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942583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X 页数:45 大小:106.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45页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45页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45页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45页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45页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45页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45页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45页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45页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45页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45页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45页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45页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45页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45页
亲,该文档总共4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4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docx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指南

附件:

电解金属锰企业环境监察工作指南

为规范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的环境监察工作,实现电解金属锰行业环境监管的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提高电解金属锰行业的污染防治水平和环境管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内容主要包括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环境监察工作的监察依据、术语和定义、监察程序、监察内容及视情处理等方面。

有关专项监察可根据专项工作的要求适当选择监察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辖区内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项政策及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

2.监察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8《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2.9《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2.10《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2.1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2.1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2.13《防止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

2.1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

2.15《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

2.16《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2.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2.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2.1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2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2.23《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2007)

2.2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

2.25《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第13号)

2.26《清洁生产标准电解锰行业》(HJ/T357-2007)

2.27《电解金属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63号)

2.28其他有关法规、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电解金属锰

电解金属锰是用锰矿石经酸浸出获得锰盐,再送电解槽电解析出的单质金属。

外观似铁,呈不规则片状,质坚而脆,一面光亮,一面粗糙,为银白色到褐色,加工为粉末后呈银灰色;在空气中易氧化,遇稀酸时溶解并置换出氢,在略高于室温时,可分解水而放出氢气。

3.2湿法冶炼

湿法冶炼是指利用某种溶剂,借助氧化、还原、中和、水解及络合等化学反应,对原料中的金属进行提取和分离的冶金过程,又称水法冶金。

3.3化合

化合是指电解金属锰生产过程中的矿石浸出、除铁、中和、除重金属等工艺过程。

3.4电解

电解是指将电流通过电解质溶液或熔融态物质(又称电解液),在阴极和阳极上引起氧化还原反应的过程。

3.5循环冷却水

循环冷却水是指用以降低被冷却对象温度的水,经换热而返回冷却构筑物温度,并经必要的处理后,再循环用的冷却水。

3.6铬渣

铬渣主要是指含六价铬的废渣,属于重金属危险废物。

六价铬易溶且不稳定,具有强氧化性毒性,溶出渗入地下水或进入地表水体,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3.7锰渣库

锰渣库是指用于专门存放锰矿石湿法冶炼提取电解金属锰后产生的废物的渣库,锰渣库属于尾矿库。

4.监察程序

4.1前期准备

收集有关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类环保标准;辖区内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数量、地理位置、基本工艺、生产规模、群众投诉等;拟检查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排污申报、排污收费,以及现场检查记录、环境违法问题处理历史记录等基本环境管理信息。

统筹安排现场执法需要的调查取证装备、交通设备等。

学习变压器及电解车间安全防护知识,准备绝缘鞋子等安全防护装备。

4.2制定计划

根据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因地制宜,制定监察计划,确定监察重点。

需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联合监察的,联系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任务。

4.3现场检查

现场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应当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如下资料并认真查阅:

企业的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等企业生产管理的基本信息资料;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审批文件、“三同时”验收报告及审批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资料、排污费缴纳单据、在线监测数据报表等环境管理基本资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环保设施运行规程等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基本资料。

根据企业厂区布局、生产工艺流程、重点产污节点等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检查路线,检查全部的生产车间、污染防治和应急防控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填写《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环境监察单》(见附2),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4.4调查取证

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并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地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

4.5视情处理

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视情进行现场处理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法定职责,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4.6监督执行

对处理决定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或后督察,检查企业对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确保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4.7总结归档

编写总结报告,对查处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字材料及音像资料,及时分类归档。

5.监察内容

5.1产业政策合规性监察

5.1.1生产规模

2008年3月1日以后审批的项目,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规模必须10000吨/年以上,企业总生产规模必须达到30000吨/年以上。

现有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生产能力4000吨/年及以下的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必须依法淘汰。

5.1.2化合槽有效容积测算

2008年3月1日以后审批的项目,化合槽有效容积必须大于250m3。

现有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化合槽有效容积150m3以下的,必须依法淘汰。

5.1.3变压器校核企业生产能力

变压器功率实际输出能力达到6000-8000KVA基本对应年产1万吨电解金属锰。

5.2选址合理性监察

5.2.1环境敏感区判断

禁止位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城镇人口集中区域、疗养院周边1公里范围等环境敏感区。

5.2.2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卫生防护距离或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

