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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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地区)消防救援支队、轨道交通消防救援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20〕12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深化消防执法简政放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消防便民利企服务水平,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应急〔2019〕125号),结合我市实际,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各单位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队。
附件:
1.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工作文书式样
2.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
3.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规则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12月31日
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20〕12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深化消防执法简政放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消防便民利企服务水平,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应急〔2019〕1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是将办事程序由先检查后发证调整为先发证后核查,由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场所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以书面或电子文本形式提出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行政许可后,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第二章 办理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
300平方米(含)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需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可直接投入使用、营业。
第四条 本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等各项消防安全要求,并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告知书,并通过消防安全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需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的范围;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投入使用、营业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应当符合的消防安全标准,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八条 申请人应对以下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已认真学习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知晓消防安全承诺书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满足并遵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要求;
(三)所填报的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四)遵守法律法规,场所所在建筑属合法建筑;
(五)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告知的失信违诺惩戒措施;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签字(盖章)均系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愿和亲自签署、用印。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申请人承诺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鼓励社会公众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对实施告知承诺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场所平面布置图;
(六)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七)消防设施操作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第
(一)
(二)(三)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公众聚集场所可组织员工通过“北京消防”官方微信公众号“消防培训”平台,进行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记录可作为第(六)项材料;可通过部门共享方式获取的申报材料,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核验获取。
第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所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在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三)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线下可通过场所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施形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不予受理原因;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在线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对到窗口提出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场直接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
第五章 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证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规则》开展现场核查,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一)对现场核查判定合格的,将该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
对于核查中在“重要事项”或“其他事项”仍然存在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知场所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现场核查判定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许可,并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营业。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的,消防救援机构将其列为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纳入北京市信用监管体系和联合惩戒管理范畴,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按照信用管理程序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失信的申请人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志愿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信用修复程序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消防政务网()或政务服务电话等咨询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告知承诺有关事项或进行投诉举报,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1 式样一
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单位名称 (印章)
单位地址
填表日期
消防安全告知书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20〕12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应急〔2019〕125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行政许可范围
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和《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可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受理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场所平面布置图;
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7.消防设施操作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第1、2、3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公众聚集场所可组织员工通过“北京消防”官方微信公众号“消防培训”平台,进行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记录可作为第6项材料;可通过部门共享方式获取的申报材料,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核验获取。
四、办理时限
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在线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对到窗口提出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场直接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严格把关申报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对作出的消防安全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对现场核查判定不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许可,并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对于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的,消防救援机构将其列为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纳入北京市信用监管体系和联合惩戒管理范畴,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消防安全承诺书
(填写单位场所名称,应与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一致)现就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的全部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我单位(场所)已符合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和要求。
三、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四、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盖章(签名):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登记表
场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地 址
建筑结构
场 所
建筑面积
使用层数
(地上/地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场所性质
□公共娱乐场所: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游艺、游乐场所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其他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其他
场所所在
建筑情况
名 称
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地上/地下)
建筑高度
消防验收/备案
情况
□依法通过消防验收 文号:
□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文号:
□依法不需要进行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现有消防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机械防烟系统 □机械排烟系统 □消防控制室 □室内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 □消防电梯 □应急广播 □应急照明
□疏散指示标志 □其他消防设施:
□安全出口数量:
□灭火器 数量: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说 明
1.告知承诺书应由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基本信息登记表,保证内容准确、完整,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5.“建筑结构”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钢结构等类型。
“使用层数”填写场所实际使用建筑楼层号。
6.“场所所在建筑情况”一栏中分别填写所在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如场所独自使用一栋或多栋建筑的,则无需填写该栏。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场所使用多栋建筑等情况,包括每栋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8.申请人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以及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法律文件”、“资格证书”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消防救援机构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材料的,应当扫描或拍照上传有关材料原件,由消防救援机构人员通过部门间政务信息共享进行核实。
9.申请人无法提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提供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由消防救援机构通过网络核验进行核查。
式样二
(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X消安凭字〔 〕第 号
:
你(单位)年 月日申请 (场所名称) (地址:
)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提供了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场所平面布置图;
□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7.消防设施操作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经审查,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消防安全许可; □2.不属于本消防救援机构管辖,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
/经审查,申请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消防救援机构受理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收: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说明:
第1、2、3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式样三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
X消安许字〔 〕第 号
场所名称:
消防安全责任人:
地 址:
使用性质:
场所所在建筑名称:
场所所在层数:
发证机关:
(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本证根据你单位(场所)作出的消防安全承诺出具;本证不作为证明该场所建筑的合法性证明文件;你单位(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式样四
(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X消安许限字〔 〕第 号
:
根据你单位(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作出的消防安全承诺,我
于 年 月 日派员进行了现场核查。
经检查,你单位(场所)存在下列消防安全问题:
对上述问题,责令你单位(场所)于 年 月 日前改正。
改正期间,你单位(场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消防救援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场所)签收: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场所),一份存档。
式样五
(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撤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安全许可决定书
X消安许撤字〔 〕第 号
:
根据你单位(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作出的消防安全承诺,我
于 年 月 日派员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单位(场所)作出的承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并责令你单位(场所)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文号:
)。
经检查,你单位(场所)尚未改正下列消防安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X消安许字〔 〕第 号)。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停止使用、营业。
在此期间,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消防救援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