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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版范本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定义1.1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

(a)

(1)业主指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名的执行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2)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业主所接受,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3)分包人指承包人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名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分包人应是成建制的、与承包人无隶属关系且在经济是独立核算的独立法

人(单位)。

(4)监理工程师指业主为本合同目的委托的或指定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名。

(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第2.2款规定,指派常驻

现场的授权代表(简称:

总监代表)。

(6)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7)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

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b)

(1)合同指合同条款(通用和专用)、技术规、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投标书附录、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规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和在技术规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规程、标准,包括按第51条规定所作的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的修改或补充。

(3)图纸指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计算书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4)工程量清单指投标书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投标书附录指直接附在投标书(函)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

附录。

(6)投标书附表指投标书附录之外的编入第8篇所示格式的各种附表。

(7)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c)

(1)开工期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限。

(2)交工日期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发给的交工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3)工期指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从开工至交工的时间,均从投标书

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至交工证书上写明的交工日期止。

(d)

(1)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的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支付价格总额。

(2)保留金指业主根据第60.3款扣留的款额。

(3)中期支付证书指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4)最后支付证书指监理工程师按60.13款签发的支付证书。

(e)

(1)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指的设

备)。

(2)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3)合同工程或“合同段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围的全部工

 

程。

(4)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

(5)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6)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围的用地。

(7)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

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f)

(1)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2)国家指中华人民国

(3)书面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传真、电报和电子。

标题和边注1.2本合同条款中标题和边注不应视为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边注。

书面通知1.3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扭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

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作出决定、

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时间。

 

二、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2.1(a)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

职责。

(b)各级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业主的专门批准;

(1)根据第4.1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非重要单位工程部分;

(2)确定第12.2款项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41.40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4)决定第44条项下的工程延期(具体授权批准的天数可在专用条款中

 

规定并以此为准);

(5)审查批准技术规(规格)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51.1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5%或累计变更超过了原总合同价的3%;如在《监理服务合同》中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7)确定第53.5款项下的索赔额;

(8)按照第58条决定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

(9)根据第59条确定指定分包人。

(c)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业主的批准的情况下

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报业主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d)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

的任何义务。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2.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

任命,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按第2.3款委托给他的职责与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权限的委托2.3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委托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合同授予总监理工程师手职责与职权,并可以随时撤回此委托。

这种委托和撤回委托必须写成书面文件,且在向业主和承包人各送一份副本后生效。

总监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函电等,都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同等有效。

各级监理人员的任命2.4监理机构可根据不同的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地理条件及合同段大小按一级、两级或三级设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可任何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或各合同段驻地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将上述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围及时通知业主和承包人。

各级驻地与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授权围,按合同规定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与费用控制职责,可以为此发出指示,这些指示均应视为是总

 

监理工程师或总临代表发出的。

书面指令2.5各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

由于某种原因,

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

师应以书面确认上述口头指令。

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令的3天,

未收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上

述口头指令。

如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的3天之没有以书面形

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

监理工程师秉公办事2.6监理工程师在按本合同要求作出决定、同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作价),或处理涉及业主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该根据合同条款规定,考虑各方情况,实事公正地作出判断并经受检查。

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三、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转让3.1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否则将按63条承包人违约处理。

分包4.1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主体和重要的单位工程不准分包。

分包人应具

有相应资质条件;分包部分不能超过总工程量的30%,且不允许再次分包。

分包中不准压低单价,分包管理费视工程情况限制在分包合同价的2%-3%之间。

分包协议书,包括工程量清单应报监理工程师核备。

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他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

业主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对于提供劳务的自然人或由企业法人提供的劳务合作,虽不要求承包人取得上述批准,但承包人应将劳务协议(含支付条款)报监理工程师备案,监理工程师对此有权进行核查。

劳务合作应防止由包工包揽,劳务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证上岗。

 

不允许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

不得向个人分包。

一经查出,按

63.1款

承包人违约处理。

 

四、合同文件

 

法律5.1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5.2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出现含糊为清,应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地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和投标附录;

(d)合同专用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e)合同通用条款;

(f)技术规(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g)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h)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I)投标书附表;

(j)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6.1监理工程师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后14

天,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上述图纸、技术规和其他技术资料,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工程进度受影响6.2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如未在合理的时间发出为施工所需要的详细或补充的图纸或发出了不适合的图纸或指示,因此可能影

