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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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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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总41页)

(1)

 

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

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

 

2015年1月

 

第一部分总则……………………………………………2

第二部分车辆使用性质及适用条款规定…………………4

第三部分险种责任限额及其承保管控规定………………10

第四部分见费出单及应收保费管理规定…..……………15

第五部分异地车辆承保规定………………………………17

第六部分团险业务承保规范………………………………20

第七部分专管专营业务管理………………………………22

第八部分2015年车险业务核保范围………………………24

第九部分承保要素及实务规定……………………………25

第十部分黑/灰名单业务管控………………………………31

第十一部分附则…………………………………………33

 

第一部分总则

一、指导思想

车险业务发展要紧紧围绕“发展重要,盈利更重要”、“发展对标市场重要,盈利对标市场更重要”的核心导向不改变。

以“对标市场图发展、确保增量市场份额第一”为工作重点,持续深化省市联动,差异化承保授权管理方式。

省分公司将重点对高风险业务实施核保管控,非高风险业务由各州市分公司根据本公司近几年来的车险发展、盈利、综合成本率、赔付率R等维度的数据,结合本地区市场竞争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差异化承保及销售费用政策,提高对标市场的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提升盈利、标准业务的自动核保率,努力实现业务发展与市场同步,盈利能力优于行业的总体目标。

二、承保政策制定原则

(一)依法合规经营

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和云南省保监局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内控规范要求,促进车险依法合规经营。

(二)效益第一,统筹兼顾

坚持效益第一不动摇,牢固树立有效益发展的经营理念,

处理好发展能力与发展质量的协调关系,加快发展优质业务,不断优化业务结构,促进车险业务快速健康发展。

(三)分类指导,差异化授权

省公司将对各州市分公司车险业务承保政策管控实行授权管理,持续推进车险业务的分类指导和差异化转授权工作,推动各州市分公司车险定价及风险选择能力,提高车险业务精细化管理水平。

(四)实时监控,动态调整

省公司将通过“PICC差异化费用配置平台”及《业务质量分类表》,对各分公司车险业务质量及销售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结合各州市分公司车险综合赔付率和综合成本率等指标,对业务质量、盈利能力持续提升的分公司,将扩大承保授权范围;对连续3个月业务质量下滑或经营亏损的分公司,将上收部分承保管理权限。

 

第二部分车辆使用性质及适用条款规定

一、车辆使用性质及适用条款费率认定原则

行驶证上所载明的车辆类型、所有人、使用性质、车辆登记日期、核定载客及核定载质量等信息是确定投保车辆适用保险条款和适用费率档次的唯一依据,应严格按总公司报备保监(会)局的条款费率执行。

二、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使用性质必须一致

同一投保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必须严格按相同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选择相应的条款和费率档次承保。

三、客车承保规定

(一)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的13座以下的客车,可按家庭自用车或营业客车条款承保;13座(含)以上的客车必须按营业用客车条款承保。

(二)行驶证所有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且不直接或间接获取运费(租金)的,按非营运车承保;凡纳入到各级政府采购招标的企业车辆,一律提供各级政府招标采购办公室证明,方可使用事业单位非营业条款费率。

(三)行驶证所有人为企业的,按照相应的营运或非营运条款费进行承保。

其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名称含“旅游、租赁”字样的企业,8座及以上客车一律按营运客车对应的费率承保;8座以下且行驶证载明为“营转非”或“非营业”的车辆,可承保非营业客运条款。

四、货车承保规定

(一)核定载质量2吨及以下货运车辆的承保规定

1、行驶证载明为营业的,严格按照营业性质承保。

2、行驶证使用性质载明为“非营业”的车辆:

(1)行驶证所有人为单位(法人)的,按照非营业性质承保。

(2)行驶证所有人为自然人的,载质量为2吨以下的车辆,按非营业用车承保;2吨(含)以上的车辆,一律按营业用车承保。

3、行驶证使用性质载明为“货运”的车辆:

