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建工程建设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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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基建工程建设管理细则
总则…………………………………………………………………
1
第一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2
第二章工程合同的签订……………………………………………
5
第三章现场的人员管理……………………………………………
7
第四章工程的质量管理……………………………………………
11
第五章工程的设计变更……………………………………………
13
第六章工程的现场签证……………………………………………
16
第七章工程的质量验收……………………………………………
19
第八章工程的计划与统计…………………………………………
22
第九章工程的图档与资料…………………………………………
24
第十章工程的财务与资产…………………………………………
30
第十一章工程的项目审计…………………………………………
35
第十二章工程的廉政建设…………………………………………
41
附件
1.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的删除、补充或修改内容……………
44
2.设计变更申请报告………………………………………………
56
3.工程签证审批表…………………………………………………
57
4.工程图纸入库登记表……………………………………………
58
5.工程图纸发放登记表……………………………………………
59
6.工程图档借阅登记表……………………………………………
60
7.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
61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新校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初稿2006-11-2)
总则
一、为加快新校区建设速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州地区大学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二、根据工作分工,前期规划设计阶段的工作主要由代建公司(前期项目服务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本《实施细则(试行)》主要针对施工阶段的管理。
三、本《实施细则(试行)》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颁发,对于承担我院新校区建设任务的各有关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应于明确告知内容,队伍进场时送发本《实施细则(试行)》,并照此执行。
四、本《实施细则(试行)》制定的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1999.8.3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2000.);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6.8.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2003.11.2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5号.1992.1.1);
《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3.2.11);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2.7.2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家教委第24号令);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的通知》(教审[1997]2号);
《关于印发<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工程建设廉政工作规定>等8个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闽教大办[2006]92号.2006.7.19);
《关于印发<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教大办[2006]191号.2006.11.29)。
第一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一、我院新校区的建设属省重点建设项目,所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除经省重点办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项目外,原则上均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建单位。
二、以下情况(项目)采取学院向社会公开征集比选(或议标)的方式确定委托单位:
1.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结算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
2.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内,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性工作;
3.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4.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施工项目。
三、学院向社会公开征集比选(或议标)的实施程序:
1.有关职能部门向院长办公会议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比选办法、实施计划时间、实施组织措施等。
2.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院办在校园网(或校内布告栏)上发布公告。
3.院招标工作小组在院监察小组监督下,根据经批准的比选办法,对应征报名人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通过民主讨论、独立投票的方式产生候选人,并按得票多少排序形成候选名单。
4.院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对候选名单进行认真审议后,通过表决方式最终确定中选候选人,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5.院办根据院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在校园网(或校内布告栏)上公布比选结果。
四、项目工程公开招标的实施程序:
1.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遵循“一招、一编、一审”的原则,同一工程项目的招、编、审不得由实质上的同一家中介代理机构进行。
2.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由两家造价咨询机构采取背靠背的方式独立进行编制。
在新区办的主持和监察小组的监督下,由两家编制机构进行校对、商议,以确定最终成果。
3.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名录的编制。
新区办应注意收集设计院、造价咨询机构建议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做好市场调查,结合我院实际使用的情况,逐步积累并不断更新形成我院新校区工程建设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参考品牌名录,在招标工作小组审议每项工程预算造价初步成果时,及时提供会议参考。
4.预算造价的编制。
招标工作小组根据造价咨询机构提供的工程预算造价初步成果,先对编制依据、采用的定额标准、计价原则等进行讨论确定,再对主要材料和设备拟选的品牌和计价提出意见,由审编的造价咨询机构按意见要求对工程预算造价进行调整。
5.最高控制价的审定。
