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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的要求

(一)审前要求

1.审理前要求原被告双方进行充分的准备,对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都有透彻的了解,并查阅、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模拟搜集相关证据,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准备相关诉讼文书。

2.法官必须对诉讼程序、庭审规则、法律用语有深刻的理解,法官还必须具有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诉讼代理人、合议庭、书记员的要求

1.双方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名。

2.明确采用的诉讼程序,确定合议庭人数。

上诉案件应由合议庭由三人组成。

3.书记员一名。

(三)庭审过程要求:

1.按照《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程序操作。

所有参加者都必须严守法庭纪律和法庭秩序。

2.按照行政法律法规,对实体法内容,各方必须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争辩,熟悉、正确、全面地掌握法律法规的内涵、立法本意以及其内部所蕴含的法理,并以此作为各方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准则,以此作为各方进行请求、答辩、审判等活动的法律依据。

3.法庭笔录应该归档,作为以后类似活动的必要参考。

并一次提取出相应的模板,方便类似活动中的程序部分工作的开展。

4.教师在庭审结束后应该对案件的实体法争议和程序过程进行评点。

 四、准备工作

1.案例准备

这是基础的准备工作之一。

首先,案例应具有典型性,达到以案学法之目的,避免重复知识点,最好一个案例涵盖三到四个知识点,能让学生法理分析准确。

从民事地调解、和解、仲裁、诉讼到刑事、行政、经济等各类案件都可以选取,甚至交叉适用,把法庭当课堂,视法庭为实验室;其次,所选案例最好能与学生自己的生活经验和现实处境相联系,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盲点及学习法律的意义;最后,注意案例分析的方法不能直接逼迫学生接受现有知识和结果,要先由学生自己判断,使课堂上产生意见分歧,进而阐述立法本意,让学生切身感到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2.角色准备

在学生自愿报名和学生推荐的基础上,确定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原告、被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辩护人、证人、第三人、法警及记者的人选;同时,为了增强参与者的角色感,应组织参与者提前演练多次:

从审判长的威严、代理人的有条不紊、辩护人的有理有据、原告的心灵创伤、被告人的无知和悔恨、记者的侃侃而谈等,都力求做到惟妙惟肖。

从单独演练到综合彩排,参与的学生都应认真对待,不可轻视。

在这过程中,教师应加强组织和指导,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进行指导,增强真实性,而不是完全的学生腔。

3.道具准备

为了使模拟法庭营造出一种真正的法庭气氛,要有专门的完整的模拟法庭实验室以取代一般教室作为模拟法庭的场所,审判庭要符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要求,桌椅应参照正式法庭的样式制作和摆放,要有法庭应有的一切标志,如国徽、参诉人员标牌、法槌等。

最好能配置法官服、检察官服,其他参诉人员也应要求服装正式,符合法庭规范,备齐主要法律文书。

为了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应加强多媒体手段在法庭中的运用,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对模拟法庭的开庭过程作同步的录像,这既有助于庭后的评价,也可将一些好的开庭资料保存下来,供教学参考。

这些均将使模拟法庭活动更规范、更富严肃性,有助于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崇敬感和法律职业感。

4.诉讼文书的准备

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设计整个庭审过程。

包括案例的采用,法律条文的运用,起诉书、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判决书、证据目录的规范化以及记者的问题等一切串词。

五、行政审判具体规程

(一)行政审判程序

行政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中最基本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且第一审程序中的许多审理原则、程序和制度在其他程序中均可使用。

这里以第一审程序为例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审判实践,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从行政相对人的起诉与人民法院受理开始到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结论时止,一般要经过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和法庭审理三个阶段。

1.    起诉与受理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由此依循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符合下列条件条件:

①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合适可告知原告变更);

③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确认违法、撤销、变更、履行法定职责、赔偿等);

④起诉的案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过复议程序;

⑥必须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

(2).法院对起诉的审查

①起诉是否具备其成立的条件。

②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重复诉讼可以做两方面的理解:

其一,起诉人已经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其再次向法院起诉;其二,起诉人在撤诉后,或者经法院裁判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从司法解释第44条第8项、第9项的规定来看,“重复诉讼”针对第一种情形而言,不过,在理论阐述上可以看成包括两个方面。