(1)行驶证所有人为自然人的,载质量为(含)吨以下的车辆,可按非营业用车承保;吨以上的车辆,一律按营业用车承保。

(2)行驶证所有人为单位(法人)的,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承保。

确实属非营业用车的,必须提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证明,可按照非营业用车承保。

4、行驶证车辆种类载明为变型拖拉机的车辆,以核定载质量吨位按对应的营业货车费率承保。

(二)货车特殊车型承保规定

1、牵引类货车承保规定

牵引车或半挂牵引车一律按货车费率承保,半挂牵引车的吨位按下列规则确定:

(1)行驶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

(2)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作为核定载质量吨位;

(3)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吨以上货车。

2、其他特殊货车承保规定

矿用载货汽车、矿山自卸车、随车起重机,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吨位,适用对应的货车费率,严禁按特种车承保。

五、挂车承保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我司将不再代收挂车车船税,销售人员有义务告知有纳税需求的投保人,到其当地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三)主车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必须大于或等于挂车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

(四)严禁承保主车未在我司投保的挂车业务。

(五)主车挂车必须在同一公司投保,并在挂车特别约定内注明主车号牌、保单号及第三者责任险承保限额;

六、特种车承保规定

(一)特种车车辆种类划分:

1、特种车一

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及对应的罐车挂车;

2、特种车二

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水泥泵车、粉粒物料运输车、高空升降车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及对应的挂车;

特二类描述三代系统的标准化代码

特二类描述

三代系统的标准化代码

代码

说明

车型

特种车二

C04

冷藏车

冷藏车

C20

推土车

推土机

C22

清障车

清障车

C23

清扫车

清扫车

C24

清洁车

垃圾车、吸粪车、喷洒车、吸污车等

C25

起重车

汽车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

C26

装卸车

装载机、叉车

C27

升降车

高空作业车

C28

搅拌车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C29

挖掘车

挖掘机

C30

专业拖车

专业拖车

C31

特种车二挂车

保温半挂车、粉粒物料半挂车等

C39

特种车二类其它

散装水泥运输车、粉粒物料运输车、下灰车、稀浆封层车等

C44

油汽田操作用车

钻井车、清蜡车、修井机等

C45

压路车

压路机

C54

专业净水车

专业净水车

C55

保温车

保温车

C58

水泥泵车

混凝土泵车

3、特种车三

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舞台专用车、爆破器材运输车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4、特种车四

集装箱拖头(码头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二)上述特种车辆无法确定车辆种类时,可参照系统内“车型类型录入”。

七、特殊车型承保规定

(一)警车、普通囚车适用对应的机关非营业客车费率。

(二)用于驾驶教练、医院的普通救护车(不含任何抢救设备)、殡葬车、指挥车、房车、电瓶观光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客车费率条款。

如当地交管部门有另行规定,则按相关规定适应的费率档次承保。

(三)严禁承保老年代步车辆及非警用电动自行车辆。

 

 

第三部分险种责任限额及其承保管控规定

一、交强险

(一)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交强险条款、费率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二)严格控制承保短期交强险业务,除《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中规定的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等4种情形外,不得承保短期交强险业务。

(三)按《车船税代收代缴实务规程》规定,投保人申请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负有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

(四)严格控制退保交强险业务,除《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中规定的6项情形外,交强险业务不得办理退保;不得以统一保险期限办理交强险业务退保。

(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规定,军队、武警机动车参加交强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二、车辆损失险

(一)新车购置价确定方式

1、我司车险业务系统中,使用的新车购置价均包含车辆购置税。

原则上新车承保时,新车购置价应包含购置税,但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客车业务可以不含新车购置税承保,但须留存购车发票复印件附贴于投保险单后以备检查;

2、车损险保额确定方式

类型

业务类别

新车购置价下浮比例

高风险业务

(含团险)

家用车

亏损组合

不允许下浮

出险4次及以上

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

亏损组合

出险3次及以上

特种车二类其他

  

特种车二挂车

  

起重机/清障车  

  

10%

搅拌车

泵车

非管控类业务(含团险)

 

25%(含)以内,由分公司自行确定差异化的下浮比例

 

超过25%,报省公司车险部审批

(二)承保管控规定

1、严禁承保车损险车辆

序号

车辆类型

1

汽车经销商试乘试驾及巡展车辆

2

赛车及改拼装车辆

3

未经年审合格的车辆

4

有损伤且未修复的车辆

5

无行车证车辆(不含新车)

