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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表格

 

合伙企业表格

合伙企业登记表格及文书格式规范

 

一、登记申请类表格和文书

1.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1.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1.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1.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1.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1.7全体合伙人托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托付书

1.8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托付书

1.9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托付书

1.10全体合伙人托付代理人的托付书

1.1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托付代理人的托付书

二、登记审核类表格和文书

2.1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

2.2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审核表

2.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

2.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审核表

 

三、登记通知书类文书

3.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3.2准予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决定书

3.3不予受理通知书

3.4不予登记通知书

3.5合伙企业迁移通知书

3.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形备案书

四、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

 

申请类1.1(共6页,第1页)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一、申请登记项目

企业名称

备用名称1

备用名称2

要紧经营

场所

邮政编码

联系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经营范畴

合伙企业类型

合伙期限

合伙人数

有限合伙人数

从业人数

认缴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金额

 

全体合伙人签字:

申请日期:

申请类1.1(共6页,第2页)

二、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形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住所

证件名称及

号码

出资

方式

实缴

出资额

认缴

出资额

缴付

期限

评估

方式

承担责

任方式

全体合伙人签字:

申请日期:

申请类1.1(共6页,第3页)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类1.1(共6页,第4页)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及填表说明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托付的代理人的托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要紧经营场所证明。

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托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托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托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托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申请类1.1(共6页,第5页)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专门的一般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填表说明:

1.经办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托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执行事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一栏填写自然人姓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委派代表的姓名。

6.合伙企业类型填写〝一般合伙企业〞或者〝专门的一般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7.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一栏能够不填。

8.申请设立一般合伙企业、专门的一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数一栏不填。

9.从业人员数一栏,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10.认缴出资金额填写各合伙人认缴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金额的和。

实缴出资金额填写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金额的和。

认缴出资金额、实缴出资金额均以人民币表示。

 

申请类1.1(共6页,第6页)

11.经办人在填写申请书中〝要紧的经营场所〞、〝住宅〞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12.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形时,合伙人以货币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出资〞,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填写出资金额,评估方式不填;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作价的,出资方式填写〝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填写估价金额,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劳务〞,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填写全体合伙人对该劳务出资的估价金额,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

13.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14.承担责任方式填写〝无限责任〞或者〝专门一般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申请类1.2(共5页,第1页)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一.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项  目

原准予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企业名称

要紧经营场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经营范畴

合伙企业类型

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申请类1.2(共5页,第2页)

二、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形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住所

证件名称及

号码

出资

方式

实缴

出资额

认缴

出资额

缴付

期限

评估

方式

承担责

任方式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申请类1.2(共5页,第3页)

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类1.2(共5页,第4页)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及填表说明

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托付的代理人的托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一般合伙企业变更为专门的一般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申请类1.2(共5页,第5页)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填表说明:

1.经办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托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经办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5.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请类1.3(共2页,第1页)

注册号: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企业名称

主管经营

场所

申请注销

登记缘故

 

分支机构

注销情形

清算人签字:

申请日期:

申请类1.3(共2页,第2页)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及填表说明

一.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填表说明:

1.经办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托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请类1.4(共2页,第1页)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一、负责人情形

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住宅

负责人身份证号

邮政编码

联系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二、申请登记项目

名称

经营

场所

邮政编码

联系

经营范畴

经营期限

从业人员数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申请类1.4(共2页,第2页)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及填表说明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托付的代理人的托付书。

4.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托付书和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填表说明:

1.经办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托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经办人在填写申请书中〝经营场所〞、〝负责人住宅〞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6.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经营期限能够不填。

 

申请类1.5(共2页,第1页)

注册号: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项目

原准予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称

经  营

场  所

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住宅

经营范畴

经营期限

 

(变更后新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变更后新负责人情形

身份证号

邮政编码

联系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申请类1.5(共2页,第2页)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及填表说明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托付代理人的托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填表说明

