页
第20页 / 共55页
亲,该文档总共5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

《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5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职业健康典型案例.pptx

张海超,男,生于1981年,年月至年月,他曾在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从事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工作年多,接触了大量的粉尘。

从2007年8月开始,他感觉身体不适,还有咳嗽、胸闷等症状,随后一直以感冒进行治疗。

10月份,张海超到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拍胸片检查,显示双肺有阴影,但不能确诊病情。

此后张海超分别到了河南省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胸科医院等省会各大医院就诊,几家医院均告诉他患上了“尘肺”,并建议到职业病医院进一步诊治。

事件始末,开胸验肺,2009年1月,张海超到了北京,随后的近一个月,他先后在北京协和医院、中国煤炭总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医院就诊,得出的结论也为“尘肺病”。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版)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诊断要由当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整个过程复杂而繁琐,需要用人单位出具多种证明。

张海超从北京回来后,就去了具备资格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就诊,但由于振东公司拒绝出具诊断所需的材料,张海超并没有如愿。

随后,在历经了多次上访甚至和振东公司发生冲突后,由新密市领导和信访局协调,张海超才得以在2009年5月12日去郑州职防所进行诊断。

5月25日,张海超得到了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结果,让他难以接受的是,诊断结果却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建议进行肺结核诊治。

“这个结果让张海超无法接受,北京和郑州各大医院都说我是尘肺,职防所却说我是肺结核,以前的肺检结果早就证明不是肺结核了。

”张海超说,他把多家医院的诊断结果拿给郑州职防所的医生,但没有得到认同。

月日被迫“开胸验肺”,证明患上了“尘肺病”。

但结果依然没有得到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认同。

7月26日,为了维权开胸验肺的张海超称,“必要时,愿意二次开胸验肺。

”张海超做出的“与其等死不如赌一把”之举,令人震惊。

第一部分:

职业健康管理第二部分:

我国职业健康的有关法律第三部分:

职业危害与防护,6,第一部分职业健康管理,职业病及职业健康管理定义职业健康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职业健康管理要求,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一、职业病及职业健康管理定义,职业健康管理定义,1950年,国际联合劳工组织职业健康委员会把职业健康定义为:

各行业的工人在身体上的、精神上的和社会福利上的良好状态。

职业健康目标定为:

保持和改善劳动者身体上、精神上以及社会福利上的良好状态;防止职业病和因工受伤;使工作地点和工作环境满足工人的需求;工作重点放在预防而非治疗。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如此规定:

职业健康考虑的是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

通过对生产过程中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进行识别,了解危害因素产生的强度及对员工可能造成危害程度,并对这些危险因素加以控制,从而实现保护员工健康的目的。

11,

(一)职业病报告病例总量大且呈明显上升趋势,1、数量大。

按卫生部统计,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例749970例,总量特别大,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676541例,占90.2%。

2、呈上升趋势。

自2000年来,职业病报告病例总体呈明显上升趋势。

2010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职业病27240例,与2009年相比增加9112例,增加了50.3%,与2000年相比增加15522例,增加了132.5%;其中尘肺病23812例,与2009年相比增加9317例,增加了64.3%,与2000年相比增加14712例,增加了161.7%。

第一部分职业健康管理,二、职业健康存在的主要问题,1、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到汽车制造、医药、计算机、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都不同程度存在职业病危害。

我国有不少中小企业存在工艺落后,劳动条件差,缺乏有效防护措施,职业病危害突出,监管难度大等问题。

(二)职业病对社会的影响,第一部分职业健康管理,12,2、职业病危害呈转移蔓延趋势,农民工健康影响突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病危害从经济发达国家向不发达国家转移。

在我国,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小型企业转移的情况依然存在。

我国有近2亿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其中相当一部分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第一部分职业健康管理,13,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农民工流动性大,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十分复杂,其健康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第一部分职业健康管理,14,3、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的特点,其危害往往不被重视。

与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触目惊心的安全伤亡相比,多数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和慢性化学中毒的潜伏期较长,往往难以引起社会各界甚至劳动者本人的关注。

而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病死率高。

有时即使保住了生命,也可能留下终生残疾或不可逆转的后遗症。

第一部分职业健康管理,15,4、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非常严重。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屡屡发生的尘肺病、正己烷中毒、三氯甲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镉中毒等群发性职业病事件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农民工因职业病致贫、返贫的情况时有发生。

严重的职业病危害不仅造成劳动者个人和家庭的悲剧,而且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严重经济负担。

据专家估算,我国每年因职业病危害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2000亿元。

第一部分职业健康管理,16,职业病危害还将影响劳动力资源的健康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和谐,最终将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据统计,因职业病争议或纠纷上访事件已成为信访的突出问题,在各种纠纷、上访、诉讼中占第5位。

第一部分职业健康管理,17,5、大多数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基础薄弱,第一部分职业健康管理,18,6、监督管理工作亟待加强,第一部分职业健康管理,19,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职业健康管理要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1号令),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一部分:

职业健康管理第二部分:

我国职业健康的有关法律第三部分:

职业危害与防护,22,23,职业卫生立法历史职业病防治法简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7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48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49号令)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第二部分我国职业健康的有关法律,24,解放前借鉴西方立法,无专项立法,1956年国务院颁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1987年国务院颁布尘肺病防治条例1992年矿山安全法1995年以后颁布劳动法,设立劳动卫生专章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部分我国职业健康的有关法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办业法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职办业法卫生技术服务机建构设监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督管理暂行办法,(48号),(49号),职业病防治法,(50号),(51号),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共5章61条第一章总则7条,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31条,第三章监督管理9条第四章法律责任10条第五章附则4条,

(一)47号令制定的背景及特点主要特点,1.职责分类归并、集中明了,便于落实;,2.重要条款细化完善,规定明确,便于执法,;,3.用人单位职责具体,有利主体责任的落实,;,4.五部规章有机结合,各有侧重,相辅相成。

(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第一章总则(共7条,重点解读第3条和第4条)

(一)第一章第3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作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总要求)这一条主要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这里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相当多的中小微型企业,工作环境和条件恶劣,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严重;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主要靠用人单位来保证。

(二)第一章第4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这一条款的提出,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第二部分明确提出:

“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管理人员,

(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四)第二章第9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这一条主要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第一款的规定。

参照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六)第二章第11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这里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工作;2.便于安全监管部门公正严格执法。

(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八)第二章第15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这一条主要参照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这里作了细化和具体化规定。

(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十)第二章第20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这一条主要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十一)第二章第21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这一条规定也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而作出的。

(二)47号令需要解读的条款与把握,(十二)第二章第27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这一条引自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这里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文精神的需要;(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落后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重要原因之一;先进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是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

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十三)第二章第29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这一条引自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这里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本条的法律责任由安全监管部门来执行;告知本身是预防职业病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十四)第二章第34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这一条主要是为了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而设立的。

(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第四章法律责任,共10条,重点解读第48条。

(十六)第四章第4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这里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前有规定,后有罚则,才能有利于落实;保证第9条关于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规定的落实;保证本规定第12条关于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要求的落实。

五、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解读,基本概念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目的职业健康监护种类健康监护的周期健康监护程序健康监护结论健康监护档案问题的处理怎样检查,

(一)职业健康监护定义,以预防为目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系统的检查和分析,从而发现早期健康损害的重要措施。

手段(医学健康检查)-健康状况-危害程度、防治措施效果-实现预防目的特点:

健康损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因果关系,目标疾病,定期或不定期,连续性地监测,

(二)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目的,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症患者;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识别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条件对疑似职业病人的处置.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上岗前健康检查:

目的:

发现职业禁忌症?

包括

(1)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录用人员:

特殊:

转岗休假再上岗

(2)将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前:

驾驶电工高处,在岗定期健康检查:

(2)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

决定。

(1)定期健康检查目有的:

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目标疾病,不能完全涵盖该因素,早期发现对职人业体病造病成人的或危疑害似病:

汽人油或从劳业动人者员的的健职康异业常禁改忌变证;为过敏性皮肤疾病,及时发和现神有经职系业统禁器忌症质的性劳疾动病者,但;血有液利系于评统价的作疾业病场未所列职入业其病中危;害三因硝素基的甲苯,控制效果。

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慢性肝炎、晶体混浊白内障、贫血确定,根据不同为职职业业病禁危忌害证因,在素岗的性期质间、只作把业贫场血所确有定的为潜职伏业期和禁防忌护,检措出施其等他因两素项异,常既不能确定为职业禁忌证又不能定为疑似职业病,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依据。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不安排孕期女工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流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不得从事放射性物质超过规定计量的作业;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不等从事伴有全身强烈震动作业等。

离岗时健康检查:

在岗期间开展定期健康监护的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

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时的健康状况。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3个月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应急医学检查,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个体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是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的基础.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种类的不同,一般分4-5种情况:

本次职业健康检查职各业项健指康检标查正复常查;率10%左右,其中复查受检率仅为检查发现一项以上(有意义)指35标%,异有常相,当一需部要分复需查复或查人医员学流观失。

1察;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检查发现患有:

职业禁忌症”,不应安排或需要调离禁忌作业;其它疾病或异常:

与目标疾病无关的其它疾病或指标异常.,(七)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八、对健康监护发现问题的处理,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遵守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医学伦理学原则,者的隐私权,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不能公开受检人员的健康检查结果,九、怎样检查?

了解用人单位概况、生产工艺流程、职工人数、职业病危害种类及接触人数等。

确定应检人数.体检率=实检人数/应检人数查健康档案查体检报告,查体检报告

(1)哪些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及检查人数,体检率?

(2)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是否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3)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是否按要求及时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哪些新从事或脱离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了上岗前或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检查人数。

(5)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是否及时组织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6)是否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是否安排妊娠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等。

5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