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作息休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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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作息休假管理制度

制度会签表

制度编号

版本编号

生效日期

密级程度

□普通■秘密

□机密□绝密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有效进行监控,维护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版本优化说明

优化原因

优化内容

传达对象

应知应会

一般了解

部门/区域

岗位

部门/区域

岗位

总公司

总公司

分公司

分公司

上级流程或制度

下级流程或制度

类型:

□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管理规定□其他制订:

财务中心拟稿:

资金管理部

会签:

√运营中心

√人力资源中心

√综合中心

√企划中心

√财务中心

√资讯科技中心

√审计监察中心

√培训中心

√中融信

√客户服务中心

√市场研发中心

√企业发展中心

批准:

□本中心副总裁

√总裁

□其他:

员工作息、休假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职工作息及休假管理,根据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员工考勤管理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

00时至11:

30时;

下午12:

30时至17:

00时;

每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

由公司另行通知。

第三条出勤考核管理

(一)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罚30元;

(二)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按旷工半日处理,每人次扣罚50元;

(三)无故上班时间少于四小时的,按旷工一日论,每人次扣罚

100元;

(四)工作时间睡觉、串岗,每人次扣罚30元,并罚部门主管领导20元;

(五)班前喝酒每次罚100元,工作时间玩扑克、麻将、干私活等,每人次扣罚50元;

(六)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罚50元,并给予一次通报批评;旷工一日者,扣罚1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每月累计二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一次记过处分;每月无故旷工达三日以上者(含三日),给予解聘处理;对连续矿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七)员工因公出差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特殊情况未及时办理者,应委托他人于次日办理,否则按私事假处理;

(八)抽查考勤时,不按规定考勤的或说不清缺勤原因的,每人次扣罚单位50元;

(九)各部门一律设专人负责单位考勤工作,考勤员须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报人力资源部汇总。

第四条员工打卡管理

(一)凡在XXX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管理,本公司员工正常上、下班及加班均应打卡,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者应待加班完毕后再予打卡;

(二)员工在工作时间因公事或私事外出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并将请假单交门卫保管,出厂门时打卡后,门卫保安员方可放行;

(三)员工上、下班必须本人亲自打卡。

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

由他人代理打卡,违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分别给予罚款200元处理;

(四)骑自行车上班人员,必须先将自行车存入车棚后,方可打卡入厂;离厂时,应先打卡后取车,否则,按代理他人打卡处理;

(五)上、下班忘记打卡者,须在当日内,经部门领导证明漏打原因后,将情况说明交部门考勤员,由部门考勤员统一上交人力资源部,否则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六)凡入厂从业人员,门卫护卫必须确认打卡后,方可准许入厂,对没带卡而无法打卡者,一律在门卫登记,并由护卫在每月末统一交人力资源部汇总;

(七)公司门卫护卫应严格履行和落实公司出入厂门的管理规定,如发现违规者,保安员有权制止,对不听劝阻者,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探亲假管理

(一)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同一城市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二)符合享受探亲假的员工,需要休假时,由本人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审批,方可休假。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未转正的学徒工、熟练工或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见习期

未满,不享受探亲待遇

四)员工父母和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探

望父母,因此,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可按产假待遇,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六)员工在探亲假期间,因患急病不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应有当地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急诊证明,经人事部门审核后,其超假时间,可按病假处理。

(七)员工父母或配偶到外地打工或临时居住的,员工本人不应享受探亲待遇。

(八)探亲人员假满返回单位后,应及时持《员工请假单》到人力资源部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九)凡休探亲假人员,休假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岗位工资不得少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产假管理

(一)凡需休产假的女工,应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员工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1、女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2、年满24周岁属晚育的女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产假增加30天,难产者(经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5、如女工正常生育,可给男方三天护理假,属晚育者,可给男

方七天护理假。

(二)以上产假均凭指定医院的诊断书为依据,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产假期已满,但因病需要继续治疗的,应按病假管理规定办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生育者或严重违犯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不享受产假待遇,应按事假管理规定办理事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女工正常产假期满上班后,每天可给二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不含路途,每天二次可合并使用。

如果女工或婴儿身体不好,可申请哺乳假一年,休假期间按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第七条节育、绝育假管理

(一)凡休节育、绝育假的员工,必须持有医务部门的诊断证明经公司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确定后,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休假一天;结扎输精管,休假十五天;结扎输卵管,休假二十一天;

2、人工流产休假十四天;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十六天;同时结扎输卵管,休假二十天;

3、终止妊娠的,妊娠十二周以内的,休假二十一天,妊娠十二

周至二十四周的,休假三十天;妊娠二十四周以上的,休假四十二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假四十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假九十天;

