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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

第八章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的基本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

难点:

•教学方法

讲授

•教学时数

2个学时

•考试或考查方式

考试

•教学内容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

风险责任的划分;工程师颁发证书的程序;

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对进度的控制;对投资的控制。

第一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一、FIDIC简介

FIDIC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它是该联合会法文名称的缩写。

该联合会是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咨询服务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

它是成员在每个国家只有一个,中国于1996年正式加入。

二、FIDIC合同条件的发展历程

由于全球一体化进程快速推进,国际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风险增加,这给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再作约定带来一定的困难,需要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更明确详细的约定。

在客观上,国际工程界需要一种标准合同文本,能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普遍使用或稍加修改即可使用。

而标准合同文本在工程的费用、进度、质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都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FIDIC合同条件正是顺应这一要求而产生的。

我国在FIDIC合同模式探索上比加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要早。

1986年陕西西安至的西安至三原的公路项目、1987年的京、津、塘高速公路项目都采用了第3版FIDIC合同条件,此后济青高速公路、成、渝高速公路等世界银行贷款公路项目则采用了第4版FIDIC合同条件。

财政部于20世纪80年代向世行提出编写符合我国国情的FIDIC条款的报告得到批准。

1990年6月出版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土木工程采购与招标文件范本》。

三、FIDIC合同条件的构成

FIDIC合同条件由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两部分构成。

(一)FIDIC通用合同条件

所谓“通用”的含义是FIDIC通用条件是固定不变的,工程建设项目只要是属于土木工程施工,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水电工程、路桥工程、港口工程等建设项目均可适用。

通用条件是可以适用于所有土木工程的,条款也非常具体而明确。

但不少条款还需要前后串联、对照才能最终明确其全部含义,或与其专用条件相应序号的条款联系起来,才能构成一条完整的内容。

(二)FIDIC专用合同

基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土建类工程施工共性条件而编制的通用条件是分门别类、内容详尽的合同文件范本。

但有这些是不够的,具体到某一工程项目,有些条款应进一步明确,有些条款还必需考虑工程的具体特点和所在地区情况予以必要的变动。

四、FIDIC合同条件下的建设项目工作程序

在FIDIC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的工作大致按以下程序进行:

(1)进行项目立项、筹措资金。

(2)通过工程监理招投标选择工程师,签订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3)通过竞争性勘察设计招标确定或直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勘察设计,也可委任工程师对此进行监理。

(4)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承包商。

(5)业主与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作为FIDIC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承包商按合同要求的履约担保、预付款保函、保险等事项,并取得业主的批准。

(7)业主支付预付款。

(8)承包商提交工程师所需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现金流量估算。

(9)准备工作就绪后,由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业主同时移交工地占有权。

(10)承包商根据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而工程师则进行日常的监理工作。

(11)根据承包商申请,工程师进行竣工检验。

(12)承包商提交报表,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

(13)在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应完成剩余工作并修补工程缺陷。

(14)缺陷期满后,经工程师检验,证明承包商已根据合同履行了施工、竣工以及修补所有的工程缺陷的义务,工程质量达到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则由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业主应归还履约保证金及剩余保留金。

(15)承包商提出最终报表,工程师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与承包商结清余款。

五、FIDIC合同条件下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次序

在FIDIC合同条件下,合同文件除合同条件外,还包括其他对业主、承包商都有约束力的文件,如中标函、投标书,各种规范、施工图纸和标准图集、资料表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有业主和承包商的签字,有对合同文件组成的约定,是使合同文件以业主和承包商产生约束力的法律形式和手续。

(2)中标函

中标函是由业主签署的正式接受投标函的文件,即业主向中标的承包商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它的内容很简单,除明确中标的承包商外,还明确项目名称、中标标价、工期、质量等事项。

(3)投标函

投标函是由承包商填写的,提交给业主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其主要内容是工程报价,同时保证按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表、其他资料表、所附的附录及补充文件的要求,实施并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其任何缺陷;保证中标后,在规定的开工日期后尽量地开工,并在规定的竣工日期内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作。

(4)合同条件的专用部分条款。

这部分的效力高于通用条款,有可能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

(5)合同条件的通用条款。

这部分内容若与专用条款冲突,应以专用条款为准。

(6)规范。

规范包括强制性标准和一般规范。

它是指对工程范围、特征、功能和质量的要求和施工方法、技术要求的说明书,对承包商提供的材料的质量和工艺标准、样品和试验、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等都要做出明确规定。

(7)图纸。

图纸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图纸、标准图集,也包括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图纸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这些修改补充的图纸均须经工程师签字后正式下达,才能作为施工及结算的依据。

