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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光照明施工合同

 

项目泛光照明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资质等级:

发包人:

承包人:

项目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项目泛光照明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望项目泛光照明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图范围内工程量清单及其它设计文件所描述的全部工程内容。

1.4承包范围:

泛光照明工程设备材料、软件采购、系统施工安装、系统调试、人员培训、验收和保修服务等全部内容。

1.5承包方式:

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安全。

二、合同工期

2.1工程日期月,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为准。

2.2为了保证工期,承包人应提出安装计划,该计划必须服从和配合本工程项目总的施工进度计划,须由发包人认可,并在实施过程中工程总进度计划的变化作相应合理调整,承包人无权因此而提出任何附加费用。

2.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或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战争动乱、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致使本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及不能按期竣工的,可以延期开工,工期相应顺延,并由承包人在上述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三、质量标准

3.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3.2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无偿返修直至达标,并同时向发包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且此类返工工期不予顺延。

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及延误工期罚款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若两次返工都未通过审核,则发包人可选择继续让承包人服务或解除合同,并不增加支付任何费用;若解除合同时发包人已支付费用,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费用。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4.1合同价款:

4.1.1合同总价¥:

元,金额大写(人民币):

4.1.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包括工程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软件费、管理费、报建报装费、包装运输、安装损耗、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安全、保险、各种税费、劳保、专利技术、技术支持与服务、售后服务与维保及相应的措施费、利润、规费、税金、配合费、泛光照明扩初设计费、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任何市场差价等各项费用,总包配合费由发包人承担)合同方式。

本固定总价已包括除不可抗力外的所有风险。

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⑴设计变更;

⑵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3%以上;

⑶工程预算及设计方案中未明确的主材待双方认价后确定,本工程的所有主材认价由承包人报送后,必须由发包人、造价咨询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市场询价并签字确认,才能视为有效认价。

4.2支付

4.2.1工程预付款:

合同签订1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即人民币整,¥:

元)。

4.2.2当所有材料、设备、产品进场并通过验收后10天内,发包人第二次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进度款(即人民币整,¥:

元)。

4.2.3当承包人完成灯具安装,经发包人确认后10天内,发包人第三次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款(即人民币整,¥:

元)。

4.2.4当全部设备安装完毕后10天内,发包人第四次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款(即人民币整,¥:

元)。

4.2.5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工程结算经发包人核定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如本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超过承包人安装完工后6个月的,发包人应在完工6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

4.2.6剩余结算价5%工程尾款作为质量保修金。

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14天内,在扣除由承包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发包人将剩余质量保修金一并结付给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4.2.7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每笔合同价款前,需提供等额有效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若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为无效发票,发包人有权处以该笔款项5‰扣款处罚。

五、材料设备供应

5.1本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组织供应。

5.2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进口材料和设备需附报关证明,进场时都要进行检查和初验,经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方签字确认合格的材料、设备方可进场。

已进场的材料和设备,未经发包人签署出场通知书的,不得运出场外。

5.3具有合格证书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和监理人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

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货一方承担。

5.4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

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5.5对于发包人认定厂家、品牌和规格的材料,承包人在采购时必须保证按要求的相应厂家、品牌和规格供货。

认定厂家、品牌和规格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提前组织采购,及时了解货源情况,每周通报一次进货进度。

凡因承包人汇报不及时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重新指定厂家、品牌和规格而对工程的实际进度造成的影响由承包人承担,总承包人负连带责任。

5.6对于由承包人自主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在订货前须将材料、设备样品和有关生产厂家及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和发包人认可,在有必要时可要求对进货厂家实地考察,未经认可的材料和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出示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并按照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进行验收,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按照部颁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对于进口材料,承包人应提供全套清关文件、原产地证明。

5.7代用材料:

认定厂家、品牌和规格的材料,如这部分材料和设备由于无货源原因而采购失败,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汇报,经市场调查核实后,发包人可以重新指定厂家、品牌和规格。

仅主材发生变更的项目,由发包人对变化后的主材进行认价,经双方确认后代换变化前的主材价格;安装费用不予调整。

六、材料检验

6.1材料和设备的检验

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进场时都要进行检查和初验,经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方签字确认合格的材料、设备方可进场。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2检验内容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6.3检验费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6.4随时检查

发包人和监理人代表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6.5具有合格证书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和监理人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

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货一方承担。

 

七、双方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开工前7天内,组织承包人、设计人及监理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1.2提供施工场地、临时设施场地及水电驳接点(水电驳接费用及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通道范围现场确定。

7.1.3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7.1.4负责洽商、变更的审核、确认工作。

7.2承包人责任:

7.2.1承包人承诺并保证:

承包人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且对合同项下约定的服务内容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7.2.2承包人必须与总承包人配合,保证总承包人工程整体工期目标的实现,服从总包单位合理的整体进度计划,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

7.2.3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设备保护工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承包人应自费负责修复至原始状态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7.2.4根据施工图、设计说明及行业规范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按时保质施工。