5.2.3锰渣场选址

锰渣场选址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II类场选址要求。

5.2.4铬渣场选址

铬渣场内临时贮存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5.3建设项目管理监察

5.3.1环评制度执行

新建、改建和扩建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批手续齐全。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应与环评报告或环评审批等文件一致。

如有变更,应当重新履行环评手续。

2008年3月1日以后的新建和改扩建电解金属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类别、等级和环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应当合法合规。

5.3.2“三同时”制度执行

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齐全,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5.3.3试生产管理

已进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并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试生产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5.4生产现场监察

5.4.1厂区环境综合管理

厂区道路应当经过硬化处理。

实现雨污分流、循环水和污水分流、污污分流。

污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污水管线设置清晰。

生产过程中严禁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5.4.2锰矿石堆场和制粉车间

5.4.2.1锰矿石堆场管理

严禁锰矿石露天堆放,堆场要采取防雨淋、防扬散等措施,矿堆防雨棚面积应当超出矿堆边界1米以上,堆场周围设置不低于1米的围墙。

5.4.2.2粉尘污染控制

制粉车间设有除尘设备,其处理能力要与生产能力相匹配,除尘设施应当运行正常,粉尘达标排放。

5.4.2.3锰粉管理

制好的锰粉规范贮存在密闭的锰粉仓库,对未建有制粉车间的企业,所有锰粉必须贮存在密闭库。

5.4.3化合车间

5.4.3.1粉尘污染控制

投料时应当尽量避免出现粉尘逸散。

在投料、输送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尽量采取密闭输投料。

5.4.3.2酸雾污染控制

应当建有与生产能力配套的酸雾处理设施,使用合格的碱液进行喷淋处理。

5.4.3.3水污染控制

车间冲洗水应完全收集后进入废水处理站,化合操作时出现覆桶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化合液溢出车间。

5.4.4压滤车间

应当严格控制冲洗水量。

压滤车间不得设立冲洗水管,严禁用水直接冲压滤机、滤布、地面,经压滤机压滤过后的废渣含水率不得大于30%,对于渣场坡度较小的企业,应当采用机械设备清渣,严禁直接用水冲刷。

5.4.5电解车间

5.4.5.1用水量控制

应当严格控制用水量。

所有用水终端应当装有水表,并保证水表显示正常,做好记录。

冲洗极板应当使用高压水枪。

5.4.5.2废水分类收集及处理

各类废水管道不得交集汇合,含锰与含铬废水应分类收集,严禁交叉污染。

所有废水收集渠道应畅通,防止因管道破裂、损坏等造成废水滴漏和溢出。

含铬废水要建有稳定达标的处理设施,并且在车间排放口做到达标排放,其他生产废水全部进废水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5.4.5.3抛光废液污染控制

抛光废液要全部进行收集处理,对弃置不用的分支管道,应当督促企业立即拆除。

5.4.5.4冷却水管理

冷却水必须循环使用不外排,应当避免阳极液等进入循环水中。

5.5环境保护设施监察

5.5.1废水处理站

5.5.1.1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

检查含铬废水、综合废水等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含铬废水处理后产生的铬渣及时转移到专门的铬渣贮存池内存放,转移过程中无洒落现象。

5.5.1.2废水处理台账管理

检查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药品使用记录,环保设备运行及维修记录等;

5.5.1.3排污口和自动监控装置建设及运行

排污口设置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流量计、六价铬、总锰、pH、悬浮物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控装置运行正常。

5.5.1.4冷却塔运行

冷却塔正常运行,冷却水循环池无渗漏现象,无冷却水溅滴出池外现象等。

5.5.2固体废物堆放场所

5.5.2.1阳极渣库环境管理

阳极渣库底部及周围必须采取防渗措施,顶部要有防雨棚,并超出堆场边界1米以上。

5.5.2.2铬渣环境管理

含铬废水处理后产生的铬渣属于危险废物,应当存放于采取防渗防流失措施的铬渣贮存池,设置警识标志,有专人管理,铬渣贮存池容积不得小于10m3/万吨产品。

企业应当严格的对铬渣产生量、储存量、转移量进行记录,严禁将铬渣堆放至锰渣场,应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5.5.2.3锰渣库环境管理