③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完备,起诉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应决定立案,及时通知原告,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原告。

2.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审理前的准备,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为确保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审理所进行的准备工作。

这是开庭审理前的一个重要阶段和必经程序。

其准备工作是:

(1)由主审法官或审查立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应诉指导。

一是使其明确辩论式行政审判方式的内容、特点及诉讼程序,知道审判时实行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二是指根据案件不同性质,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及举不出证据可能承担的责任。

(2)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做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①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告知当事人;

②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

③审核诉讼材料,调取和收集必要的证据,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庭审要点;

④更换或追加当事人;

⑤裁定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⑥解决案件的合并审理问题;

⑦依法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按时到庭。

3.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中最基本、主要的阶段,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的主要方式,行政诉讼的各项制度、原则和特点,都集中在这个过程中表现出来。

开庭审理的程序大致分为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四个步骤。

(1)开庭前的准备。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

①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院纪律;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向审判长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②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争议标的及审理方式;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名单。

③由审判长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④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即对申请的处理。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中心环节,为了审查、核实各种证据,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应把握以下环节:

①当庭陈述。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之后,先由主审法官作指导陈述发言,然后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就各自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答辩和反驳理由、参加诉讼意见和理由进行陈述。

在当事人陈述之前,由主审法官介绍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简述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

②当庭举证。

陈述结束后,庭审转入当庭举证程序。

在行政诉中,由被告承担举证的主要责任,且《行政诉讼法》规定: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这是行政诉讼的举证特点。

具体步骤是:

先由主审法官作指导举证发言,然后按举证责任倒置的顺序举证。

a.被告就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认定的事实举证;b.原告就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举证;c.第三人按参加诉讼意见举证;d.证人出庭作证;e.主审法官当庭出示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③当庭质证。

进入当庭质证程序后,首先由主审法官作指导质证发言,然后由当事人依序对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证裾材料经过当事人审验、质疑、辩驳、互相认证后,合议庭应对包括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裾在内的证据效力

予以认定。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开庭审理的重要阶段,当事人通过辩论,依法维护自已的主张,法官通过听辩,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一步审查,以明确是非责任。

法庭辩论开始,首先由主审法官作辩论指导发言,然后按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先后顺序进行对等辩论发言,最后进行自由辩论发言。

如果当事人均无新的事实与证据,法庭辩论即告结束。

辩论结束后,由审判长依次向原告、被告、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征询最后意见。

(4)评议与宣判。

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审判长进行庭审小结,即对查明的案件事实和采纳的证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理由进行归纳和确认。

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主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通过评议作出的判快应公开宣告宣布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如果原告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并合并审理的,在审判长进行庭审小结的基础上,合议庭可以就行政损害赔偿部分主持调解。

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后,合议庭经过审查,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

调解不成的,审判长宣布休庭,就行政案件一并裁判。

(二)行政庭审模式

行政庭审模式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以诉讼参加人为主体,围绕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有关事实证据、是非责任、法律适用等问题,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言辞对抗,实行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当庭裁判、当庭解决行政讼争的审判活动方式。

下文以行政法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为例展示我国行政诉讼庭审模式。

书记员:

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略)

书记员:

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己经全部到齐,可以开庭。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5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某某某诉被告某某某不服某某某一案(或本庭审理的原告某某某诉被告某某某不服某某某某一案,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本案不公开审理;或本庭审理的原告某某某诉被告某某某不服某某某一案,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和有关规定,本庭决定不公开审理)。

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

(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

审判长:

下面,宣读原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被告:

(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全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

审判长:

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I

审判长:

下面,宣读第王人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条、第9条、第46条规定,本庭由某某某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某某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某某某和某某某依法组成合议庭。

由主审法官某某某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某某某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47条、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当事人(被告限于诉前)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3)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述和辩论的权利;

(4)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提起上诉的权利;

(5)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

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8)经审判人员准许,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你们听清了吗?