招标工作小组对造价咨询审编机构提交的工程预算造价正式成果进行审议,形成统一意见后报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批,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控制价。
6.招标文件的编制。
新区办依据有关法规,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编制招标文件的框架意见。
框架意见包括:
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概算投资等)、投标人的合格条件要求(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质、项目部人员组成、企业信誉等)、技术标要求(工程特点、施工要求等)、商务标投标报价要求、专用合同的主要条款(工程预付款、支付办法、工期、质量、违约责任、项目部人员管理、保修期等)。
招标工作小组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招标文件进行讨论、修正,经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大学城监察办、重点办稽察办审查备案,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进行进一步修正定稿。
招标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对照通用本进行删除、修改或补充的内容格式见附件1。
7.招投标工作的正式启动。
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程序规定,正式启动招标工作。
开评标会议由院招标工作小组、监察小组和新区办派人参加,评标专家的抽选人员由监察小组负责派出,业主评标代表一般在工程开标前夜由院领导商议后,于9:
00后通知。
派出的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与潜在投标人私下接洽工程招标事宜,不在评标后泄漏评标会议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根据评标结果,由院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工程合同的签订
一、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核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价款在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二、合同内容应包含招标文件中的专用条款。
并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⑴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和调整方法;
⑵暂定合同价款。
根据中标价或中标取费汇率计算的价款额作为合同暂定总价,必须同时用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标示完整。
⑶工程款的支付办法。
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5%。
双方合同签订后,在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15%的履约担保和合同价款的15%预付款保函后,在具备施工条件前提下的一个月内预付。
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到合同价款的30%时,按照当月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的50%扣回预付工程款,直至工程预付款全部扣回后,再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
一般按月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进度款,竣工验收后支付到合同价款的80%,结算审核后支付到核定数的90%;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完毕支付核定数的5%,保修期结束支付核定数的5%。
如发现承包人将工程款挪为非本工程使用,将延后支付进度款,直至承包人提交可接受的对帐单为止。
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税务发票。
⑷双方承担的风险范围、应进的职责和义务;
⑸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及保险费用;
⑹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⑺工程竣工后,工程价款的结(决)算方式;
⑻工程造价取费的项目及幅度;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三、合同的会稿、签订程序。
1.合同的会签分起草、核稿、会稿、审批、签发盖章5个环节。
起草。
合同由承建单位用合同范本,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双方谈判中达成的共识进行起草,签字盖章后交新区办审核。
核稿。
合同的核稿由新区办承担,先由项目现场代表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主要对合同的技术条款进行审核,再由预算员主要对商务条款进行审核,主任全面复核。
会稿。
合同经新区办核稿后送交院办,由院办组织财务、监察、法律顾问、院办主任进行会稿。
审批。
合同经会稿后由院办送交分管副院长审阅,再送院长审批。
签发盖章。
合同经院长审批后由院办报送理事长签发盖章。
2.合同会签前由新区办设置稿头纸。
所有核稿、会稿、审阅人员均应在稿头相应位置签名,并标注审阅日期,对合同的修改意见可在稿头纸上写明并署名。
3.合同会签的修改。
院长审批前各环节中如有提出修改意见,由院办主任商分管院长后直接在合同文本中进行修改,并将其退回新区办交承建单位修改后重新打印、签字盖章。
修改后的合同文本由新区办核对后交院办主任审核,由院办直接送院长审批,进入下一环节。
4.合同文本至少应一式8份,其中2份正本,6份副本,双方各执4份。
我方的合同正本由院办存档,副本1份交财务处作为付款依据,1份交新区办作为执行依据,1份交监察小组作为监督依据。
第三章现场的人员管理
一、业主项目管理
1.每个施工合同段均组成项目工作小组,成员以新区办指定的现场代表为组长,院监察小组、财务处派人参加。
现场代表是项目工作小组在本项目施工现场的第一责任人。
2.项目工作小组工作的着眼点是质量、工期、造价、安全四要素。
各有关人员应分工负责,积极主动完成好属于自己责任的工作;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展并收到预期效果。
项目工作小组工作责任期限一直延续至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资料归档、保修期回访维修、项目核销,经学院评估合格后方终止。
3.项目现场代表对整个项目负全面责任。
应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建设规范、招投标文件、合同及项目的具体实施,精心组织、有效监督、及时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并注意把好图纸自审、会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签证、验收、动态工作量、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材料的品种、厂家、质量、材料用量,阶段性验收、工程总验收;决算、内业材料归挡、保修期工程回访、维修、项目核销工作。
4.计财代表对项目工程负有投资控制的责任。
应做好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的审核,做好隐蔽工程签证、增减工程量签证的审核,对设计变更进行动态造价统计,起草造价变动报告;配合现场代表做好工程验收等工作。
5.监察代表对项目施工现场负有全面监督的责任。
应配合现场代表抓好监理方和施工方人员、机械设备到位及人员的考勤,监督隐蔽工程、增减工程量的签证,参与设计变更的论证。
监督项目工作小组成员履行职责,遵守党纪国法,廉政勤政。
6.项目工作小组成员应做好个人现场工作日志,当天发生与处理的事项必须在日志中详细记载。
小组成员工作变动时必须移交工作日志,工程竣工验收后工作日志必须在新区办归档。
7.项目工作小组应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对上周的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本周的工作进行讨论研究。