4、产后结扎输卵管,产假另加十四天;男员工因妻子做绝育手术,家中无人照顾,可享受五至七天护理假;

(二)以上假期同时进行两项手术以上的,休假期合并计算,按《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工资照发。

第八条婚、丧假管理

(一)员工本人结婚,凭结婚登记证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1、正常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三年以上〕的员工,婚假凭《结婚证》增加十二天;

2、男女双方如有一方在外地居住或工作,需要到外地结婚,可另给路程假,但路费自理。

(二)员工直系亲属或供养亲属死亡时,可由部门领导批准,给假三天;死者在外地可另给路程假,但路费自理。

(三)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婚、丧所需路程假,由人力资源部审批确定。

第九条病假管理

(一)员工病假必须事先凭医保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书为休假依据(急诊除外),并办理《员工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按规定的日期休假。

1、员工利用工作时间到医院就诊,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办理请假手续;

2、员工因病住院,除孤寡者外,公司不派专人护理,员工家属因病住院或到外地就医,需员工本人护理时,必须出具医院证明,履行请事假手续,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3、未转正的学徒工、熟练工或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休假满一个月以上者,其转正期顺延;

4、对连续病(伤)休息三个月以上的员工,治愈或医疗终结要求复工的,由本公司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经公司劳鉴会讨论决定;复工后工作不满三个月旧病复发休息,上班前后的病假连续计算;员工病(伤)假超过六个月,含因公病(伤),应定期参加复查,并按时办理休假手续,否则,不按病假处理;

5、职工医疗期满后,经劳鉴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该职工。

(二)病休待遇(需经医保指定医院诊断,确系因病休息的职工,可按病假天数享受病休待遇)

1、当月病假2天内不扣工资,3天以上至一个月以内工资按日计发,岗位工资按90%发放,绩效工资按日计发;

2、一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以内,取消绩效工资。

岗位工资按80%

发放。

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3、六个月以上,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意后,可转入病休,病(伤)救济费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60%发放,其他津贴、补贴待遇不变。

(三)医疗期(原劳部发〔1994〕479号)待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1.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员工非因公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应当由劳签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

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原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工伤假管理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

部门领导,上报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事故报表不得迟于48小时,

并经公司劳鉴会审查同意后,按工伤处理。

(四)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六)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出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八)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九)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原则上不派护理人员,特殊情况生活不能自理者(三级护理以上),由工伤职工所在部门派一名员工负责护理工作(凡公司派护理人员的,不再支付伤者家属护理费,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除外)。

(十)员工因工负伤,凭医保指定医院的检查报告单,医疗诊断证明等,经公司(安全)部门确认,人力资源部备案,可按工伤考勤。

(十一)工伤职工连续休息满六个月,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凭诊断书继续按工伤假休息,否则,按病假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工伤鉴定为1—4级伤残员工,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工伤鉴定5—10级伤残的员工,伤愈复工,必须有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安全和人事部门审核(休三个月以上需经公司劳鉴审批),并进行复工教育后,可安排适当工作。

(详见:

附件“关于调整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事假管理

(一)员工请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不得先休后补或超过批准的时间,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员工请事假的批准权限1、员工请事假三天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三天以上,需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经部门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批;

2、中层干部请事假,一天以内由总经理办公室批准;一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同意,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员工请假审批表》,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请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三天;全年不得超过十四天,员工休

事假期间停发工资。

(日工资=月岗位工资/30天)。

(四)职工搬家、公房维修等,由有关部门同人力资源部共同研究,按不同情况可给一至三天的有资事假或公假,其中公假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签发后,方可生效。

要求:

各部门要建立员工休假登记薄,严格请假手续和程序,要根据生产工作和实际需要,有计划的合理安排员工休假,并按各种休假规定核发工资。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附件:

《关于调整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

附件:

关于调整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调整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鉴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工资待遇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条例》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2、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鉴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伤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本人工资(月)

24

22

20

18

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伤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本人工资

(%)

90

85

80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

补足差额,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伤残等级

五级

六级

本人工资(月)

16

14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伤残等级

五级

六级

本人工资

(%)

70

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伤残等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本人工资(月)

12

10

8

6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本人提出,

该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伤残等级

五级

六级

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月)

16

14

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月)

14

12

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伤残等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月)

12

10

8

6

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月)

10

8

6

4

七、参加劳鉴有伤残等级人员,企业无法安置工作的,可享受伤残津贴待遇;未参加劳鉴或未评上等级人员,医疗终结停发伤残津贴待遇。

注:

1、本人工资: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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