检查渣场进渣量记录情况。

锰渣运输车辆应当密封运输,防止运输过程的洒落。

运输车辆驶离压滤车间门前,应用清洗过渡带清洗轮胎。

渣场应当修建围栏,设置警示标识。

渣场必须修建渣场外截洪沟、导流渠。

渣场下游应当建有防渗功能的渗滤液收集装置,收集后的渗滤液应进入处理站处理或就地处理达标排放。

渣场底部有涵洞经过的企业,必须将渗滤废液单独收集、实现清污分流,并进行回收处理。

渣场下游要设置水质监测井,对渣场要定期进行地下水监测,对发现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渣场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

渣场内不得有积水,若出现积水,企业应当增设导排设施,将积水引至废水处理站处理。

渣场堆渣量不得超出设计容量,督促企业对已超容的部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位于地表水体附近且污染整治无望的渣场要及时进行封场。

5.6环境应急设施监察

5.6.1液氨和硫酸贮罐等应急设施

液氨、硫酸等贮罐周围应当建有围堰,围堰高度要满足应急要求。

液氨贮罐区应设有自动报警装置及喷淋装置,并保证各设施即开即用,运行正常。

贮罐顶棚及支架必须采用防火材料,对使用木质结构的企业,督促其更换。

5.6.2应急事故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设施

初期雨水应经过收集入池,企业应当及时处理雨水收集池内废水,并确保收集池在雨天有足够的收集容量。

为预防危化品泄露事故,企业应设置事故应急池,检查由围堰出口至事故应急池之间的管道是否畅通。

5.6.3企业应急预案和应急物资管理

企业应当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具有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更新完善,定期进行环境事故应急演练,督促企业配备各项应急物资,查看贮存情况。

5.7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监察

5.7.1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企业应当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尾矿库环境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台账制度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将上述制度上墙。

5.7.2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

企业应当明确设置专门的内部环保管理机构,建立企业领导、环境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和车间环保员组成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定期不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专题研究解决企业的环境问题,共同做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废气、废水等处理设施必须配备保证其正常运行的足够操作人员,设立能够监测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室,配备化验人员。

5.8基本环境管理制度监察

5.8.1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执行

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5.8.2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5.8.3排污收费制度执行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5.9周边居民调查走访

了解企业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环境问题对附近居民生活造成的影响,对居民提出的意见进行判断筛选后反馈于监察报告的整改意见中,以进一步落实整改。

6.视情处理

6.1现场处理

发现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生产过程有跑、冒、滴、漏现象,冲洗用水控制异常等行为,要现场责令改正,企业违法行为属环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范围的,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范围的,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一般程序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6.2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内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根据《环境违法认定和处理处罚条款》(附3),提出处理处罚建议,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环境监察机构,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做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具体形式有:

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治理;责令限期办理或补办手续;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6.3环保系统内部移交移送

由上级环保部门管辖的建设项目,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将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6.4部门间或向政府移交移送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发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需淘汰关停的,移送经济主管部门。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附1:

电解金属锰行业及电解锰企业生产工艺简介

一、行业概况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电解锰生产第一大国,电解锰产能和产量均占到全球97%以上。

我国电解锰生产企业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极低、缺乏规模经济效应。

截止到2009年10月,全国电解锰企业产能超过5万吨的仅5家,超过3万吨的仅10家,半数以上是产能低于5000吨及以下的企业。

我国电解锰企业分布在湖南、广西、重庆、贵州、湖北、宁夏和四川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集中在湖南、重庆、贵州三省市交界地区(俗称“锰三角”),广西、宁夏近几年产能增长迅速。

二、生产工艺和产污节点

目前,金属锰的生产以湿法冶炼技术最为成熟。

生产工艺流程和产污节点如下:

1.制粉车间

将矿坪中堆积的菱锰矿石送入雷蒙机破碎,再用球磨机制成100目左右的锰矿粉,供化合车间化合之用。

多数企业均有制粉车间,亦有少数企业直接从锰粉加工厂购买锰粉,因此无制粉车间。

在此过程中,产生粉尘、噪声环境污染。

图1电解金属锰生产工艺流程图

2.化合车间

包括浆化、浸出、氧化、中和的工艺流程。

有的企业设置了浆化桶,浆化后泵入化合桶中;也有企业未设置浆化工段,四个工艺流程均在化合桶内完成。

因大部分企业未采用自动密闭投料装置,化合过程中,将产生粉尘污染;加入硫酸时,将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气体,携带化合液逸出桶外,形成水雾状气体,即硫酸雾。