 

响了工程计划而延误工期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业主,提出所必需的详图或补充、更正图纸或指示,需要的时间和理由,以及说明由于上述图纸可指示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图纸或指示延误和延误造成的费用6.3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未曾或未能按照第6.2款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向承包人发出按其通知中要求的所需的详图或补充、更正的图纸或指示,且实际上造成了工程进度的拖延以致或能产生的费用增加,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应确定:

(a)根据第44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

(b)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如果发生)。

并将上述确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承包人未能提交相关图纸6.4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交

他应该提交的有关图纸、现场实测数据或其他技术资料而使监理工程师未能在

合理时间发出上述6.2款所要求的图纸或指示,则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上述第6.3款规定作出确定时应视具体情况考虑这引起因素。

临时工程图纸6.5当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监理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补充图纸和指示7.1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7.2为使6.1款所述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

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或现场具体地形或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

局部变更,或因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该部分

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

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工程师批准。

此类图纸应按监

理工程师真凭实据格式和图幅绘制。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

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

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程师

应在7天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批准不影响责任7.3监理工程师根据第7.2款规定作出的批准,不应解

 

除承包人对合同所负的责任。

 

五、一般义务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8.1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设施图设计(如有),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

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此,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具体做到:

(a)建立质量责任制。

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兼职质量员,明确各级责任。

开工前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分项施工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作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

(b)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严格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师开工前必须按合同要求执行先试验再铺开的程序,开工前必须按技术规向监理工程师报送试验报告(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准备、质保措施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能铺开施工。

(c)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d)必须完备检验手段,要根据技术规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要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要加强标

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e)要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8.2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

 

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承包人对于不是由他负责的永久工程的设计和技术规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局部永久工程由承包人做施工图设施,则尽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永久工程负责。

合同文件中的差错8.3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业决定,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合同协议书9.1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必要时可作修改。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履约担保10.1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并在签订合同协议

书之前,应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担保金额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

履约担保采用履约银行保函的形式,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或业主事先同意的格式,由投标人从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

保函的正本由业主保存。

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10.2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

在根据第48.1款规定发出交工证书后,业主就不应对

本担保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此担保应在上述交工证书发出后的14天退还给承包人。

参考资料11.1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根据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所

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等资料汇编一册“参考资料”,作为附卷同

招标文件一起发行但不构成合同文件。

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上

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人则应对他自已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或推论负责。

现场考察11.2应认为,承包人在送交投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以查明以下方面:

(a)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

(b)水文和气候条件;

(c)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

 

料采购和加工;

(d)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

(e)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f)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

要资料;因此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业主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2.1应该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

和完备的。

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定金额围的意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12.2在施工期间,除现场异常气候条件按44.1(c)款处理外、承包人如果遇到凭其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并已实际造成影响工期和增加费用时,承包人应立即就此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业主。

监理工程师收到该通知后,如经查明属实,确认该障碍或条件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的,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应确定:

(a)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

(b)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并将上述确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但是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发生之前,监理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在没有监理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而恰

当的措施,并事后为监理工程师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就上述(a)(b)作出确定

 

时,也应考虑予以适量补偿。

工作符合合同要求13.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

承包人应该严格遵守与招待监理工程师就有关本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

工程进度计划的提交14.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

到该计划后的14天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14.2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三个

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且一个月的25日前提

交给监理工程师。

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

度不符合按14.1款已同意的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每1个月提交

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竣工。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14天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

规定的工期完成。

年度施工计划的提交14.3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工

程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容符合工程师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供审查。

该计划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

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合同用款计划的提交14.4承包人应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按投标书附表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工程师查阅。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

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未解除承包人的义务或责任14.5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或年度施工计划,或合同用款计划,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管理15.1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

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

如果需要更换投标书附表所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事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业主的同意。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业主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尽快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委派一名业主

与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否则将按第

63.1

款视为

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15.2

承包人应使合同文件中投标书附表表

3所列的

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

63.1

款视为

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的职工16.1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下述人员:

(a)按投标书附表中所报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和管理人员。

未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

需替换,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b)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以

(c)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

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遗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

工程师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

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

业主。

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16.2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

雇用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

上述撤换的员

 

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

施工定线与放样17.1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通知书14天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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