2、车损险投保年限规定

条款

足额投保年限

超年限车损险承保比例

家庭自用车

15年(含)

≤80%

非营业客车

15年(含)

≤80%

非营业货车

12年(含)

≤60%

营业车辆

8年(含)

≤60%

特种车

8年(含)

≤50%

3、车损险特殊管控

稀有车型承保车损险时,至少同时投保以下险种:

交强险+车损险+商业三者险(≥3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2万)+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损险系统不为即为稀有车型)

三、商业三者险责任险

业务类别

分公司权限

备注

家用车/非营业客车

200万

超过权限业务,报省公司车部审批

营运客车

100万

货车

100万

挂车

15万

特种车

100万

四、全车盗抢险

保监会分类

禁止单独承保盗抢险承保范围

承保年限

家庭自用车

核定载客数>5座,且车价≤5万客车禁止单独承保盗抢险

7年(含)

非营业客车

不限

非营业货车

禁止单独承保盗抢险

8年(含)

营业客车\货车

6年(含)

摩托车\拖拉机

6年(含)

五、车上人员责任险

保监会分类

车上人员险限额上限

家庭自用车

50万(含)

非营业客车

50万(含)

非营业货车

50万(含)

营业客车/营业货车/特种车

20万(含)

六、附加险承保管理规定

(一)车身划痕险

车辆种类

车身划痕险禁止承保范围

家庭自用车

车龄超过5年(含)的客车、10座以上(含)客车,禁止承保车身划痕险

非营业客车

非营业货车

禁止承保车身划痕险

营业用车

禁止承保车身划痕险

特种车

禁止承保车身划痕险

(二)车上货物责任险

保监会分类

车上货物险限额上限

非营业货车

50万(含)

营业货车

30万(含)

非警务用清障车

不承保

(三)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车价

投保组合

≥200万

至少同时承保以下险种:

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3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1万)

<200万

逐车报批

(四)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1、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车辆种类为起重、挖掘、装卸的车辆,在承保车损险须同时加保该条款;

2、水泥泵车需承保该条款的业务,必须经分公司车险部及理赔管理部同意后,逐车报批;

(五)禁止承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附加险、油污污染责任附加险。

 

第四部分见费出单及应收保费管理规定

一、“见费出单”操作规定

除各级政府采购统保车辆允许进入省公司报备总公司的“非见费出单”合同,实行不见费出单外,其他车辆均应按照《关于印发<云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

业务操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滇人保财险发〔2014〕246号)文件要求,严格实行“见费出单”,严禁虚列保费、虚挂应收。

二、“非见费出单”合同号管理规定

(一)政府统保车辆进入“非见费”合同号出单,需提前将合同号报备省公司,由省公司开通对应合同号的“非见费”出单权限;

(二)行车证为“企业”确实属于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且由财政统一支付保费的车辆,须逐单上传政府采购招标办公室证明,方可进入“非见费”合同号出单;

(三)严禁自然人车辆进入“非见费”合同号出单;

三、应收保费与销售费用联动管控机制

(一)联动管控机制

1、0<当月应收保费率同比增加≤2%,次月核算销售费用时,扣减分公司销售费用率%;2%<当月应收保费率同比增加≤5%,次月核算销售费用时,扣减分公司销售费用率1%;当月应收保费率同比增加>5%,扣减分公司销售费用率2%。

2、当月应收保费率同比降低≤2%,次月核算销售费用时,增加分公司销售费用率%;2%<当月应收保费率同比降低≤

5%,次月核算销售费用时,增加分公司销售费用率%;当月应收保费率同比降低>5%,增加分公司销售费用率1%。

3、应收保费率来源于每月省分公司财务部下发的《财务分析指标表》。

(二)销售费用资金核算公式

分公司可使用销售费用资金=(传统渠道实收保费总额*传统渠道销售费用率+电销渠道实收保费总额*电销渠道销售费用率+网销渠道实收保费总额*网销渠道销售费用率)-实收保费总额*应收保费所产生的扣减比例+实收保费总额*应收保费所产生的增加比例