3.压滤车间

化合车间制好的合格浆液,泵送至压滤车间,经粗压和精压后,加入抗氧剂二氧化硒,制成合格液。

也有企业要经过反复三次压滤。

压滤后的滤渣即为锰渣。

多数企业的压滤房建在渣场高程以上,压滤后的渣直接进入渣场,由于使用年限过长,部分渣场坡度较小,因此,必须及时清理产生的滤渣,方可正常生产。

压滤车间未建于渣场之上的企业,则采用渣车运输锰渣至渣场堆放。

4.电解车间

主要包括电解、钝化、抛光、水洗、烘干、剥离、洗板等工艺流程。

极板出槽、剥离后洗板、清洗隔膜框布等过程中将产生含锰废水;钝化后洗板则产生含铬废水。

车间内设有分类收集管网,对各类废水进行收集后送废水处理站处理。

5.冷却水系统

合格浆液在电解槽内电解时将产生大量的热量,而电解锰的生产工艺要求槽温严格控制在47℃以下,因此,在电解槽周围布有冷却水管,对电解槽降温。

各企业的冷却水系统采用闭路循环。

配有冷却水循环池、冷却塔等设施。

附2:

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环境监察单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详细地址

邮编

组织机构代码

生产规模

联系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

在建项目进度

已建项目投产时间

监察人员姓名

监察时间

现场监察信息

类别

内容

判断依据

监察情况

产业

政策

合规性

企业总生产规模

2008年3月1日后审批项目,企业总生产规模>30000吨/年

单条生产线产量

2008年3月1日后审批项目,单条生产线规模>10000吨/年

现单条生产线<4000吨/年依法淘汰

化合槽有效容积

2008年3月1日后审批项目,化合槽有效容积>250m3

现化合槽有效容积<150m3依法淘汰

变压器型号和容量

变压器功率实际输出能力6000-8000KVA对应年产1万吨

选址

合理性

是否在环境敏感区

符合《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选址要求

卫生防护距离

符合环评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要求

锰渣场选址

符合《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II类场选址要求

铬渣场选址

铬渣场内临时贮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环评审批

环评审批手续符合规定

环评等级符合规定

生产规模、工艺等与环评批复一致

试生产管理

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批准试生产

试生产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同时验收

“三同时”验收合格

落实验收提出意见

厂区环境综合整治监察

雨污分流

雨污分流

循环水和污水分流

循环水和污水分流

含铬废水与其他废水分流

污水管线设置

污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管线清晰

跑冒滴漏

生产过程无跑、冒、滴、漏现象

车间地面三防、厂区道路硬化

车间地面有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

厂区道路经过硬化处理

锰矿石堆场和制粉车间

锰矿石堆场管理

堆场采取防雨淋、防扬散等措施

矿堆防雨棚面积超出矿堆边界1米以上

堆场周围设置不低于1米的围墙

粉尘污染控制

制粉车间设有除尘设备

除尘设施运行正常

粉尘达标排放

锰粉管理

所有锰粉贮存在密闭库

化合车间

粉尘污染控制

在投料、输送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酸雾污染控制

建有与生产能力配套的酸雾处理设施

使用合格的碱液进行喷淋处理

水污染控制

车间冲洗水能完全收集后进入废水处理站

出现覆桶时能防止化合液溢出车间

压滤车间

冲洗水量控制

严禁用水直接冲压滤机、滤布、地面

压滤过后的废渣含水率不得大于30%

渣场坡度较小的企业,采用机械设备清渣

电解车间

用水量控制

所有用水终端装有水表,水表显示正常

记录明晰,冲洗极板使用高压水枪

抛光废液污染控制

抛光废液要全部进行了收集处理

拆除弃置不用的分支管道

冷却水管理

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防止阳极液等进入循环水中

污染物排放合规性

废水分类处理情况

各类废水管道不交集汇合

废水收集渠道畅通

含锰及含铬废水分类收集,达标排放

含铬废水达标情况

建有污染治理设施

在车间达标排放(总铬<1.5mg/L,六价铬<0.5mg/L)

废水达标

全部进污染治理设施

稳定达标排放或全部回用

防止地下水污染

渣场下游设置水质监控井

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

停止使用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渣场,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

确未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应覆土、绿化

噪声达标

生产过程中噪声达标

环保设施运行

管理情况

废水进出水量、水质,药品使用记录齐全

环保设备运行及维修记录齐全

初次雨水收集

处理情况

初次雨水经收集入池

确保雨天的收集容量

固体废物堆放场所合规性

渣场管理情况

采取防渗处理

未超容量贮存

退役渣场覆土、压实并绿化

渣场周边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