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62条、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被告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实陈述事实。

(2)在诉讼期间,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

审判长:

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

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因此,你们在享受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

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

开始法庭调查。

主审法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在当事人陈述前,由法庭简述行政争议(指引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原告不服的意见):

主审法官:

下面,由当事人进行当庭陈述。

当庭陈述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当事人在当庭陈述中,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

(2)陈述按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第三人陈述参加诉讼意见的顺序进行;

(3)陈述应围绕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方面的事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方面的事实和行政执法程序法方面的事实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

(4)当事人在第一次陈述后,有遗漏的地方可以补充陈述;

(5)当事人陈述事实应当客观、真实、完整、有序,对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下面,由当事人依序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

当庭陈述结束。

下面进行当庭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原告亦应就自己的主张当庭举证。

当事人当庭举证,应遵循下列规则:

(1)当事人当庭举证应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

(2)当事人当庭举证,应按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3)当庭举证,应围绕被告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认定事实的根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告应就自己有权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椐及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合理性、适当性的依据的范围进行;

(4)当庭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

如果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5)各方证人在某方面举证后,由法庭传唤证人到庭作证;

(6)最后,审判人员宣读人民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

审判长:

为便于质证,各方当事人当庭举证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

下面查询证人身份并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原告方证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被告方证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第三人方证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和有关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用明确证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证人,听清楚了吗?

证人:

审判长:

请证人暂时退庭,听候法庭传唤。

主审法官:

下面,由当事人依序举证:

被告及诉讼代理人: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

下面,法庭宣读由人民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

主审法官:

现在,开始当庭质证。

当庭质证,首先由当事人之间进行质证辨证、认证,然后由合议庭认定证据的效力。

当事人当庭质证,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质证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

(2)凡是证据材料,一律要经过当庭质证;

(3)书证要宣读内容,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要当庭宣读;

(4)当事人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材科,均可以互相审验、对质、排疑、确认;

(5)当庭质证采取逐一质证的方式迸行;

(6)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有疑问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7)当事人质证按被告、原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8)当事人质证,不准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使用人身攻击性证应围绕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范围进行;

(10)当事人可以对包括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

(1l)当事人可以对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进行审验、质疑、辩驳,但必须当庭明示承认或否认的态度;

合议庭在对当事人质证、辩证、认证的基础上,当庭确认其法律效力。

下面,开始质证。

被告及诉讼代理人: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传被告方证人某某某出庭作证。

被告方证人:

主审法官:

传原告方证人某某茱出庭作证。

原告方证人:

主审法官:

传第三人方证人某某某出庭作证。

第三人方证人:

审判长:

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法院调取之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

被告方的

原告方的

第三人方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

法院依法调取的

以及鉴定结论和

勘验笔录等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审判长:

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全部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认证和合议庭对证明效力的确认。

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证据或要求新的证人到庭、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

法庭辩论开始。

主审法官:

现在,进行当庭辩论。

当庭辩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l)当庭辩论应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

(2)当庭辩论应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政赔偿事实有无、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具体问题迸行;

(3)当庭辩论按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4)当庭辩论,应遵守辩论纪律,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浯言;

(5)当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对等反复辩论发言和自由辩论三个阶段;

(6)在辩论中,如果提出新的证据,则要重新质证,再行辩论。

现在,开始依序辩论发言。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

(对等反复辩论发言,自由辩论发言)

主审法官:

刚才,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政赔偿事实是否存在、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的辩论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现在,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入可以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

在法庭指导下,经过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作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辩,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是非责任已经明确。

现在,由本审判长进行庭审小结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第68条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在就行政赔偿部分由法庭主持调解。

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即当事入对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可以接受,可以不接受;也可以自行提出新的调解建议,进行协商。

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双方分歧太大,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

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

鉴于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本庭根据本案赔偿部分的事实、双方责任和法律规定,进行当庭调解:

审判长:

刚才,法庭在双方表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经法庭主持,依法进行了调解,经各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对行政赔偿部分达成如下协议:

审判长:

本庭认为,原告、被告与第三人在完全同意的基础上,经法庭主持,对行政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本庭将根据各方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待各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望当事人自觉遵守。

请各方当事人明确表态。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

审判长:

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就行政赔偿部分进行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成将进行当庭裁判。

裁判前,由合议庭对本庭进行评议,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现在,宣布休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形成裁判决议)

审判长:

现在,宣布继续开庭。

本案经合议庭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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