应督促监理项目部建立监理例会制度,并参加监理例会;做好监理、施工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协调处理好与周边项目、与当地政府的关系。
二、监理队伍管理
1.鉴于我院新校区启动阶段各项目统由一家监理,应要求监理公司针对不同的施工标段成立相应的项目监理小组。
各项目监理小组应指定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为组长,配备专职监理员。
同一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项目监理小组的组长职务,同一监理员不得在其他项目监理小组中兼职。
各项目监理小组统归总监和总监代表领导。
2.监理人在投标承诺中拟派的项目部人员应全部到岗,原则上不得更换。
如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则学院有权终止监理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监理人负全责。
未经学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部人员的先予以书面警告要求纠正,如不纠正应视为违约。
违约金标准为:
总监(总监代表)每人次5万元,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次3万元,其他监理人员每人次1万元。
更换项目部人员需书面报告经学院同意,但所替换人员的资质和职称应不低于被替换人员,同时仍视为违约,违约金标准为:
总监(总监代表)每人次3万元,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次1万元,其他监理人员每人次5000元。
3.项目部人员到位率(按投标文件计算,但不包括总监)在90%以上者不作处罚,到位率在90%—70%之间者,对未到岗的每人罚款1万元,到位率在70%以下(不含70%)者以终止合同处理。
4.项目部应建立严格考勤制度。
如业主抽检发现人员缺岗者,则以每人次每天1000元罚款处理。
同一人员被罚款达3次(不含3次)以上时,业主有权要求监理人将其更换。
对于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由新区办书面通知项目部要求更换人员,并按每人次500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
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保证替换人员到岗,所替换人员的技术职称(或岗位证)及业务水平原则上应不低于被替换人员。
5.监理人投标承诺的机械或设备必须按时到位。
如未按投标承诺到位,由新区办先以书面通知要求整改,对坚持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为违约。
设备到位率(按投标文件计算)在90%以上者不作处罚,到位率在90%—70%之间者,对未到位的设备以每台件1万元罚款,到位率在70%以下(不含70%)者以终止合同处理。
6.以上违约金或罚款直接从合同监理费中扣除。
如终止合同,则按合同约定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未签订合同和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则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对提供银行履约担保的,则向担保银行提出索赔。
7.为保证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到位在岗,开工前项目部人员的岗位证书原件应交学院监察小组开具收条、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外借,直到监理工作完成后退还监理人。
三、施工队伍管理
1.工程开工前,施工承包人应将项目质保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上报到监理项目部,经监理审查同意后报业主项目工作小组备存。
2.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有承包人聘任书,项目技术负责人尚须提供该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委托书。
以上文件以及项目经理的岗位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交学院监察小组开具收条、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外借,直到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退还。
如承包人需用上述人员的证件原件(非参加其他工程的投标),应以书面通知项目业主。
经项目业主核实确认不影响本项目建设及相关规定后给予暂时领回,但承包人使用后应按时交回。
3.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质检员和安全管理员。
质检员和安全管理员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专职质检员和安全管理员应由承包人出具书面证明其任职资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院监察小组。
施工期间承包人如需要更换专职质检员和安全管理员应事先征求业主项目工作小组和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在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后以书面报告办理更换手续。
4.施工承包人在投标承诺中拟派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等)应全部到岗,原则上不得更换。
如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到岗,则学院有权终止施工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全责。
未经学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先予以书面警告要求纠正,如不纠正应视为违约。
违约金标准为:
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每人次5万元,质检员或安全员每人次3万元,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次1万元。
更换项目部管理人员需书面报告经学院同意,但所替换人员的资质和职称应不低于被替换人员,同时仍视为违约,违约金标准为:
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每人次3万元,质检员或安全员每人次1万元,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次5000元。
5.项目部管理人员到位率(按投标文件计算)在90%以上者不作处罚,到位率在90%—70%之间者,对未到岗的每人罚款1万元,到位率在70%以下(不含70%)者以终止合同处理。
6.项目部应建立严格考勤制度。
如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管理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事先向监理工程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的,则按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缺岗处罚。
处罚标准为: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缺岗按每人天5000元标准处罚,其他管理人员缺岗按每人天1000元标准处罚;其罚款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同一人员被罚款达3次(不含3次)以上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更换。
对于不称职的管理人员,由新区办书面通知项目部要求更换人员,并按每人次500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
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保证替换人员到岗,所替换人员的技术职称(或岗位证)及业务水平原则上应不低于被替换人员。
因缺岗致使连续两个周每周被处罚款达到50000元的,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并保留向承包人索赔或没收其履约保证金的权利。
