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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十一规划

专栏1 “十五”环保计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序号

指标名称

2000年

2005年

计划目标

2005年

“十五”

增减情况

1

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吨)

1995

1800

2549

27.8%

其中:

两控区内排放量

1316

1053

1354

2.9%

2

烟尘排放量(万吨)

1165

1100

1183

1.5%

3

工业粉尘排放量(万吨)

1092

900

911

-16.6%

4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万吨)

1445

1300

1414

-2.1%

5

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万吨)

3186

2900

1655

-48.1%

6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60

75

/

7

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吨)

1613

1450

2168

34.5%

8

工业烟尘排放量(万吨)

953

850

949

-0.5%

9

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万吨)

705

650

555

-21.3%

10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51.8

50

56.1

4.3个百分点

11

设区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比例(%)

36.5

50

54

17.5个百分点

12

城市污水处理率(%)

34.3

45(生活)

52.0

17.7个百分点

13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28.1

35

33

4.9个百分点

14

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

9.9

13

15

5.1个百分点

  (三)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

  党中央、国务院把环境保护摆上了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做好环保工作提供了根本保证,环境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

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将为解决结构性、区域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起到基础性作用。

综合国力增强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物质和技术支撑。

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为创新环保工作体制和机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广大群众环境意识普遍提高,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我国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环境保护成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环境容量成为区域布局的重要依据,环境管理成为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环境标准成为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环境成本成为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因素。

这些重大变化,标志着我国环保工作正进入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阶段,挑战与机遇同在,困难与希望并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做好“十一五”环境保护工作,关键要加快实现历史性转变:

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

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

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创新体制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强化环境法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协调发展,互惠共赢。

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强化法治,综合治理。

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严格环境执法;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不欠新账、多还旧账。

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

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环保制度,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城市的环境质量。

  (三)规划目标。

  到2010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得到控制,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专栏2 “十一五”主要环保指标

 

指标

2005年

2010年

“十一五”

增减情况

1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万吨)

1414

1270

-10%

2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万吨)

2549

2295

-10%

3

地表水国控断面劣V类水质的比例(%)

26.1

<22

-4.1个百分点

4

七大水系国控断面好于Ⅲ类的比例(%)

41

>43

2个百分点

5

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好于II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的比例(%)

69.4

75

5.6个百分点

  

  三、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

  围绕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把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把保障城乡人民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切实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一)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改善水环境质量。

  以实现化学需氧量减排10%为突破口,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加快治理重点流域污染,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

  1.确保实现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工程建设。

到2010年,所有城市都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全国城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亿吨/日。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要坚持集中和分散相结合,因地制宜,优化布局,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厂网并举、管网优先,并与供水、用水、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统筹考虑。

切实重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

加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所有污水处理厂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实现对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放的实时监控。

不断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的能力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保证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加强工业废水治理。

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重点抓好占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65%的国控重点企业的废水达标排放和总量削减。

加快淘汰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

进一步强化工业节水工作,制定高耗水行业废水排放限额标准,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以造纸、酿造、化工、纺织、印染行业为重点,加大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力度。

在钢铁、电力、化工、煤炭等重点行业推广废水循环利用,努力实现废水少排放或零排放。

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监测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工业废水水质和水量,保证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

  2.全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

完成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确定保护区等级和界限,设立警示标志,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普查,编制饮水安全保障规划和管理办法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控制面源污染。

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建设水污染严重的化工、造纸、印染等类企业。

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地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防治地下水污染。

重视对水体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研究和防范。

  健全饮用水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制订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和管理体系,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并及时公布水环境状况。

  3.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坚持不懈地推进“三河三湖”、松花江水污染治理,抓好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黄河小浪底库区及上游的水污染治理。

加强长江中下游、珠江及重要界河的水污染防治。

落实流域治理目标责任制和省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快治理工程建设。

统筹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保证江河必须的生态径流。

按照军地结合原则,继续开展重点流域和区域中军队单位的污水、垃圾治理,改善营区环境质量。

加强国际合作,做好黑龙江、鸭绿江、伊犁河等界河的水质监测与治理。

  以沿江沿河的化工企业为重点,全面排查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污染源,并建立水质监测定期报告制度,督促其完善治污设施和事故防范措施,杜绝污染隐患。

  

(二)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防治大气污染。

  以火电厂建设脱硫设施为重点,确保完成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10%的目标,遏制酸雨发展。

以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和城市群地区的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为重点,努力改善城市和区域空气环境质量。

 

专栏3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名单(共113个)

  直辖市: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省会城市:

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成都、贵阳、昆明、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

  计划单列市: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其他城市:

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长治、临汾、阳泉、大同、包头、赤峰、鞍山、抚顺、本溪、锦州、吉林、牡丹江、齐齐哈尔、大庆、苏州、南通、连云港、无锡、常州、扬州、徐州、温州、嘉兴、绍兴、台州、湖州、马鞍山、芜湖、泉州、九江、烟台、淄博、泰安、威海、枣庄、济宁、潍坊、日照、洛阳、安阳、焦作、开封、平顶山、荆州、宜昌、岳阳、湘潭、张家界、株洲、常德、湛江、珠海、汕头、佛山、中山、韶关、桂林、北海、三亚、柳州、绵阳、攀枝花、泸州、宜宾、遵义、曲靖、咸阳、延安、宝鸡、铜川、金昌、石嘴山、克拉玛依。

  1.确保实现二氧化硫减排目标。

  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

实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重点控制高架源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

超过国家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或总量要求的燃煤电厂,必须安装烟气脱硫设施。

“十一五”期间,加快现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的建设,使现役火电机组投入运行的脱硫装机容量达到2.13亿千瓦。

新(扩)建燃煤电厂除国家规定的特低硫煤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并预留脱硝场地。

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

  2.综合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

  以颗粒物特别是可吸入颗粒物作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加快城区工业污染源调整搬迁,集中整治低矮排放污染源,重视解决油烟污染。

加强建筑施工及道路运输环境管理,有效抑制扬尘。

提高城市清洁能源比例和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开展节能活动。

因地制宜地发展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在城区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统筹规划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城市群地区的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有条件的城市要开展氮氧化物、有机污染物等复合污染问题以及灰霾天气的研究,逐步开展对臭氧和PM2.5(直径小于2.5微M的可吸入颗粒物)等指标的监测,建立光化学烟雾污染预警系统。

  3.加强工业废气污染防治。

  以占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65%以上的国控重点污染源为重点,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促使工业废气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实现增产不增污。

工业炉窑要使用清洁燃烧技术,以细颗粒污染物为重点,严格控制烟(粉)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

开展新一轮的除尘改造,推广使用高效的布袋除尘设施。

继续抓好煤炭、钢铁、有色、石油化工和建材等行业的废气污染源控制,对重点工业废气污染源实行自动监控。

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工程建设,推广煤炭清洁燃烧技术。

继续开展氮氧化物控制研究,加快氮氧化物控制技术开发与示范,将氮氧化物纳入污染源监测和统计范围,为实施总量控制创造条件。

  4.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大型、特大型城市要把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作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内容。

进一步提高机动车排放控制水平,规范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

改善油品质量,提高燃油的利用效率。

大力开发和使用节能型和清洁燃料汽车,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5.加强噪声污染控制。

  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及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限制机动车在市区鸣笛,对敏感路段采取降噪措施,控制交通噪声。

在大中城市创建安静小区。

  6.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强化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加大依法实施节能管理的力度,加快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充分发挥以市场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努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强化冶金、建材、化工等产业政策,提高资源利用率,控制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

加强农村沼气建设和城市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努力控制甲烷排放增长速度。

继续实施植树造林、天然林资源保护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提高森林资源覆盖率,增加碳汇和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与统计分析。

  (三)控制固体废物污染,推进其资源化和无害化。

  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把防治固体废物污染作为维护人民健康,保障环境安全和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点领域。

  1.实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工程。

  加快实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完善危险废物集中处理收费标准和办法,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

完成历史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

  2.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工程。

  实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新增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24万吨/日,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

推行垃圾分类,强化垃圾处置设施的环境监管。

高度重视垃圾渗滤液的处理,逐步对现有的简易垃圾处理场进行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消除污染隐患。

  3.推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重点推进煤矸石、粉煤灰、冶金和化工废渣、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到201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

推进建筑垃圾及秸秆、畜禽粪便等综合利用。

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废旧电子电器的规模化、无害化综合利用。

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严格监管,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严厉打击废物非法进出口。

  (四)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安全保障水平。

  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以生态功能区划分为基础,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为重点,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力争使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基本遏制。

  1.编制全国生态功能区划。

  在全国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依据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功能重要性编制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科学确定不同区域主导生态功能类型,划定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指导生态保护工作,为实施环境保护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并与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衔接协调。

  2.启动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工作。

  明确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范围、主导功能和发展方向,按照限制开发区的要求,探索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评价指标体系、管理机制、绩效评估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提高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管护能力。

  3.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质量。

  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体系,基本建成类型齐全的自然保护区网络,使95%以上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类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及重要自然遗迹划入自然保护区保护范围。

实现自然保护区建设由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与建设水平。

制定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标准,按照相关规划继续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

90%以上自然保护区有健全的管理机构。

初步建成全国自然保护区监测网络和综合信息平台。

  4.加强物种资源保护和安全管理。

  开展物种资源调查。

建设物种资源的数据库、种质库和基因库。

建设物种资源就地、迁地和离体保护设施。

建立物种资源进出口查验制度,强化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体的生态影响监控、安全防治和应急机制。

开展物种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保护物种资源的意识。

  5.加强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监管。

  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原则,抓好长江上游等流域的水利开发、黄土高原能源矿产开发、东北黑土地开发等重点开发规划和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控制开发建设中的水土流失。