7.2.5所有进场的灯具材料及灯具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单,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检验确认后才可用于工程中。

7.2.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觉服从发包人、总承包人和监理人现场代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7.2.7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期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安全,承包人应为其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手续。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用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7.2.8工程施工至竣工交验前,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所用的安装设备、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

所有安装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的破坏、损坏或丢失,承包人均应即时、无偿修复,不得因此影响施工进度。

7.2.9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对第三人财产及人生损害)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7.2.10按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确认的图纸进行施工。

预埋件的制作、预埋位置的审核均由承包人负责,如出现错埋或漏埋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以后需加固处理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11按总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及现场监理确认的承包项目的进度计划、进退场时间、工期及质量目标向总承包人负责,服从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施工的管理。

7.2.12因总承包人为现场施工的安全负责人,承包人必须无条件的接受总承包人的安全管理,接受因违反总承包人制订的安全规则而由总承包人开出的罚单(罚单额度的合理性需由监理和发包人确认);因承包人聚众闹事、打架等一切不文明行为给总承包人造成的罚款及其它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2.13文明施工,保护施工环境,因承包人的行为违反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法规导致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7.2.14承担因管理不善、材料及人员不到位造成工期延误对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程度由发包人和监理确认)。

7.2.15在施工过程中小心进行成品保护,并在交工前清洁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已完工程,做到干净无污点。

7.2.16承包人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2.17工程进度必须符合总包进度要求,若影响总包脚手架或垂直运输设备的拆除,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8.1竣工验收:

8.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按照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至少提供竣工验收报告4份和完整竣工资料4份,报发包人组织验收。

8.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负责组织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规范进行综合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8.1.3验收合格后,双方及监理人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工程交付发包人。

本工程中间验收,隐蔽验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8.1.4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的方案、国家和海南省有关现行施工和验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否则发包人有权提出返工和补救要求,直到质量达到合格为止,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延误工期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

若两次返工都未通过审核,则发包人可选择继续让承包人服务或解除合同,并不增加支付任何费用;若解除合同时发包人已支付费用,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费用。

8.1.5本工程整体验收的直接责任人为总承包人,承包人就承包项目的竣工验收向总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必须按照总承包人的质量与时间要求整理竣工资料,承包人负责绘制承包项目的竣工图电子文档,竣工图纸要求设计人及建筑师盖章确认,承包人负责泛光照明工程的所有竣工资料,所有竣工资料以总承包人的名义报验,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竣工资料不能及时报验通过,承包人需承担总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8.2结算:

8.2.1承包人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报竣工结算报告4份和完整结算资料4份。

工程结算经监理人初审、发包人最终审定后,方可作为结算价款支付依据。

8.2.2本工程按实结算,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结合固定单价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九、技术培训

9.1承包人应对需方的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培训,所有培训应以中文进行。

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提出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项目、人数、时间等,供需方批准。

9.2承包人派出的培训人员,应在所提供的产品上具有五年以上的维修经验。

培训人员的简历连同培训计划一并提交需方,需方认为培训人员不合适可要求更换。

9.3现场培训:

承包人应在材料安装完毕后进行现场培训,应安排工程师给予指导和演示,对如何排除故障进行指导和演示,并对技术人员进行实际操作培训。

现场培训费用包括在总价内。

十、质量保修

10.1本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

承包人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承包人应在24小时内作为响应,3天内排除故障。

10.2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记录上签字之日起算。

保修期内发生的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非承包人原因或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火灾、地震等)致使本工程质量、产品造成损害发生的保修费用不由承包人承担。

10.3因工程质量及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3天内派人修复;逾期修复,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复,所发生费用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承付。

10.4质量保修期满,由发包人再次组织验收。

10.5质量保证期内的售后服务内容

设备维护:

建立合同范围内的设备的档案;协助处理常见的各种设备故障;对于在承包人的保修期内的设备,发生故障后,承包人工程师对其诊断,确定该设备是否需要送修并负责与供货厂商联系及送修/取回;硬件设备的升级、外设更换。

系统软件维护:

系统安装、重装、制作紧急启动盘、增/删应用软件、回收硬盘空间、系统崩溃后的恢复、参数调试与设置、系统软件版本升级;为此工程建立合同范围内所有系统软件、工具软件的备份盘。

网络维护:

提供对网络设备及WINDOWS操作系统维护,包括网络设备的配置、故障监测分析诊断,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病毒处理:

负责定期检测、清除病毒;提供最新的病毒数据文件。

若此工程系统受到病毒的侵害,负责清理病毒、恢复系统、利用各种技术手段恢复受害的文件或数据。

替换服务:

如果机器出现故障,一时无法解决,为保障此工程的急用,承包人提供与故障设备性能相近的设备。

10.6维保联系方式

售后服务热线:

节假日值班:

项目经理、专业工程师24小时开手机。

10.7质保期后的维保内容

保修期结束之后,为了更好的给用户提供长期、规范的服务,承包人将以优惠的价格同系统使用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其服务范围如下:

10.7.1应急维修服务

公司设有售后服务热线,售后服务人员24小时待命,节假日安排专人值班。

在接到业主保修电话后立刻联系有关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解答。

倘若不能修复时,承包人将向业主说明不能修复的原因,并以优惠的价格向为业主提供备品备件。

并将问题内容及原因、处理过程及方法、系统恢复正常的时间等内容填写于《用户设备紧急维修记录》由双方签字、存档。

10.7.2备品备件供应

承包人在各地区均设有库房,储备充足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本系统在保修期内和结束保修期以后的零部件更换与维修,备品备件的进口和储存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保修期满后仍保证以优惠价格提供系统所需的设备和零部件。

10.7.3设备的维护保养

每年对用户系统进行两次例行维护保养,并向用户提供技术指导,以保证设备良好的运行。

例行维护保养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所含维护保养的设备,在出现运行失常或故障时,用户可随时向承包人提出维修要求,承包人如通过电话等联系、指导后仍不能恢复的,承包人将派出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限之内赶赴现场检查、维修。

若设备或零部件损坏需更换,承包人将应及时向用户方做出口头说明或提供书面说明。

维护保养范围内的设备在合同期内出现故障、损坏、老化等时,承包人将本着修换结合、以修为主的原则先行修复(维修费另行结算),如修复时间较长,承包人负责向用户提供临时备品,以保证用户各系统的正常运行。

倘若不能修复时,承包人将会以优惠的价格优先向用户提供备件。

根据用户的要求改进、完善图形和加强软件的操作功能。

在每次例行维保工作完成后一周内,向用户提供本次维修保养工作报告(包括维保项目、存在问题、处理结果、软件修改等内容),该报告需经发包人签字认可。

并征询对下一次维修保养工作的意见和目标。

统一处理测试过程中发现的故障,详细记录处理过程和处理方法。

解答发包人操作人员对系统操作的问题。

不可预见的其它维修工作。

例行维护保养结束后,维护人员将工作结果填写于《维保记录》,《维保记录》将向业主提供,由双方存档。

十二、违约责任与争议

12.1违约责任:

12.1.1因承包人的原因使该项目的施工不能按照总承包人的进度计划完成并经总承包人纠偏无效且实际影响了总承包人的整个工程进度或因该项目的验收质量导致整个工程的质量达不到总包合同约定的整体工程质量标准,扣除正常的工期延期罚款外,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认定后承包人应负责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2.1.2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无偿返修直至达标,并同时向发包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且返工工期不予顺延。

若两次返工都未通过审核,则发包人可选择继续让承包人服务或解除合同,并不增加支付任何费用;若解除合同时发包人已支付费用,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费用。

12.1.3合同工期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工期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承担的工期违约罚款为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结算价款的(计人民币元),逾期30天以上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12.1.4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每延期一日,支付应付款(计人民币元)的违约金,逾期30天以上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

12.1.5一方发生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2.2争议:

12.2.1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单方违约导致合同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情况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2.2.2双方发生争议后,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或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13.2合同生效后至合同终止前,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理由并及时提供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不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

但逾期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理由不履行合同。

13.3不可抗力包括:

战争动乱、洪涝灾害、地震、台风等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

十四、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

14.1工程保险

14.1.1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场前10日内为承包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十五、其他

15.1对承包人项目经理的规定:

15.1.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更换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非不可抗力原因更换的项目经理,更换一次罚款5万元。

15.1.2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否则可视为自动放弃合同,并承担承包人由此给发包人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若有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次罚2000元/天(日历天)。

15.1.3项目经理非不可抗力原因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参加应由项目经理参加的会议每次罚款2000元。

15.2承包人使用专利产品和环保产品的要求:

承包人使用专利产品造成侵权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3施工图中规定不明确或有多种解释的情况应提出来由发包人作出唯一性解释;承包人投标时没有提出来,施工过程中要求明确时,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发出的解释性技术核定单不得增加造价。

15.4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能及时到货而影响工程进度时,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立即解决问题,其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5分包、转包:

严禁工程承包中的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行为。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将本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上述行为,所有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除承包人需承担合同总价%的违约金外,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经济责任的权利。

15.6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15.6.1承包人应注意文明施工,不得在施工现场或发包人、监理人办公场所聚众闹事,若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此类事件,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方有权处以不少于10万元的罚款。

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承担由此给总承包人带来的损失,总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监理公司确认。

15.6.2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影响20日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5.7承包人提出修改设计只对施工有利而增加工程费用的,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8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另行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9全部施工图纸、施工图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签证或函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5.10发包人派驻代表:

;承包人项目经理:

15.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全部义务账务结清终止。

若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不一致,以后签字盖章一方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

15.12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包括: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

投标书及其附件;

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5.1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

15.14本合同签订地点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住所:

单位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户:

帐户:

签订日期:

20年月日签订日期: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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