(8)资料表。

资料表包括工程量表、数据、表册、费率或价格等。

标价的工程量是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完成的。

第二节风险责任的划分

一、业主应承担风险

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某些风险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准备投标时无法合理预见的,就业主利益而言,不应要求承包商在其投标报价中计入这些不可合理预见风险的损害补偿费吧取得有竞争性的合理报价。

(一)合同条件规定的业主风险

通用条件规定的业主风险包括:

(1)战争、敌对行动、人侵、外敌行动;

(2)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

(3)核爆炸,核废料、有毒气体的污染等。

(4)超音速或亚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压力波;

(5)爆乱、骚乱或混乱、但不包括承包商及分包商的雇员因执行合同而引起的行为;

(6)因业主在合同规定以外,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7)业主提供的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

(8)一个有经验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作用;

(9)对不属于承包商的施工方法引起的,按合同规定在施工中不可避免的损坏。

(10)对工程师、业主或其他承包商及他们各自的雇员、代理人的行为、疏漏、违反合同等造成的损失负责。

(二)其他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

(1)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条件或障碍影响了承包商按预定计划施工,经工程师确认该事件发现在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情况,则承包商实际施工成本的增加和工期损失应得到补偿。

(2)汇率变化对支付外币的影响。

(3)法律、法令、政策变化对工程成本的影响。

二、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和承包商,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业主承担的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事件,均由承包商承担。

第三节工程师颁发证书程序

一、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的程序

工程移交证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证书中标明的竣工工期,这是判定承包商应承包拖期违约责任,还是可获得提前竣工的奖励的尺度;二是颁发证书日,即为对已竣工工程照管责任的转移日期。

因此可以说工程移交证书在工程管理中,特别是在合同管理中有重要作用。

(一)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的程序

工程施工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分发移交证书,同时附上一份在缺陷责任期内应完成任何未尽事宜的书面保证。

基本竣工是指工程已通过竣工检验,能够按照预见定目的交给业主占用或使用,而非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包括扫尾、清理施工现场及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某些次要部位缺陷修复工作后的最终竣工,剩余工作允许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完成。

这样规定有助于准确判定承包商是否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义务,也有利于业主尽早使用或占有工程,及时发挥工程效益。

工程移交证书应说明以下主要内容。

(1)确认工程已基本竣工;

(2)注明达到基本竣工的具体工期;

(3)详细列出按照合同规定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还需完成的项目一览表。

(二)特殊情况下的证书颁发程序

(1)业主提前占用工程。

工程师应及时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并确认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提前占用或使用表明该部分工程已达到竣工要求,对工程照管责任也相应转移给业主。

(2)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规定的竣工检验。

有时也会出现施工已达到竣工条件,但由不应由承包商负责的主观或客观原因不能进行竣工检验。

二、颁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

设置缺陷责任证书。

设置缺陷责任期的目的是检验已竣工的工程在运行条件下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按工程师颁发移交证书时开列的后续工作一览表,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二是对工程运行过程中发现的任何缺陷,按工程师批示进行修复工作,以便缺陷责任期满时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合同磨损除外)的工程进行最终移交。

在缺陷责任期满时,如果工程师认为还存在影响工程运行或使用的较大缺陷,可以延长缺陷责任期,推迟颁发证书;若认为剩余的工作无足轻重,则可以书面批示承包商必须在期满后的14天内完成,而后及时颁发证书。

第四节对工程质量的控制

FIDIC合同条件中涉及质量控制的条款包括有关承包人员素质的规定、有关合同转让与分包的规定、有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定、有关施工质量及验收和规定等内容。

一、有关承包人员素质的规定

工程的施工最终要由承包人员来完成,因此,承包人员的素质是一切质量控制的基础。

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员的素质进行控制。

(一)对承包商人员的要求。

(1)承包商应提供承包人员的详细报告。

(2)承包商应提供的人员;

(3)管理人员的能力;

(4)承包商不合格的人员撤换。

(二)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任命承包商代表,授予他必需的一切权力,由他全权代表承包商履行合同并接受工程师的指示。

承包商代表应用其人全部时间去实施合同,他可将权力、职责或责任委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回,但须事先通知工程师。

二、有关合同转让与分包的规定

(一)合同的转让

如果没有一方的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合同中的任何利益进行转让。

(二)工程的分包

对于分包有如下规定:

(1)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2)责任关系:

虽然分包出去的部分由分包商来实施,但是对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及其人员的行为或违约要由承包商负全部责任。

(3)以分包的要求:

雇用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和合同中已注明的分包商除外),必须经工程师事先同意:

承包商要提前28天将分包商的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分包合同中必须规定;如果分包商履行其分包合同义务的期限超过了本合同相应部分的缺陷通知期,承包商应将此分包合同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三、有关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定

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工程设备是确保工程质量的物质基础,工程必须对此严格控制;

(一)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和检验。

(1)检查;

(2)检验;

(二)对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拒收

如果工程师经检查或检验发现任何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其他规定,可以对其拒收,承包商应立即进行修复。

工程师可要求对修复后的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按相同条款条件再次进行检验直到其合格为止。

四、有关施工质量及验收的规定

(一)工程师对施工过程的检查

(1)工程师检查的内容。

1)质量保证体系。

2)工程师应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承包商的各项活动,包括施工中的材料、设备、工艺、人员等每一环节。

3)工程师可以进行合同内没有规定的检查和试验。

(2)工程师对覆盖前工程的检查。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使之无法查看。

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工程师参加工程的此类部分的检查。

且不得无故拖延。

如果工程师认为检查并不必要,则应通知承包商。

(3)工程师对覆盖后工程的检查。

(4)工程师有权指令暂时停工。

(二)工程师在颁发接收证书前对工程的检查

(1)地表应恢复原状。

(2)颁发接收证书的检验。

(3)非承包商的原因妨碍竣工检验的情况的处理。

(三)缺陷通知期的质量控制

在工程的缺陷通知期满之前,工程出现任何缺陷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工程师可向承包商下达批示承包商应该:

在移交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期之后,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的工作;工程师批示承包商对工程进行修补重建和补救缺陷时,承包商应在缺陷通知期内或期满后14天实施这些工作。

当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这些批示时,业主有权雇用他人从事该项工作,并付给报酬。

(四)工程师的有关指示的执行

(1)承包商应执行工程师发布的与质量有关的指令。

(2)缺陷原因

①施工期间,承包商应自费进行此类调查,除非缺陷原因发现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业主采购的材料不合格或其他承包商施工造成的损害等,应由业主负责调查费用。

②缺陷责任期内,只要不发现承包商使用有缺陷材料或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以及其他违约行为引起的缺陷责任,调查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第五节对进度的控制

FIDIC合同条件中涉及工程进度控制的条款主要包括有关工程进度计划管理的规定。

一、有关工程进度计划管理的规定

(一)承包商应提交工程进度计划

承包商在收到工程师的开工日期的通知后28天内,应以工程师规定的适当格式和详细程度,向工程师递交一份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取得工程师的同意并计划开展工作。

当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包商履行的义务不符时,或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通知时,承包商要修改原进度计划并提交给工程师。

(二)工程师对工程进度计划的管理

(1)审查、批准工程进度计划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后,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对工程实际情况及其他方面的因素进行审查。

其中如果有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应在21天内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对计划进行修订。

否则,承包商应立即按进度计划执行。

(2)监督工程进度计划实施

监督工程进度计划实施的依据是被确认的承包商的工程进度计划。

如果工程师发现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工程进度计划,或者进度计划某些内容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则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也应重新交工程师确认。

(三)承包商对延误工期所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由于承包商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承包商又未能按照工程师的批示改变一状况,则承包商应承担以下责任:

(1)误期损失赔偿。

(2)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

如果承包商严重违约,包括拖延工期又固执地不采取补救措施,业主有权终止对他的雇用,而且承包商还要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业主的损失费用。

二、有关工程延误的规定

(一)工程延误的概念

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长,不能按竣工工期竣工,称为工程延误。

(二)工程延误的原因

(三)工程延误的审批

(1)承包商的通知。

承包商在引起工程延误的事件开始发生后28天内通知工程师,随后,承包商应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2)工程师做出工程延期的决定。

工程师在接到要求延期的通知书后应进行调查核实,在承包商提交详细说明后,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对其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工程竣工时间是否延长的决定。

三、有关接收证书和解除缺陷责任证书的规定

(一)接收证书

(1)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证书。

(2)对分工程的接收。

(3)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二)履约证书

(1)缺陷通知期的计算。

从接收证书中注明的工程(或区段)的竣工日期开始,工程或区段进入缺陷通知期。

投标函附录中规定了缺陷通知期的时间。

(2)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要完成接收证书中指明的扫尾工作,并按业主的批示对工程中出现的各种缺陷进行修正、重建或补救。

(3)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这些缺陷的产生是由于承包商负责设计有问题,或由于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由承包商自担风险和费用。

(4)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如果在业主接收后,整个工程或工程的主要部分由于缺陷或损坏不能达到原定的使用目的,业主有权通过索赔要求延长工程或区段的通知期,但延长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5)未能补救缺陷