 

第五部分异地车辆承保规定

一、各分公司应增强合规意识与效益意识,自觉遵守异地车辆承保管理的监管规定及公司文件要求,严禁在异地设立车险业务代办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和变相开展车险承保业务;严禁利用低费率、高手续费到异地承揽业务。

二、符合以下情形,且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承保异地牌照车辆

(一)行驶证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异地机动车辆

1、机动车所有人户籍在承保地的,需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及承保车辆的行驶证。

2、机动车所有人户籍不在承保地的车辆:

(1)提供车辆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出具的“长期使用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所有人本地“长期居住证明”;

(2)新车需提供承保本地购车发票或承保地汽车经销商所出具的售车证明。

(3)非新车不能提供机动车所有人本地“长期居住证明”的,需提供承保当日有当地明显地标建筑的经办人员人车合影验车照片。

(4)异地车辆应由投保人自行办理投保手续,并提供申明,申明应说明:

“因……原因,本车长期在云南使用,本人自愿在云南人保财险投保”。

(二)行驶证所有人为法人的异地机动车辆

1、所有人、管理人且车辆日常使用均在承保地,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承保车辆的行驶证。

2、所有人、管理人不在承保地,但车辆日常使用在承保地的车辆

(1)新车需提供承保本地购车发票或承保地汽车经销商所出具的售车证明。

(2)非新车需提供承保当日经办人员人车合影验车照片。

(三)跨省异地车队业务

严格控制跨省异地车队业务(尤其是营业性车队业务)的承保,按照总公司《关于规范省级分公司异地车队业务超权限审批与管理的通知》规定,原则上不得承保50辆以上异地车队业务,确实符合条件需承保的,需提前7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省公司车险部,并提交分管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再上报总公司审批。

50辆以下的异地车队业务需提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省公司车险部审批。

(四)贷款车辆

银行要求贷款车辆必须在贷款银行所在地市投保车险的,应提供银行贷款代理合同复印件,而且承保的年限应控制在银行贷款的期限内。

(五)承保异地车辆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承保条件

1、必须在同一机构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2、严格实行“见费出单”,不得产生应收保费;

3、客户信息资料完整、真实,附于保单后备查,并获得省分公司车险部核保通过;

4、非正式号牌及非“云”牌拖拉机、摩托车,不得使用定额保单出单。

注:

异地车辆包含汽车、拖拉机、摩托车。

 

第六部分团险业务承保规范

一、团险业务定义

车险团险业务是指投保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等非自然人车险业务。

团险业务可进入团单使用车队优惠费率出单,也可在团单外使用单车优惠系数出单。

二、团险业务建立条件及费率折扣使用规范

团单号

投保人类型

建立条件

使用性质

使用费率

非自然人

一个完整年度内(即365天),在我公司投保5(含)辆以上车辆

非营业、营业、特种车

车队

自然人

行驶证为同一人,一次性投保5(含)辆以上车辆

挂靠企业出单车辆,自然人和企业需有可保利益关系,逐车提供挂靠协议

非自然人/自然人

无限制

无限制

单车

三、团险业务授权审批流程

(一)团险业务报备流程

1、非招标业务

为了有效管控风险,确保团险业务有价值发展,团险业务严格实现报备授权管理。

即:

原则上团险业务承保当日,分公司车险部应填写《团险业务报备表》,上报省分公司团险业务管理岗进行报备,省分公司根据报备情况,审核团单业务;对于当天未能因特殊原因未能报备的,分公司车险部应在次日完善报备手续。

2、招投标业务

投标业务需在投标前3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上报省分公司车险部备案。

项目中标后,需将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上报省分公司车险部备案。

(二)客户评级标准

除政府公务用车、云南招标信息网发布的招标业务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外,其他团险业务客户评级标准均按保费规模结合赔付率进行授权管理。

