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祥兽药GSP申报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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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祥兽药GSP申报材料

兽药GSP认证自查报告

一、服务部概况

本店名称:

象山高塘根祥饲料经营部,成立于2003年8月13日,性质为个人独资,注册地址为象山县高塘岛乡龙泉路34号。

营业场所40平方米,仓库27平方米。

目前共有工作人员3人,均为专业技术人员,法人郭文梅。

经营范围水产饲料、渔用兽药、添加剂、水质改良剂等,经营品种达80余种,为确保GSP认证,本服务部花费3.6万元,对本店软、硬件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造,新租2间店面、一间仓库,并购置一台空调放置于阴凉库中,新增一个资料柜、一张办工作、一台计算机、一个验钞机等办公设备,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部GSP质量体系自查情况

(一)管理职责

为全面开展、实施GSP认证工作,门店结合实际和GSP要求,修订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和质量岗位职责,并对全体员工进行学习和传达,为确保各项制度能够不折不扣地执行,店里每半年组织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二)人员与培训

本店目前共有人员3人,负责人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质量负责人(蒋万宝)为:

中专学历,水产技术员职称,多年从事水产养殖工作。

营业员(顾春玲)为:

中专学历,多年从事水产养殖工作。

(三)销售与服务

在销售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营业员能正确介绍药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营业时间内有专业技术人员在岗。

对顾客提出的批评或投诉能够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店内无非法药品广告。

仓库划分了合格区、待验区、退货区和不合格区(四区),并按要求实行了色标管理。

本店于2012年1月份按照GSP条款进行了全面自查,认证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落实到位,现提出认证申请,希望各位专家检杏指导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核查。

 

象山高塘根祥饲料经营部

2012年2月25日

 

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

一、目的:

强化全员质量意识,提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水平。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整个兽药经营服务部的日常管理。

三、责任人:

全体员工。

四、正文:

兽药经营企业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兽经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加强基础管理,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强化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提高员工素质,不断提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水平。

质量管理方针:

质量第一,用户至上。

质量目标如下:

1、确保经营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

2、确保所经营兽药质量安全有效;

3、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及持续改进;

4、不断提升兽药经营门店的质量信誉及品牌效益;

5、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质量承诺:

经我门店销售的兽药产品均为兽药GMP企业生产的合格兽药产品;门店保证出售的兽药产品符合国家法定兽药质量标准。

 

 

象山高塘根祥饲料经营部管理文件

文件名称:

特殊兽药管理制度

编号:

XS-ZD-00-01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颁发人: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分发人员:

特殊兽药管理人员

1、目的:

为加强对特殊管理兽药的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麻醉兽药管理办法》、《精神兽药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兽药管理办法》、《放射性兽药管理办法》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68条、第70条、第74条、第75条、第77条。

3、适用范围:

特殊管理兽药的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和销毁的管理。

4、责任:

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员、养护员、营业员、购进人员、仓管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特殊管理兽药,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兽药,兽药零售企业可经营的特殊管理兽药包括配方用毒性中兽药种、麻醉中兽药种和二类精神兽药。

5.2特殊管理兽药的购进管理

5.2.1特殊管理的兽药必须从省级(含)以上兽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兽药批发企业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5.3特殊管理兽药的质量验收管理

5.3.1购入的特殊管理兽药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5.3.2特殊管理兽药应在到货后1小时内验收完毕。

5.3.3特殊管理兽药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5.4特殊管理兽药的储存管理

5.4.1二类精神兽药必须专柜加锁保管、专人管理和专帐记录。

5.4.2其他特殊管理兽药应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专柜应配备安全防盗措施。

5.5特殊管理兽药的销售管理。

5.5.1特殊管理兽药出库上柜台时,应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5.5.2特殊管理的兽药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5.5.2.1二类精神兽药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必须载明患名、年龄、性别、兽药名称、剂量和用法;不得涂改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5.5.2.2医疗用毒性兽药的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

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医师或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有疑问时须经原兽医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5.6不合格特殊管理兽药的管理

5.6.1不合格特殊管理兽药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5.6.2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兽药,应报兽药监督管瑾部门批准并由兽药监督管理部门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象山高塘根祥饲料经营部管理文件

文件名称:

兽药购进管理制度

编号:

XS-ZD-01-02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颁发人: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分发人员:

购货人员

1、目的:

加强兽药购进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购进兽药的质量和合法性。

2、依据: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70、7l、72条。

3、适用范围:

适用于门店兽药购进的质量管理。

4、责任:

兽药购进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把质量作为选择兽药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严格执行“按需购进、择优选购,质量笫一”的原则购进兽药;

5.2严格执行《将药购进程序》,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等,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符合规定要求和质量可靠的兽药。

5.3购进兽药应签订有明确规定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如购货合同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时,应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有效期限。

5.4严格执行《首营企业利首营品种审核制度》,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法证照、生产批文、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标签、说明书、物价批文等资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进。

5.5购进兽药应有合法票据,做好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

兽药购进记录和购进票据应保存至超过兽药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5.6兽药购进记录应包括:

购货日期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家、供货单位、购进数量、有效期、批号、购进人员、备注等内容。

 

象山高塘根祥饲料经营部管理文件

文件名称:

兽药验收管理制度

编号:

XS-ZD-02-03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颁发人: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分发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

l、目的:

把好购进兽药质量关,保证兽药数量准确,外观性状和包装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防止不合格兽药进入本店。

2、依据: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74、75条。

3、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购进兽药的验收。

4、责任:

验收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兽药验收必须执行制定的《兽药质量检查验收程序》,由验收人员依照兽药的法定标准、购进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条款以及购进凭证等,对所购进兽药进行逐批验收。

5.2兽药质量验收应包括对兽药外观性状的检查和兽药包装、标签、说明书及专有标识等内容的检查。

5.3验收兽药应在待验区内按规定比例抽取样品进行检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5.4验收首营品种应有生产企业提供的该批兽药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

5.5验收兽药,必须审核其《进口兽药注册证》或《产品注册证》和《进口兽药检验报告书》或《进口兽药通关单》、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应审核其《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应审核其《进口药批件》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原印章。

5.6兽药验收必须有验收记录。

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兽药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5.7验收员对购进手续不齐或资料不全的兽药,不得验收入库。

5.8验收工作中发现不合格兽药或质量有疑问的兽药,应予以拒收,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

5.9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员应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保管人员依据验收结论和验收员的签章将兽药置于相应的库(区),并做好记录。

 

象山高塘根祥饲料经营部管理文件

文件名称:

兽药储存管理制度

编号:

XS-ZD-03-04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颁发人: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分发人员:

库管人员

1、日的:

确保所储存兽药数量准确和储存过程中质量稳定,避免兽药出库发生差错。

2、依据: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78、79条。

3、适用范围:

兽药的储存管理

4、责任:

保管员、养护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兽药储存的原则是:

安全储存,收发迅速准确。

5.2库存兽药必须质量完好,数量准确,帐、货相符。

5.3兽药保管人员应依据验收员的验收结论将兽药移入相适应的库。

5.4兽药应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其中常温库0-30℃、阴凉库不高于20℃、冷库2-10℃,各库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兽药与非兽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的兽药与一般药应分开存放。

5.5库存兽药实行分区管理和色标管理,统一标准:

待验兽药库、退货兽药库为黄色;合格兽药库发货库为绿色;不合格兽药库为红色。

5.6库存兽药应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放,并与墙、柱、屋顶保持30CM的距离,与地面保持10CM的距离。

5.7库房应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做好温湿度记录,发现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5.8搬运和堆放应严格遵守兽药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

怕压兽药应控制堆放高度。

保持库房、货架和库存兽药的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潮、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

5.9兽药上柜台前应做好交接,并进行质量检查。

对储存中发现有下列质量问题的兽药不得上柜台销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

(1)兽药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4)兽药已超出有效期。

(5)有吸潮、发霉等变质现象。

 

象山高塘根祥饲料经营部管理文件

文件名称:

兽药陈列管理制度

编号:

XS-ZD-04-05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颁发人: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分发人员:

全体营业员

l、目的:

为确保经营场所内陈列兽药质量,避免兽药发生质量问题。

2、依据: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76、77条。

3、适用范围:

兽药的陈列管理

4、责任:

营业员、养护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5、内容:

5.1陈列的兽药必须是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合格兽药。

5.2陈列的兽药必须是经过验收合格,其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的兽药。

5.3兽药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兽药一一对应,字迹清晰;兽药与非兽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应分开摆放。

5.4处方药不得上架销售。

5.5拆零兽药必须存放于拆零专柜,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该兽药销售完为止。

5.6需要冷藏保存的兽药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柜中,不得在常温下陈列,需陈列时只陈列包装。