(6)进一步的检验。

(7)履约证书的颁发。

履约证书颁发后,各方仍应负责完成届时未完成的义务。

(三)现场的清理

在接到履约证书后28天内,承包商应清理现场,运走他的设备、剩余材料、垃圾等。

否则业主可自行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并扣下所花费的费用,如有余额应归还承包商。

第六节对投资的控制

FIDIC合同涉及费用管理的条款范围很广,概括起来,大致包括有关工程计量的规定、有关合同履行过程中结算与支付的规定、有关合同被迫终止时结算与支付的规定、有关工程变更和价格调整时结算与支付、有关索赔支付的规定等方面的内容。

一、有关工程计量的规定

(1)工程量

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上的工程量是在图纸和规范的基础上对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商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予以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2)工程量的计算

为了付款,工程师应根据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和确定工程的价值。

工程师计量时应通知承包商派人参加,并提供工程师所需的一些详细资料。

(3)工程计量的方法

工程计量方法应事先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应是永久工程各项内容的实际净数量。

二、有关合同人格与支付的规定

(一)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要通过实际完工工程量的测量和估价来商定或决定,并且包括因法规变化、物价变化等原因对其进行的调整。

承包商应支付根据合同应付的各类关税和税费,合同价格不因此类费用而调整(但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除外)。

(二)中期付款

承包商应在每个月末按工程师指定的格式向其提交一式六月份的报表,详细地说明他认为自己到该月末有权得到的款额。

同时提交证明文件(包括月进度报表),作为对中期支付证书的申请。

(三)暂列金额的使用

(1)暂列金额的定义。

暂列金额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项。

中标的合同金额包含暂列金额。

(2)暂列金额的使用。

暂列金额按照工程师的批示可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也可根本不予动用。

(3)暂列金额的使用范围。

(四)保留金的支付

(1)保留金的概念。

保留金是指每次中期付款时,从承包商应得款项中按投标书中规定比例扣除的金额。

保留金额一般情况下为合同款的5%,

(2)颁发接收证书时保留金的支付。

当颁发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时,工程师应开具支付证书,把一半保留金支付给承包商。

(3)工程的缺陷通知期满时保留金的支付。

当整个工程的缺陷通知期满时,剩余保留金由工程师开具支付证书支付给承包商。

(五)竣工报表及支付

颁发整个工程的竣工证书之后84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呈交一份竣工报表,并应附有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所编写的证明文件。

(六)最终证书

承包商在收到履约证书后56天内,应向工程师提交按照工程师批准的格式编制的最终报表草案并附证明文件一式六份,该草案应该向详细说明以下问题:

1、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2、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应支付给他的任何其他款项。

(七)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支付

承包商在获得业主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付款后,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得款(如税款、管理费等)和按比例扣除保留金后,应按时付给分包商。

如果在颁发支付证书前承包商既提交不出证明,且又没有合法的理由未支付分包商款项,则业主有权根据工程师的证明直接向该指定的分包商支付承包商未支付的分包商应获得的所有费用(扣除保留金)。

然后,业主以冲账方式从业主应付或将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将其扣除。

三、有关工程变更和价格调整时结算与支付

(一)工程变更的范围

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工程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他应有权批示承包商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删减任何工作(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任何永久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

(6)改变实施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二)工程变更的估价

(1)使用工程量表中的费率和价格。

(2)制定新的费率和价格。

四、索赔的支付

在工程师核实了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同期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之后,应根据合同规定决定承包商有权获得延期和附加金额。

五、有关合同被迫终止时结算与支付

(一)由于承包商的违约终止合同的结算和支付

(1)对合同终止时承包商已完工作的估价。

业主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后,工程师应尽快对合同终止日的工程、货物和承包商的文件的价值作出估价,并决定承包商所有应得的款项。

(2)终止后的支付。

终止通知生效后,业主可以:

1、要求索赔;

2、在确定施工、竣工和修补工程缺陷的费用、误期损害赔偿费及自己花费的所有其他费用之前,停止对承包商的一切支付;

3、从工程师估算的合同终止日承包商所有应得款项中扣除因承包违约对业主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费和完成工程所需的额外费用后,余额应支付给承包商。

(二)由于不可抗力而终止合同时的结算和付款

如果说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合同时,业主除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和价格向承包商支付在合同终止前尚未支付的已完工程量的费用外,还应支付以下几种费用:

(三)因业主违约终止合同的结算和支付

由于业主违约而终止合同时,业主对承包商的义务除与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合同时的付款条件一样外,还应再付给承包商由于该项合同终止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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