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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础知识保代考试资料

掌握货币需求和货币需求量的概念,熟悉货币需求量的决定机制及相关理论。

货币需求理论:

(1)西方货币需求理论沿着货币持有动机和货币需求决定因素这一脉络,经历了传统货币数量学说、凯恩斯学派货币需求理论和货币学派理论的主流沿革。

(2)西方早期的货币需求理论为传统货币数量说,主要研究货币数量对物价水平和货币价值的影响。

代表性理论为:

费雪的现金交易数量说和剑桥学派的现金余额数量论。

两个理论的结论和方程式的形式基本相同,都认为货币数量决定物价水平。

但是,两者分析的出发点不同,费:

货币需求仅包括交易媒介的货币,剑:

货币需求是以人们手中保存的现金余额来表示,不仅包括交易媒介的货币,还包括贮藏货币;因此,前者注重的是货币的交易功能,关心的是社会公众使用货币的数量和速度。

后者强调的是货币的资产功能,把货币需求当成保存资产或财富的一种手段,因此,货币需求量决定于货币资产的边际收益和其他资产边际收益的比较;费:

重视影响交易的货币流通速度的金融和经济制度等技术因素;剑:

重视资产的选择,即持有货币的成本与满足程度之间的比较,强调人的主观意志及心理因素的作用,这一观点和方法对后来的各学派经济学家都影响很大。

传统货币数量说的缺陷是没有分析货币数量对产出量的影响,对影响货币持有量的效用和成本的因素没有详细分析。

(3)凯恩斯的流动性偏好货币需求理论,沿着现金余额分析的思路,同样从货币作为一种资产的角度开始分析,指出货币需求就是人们特定时期能够而且愿意持有的货币量,这种货币需求量的大小取决于流动性偏好心理。

而人们对流动性偏好来源于三种动机:

交易动机、预防动机、和投机动机。

这三种动机可归结为L1(交易动机)L2(投机动机),L1取决于收入,与收入成正比,L2取决于市场利率,与市场利率成反比。

由于短期内人们投机动机需求及不稳定,导致市场利率波动,进而影响投资,影响产出量和经济增长量。

凯恩斯的货币需求理论虽然弥补了传统货币数量说认为货币量不影响货币流通速度和产出量的理论局限,但由于过度强调需求管理而忽视了货币供给量变动对物价的影响。

此外凯恩斯的货币需求理论是短期分析,其中影响货币需求的收入和利率变量都是短期变量,进而得出货币需求是不稳定的结论。

(4)凯恩斯的货币需求理论的发展:

第一:

鲍莫尔对交易性货币需求的修正,深入分析了交易性货币需求与利率之间的关系;第二:

托宾对投机性货币需求的修正。

托宾讨论了在利率预期不确定前提下,作为风险回避者的投资者最优金融资产的组合,和人们的调整资产组合行为对货币投机需求的影响。

第三,新剑桥学派对凯恩斯货币需求动机理论的发展。

将凯恩斯的三大货币需求动机扩展为七个动机,将凯恩斯的三大货币需求动机具体化,并提出了公共权利动机,即政府实施扩张性需求政策所产生的扩张性货币需求动机。

(5)货币主义学派的现代货币数量论。

以弗里得曼为首的货币主义学派一方面采纳凯恩斯将货币作为一种资产的思想,采纳了相同的需求动机和影响因素的分析方法,并利用它把传统的货币数量论改写为货币需求函数,(公式);另一方面又基本肯定货币数量论的结论,即货币量的变动影响物价水平。

但由于其把凯恩斯的短期分析变为长期分析,提出了有别于凯恩斯短期收入变量的恒久收入变量,并认为恒久收入是一个稳定的变量,同时用实证分析指出货币需求对利率缺乏弹性,从而其重要结论是,因为影响货币需求的各因素是稳定的变量,所以,货币需求是一个稳定的函数。

既然货币需求是稳定的,中央银行就能够客观准确地制定货币供应量增长目标,实施稳定的货币政策。

他反对凯恩斯需求管理的政策主张,将管理的重点放在货币供给上,通过控制货币供给量使供给与需求相一致,以保证经济的稳定发展,控制通货膨胀。

掌握货币供给和货币供应量的概念,我国的货币层次划分

我国货币供应量层次:

