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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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五章行政法主体概述第六章行政机关第七章其他行政主体第八章公务员第九章行政相对人第十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2,第五章行政法主体概述,第一节行政法主体的概念第二节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法,回到编目录,3,第一节行政法主体的概念,一、行政法主体的含义二、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4,一、行政法主体的含义,行政法主体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行政法主体是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即行政关系的主体)。

不是行政关系参加人的个人、组织不能成为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不包括所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人。

5,二、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

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一方主体),与另一方当事人(对方主体)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

行政主体虽然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但它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6,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只有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它才具有真正的行政主体地位。

”,7,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在行政主体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只占较小的比重,国家基本的主要行政职权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

以至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代名词。

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仍然是有重要区别的。

回到章目录,8,第二节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法,一、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二、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三、行政组织法的体系,9,一、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存在区别。

本教材设行政法主体编。

行政法主体的概念、范围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范围是一致的,但与行政组织、行政主体的概念、范围都有着重要区别,后者不包括行政相对人,不包括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甚至也不包括公务员。

10,二、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行政组织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我们这里研究的行政组织法为狭义的行政组织法。

狭义的行政组织法通常包括下述内容: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及结构(三)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四)国家行政机关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五)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活动原则和制度,11,三、行政组织法的体系,一国的行政组织法体系与一国的行政机关体系应是一致的。

就整体而言,行政组织法体系应包括中央行政组织法和地方行政组织法两大部分。

中央行政组织法又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央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部、委、直属机构、办公机构等)组织法(或组织条例)。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则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辖县的市和县级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等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法。

回到章目录,12,第六章行政机关,第一节行政机关概述第二节行政机关的分类第三节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第四节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回到编目录,13,第一节行政机关概述,一、行政机关的含义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14,一、行政机关的含义,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首先,行政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

(形式要件)其次,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实质要件)再次,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法律要件),15,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它是行政主体。

在我国,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具有下述特征:

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回到章目录,16,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17,第二节行政机关的分类,一、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二、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三、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五、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回到章目录,18,第三节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一、概述二、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三、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四、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19,一、概述,概念:

指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而不是指某一具体单个的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甚至,这种职责、职权、管理手段不只是行政机关所独具的,而且为其他行政主体所共同具有。

20,二、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一)保障国家安全

(二)维护社会秩序(三)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四)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五)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六)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21,三、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一)行政立法权

(二)行政命令权(三)行政处理权(四)行政监督权(五)行政裁决权(六)行政强制权(七)行政处罚权,22,四、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

(一)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

(二)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三)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四)征收税费、财政资助和征收、征用财产(五)调查统计和发布经济、社会信息(六)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八)实施行政制裁(九)缔结行政合同,回到章目录,23,第四节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一、中央行政机关二、一般地方行政机关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四、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24,一、中央行政机关,我国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行、署、局等)组成。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各部委(含行、署,下同)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的设立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国务院除设立部、委作为其正式工作部门外,还设有各种局、办作为其直属机构(共19个,包括1个直属特设机构)和办事机构(共4个)。

除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以外,国务院还设有个直属事业单位和10个主管有关行业或领域行政事务的国家局。

25,二、一般地方行政机关,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一般地方行政机关通常分为三级: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及市(指下设区、县的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在某些地方,省级地方行政机关与县级地方行政机关之间还设有一级人民政府,即市(指下设区、县的市)人民政府,这些地方的行政机关是四级而不是三级。

在省级人民政府之下设立的地区行署,在县级人民政府之下设立的区公所,在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之下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它们均不是一级地方行政机关,而只是相应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6,27,28,29,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民族乡不设专门工作部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既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

同时,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与其相应人民代表大会同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30,四、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若干局、处、署作为其工作部门。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政府设若干司、局、厅、处作为其工作部门。

回到章目录,31,第七章其他行政主体,第一节其他行政主体概述第二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三节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第四节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回到编目录,32,第一节其他行政主体概述,一、其他行政主体的含义二、其他行政主体的种类,33,一、其他行政主体的含义,所谓“其他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34,二、其他行政主体的种类,其他行政主体主要有两大类别:

一类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另一类为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又包括几种不同情形:

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是私法人或民办非法人组织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回到章目录,35,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则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青妇一类社会团体等。

36,第二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含义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37,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含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首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第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

38,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法理,相应组织应具备下述条件,法律、法规才能授权其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

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

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

39,可大致分为下述几类: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事业与企业组织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40,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一)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三)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回到章目录,41,第三节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一、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含义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三、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范围,42,一、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含义,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

社会公权力组织不仅可以因法律、法规授权(即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成为行政主体,而且可以因其依组织章程行使行政职能而成为行政主体。

43,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在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相互交织,内部相对人与外部相对人相互联系或者存在某种特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社会公权力组织的权力行使是可以及于外部相对人的。

国家权力向社会转移,二元化社会向多元化社会过渡。

一方面社会公权力组织可以依本组织章程对外部相对人行使某些公权力,同时这种公权力的行使又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即社会公权力组织的章程要报国家行政机关备案审查,社会公权力组织对外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要接受国家司法审查。

44,三、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范围,“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种类、形式,与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公权力组织的种类、形式是相同的。

因为任何社会公权力组织都可能被法律、法规授权,因此,其种类、形式同样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工青妇一类社会团体等。

