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进口废钢铁集装箱装检验检疫监督作业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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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进口废钢铁集装箱装检验检疫监督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进口废钢铁的检验检疫把关,防止境外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钢铁造成的环境污染,防止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物质及有害生物传入国门,保证工作质量,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7204.1000.00、7204.2100.00、7204.2900.00、7204.3000.00、7204.4100.00、7204.4900.90、7204.5000.00的集装箱装运进口废钢铁的检验检疫工作。

3职责

3.1福建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检监处)主管辖区进口废钢铁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3.2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进口废钢铁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3.3认可的检测机构负责相关分支机构委托的实验室检测。

4.风险信息的收集

4.1根据《工矿产品风险分析工作规则》要求,分支机构负责收集进口废钢铁有关的风险信息,并进行筛选汇总,经货物施检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上报检监处。

4.2风险信息的收集应是实时和动态的,分支机构施检科室应实时收集对该货物风险评估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货物涉及国内外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项目和要求;货物及其境外供货企业或国内收货人受预警的信息;检验检疫和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信息等。

特别是在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风险预警情况下,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形成书面材料逐级报告。

4.3风险信息记录的管理。

各种风险信息收集工作应做好记录,以确保原始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妥善保管。

施检部门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保存期二年。

5.检验监管程序

5.1施检部门接单

施检部门应及时签收检务部门传递来的《入境货物报检单》及所附单证、CIQ2000系统以及进口废料电子监管系统的电子单。

5.2施检部门审单

5.2.1重点审核《装运前检验证书》、《固体进口废物许可证》,

《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境外供货商登记证书》,同时核对合同、发票、提单等随附单证。

5.2.2发现随附单证不完整的,可退回检务部门或与报检人联系进行补充。

5.2.3对审核过程中存有疑问的单证,应进行查证确认,确有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3检验检疫方式和要求

5.3.1查验地点:

在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共同认可的专用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场地进行。

5.3.2查验人员:

具备相应资质、持废物原料现场查验上岗证。

5.3.3查验制度:

随机派单和双岗制查验。

5.3.4查验要求:

批批检验检疫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5.3.5进口废钢铁检验检疫项目包括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安全项目检验、品质检验等。

5.3.6环保、安全、卫生项目检验检疫应在口岸完成。

品质、重量项目无法在口岸进行检验的,报请上级领导批准后可移至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5.4货物的卫生处理

5.4.1检务部门接受报检后,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对货物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5.4.2检务部门开具《卫生除害处理委托书》,通知卫生除害处理部门对该批货物实施卫生处理。

5.4.3施检部门审核卫生除害处理部门提交的《卫生除害处理计划书》,必要时对卫生除害处理操作过程实施监管。

5.4.4施检部门收集《卫生除害处理现场作业记录单》并交检务部门归档。

5.5需查验货物的确认

5.5.1检验批的确定:

一次报检的同一份运单(提单)和(或)同一份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货物为一检验批。

5.5.2查验比例

5.5.2.1有《装运前检验证书》的需查验货物按照电子监管系统指定的箱号(开箱比例不少于50%,掏箱比例不少于10%)进行开箱和掏箱查验,施检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扩大查验规模。

5.5.2.2无《装运前检验证书》的实施100%掏箱查验。

5.5.2.3对于《警示通报》或其他国家局、省局文件有具体规定的需查验货物,其查验比例按照具体文件要求执行。

5.6现场检验检疫

警示:

现场开箱、掏箱等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安全。

遇到威胁到现场检验检疫人员的安全、健康的情形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停止检验检疫,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5.6.1按SN0570实施集装箱装运货物的放射性检测。

如发现放射性废物,应立即隔离现场,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环保部门处理。

5.6.2与海关人员同时到达现场共同查验,签封由海关启封。

若海关采用机检放行,人员不到现场查验的,应要求货主或代理人持有效的海关放行凭证,检验检疫机构确认后方可实施开箱查验。

5.6.3发现未经许可擅自开箱的,应立即暂停现场查验,进行拍照取证并施加封识,然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5.6.4开箱前,核对集装箱箱号、封识是否与有关单证相符,观察集装箱外观是否正常,有无破损、膨胀等情况。

重点核对是否与《装运前检验证书》中所列相符。

发现无封识或封识与《装运前检验证书》不符的,现场拍照取证并询问货主(代理)以了解具体情况,然后请示上级领导是否暂停查验或将货物全数掏出查验。

5.6.5开箱前,查看箱门是否贴有“卫生/除害开箱注意事项”标志,并确认卫生处理已达到规定时间,然后才能开箱。

5.6.6安全环保项目查验:

5.6.6.1开箱查验:

对于需要开箱查验的货物,按照指定箱号开箱查验,对箱内货物实施感官检验,核对到货是否与申请单证一致。

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时,应立即停止现场查验,及时汇报给上级领导并等候处理。

对发现有根据GB5085.3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的可疑物时,应按照SN1791.4规定的抽样标准送实验室鉴定,并按GB5085.3、GB/T15555进行检测。

若目测发现货物中的一般夹杂物和限制夹杂物的比例较高并可能超过GB16487.6规定的限值时,应对查验的货物全数掏出检验。

5.6.6.2掏箱查验:

对于需要掏箱查验的货物,按照指定箱号掏箱查验,对掏出货物实施感官检验,核对到货是否与申请单证一致。

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时,应立即停止现场查验,及时汇报给上级领导并等候处理。

对发现有根据GB5085.3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的可疑物时,应按照SN1791.4规定的抽样标准送实验室鉴定,并按GB5085.3、GB/T15555进行检测。

若目测发现货物中的一般夹杂物和限制夹杂物的比例较高并可能超过GB16487.6规定的限值时,应按SN1791.4的规定对掏箱查验货物实施抽样分拣检验,根据需要也可实施全数分拣检验。

5.6.7品质检验:

分别按照相应标准及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对成分无法确定应抽样并送实验室检测。

5.6.8重量检验:

按照《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废钢铁的重量鉴定可采用监督衡重加抽查衡重的模式或抽样衡重的模式,根据特殊需要可以采用全部衡重模式。

5.6.9卫生检疫:

按照SN/T1254实施。

5.6.10动植物检疫: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检查货物是否存在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物尸体及土壤。

5.6.11查验过程要进行全程拍照,须对每个查验的集装箱进行拍照。

拍照时注意体现出箱内货物装载情况和掏出的货物整体情况。

相片应专门存档。

5.6.12将检验检疫中发现的情况真实、完整地填写在原始记录上。

必要时原始记录应包括货物现场情况的影音资料。

5.6.13现场发现无法判断情况的处理:

以“问答书”(即《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工作请示单》)形式上报省局主管处室。

5.6.14对已判定安全环保不合格的,查验记录应请收货人签字确认;出现收货人拒绝签字等情况的,应在查验记录上备注说明。

5.6.15查验完毕后,要与海关共同监督把货物装回箱内,一般由海关施加关封,必要时也要施加检验检疫封识。

5.6.16现场发现疫情的处理

5.6.16.1对于一般性活体病媒昆虫、杂草、少量土壤,按有关规定检疫处理,符合要求后予以放行。

必要时采集样品进行检测。

5.6.16.2对于啮齿类动物,发现后应立即暂时封存全批货物,把检获的动物送有关实验室检测,并按有关规定检疫处理,符合要求后予以放行。

5.7检验检疫结果评定

5.7.1安全、卫生、环保:

不符合本指导书第4部分检验检疫依据中有关安全卫生环保项目规定的进口货物,判为不合格。

5.7.2品质、重量:

不符合相应标准及贸易合同要求,判为不合格。

5.8出具检验检疫证单及归档

5.8.1经检验检疫合格、未发现不符合环保要求并且品质、重量合格的,施检部门完成电子监管系统结果登记和CIQ结果登记,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初稿并经三级核签后将电子单和物理单提交给检务部门。

5.8.2检务部门根据施检部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入境货物通关单》的初稿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正本

并归档。

《入境货物通关单》备注栏内应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注明“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准予加工使用”。

5.8.3环保、品质、重量不合格的,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证书》的检验结果应填写抽样依据及过程、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和评定意见。

其中环保不合格的还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注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对进口(填写废物原料名称)检验检疫,因其不符合(填写相关环控标准名全称),须移交海关处理,特此通知。

5.8.4发现疫情,需要二次卫生除害处理的,施检部门再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5.9不合格情况的处理

5.9.1环保不合格的,24小时内要以《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情况报告单》上报省局主管处室并根据《福建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业务特事处置报告制度》上报给主管领导。

应及时将把《检验证书》副本送交当地海关和环保部门依法处理并按照《关于加强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后续监管的通知》要求进行对环保不合格货物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建立相关档案。