加大生态保护执法力度,打击破坏生态的违法活动。

  加快建立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推进矿山环境治理,促进新老矿山及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生态恢复。

强化旅游开发活动的环境保护,加大对旅游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的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生态敏感区域旅游开发工程的环境监管,开展生态旅游试点示范。

  (五)整治农村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发展生态农业,优化农业增长方式。

  1.重点防治土壤污染。

  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制度,开展污染土壤修复示范。

搬迁企业必须做好原厂址土壤修复工作,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超标耕地实行综合治理;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用途。

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菜篮子基地的污水灌溉,加大对菜篮子基地的环境管理。

  2.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推动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生活垃圾实现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理、集中处理;采取分散或相对集中、生物或土地等多种处理方式,因地制宜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结合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美化村庄环境,改善村容村貌。

完成1万个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建设2000个环境优美乡镇。

加大农村企业污染监管和治理力度,禁止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城镇垃圾及其他污染物向农村转移。

  3.防治农村面源污染。

  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控制水土流失。

开展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的试点、示范。

推广科学施用农药、化肥,提高农药、化肥利用效率。

推动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

推广农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以沼气建设为纽带,合理利用秸秆资源,加强集中式畜禽养殖场污水、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提高农户沼气普及率。

  (六)加强海洋环境保护,重点控制近岸海域污染和生态破坏。

  以削减陆源污染物排放为重点,以重点海域污染治理为突破口,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提高海洋环境灾害应急能力,改善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1.努力削减陆源污染物入海量。

  强化直接排海工业点源控制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加快沿海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的建设。

强化对污泥和垃圾渗滤液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继续在沿海地区深入开展禁磷工作。

  2.加快重点海域污染治理。

  深入开展渤海碧海行动,力争渤海水质有明显改善。

加快编制并实施长江口及毗邻海域、珠江口及其海域污染治理规划。

以重点海域污染治理带动海洋环境保护。

  3.防治港口和船舶污染。

  制定并实施船舶污染治理技术政策和治理规划,针对各类船舶,分别提出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回收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时限。

到2010年,大中型海港都要建设船舶油类、化学品、垃圾、生活污水回收、转运设施。

港口和船舶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纳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加强对海洋倾废的监督管理。

  4.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以近岸海域为重点,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

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岸线、滩涂资源,禁止不合理开发活动,防止滩涂及海水养殖造成的污染。

推进海岸防护林建设,恢复和保护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建设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

开展重点海域生物多样性普查,查清外来物种入侵现状,对引进外来海洋生物物种实行严格管理。

  5.防治海洋环境灾害。

  建立跨部门的海上溢油监测与应急体系,提高海上溢油事故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相关涉海部门和所有沿海城市、港口都要制订溢油应急预案。

完善赤潮监测系统,提高早期预警能力,规范赤潮信息管理,建立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尽可能减少赤潮造成的损失。

  (七)严格监管,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的安全监管为重点,加强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能力,全面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1.提高核设施建造质量和运行安全水平。

  开发新一代核电厂安全评价技术,改进安全监管方法,提高核电站改造和运行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健全民用核安全设备管理的立法,进一步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等活动的管理,提高国产化设备质量。

  2.完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管理。

  进一步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安全许可和监督,完成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换发。

建设对放射源实施全寿期跟踪的全国放射源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废弃放射源的安全收贮。

  3.加快治理放射性污染。

  制定核设施安全退役政策。

加快中低放废物近地表处置场建设。

完成国家和省级放射性废物库建设。

推进核工业遗留放射性废物治理。

开展对铀矿冶和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污染现状调查、评价与污染防治的监督。

  通过示范工程的实施,掌握高放废物处理技术,积极推进高放废液固化处理设施的建设。

积极开展高放废物处置地质调查和勘探工作。

开展高放废物处置长期安全研究,确定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发展战略和总体安全目标。

  4.提高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水平。

  建立和完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法规和标准,加强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

优化电磁场的空间分布,合理布局场源建设,防止人口稠密区的电磁辐射污染。

  (八)强化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按照目标与手段相匹配、任务与能力相适应的要求,以监测评估、及时预警、快速反应、科学管理为目标,以自动化、信息化为方向,以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为重点,实施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投入,努力提高环境管理能力。

  1.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按照队伍专业化、装备现代化要求,推进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到2010年,80%的县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建设标准。

  按照布局科学、数据准确、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全国空气、地表水、近岸海域、辐射、生态环境等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科学、全面、及时地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

  按照动态监控、及时预警、准确计量的要求,建设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系统,实时监控排污状况。

优先建设燃煤电厂在线监测系统。

  2.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提高环保执法装备水平,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执法能力建设。

到2010年,省、市、县环保执法队伍基本达到能力建设标准化要求。

加强国家、省和市级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安全监督水平。

  3.建设环境事故应急系统。

  建成国家环境突发事故应急监测网络及指挥中心,各省、市要建立相应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

国家、省、市以及流域分别配备水、气环境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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