为了促进施工现场承包人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学院及大学城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不论是学院项目工作小组、监察小组还是上级主管部门的抽查,上述规定均有效。
如经口头或书面警告无效者,则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7.承包人投标承诺的机械或设备必须按时到位。
如未按投标承诺到位,由新区办先以书面通知要求整改,对坚持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为违约。
设备到位率(按投标文件计算)在90%以上者不作处罚,到位率在90%—70%之间者,对未到位的设备以每台件1万元罚款,到位率在70%以下(不含70%)者以终止合同处理。
8.以上违约金或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如终止合同,则按合同约定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未签订合同和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则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对提供银行履约担保的,则向担保银行提出索赔。
9.以上各条规定对结构简单的构造物、一般总体工程或工期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工程项目不适用。
第四章工程的质量管理
一、为及时掌握和了解工程进度和质量状况,项目工作小组的现场管理人员应深入工地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立即作出处理,也可直接通知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立即整改。
如遇将危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特殊情况时,现场代表有权立即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并立即向其部门领导汇报。
二、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如桩、梁、板、钢筋)和防水项目(如地下室、厨房、浴室、卫生间和屋面防水)等隐蔽工程验收时,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业主项目现场代表到场参加验收。
参加验收的各方应在验收单上签字。
三、已完工的分项工程应认真检查,如我方认为可能存在质量隐患应要求检验。
如检验结果合格,其检验费由我方承担,所延误的工期给予顺延;如检验结果不合格,应要求承包人无条件返修至合格,并承担返工和检验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四、分项工程(或检验批)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经整改后见效不大或影响施工工期,由新区办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作业班组,并对承包人罚款1-5万元;如承包人被通知更换作业班组累计达4次,我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五、监理人员(包括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忠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l.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和专题报告,并按时向新区办报送。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和隐蔽验收。
严格检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及质量证明材料。
必要时,可采取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确认。
3.监理员应认真履行监理员职责,并做好监理记录。
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监理人应实施旁站管理。
对施工全过程开展跟班监督。
旁站管理方案应在施工前3天送达新区办和施工承包人各一份。
1.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包括:
基础工程包括:
土方回填、砼灌注柱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砼、防水砼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
主体结构包括:
梁柱节点钢筋隐蔽工程、砼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2.旁站人员应如实记录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3.凡旁站人员和施工承包人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
七、凡发现应旁站监理而未旁站或未做旁站记录者,项目现场代表第一次以口头警告,要求立即整改;第二次被发现时,则对监理人罚款1000元—3000元;第三次再被发现时,应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员,并对其罚款3000—5000元。
八、监理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如发现监理人员擅自离岗或工作失职,应予以警告。
监理部人员累计被口头或书面警告达3次以上时,对监理人罚款3000元/人次。
如同一监理人员被警告达2次以上时(不含2次),由新区办书面通知要求将其更换,并立即离开施工现场。
对造成的损失,监理人应负责赔偿。
赔偿金和罚金可直接从应付的监理酬金或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扣回。
九、对监理人员因工作失职而被清退出施工监理现场,或造成损失等不良行为,由新区办书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重点办报告,提请对违规人员作出处罚。
十、承包人和监理人员应严把材料(含成品、半成品)质量关,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
无论合同约定与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应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验,且必须具备产品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后的复验合格单。
十一、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复验工作应按规范规定进行。
送检的试件应按见证取样规定办理(施工承包人送验员和监理人的见证员均需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30%试件应按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送到大学城办指定的有资格的检测机构检验;其余由承包人自行送检,承包人自检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不论自检或委托有资格机构检验,均应在工程开工时书面提出,经总监核定后报新区办备存。
十二、检验(或试验)工作应符合科学性和规范要求,严禁弄虚作假,否则由新区办报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理。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予以终止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十三、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如钢筋、水泥、砂石、铝合金、防水材料、水卫电气主要配件等),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注明的品牌进行采购和使用。
工程施工中确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