M0:

流通中现金(货币供应量统计的机构范围之外的现金发行)

M1:

M0+企业存款(企业存款扣除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农村存款+信用卡类存款(个人持有)

M2:

M1+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存款中具有定期性质的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外币存款+信托类存款

M3:

M2+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

M1,即狭义货币;M2,即广义货币;M2-M1即准货币。

1994年后,随着股票市场的迅速发展,新股申购资金对货币供应量统计产生了显著影响。

2001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统计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将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计入M2。

2002年年初,随着金融统计机构范围的拓展,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统计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按照目前中国各层次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原则,将在中国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资财务公司以及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有关的人民币存款业务,分别计入不同层次的货币供应量。

货币均衡的概念,货币失衡的两种状况,通货膨胀的定义。

熟悉通货膨胀的类型和原因,消费价格指数的概念,通货紧缩的概念,当前全球通货膨胀情况。

1、通货膨胀:

一定时期内一般物价水平的持续上涨现象

2、通货膨胀类型:

需求拉上型、成本推进行、混合型、结构性

3、消费价格指数:

又称零售物价指数,是衡量城市家庭和个人消费的商品和劳务价格变化的指标。

掌握存款乘数、货币乘数、原始存款、派生存款、基础货币的基本含义。

熟悉存款货币创造的过程。

1、存款乘数代表的是每1元的准备金变动所引起的银行系统总存款额的变动。

2、货币乘数代表的是每1元基础货币的变动所能够引起的货币供给的变动。

货币乘数的大小取决于下述因素:

(1)支票存款法定准备金率

(2)非交易存款法定准备金率

(3)银行超额准备金率

(4)流通中现金与支票存款的比率

(5)非交易存款与支票存款的比率

货币供给主要是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公众三者共同决定的,同时,还受到预算赤字、外汇市场等方面的间接影响。

3、基础货币:

中央银行所发行的现金货币以及对各商业银行负债的总和。

4、原始存款,是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现金存款以及从中央银行获得的再贴现及再贷款资金形成的存款

5、派生存款,是指由银行的贷款和投资活动而衍生出来的存款

掌握我国金融机构的种类,中央银行的类型和职能。

熟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历史沿革、主要职责和组织机构特点。

1、金融机构种类:

金融监管机构:

一行三会

经营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信用合作机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2、中央银行种类:

单一制中央银行、复合制中央银行、跨国中央银行、准中央银行;

3、中央银行职能:

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4、中国人民银行:

(1)历史沿革:

1948年12月1日成立,1984年前,中国人民银行职能既包括中央银行职能,又包括商业银行职能,198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依次成立四大专业银行。

1995年3月18日,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

(2)主要职责:

①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币值稳定

②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银监会)

③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④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⑤经理国库和负责金融统计业务

⑥代表我国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注:

当前人民银行职责: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组织机构特点:

1998年,改革为大区行管理体制,9个跨省(区)分行,2个营业管理部(北京、重庆),在分行所在地以外的省会城市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计划单列市设立中心支行。

5、国家外汇管理局

(1)历史沿革:

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与中国银行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直属国务院领导,由人民银行代管;1982年12月与中国银行分开,称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1993年4月,归人民银行领导。

(2)主要职责

①负责国际收支的统计与管理

②负责外汇市场的管理

③负责外汇外债管理

④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受人民银行委托)

6、银监会历史沿革及主要职责,2003年4月成立,主要职责

(1)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7、保监会历史沿革及主要职责:

从中国人民银行职能分立出来,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保监会,专司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保监会主要职责

(1)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制定、修改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3)监督、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8、证监会

(1)历史沿革:

1992年10月成立,现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专司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职能

(2)主要职责

①起草证券、期货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②统一监管证券、期货机构

③负责对有价证券发行的管理

④负责对上市公司及其信息披露的监管

掌握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基础货币的概念和运用,中央银行体制下货币创造的机制。

基础货币指起创造存款货币作用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与流通于银行体系之外的通货这两者的总和。

中央银行的业务特点:

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具有相对独立性

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

资产

负债

贴现和放款

政府债券和财政借款

外汇和黄金储备

其他资产

流通中通货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

国库及公共机构存款

其他负债和资本项目

合计

合计

掌握我国商业银行的性质、特征、构成类型和组织机构。

1、我国商业银行性质:

是以经营存放款,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

2、商业银行特征:

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

3、构成类型:

国有独资、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

4、组织机构

(1)总分行制,对外是一个独立法人,不得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分行之间不应有相互存贷的市场交易行为,不能变成多极法人制的银行集团。

(2)分支机构设立的限制:

人行批准;不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总行按规定营运资金,总行拨付综合不超过其资本金的60%。

(3)城市商业银行的设立都是按照城市划分。

(4)授权授信制度,1998年,改变过去按照行政级别确定贷款权限的做法。

掌握我国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和信用合作组织等金融机构的概念、特征、分类和业务范围。

政策性银行:

由政府创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许的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

我国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保险公司:

四大功能:

承担国家财政后备范围以外的损失补偿;聚集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增强对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为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提供经济保障。

经营原则:

大数法则和概率论所确定的原则。

业务按保障范围划分:

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人身保险。

信托投资公司:

本质: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不得从事的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可以经营的业务:

受托经营等共九项

金融租赁公司:

(1)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3)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3)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4)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5)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6)同业拆借;

 (7)向金融机构借款;

 (8)境外外汇借款;

 (9)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10)经济咨询;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10)从事同业拆借;

具备以下条件:

(1)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3)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4)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5)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从事下列业务:

(1)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2)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3)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4)有价证券投资;

(5)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邮政储蓄银行:

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信用合作组织:

城市信用社的主要业务:

吸收社员存款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限额以下的非社员的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票据贴现;代收代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农村信用社的业务:

个人储蓄;农户、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经济组织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代理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买卖政府债券。

掌握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批条件、市场准入,熟悉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发展与监管。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

  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金融机构;

  

(二)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三)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五)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二)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三)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

  

(二)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三)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五)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熟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组建背景、目的、性质及其管理体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组建目的:

(1)改善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

(2)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3)通过债转股,帮助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资金来源

(1)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相应的银行发行金融债券

税收政策

(1)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费

(2)免交在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款

熟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

商业银行可以代理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在销售期安排、服务费率标准、参与基金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不得以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申请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从商业银行总体风险监管的角度,审查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可以对外投资的监管意见。

经中国银监会出具同意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意见的商业银行,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批。

掌握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和资本的构成,银行账户、票据、银行卡的概念、分类,资金结算的方式,我国商业银行主要贷款分类、期限及利率,按风险程度对贷款进行的分类。

商业银行主要资产:

准备金、收款过程中现金、同业存款、贴现、证券投资、贷款及其他资产。

商业银行主要负债:

(1)存款;

(2)同业拆借;

(3)向央行负债(再贴现和直接贷款)

(4)其他负债(回购、发行金融债券、结算过程中短期资金占用、国际国币市场借款)

商业银行资本构成:

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储备。

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单位的主要结算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开户单位的工资、资金等现金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

用于办理借款转存、支付及归还借款的款项转入,不能支取现金,借款清偿后即应销户

(3)临时存款账户:

企业异地产品展销、临时性采购

(4)专用存款账户:

因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或办理信托、政策性房地产开发、信用卡等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销货款不得进入,不得支取现金

票据:

银行汇票:

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商业汇票:

适用于企业单位先发货后付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可用以申请贴现(同城或异地)

银行本票:

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转账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支票:

可用于支取现金和转账,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款项结算

银行卡

概念:

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三类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分类:

人民币卡和外币卡;单位卡和个人卡;磁条卡和芯片卡;金卡和普通卡;主卡和普通卡;信用卡和借记卡

资金结算的方式

现金结算

非现金结算

(1)汇兑:

异地汇划资金

(2)托收承付:

销货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起点为1万元

(3)委托收款:

包括在同城范围内,收取水电、邮电和电话费等

(4)信用证:

买方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证,在卖方向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中所规定单据的前提下,开证行保证付款的一种书面承诺

贷款分类

按照发放贷款时银行是否承担本息收回的责任大小: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按照期限划分:

短期贷款:

主要为6个月和1年两个期限档次,流动资金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5年以上),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技术发行贷款和房地产贷款

按照贷款发放时有无担保品: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票据贴现

按贷款风险程度:

正常贷款,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关注贷款,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贷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熟悉商业银行的成本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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