回到章目录,45,第四节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一、行政委托概述二、受委托组织的含义三、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四、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46,一、行政委托概述,概念:

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47,行政委托不同于法律、法规授权。

法律、法规授权,被授权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由自己对行使被授权行为负责,从而自己就是行政主体;而对于行政委托来说,受委托组织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并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负责,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委托行政机关。

48,受委托组织的含义:

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首先,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

其次,受委托的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能。

再次,受委托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最后,受委托组织与委托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

49,三、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受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

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它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50,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管理实践来看,受委托组织的范围大致同于本章第二节所阐述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围,至于具体行政事务可委托的对象,亦如同具体行政事务可授权的对象一样,取决于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具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则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自行确定。

51,四、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上,是作为与委托行政机关相对的独立一方当事人,即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和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

回到章目录,52,思考,中国共产党政权机关的法律性质?

铁道部的法律性质?

53,第八章公务员,第一节公务员概述第二节公职关系,回到编目录,54,第一节公务员概述,一、公务员的概念二、公务员的分类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55,一、公务员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关于我国现行公务员法确定的我国公务员的概念,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我国公务员是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我国公务员包括执政党和参政党机关以及公共社会团体中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56,中国文官制度:

府兵制募兵制军户制军队职业化、国家化文官主导行政治理文官系统(官僚科层体系)日趋成熟,57,西方文官制度:

19世纪,中国文官制度被介绍到西方,取代中世纪以来的赐官制。

政务官与文官相分离政务官政党利益、派别利益文官国家利益、整体利益政党利益与国家利益分离(政治分赃文官统治),58,常任文官不再与政务官形成依附关系,不再为保住职位而烦恼,可以将更多精力放在了政策执行和体制的延续上。

文官长时间在某个部门任职,政务经验丰富。

在政治更替中,他们总能帮助新执政者快速熟悉国家情况,以进入管理者的角色。

同时也减少了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前后两届政府执政理念的重大偏差,因此常任文官制度是政府组织稳定的黏合剂。

59,比较:

独立于军人利益独立于党派利益控制全部政策决策执行政务官领导下的决策执行国家行政化使文官价值社会化文官价值内部化并受限于政党政治杨延昭:

中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比较研究,60,二、公务员的分类,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分为一般职公务员和特别职公务员。

一般职公务员指除特别职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公务员。

特别职公务员则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官、检察官等。

61,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公务员法将我国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个类别。

公务员法对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系列未作出规定,而确定根据该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62,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回到章目录,63,公务员在非处于公务员地位时,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与行政机关发生关系,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则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公务员在内外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主要由其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决定。

64,第二节公职关系,一、公职关系的概念二、公职关系的发生三、公职关系的内容四、公职关系的消灭,65,一、公职关系的概念,公职关系是指公务员因担任公职、执行公务而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机关或组织发生的法律关系。

66,二、公职关系的发生,公职关系自公民被任用为公务员,担任公职,履行公务员职责时发生。

公职关系主要通过此四种途径发生。

(一)考任:

考任指国家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公务员。

(二)选任:

选任指国家通过选举(包括公民直接选举和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公务员。

67,(三)聘任:

聘任指机关通过与拟任公务员的公民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

(四)调任:

调任指行政机关将行政系统外部(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等)的人员直接调入行政机关任职。

68,三、公职关系的内容,其一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管理而产生的关系,即人事管理关系:

.考核.奖励.惩戒.晋升.回避其二是公务员从行政机关获取工资福利待遇而产生的关系,即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劳动关系:

.工资.福利.保险,69,四、公职关系的消灭,公职关系依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消灭。

导致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下述五项:

(一)公务员退休

(二)公务员辞职(三)公务员辞退(四)公务员死亡(五)开除,回到章目录,70,第九章行政相对人,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回到编目录,71,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72,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73,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一)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二)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三)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四)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五)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回到章目录,74,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75,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首先,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其次,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此外,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76,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述权利:

(一)申请权

(二)参与权(三)知情权(四)正当程序权(五)批评建议权(六)申诉控告检举权(七)申请复议权(八)提起行政诉讼权(九)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十)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77,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法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关系中主要应履行下述义务:

(一)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二)协助公务的义务(三)维护公益的义务(四)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五)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六)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回到章目录,78,我们的立场:

79,第十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一节行政法制监督概述第二节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监督内容,回到编目录,80,第一节行政法制监督概述,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二、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与联系,81,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82,二、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与联系,

(一)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1.监督对象不同2.监督主体不同3.监督内容不同4.监督方式不同

(二)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联系1.两种监督的总目标相同2.两种监督主体有部分交叉3.两种监督有时相互结合进行,回到章目录,83,第二节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监督内容,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三、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四、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84,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行政法制监督的最重要的主体。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主要涉及下述范围,并主要采取下述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备案

(2)裁决(3)审查和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规章的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相应地方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85,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1、人民法院的监督(行政诉讼&司法建议)2、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违法乱纪公务员),86,三、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主要是指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

二者既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的环节,同时也是国家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环节。

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87,四、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个人、组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是管理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而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则是监督主体,有权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回到章目录,88,个人、组织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不能直接对监督对象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或监督行为,个人、组织的监督是通过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起诉或通过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舆论工具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揭露、曝光,为有权国家机关的监督提供信息,使之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监督行为,实现行政法制监督的目的。

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是其他法制监督启动的动力,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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