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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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合同
进口合同
买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卖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
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暖头。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冃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嗖头
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
第三条装运期限:
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
第四条装运门岸:
第五条目的口岸:
第六条付款条件:
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I」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银行升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
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第七条单据:
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
注明合同号、废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
注明合同号及废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
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
单证
份数
寄送
A
B
C
D
E
F
送交方议付银行
3
4
3
3
1
1
送交议付银行(副本)
1
空邮日的岸外运公司(副本)
2
2
2
2
E.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第八条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运木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卖方运输代理人租船公司租订舱位。
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
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
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II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
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
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
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或附近地区。
第九条装运通知: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保险:
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买方。
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条检验和索赔:
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
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FOB价格条件时,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
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延期交货及罚款:
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卜•延期交货。
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
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
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
罚款白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第十四条仲裁:
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木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于—国—市用—文签署,正木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
买方:
(盖章)
代表人:
卖方:
(盖章)
代表人:
签署口期:
—年—月—日
出口合同
卖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买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卖方与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唆头:
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
卖方有权在3%以内多装或少装。
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按卩。
B值计算。
第三条装运期限:
第四条装运II岸:
第五条目的曰岸:
第六条保险:
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第七条付款条件:
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
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国的—银行见单即付。
国到期。
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
信用证冇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第八条单据:
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己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九条装运条件:
I.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
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
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
但卖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买方。
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朿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方:
(盖章)
代表人:
买方:
(盖章)
代表人:
—年—月—日订立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
卖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卖买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共同遵守:
1.商品:
2.规格:
3.数量:
4.单价:
5.总价:
U.S.1)(大写:
)
6.包装:
7.装运期:
收到信用证后—天。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
从经至。
9.保险:
10.付款条件:
(1)买方须于年月—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
信用证议付冇效期延至I:
列装运期后—天在到期。
(2)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
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12.注意:
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卖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讪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火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0
第五条装运日期:
第六条装运港口:
第七条卸货港匚I:
第八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釆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X,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唆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电报:
),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u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丿j。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廿期通知买方,以便美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屯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州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买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卖方: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
第二条产地:
第三条数量:
第四条商标:
第六条包装:
第七条付款条件:
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
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计算为限。
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
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若卖方不执行木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
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也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
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
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
对于载重吨船来说,每天
U.S.D.0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年_月_日在市用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
卖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买方:
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
法人代表、职务)
国际民间贸易协议书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达成如下贸易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
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第二条买方须由卖方承认的银行,开出不可撤消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
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45天.信用证承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三条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
2.发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
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拭检验报告一式两份。
第四条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第五条交货:
1.交货期为;
2.装运港o
第六条装运条件:
1.应卖方之要求,买方于每批货物装运前20天,将船名、船籍、预计抵达装运港日期和载重吨位等以书信告知卖方;
2.买方可指定远洋运输代理公司作为其船运代理,并负责支付港口所•有费用。
买方应分别于船到达装运港前10天、5天、72小时、24小时,把船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和时间,以及船到达装运港时,该船的吃水量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3.买方应在船达装运港前10天,将该船的详细情况,包括船名、船籍、预达日期、船长和船员之国籍、呼号、载重吨位、吃水、总长及按国际海运惯例所需的其他资料,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第七条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
第八条买方应通过银行及时向卖方提供履约定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3%,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30天。
此定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
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上述3%定金并写信给买方告知理由。
第九条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并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岀索赔。
第十条适用规则和章程:
1.装运条款:
见清单B;
2.外轮在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C;
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应遵照颁布之规则予以办理。
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第十一条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承担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执,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
第十二条卖方因无法控制之因素,诸如不可抗力、政变、罢工、禁运、辭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退交货或妨碍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
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向买方挂号邮寄由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某一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
第十三条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被告国家仲裁机构根据该国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用文签署,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清单A:
1.物品名:
2.货物规格:
3.数量:
(由卖方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数之5%)
4.单价:
5.总值:
U.S.D(每公吨价为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
6.包装:
清单B:
装运条款
1.合同规定的每批交货日前20天,卖方应将合同号、数量、预定交货期写信告诉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2.每批货物装运前15天,买方应将:
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项目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买方安排交货。
3.买方将委托装运港远洋运输公司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承担一切费用,买方将通过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所有签证。
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10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
4.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及时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利滞期费则由卖方承担。
若15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16天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承担。
5.卖方保证一个工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公吨,滞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规定计算,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留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直接进行结算。
6.货装完毕,卖方将合同号、品名、数量、载运船名和启航日期以信件告知买方。
清单C:
甲方代表:
签字:
年—月—日
外轮停靠港装卸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规定(附件略)
乙方代表:
签字:
年—月—日
外贸合同书
A外贸合同书(现汇)
市年—月—E1
国市—外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与—国市公宜(下称公司)签定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