对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后,半年内仍未作退运处理或确实无法退运而在国内处置的进口废物原料,应及时填写《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国内处置结果信息表》报送省局。

5.9.2经检疫发现携带活体病媒昆虫及土壤、杂草、啮齿动物和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按规定对货物作除害、退运或销毁处理。

按规定填写《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携带媒介生物监测记录表》和《进境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报告表》,及时上报

6.相关文件

《福建检验检疫局工矿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闽检检〔2004〕120号)

《福建检验检疫局关于在进出口工矿产品中全面实施“检验监管模式体系”的意见》(闽检检〔2003〕30号)(简称《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境集装箱场站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检检函〔2008〕219号)

《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口工业品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检检〔2007〕132号)

《关于印发<福建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业务特事处置报告制度>的通知》(闽检法〔2007〕1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

《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629号)

《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1996〕115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检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国检检〔1997〕343号)

《关于加强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的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2002〕680号)

《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的紧急通知>暨明确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检办检函〔2002〕26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办〔2003〕217号)

《关于实施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的公告》(总局公告2003年第115号)

《关于印发<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口废物原料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闽检检函〔2005〕35号)

《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人员进行培训和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6〕41号)

《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联合公告2006年第11号)

《关于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6〕239号)

《关于重申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2007〕23号)

《关于启用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办检〔2007〕77号)

《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总局2007年第52号)

《关于明确授权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和区域的公告》(总局2007年第112号)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总局第103号令)

《关于加强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后续监管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919号)

《GB16487.6-200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

《SN/T1791.4-200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4部分:

废钢铁》

《SN/T1254-2003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手册和进境植物检疫程序》

7.相关表单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进口废钢铁(集装箱运)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进口废物原料分拣记录》

《入境货物通关单》证稿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5-1格式)

《检验证书》(9-1格式)

《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携带媒介生物监测记录表》

《进境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报告表》

《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工作请示单》

《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情况报告单》

《福建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业务特事处置报告》

《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国内处置结果信息表》

审批

审核

制订

谢少华

黄炳国

检监处

进口废物原料现场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报检单位:

              报检号:

报检品名

检验检疫时间

数/重量

检验检疫地点

装运前检验证书编号:

货物包装状况

检验检疫

依  据

GB16487-2005系列环控标准;SN/T1791-2006系列检验检疫规程

SN/T0570-200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1254-2003《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进境植物检疫程序》

其它:

检检验检疫情况:

抽取个集装箱查验,掏箱查验个,掏箱箱号:

其余开箱箱号:

1、集装箱箱号/签封号是否与所附单证相符:

是□/否□

2、核对到货是否已经卫生除害处理:

   是□/否□

3、货证是否相符:

   是□/否□

4、环保检验:

a对到货进行放射性检测,记录如下表:

环境辐射本底值µSv/h

平均

γ辐射剂量率µSv/h

α表面污染水平Bq/cm2

β表面污染水平Bq/cm2

结论

□是/否□合格

b.无□/有□发现混有放射性废物;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多氯联苯废物;根据GB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c.无□/有□发现发现石棉废物或含有石棉废物;含感光材料;密闭容器;可以充分说明在废钢铁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是□/否□超过0.01%。

d.无□/有□发现夹带废物(废木料、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橡胶、剥离铁锈等)。

是□/否□超过2%。

e.无□/有□曾经盛装液态和半固态危险化学物质的容器、管道及其废碎片应清洗干净。

分拣检验情况(必要时):

5、品质:

重量:

    

6、检疫情况:

无□/有□发现啮齿动物,无□/有□发现病媒昆虫及动植物病虫害

(以上有发现,列出名称、死活及检疫处理情况)

评定意见:

1、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发现/□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2、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是/否□准予使用。

     3、其它:

检验检疫员:

审核:

进口废物原料分拣记录

报检号:

报检品名:

序号

集装箱号/车号/舱号

检样重量(Kg)

禁止混有物

严格限制夹杂物

一般夹杂物

备注

重量Kg

比例(%)

重量Kg

比例(%)

重量Kg

比例(%)

1

 

 

 

 

 

 

 

 

 

2

 

 

 

 

 

 

 

 

 

3

 

 

 

 

 

 

 

 

 

4

 

 

 

 

 

 

 

 

 

5

 

 

 

 

 

 

 

 

 

6

 

 

 

 

 

 

 

 

 

7

 

 

 

 

 

 

 

 

 

8

说明

    检验检疫员: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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