1.经办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托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经办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不变的不填。

5.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请类1.6(共2页,第1页)

注册号: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名称

经营

场所

负责人

申请注销

登记缘故

备注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申请类1.6(共2页,第2页)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及填表说明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托付的代理人的托付书。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二.填表说明:

1.经办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托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请类1.7(共1页)

 

全体合伙人托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托付书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托付_______________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

年月日

 

申请类1.8(共1页)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托付书

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__________________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托付__________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托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托付单位印章

年月日

 

申请类1.9(共1页)

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托付书

经全体合伙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全体合伙人委派受托人

为全体合伙人所办的合伙企业〔名称〕的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

 

全体合伙人:

受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

申请类1.10(共1页)

全体合伙人托付代理人的托付书

经全体合伙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全体合伙人托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宜。

 

全体合伙人:

受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

申请类1.11〔共1页〕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托付代理人的托付书

作为合伙企业〔名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现托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登记事宜。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受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

 

审核类2.1(共3页,第1页)

注册号: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

一、项目情形

企业名称

要紧经营场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经营范畴

合伙企业类型

合伙期限

审核类2.1(共3页,第2页)

 

二、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形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住所

证件名称及

号码

出资

方式

实缴

出资额

认缴

出资额

缴付

期限

评估

方式

承担责

任方式

审核类2.1(共3页,第3页)

三、受理及核定情形

受理日期

受理通知书文号

 

 

 

受理人员签字:

年月日

 

 

 

核准人员签字:

年月日

注册号

设立〔变更〕登记决定书文号

执照副本数

归档人及归档日期

 

审核类2.2(共1页)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审核表

企业名称

要紧经营

场所

注销缘故

受理日期

受理通知书文号

 

受理人员签字:

年月日

 

核准人员签字:

年月日

注销登记

决定书文号

归档人及归档日期

执照收缴

情形

 

审核类2.3(共1页)

注册号: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

名称

经营场所

负责人姓名

及 住 所

经营范畴

经营期限

受理日期

受理通知书文号

 

受理人员签字:

年月日

 

核准人员签字:

年月日

执照注册号

设立〔变更〕登记决定书文号

执照副本数

归档人及归档日期

审核类2.4(共1页)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审核表

注册号:

名称

注销缘故

 

受理日期

受理通知书文号

 

受理人员签字:

年月日

 

核准人员签字:

年月日

注销登记决定书文号

执照收缴情形

备注

 

通知类3.1(共1页)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合伙受理[]第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治理方法»及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你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本登记机关决定受理。

特此通知。

 

〔印章〕

年月日

 

注: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受理,皆用此通知书。

通知类3.2(共1页)

准予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决定书

〔〕合伙登记[]第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治理方法»及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你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本登记机关经审查,决定准予登记。

特此通知。

 

〔印章〕

年月日

 

注: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皆用此决定书。

通知类3.3(共1页)

不予受理通知书

〔〕合受驳[]第号

你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本登记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能够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治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印章〕

年月日

注: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驳回,皆用此通知书。

通知类3.4(共1页)

不予登记通知书

〔〕合登驳[]第号

你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本登记机关决定不予登记。

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登记决定持有异议,能够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治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印章〕

年月日

 

注: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驳回,皆用此通知书。

通知类3.5(共1页)

合伙企业迁移通知书

〔〕合移函[]第号

工商行政治理局:

你局辖区内合伙企业〔名称〕

向我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拟将其合伙企业迁入我局辖区内。

经审查,我局已同意受理其申请,请将该企业的企业档案以挂号邮寄方式移交给我局。

 

工商行政治理局(章)

年月日

 

回执

工商行政治理局:

你局向我局所发的«合伙企业迁移通知书»〔〕个移函[]第号已收到。

现将的企业档案移送你局,请查收。

工商行政治理局〔章〕

年月日

通知类3.6(共1页)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形备案书

〔〕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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