5.7陈列兽药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兽药不应陈列;

5.8中药饮片应一味一斗,不得错斗、串斗、混斗;装斗前应进行质量复核,饮片斗前必须写正名正字。

5.9对陈列的兽药应每月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复查。

5.10用于陈列兽药的货柜、橱窗等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兽药。

 

象山高塘根祥饲料经营部管理文件

文件名称:

兽药养护管理制度

编号:

XS-ZD-05-06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颁发人: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分发人员:

全体员工

l、日的:

为确保所陈列和储存兽药质量稳定,避免兽药发生质量问题。

2、依据: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78条

3、适用范围:

陈列和储存兽药的养护。

4、责任:

养护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兽药养护:

工作的职责是:

安全储存,降低损耗,保证质量,避免事故。

5.2依据陈列和储存兽药的流转情况,制定养护计划,进行循环的质量检查;对质量有疑问的或储存日久的品种,应有计划抽样送检。

5.3做好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养护管理。

5.4对储存的兽药应每季度检查一次,一般第一个月检查30%,第二个月检查30%,第三个月检查40%;对陈列的兽药应每个月检查一次。

5.5在兽药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或马上撤下柜台并暂停上柜台,尽快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

5.6养护人员应定期对营业场所的温湿度、兽药的储存陈列、清洁和防火、防潮、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进行检查。

象山高塘根祥饲料经营部管理文件

文件名称: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编号:

XS-ZD-06-07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颁发人: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分发人员:

门店负责人员

1、目的:

为确保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购进合格和质量可靠的兽药。

2、依据: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70、73条。

3、适用范围:

适用于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管理。

4、责任:

门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购进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首营企业的审核

5.1.1首营企业是指购进兽药时,与本店首次发生兽药供需关系的兽药生产或经营企业。

5.1.2索取并审核加盖有首营企业原印章的《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GMP等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及有法人代表签章的企业法人授权书原件,兽药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1.3审核是否超出有效证照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5.1.4经营二类精神兽药的首营企业,还必须审核其经营二类精神兽药的合法资格,索取加盖有首营企业原印章的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l.5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内容:

GMP或相关证书等。

首营企业资料审核还不能确定其质量保证能力时,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企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技术人员状况、储存场所、质量管理体系、检验设备及能力、质量管理制度等,并重点考察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兽药质量的要求等。

5.1.6购进人员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依次送质量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购进兽药,首营企业审核的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

5.2首营品种的审核

5.2.1首营品种是指本企业向某一兽药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兽药(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新品种等)。

5.2.2购进人员应向生产企业索取该品种生产批件、法定质量标准、兽药出厂检验报告书、兽药说明书及兽药最小包装样品等资料。

5.2.3资料齐全后,购进人员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依次送质量管理人员审查合格后,门店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货。

5.2.4对首营品种的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应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5.2.4.1审核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5.2.4.2了解兽药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储存条件及质量状况。

5.2.4.3审核兽药是否符合供货单位《兽药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

5.2.5当生产企业原有经营品种发生规格、剂型或包装改变时,应按首营品种审核程序重新审核。

5.2.6审核结论应明确,相关审核记录及资料应归档保存。

 

象山高塘根祥饲料经营部管理文件

文件名称:

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编号:

XS-ZD-07-08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颁发人: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分发人员:

销售人员

1、目的:

加强兽药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兽药。

2、依据: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0、8l、82、83、84条。

3、适用范围:

适用于门店销售兽药的质量管理。

4、责任:

执业医师或医师、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凡从事兽药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5.2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兽药标价签,标示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5.3兽药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做到兽药与非兽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兽药要按用途陈列。

5.4营业员依据顾客所购兽药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兽药交与顾客。

5.5销售兽药必须以兽药的使用说明书为依据,正确介绍兽药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兽药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顾客。

5.6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医师或医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医师或医师等内容的胸卡。

5.7顾客凭处方购药,按照《兽药调配管理制度》执行。

5.8销售非处方药,可由顾客按说明书内容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如果顾客提出咨询要求,医师应负责对兽药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5.9兽药拆零销售按照《兽药销售操作规程》执行。

5.10销售特殊管理兽药应严格执行《特殊管理兽药管理制度》的规定。

5.11销售中药按照《经营管理制度》执行。

5.12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兽药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兽药。