团险业务评级标准

业务范围

客户评级

赔付率

各级政府公务用车保险项目

1级

-

云南招标信息网发布的招标业务

1级

-

军队、武警、公安、消防及其他事业单位

1级

-

年保费规模在300万元以上

1级

-

年保费规模在300(含)-100万元

1级

≤65

年保费规模在300(含)-100万元

2级

≥65,<

年保费规模在100万元(含)-30万

2级

≤65

年保费规模在300(含)-100万元

3级

≥,<120

年保费规模在100万元(含)-30万

3级

≥65,<

年保费规模在300(含)-100万元

4级

<120

年保费规模在100万元(含)-30万

4级

年保费规模在30万元以下

4级

-

第七部分专管专营业务管理

一、专管专营车辆品牌

玛莎拉蒂、阿斯顿马丁、劳斯莱斯、保时捷、宾利五个品牌旗下各种车型车辆。

二、承保基本原则

(一)同质风险“相对集中管理”的原则

五个品牌车辆商业险及交强险原则上集中承保,根据成本控制情况,按照“一店一策”资源差异化配置,接受省公司盈利管控,确保风险可控,实现盈利。

(二)承保政策“全省严格规范”的原则

1、五个品牌旗下所有车辆,全省执行统一承保方案、折扣、手续费支付比例标准,省公司将通过系统进行严格管控。

2、新车:

五个品牌旗下各种车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只能在经销商分别对应的车商渠道专营公司承保,除昆明以外各州市不允许承保以上车商销售车型。

3、续转保:

五个品牌旗下各种车型车辆,第二年续保车辆,原则上继续由原专营公司续保,但州市客户因自身原因,续转保车辆确实要在各州市承保的,必须遵循统一承保条件,遵循“指定专修厂路径”的原则。

(三)承保条件规定

1、投保方案

五个品牌旗下各种车型车辆,全省执行统一的承保条件及险种组合:

交强险、车损险、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Q3条款)、第三者责任险(≥50万)、车上人员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1万,只限3年内车辆承保)、盗抢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2、新车购置价确定方式

业务来源

车价

确定方式

新车

<200万

人保财险车辆查询系统价确定,不得下浮

≥200万

按发票价承保

续转保

 

人保财险车辆查询系统价确定,不得下浮

3、折扣、手续费标准及指定专修厂录入方式

车型

折扣

商业险手续费

指定专修厂

电话

劳斯

莱斯

95%

14%

专修厂:

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顺通大道浩宏国际名车城A地块5栋劳斯莱斯售后服务中心。

9

保时捷

95%

18%

专修厂:

昆明捷众汽车有限公司;地址:

昆明市日新中路514号;

1

阿斯顿

马丁

95%

12%

专修厂:

云南马丁三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滇池路华夏广场1037号

宾利

95%

12%

专修厂:

昆明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昆明市滇池路颐庆园综合楼一层11-13号,二层11-13号;

玛莎

拉蒂

95%

15%

专修厂:

云南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昆明市滇池路1280号“天水一舍”综合楼1幢1层;

第八部分2015年度车险业务核保范围

核保权限

险种

承保授权

客车

单车保险金额人民币700万元以上

总公司人工核保范围

车辆损失险及盗抢险

非客车

单车保险金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第三者责任险

单车责任限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车上人员责任险

每人责任限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汽车险多次出险非新车单车业务

续保,车龄>2年,上年商业险赔款次数为8次(含)以上的业务

特种车二类商业险业务

逐笔上报总公司核保

搅拌车业务

商业险承保折扣率下限为-62%

客车商业险业务

被保险人或车主为个人的20座(含)以上客车未按营业用车承保车辆

货车商业险业务

被保险人或车主为个人的5吨(含)以上货车未按营业用车承保车辆

异地车险

跨省级分公司辖区50辆(含50辆)以下的异地车队车辆。

省公司核保范围

除总公司管理范围外的其他业务

 

第九部分承保要素及实务规定

一、承保要素录入规定

(一)车辆及关系人信息承保依据

年限

车辆及关系人

承保依据

车型承保依据

备注

新车

合格证、车主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代核心业务系统,车型标准信息数据库

车架号(VIN码)、发动机与平台交互时,平台不识别特殊字符

非新车

行车证、车主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特别约定规定

1、特别约定必须录入系统,随保单一起打印,手工填写无效。

2、投保单内所有特别约定内容,必须向客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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