5.13不得销售国家规定不得零售的兽药。

5.14销售兽药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

5.15兽药营业人员应熟悉兽药知识,了解兽药性能,不得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兽药的疾病,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16店堂内的兽药广告宣传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和《兽药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5.17对缺货兽药要认真登记,及时向购进人员传递兽药信息。

5.18做好各项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

 

象山高塘根祥饲料经营部管理文件

文件名称:

中药经营管理制度

编号:

XS-ZD-08-09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颁发人: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分发人员:

全体员工

1、目的:

为加强中药(包括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管理,保证中药质量和保障人们使用中药有效。

2、依据: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63条。

3、适用范围:

门店中药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销售。

4、责任:

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员、养护员、购进人员、保管员和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中药的采购:

5.1.1应向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购入中药。

5.1.2所购中药应有包装,包装上除应有品名、规格、生产企业、产地、生产日期等内容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还应有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5.1.3购进进口中药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5.1.4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5.2中药的验收

5.2.1验收员根据质量标准对中药进行品名、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级、外观质量、纯净度、批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等逐项验收。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并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兽药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5.2.2验收特殊管理的中药和贵细品种,必须双人验收,逐件逐包验收,如发现短少、包装异常,验收员应及时登记,查明原因。

5.2.3检查中药包装的完整性、清洁度。

塑料袋装的饮片检查是否密封完好,有无水汽、霉变等或其它污染。

5.2.4对中药进行纯净度检查,杂质的含量应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

5.2.5对中药的外观性状进行鉴别,看形状、大小、色泽、表面特征、质地、断面特征及气味等是否与真品相符。

5.2.6应着重检查中药的含水量,保证含水量在安全范围内。

5.2.7出现虫蛀、发霉、泛油、变色、气味散失、风化、潮解溶化及腐烂等现象应判定为质量不合格。

5.3中药销售

5.3.1中药配方营业员在配方时应思想集中,严格按处方要求核对品名配药、售药。

5.3.2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必须是经过加工炮制的中兽药种。

5.3.3不合格兽药的处理按《不合格兽药管理制度》执行。

严禁不合格兽药上柜销售。

5.3.4对处方所列兽药不得擅自更改,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5.3.5严格按配方、发药操作规程操作。

坚持一审方、二核价、三开票、四配方、五核对、六发药的程序。

5.3.6严格执行物价政策,严禁串规、串级,按规定价格算方计价,发票项目填写全面,字迹清晰。

5.3.7按方配制,称准分匀,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5%。

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复核员复核,严格复核无误后签字,才可发给顾客。

5.3.8应对先煎、后下、包煎、分煎、烊化、兑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并向顾客交待清楚,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

5.3.9配方营业员不得调配自带配方,对鉴别不清,有疑问的处方不调配,并向顾客讲清楚情况。

5.3.10配方用毒性中药饮片按《特殊管理兽药管理制度》执行。

5.3.11每天配方前必须校对衡器,配方完毕整理营业场所,保持柜厨内外清洁。

5.3.12中药饮片来料加工的场所、工具应保持清洁,人员符合有关规定。

5.3.13中药上柜必须执行先进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不合格饮片一律不得上柜。

5.3.14严把中药饮片销售质量关,过筛后装斗,装斗前应复核,防止混装、错装。

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以中国药典的为准,若药典没有规定的,以通用名为准);及时清理格斗,并做好记录。

5.4中药的储存

5.4.1常温储存的温度不超过30℃,相对湿度45%一75%。

5.4.1.1植物类药材:

一般常温储存。

5.4.1.2贵细药材:

阴凉和冷藏存放。

5.4.1.3动物类中药:

极易生虫,泛油,并具有腥臭气味。

适宜储存在冰柜中并与其他兽药隔离。

这类药材易造成鼠害,应加强防鼠。

5.4.1.4毒性中药严禁与其他品种混杂,一般用容器单独密封储存,专人保管,做好保安工作,严防盗窃事故的发生。

5.4.1.5易燃药材应密封在阻燃的容器内,并按消防管理要求安全储存。

5.4.2根据中药的品种、性质和保管要求、储存条件,分库、分类存放,易串味兽药应单独存放。

5.4.3品名容易混淆的品种,应分开存放。

5.5中药的养护:

中药必须定期采取养护措施,每季度检查一遍,并依据中药的性质采取干燥、降氧、熏蒸、晾晒等养护措施,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等措施,并做好养护记录。

出现质量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5.6中药质量检查必须贯穿在企业饮片经营全过程中,任何与饮片流通有关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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