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海区审计局审计实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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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海区审计局审计实施管理办法

银海区审计局审计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履行审计工作职责,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扎实做好审计事项的实施工作,依据《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实施,是指本局业务股依法对审计事项开展调查,收集适当和充分证据,提供审计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组长一般由业务股负责人提出人选,报请局分管领导审定。

重大项目可由局领导担任组长。

  审计组组长可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制发审计通知书前明确审计实施的方式。

  审计实施方式,包括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两种方式。

  第五条审计组可以按规定程序借调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借调、聘请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

  第六条审计组应当在调查了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对象应当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对象”)。

  第七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不含送达日、进点日和法定节假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遇有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持审计通知书直接实施审计的,应当由业务股提出申请,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时,应当充分考虑调查了解、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所必须的时间需求。

  第八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通知书中审计起始日期无法确定到日的,可以采取明确到某月上、中、下旬的方式。

  审计组成员较多或者调查了解后可能需要调整审计组成员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只列明审计组组长、主审及主要成员,并以“等”字结尾。

  审计通知书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承诺和审计纪律要求,并以附件形式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实行送达审计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告知送达时间、地点,同时在附件中列明需要送达的审计资料清单。

  第九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或专项资金审计,需要对本级多个部门、单位,下级政府多个部门、单位进行审计调查或者专项审计的,制发审计通知书时应当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本级多个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专项资金审计,有明确主送对象的,审计通知书原则上发送主送部门(单位),抄送需要延伸的部门(单位);没有明确主送对象的,应当逐一列明需要审计(调查)的对象并发送;

  

(二)对下级政府多个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专项审计的,制发一个审计通知书,主送对象为下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业务股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起草审计通知书,经办公室审核后,由审计机关领导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审计通知书发出后,审计过程中因审计条件发生变化等,需要停止审计行为的,应当按照审计项目计划调整程序审批后,向被审计对象发送终止审计行为的函。

  第十二条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或者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三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信息系统控制情况及其它相关情况。

  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职业判断确定。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或者以前年度审计过的项目,可以利用以往审计中获得的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十四条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审计人员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编制调查了解记录,并将收集取得的相关资料附在调查了解记录之后。

  审计人员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审核审计人员的调查了解记录,汇总、分析审计调查情况,形成包括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发现的疑点和确定的审计重点、以往接受审计及整改等情况的审计调查汇总情况,据此确定审计思路和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参加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工作目标、审计重点、审计工作要求等,结合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审计实施方案原则上应当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前编制完成。

有特殊情况的,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后5日内编制完成。

  第十七条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经业务股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复核、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局长审定。

  重要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可以提交审计机关业务会议讨论,由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八条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估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应对措施、审计组成员分工的调整,报业务股负责人批准。

  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范围、内容以及审计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调整,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审计组组长、现场工作日以及现场审计结束时间的调整,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书面承诺应当在制发审计通知书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要求。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需要,继续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的具体要求。

对审计涉及的被审计单位的下属单位,应当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采用分层次、分单位承诺,承诺日期不得迟于现场审计结束之日。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第二十一条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审计取证方法,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通过检查文件、资料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二)通过检查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转换为书面资料,并注明制作方式、制作时间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

  (三)通过检查有形资产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检查记录(文字或者表格),注明有形资产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有形资产提供者情况;

  (四)通过观察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

  (五)通过查询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

  (六)通过计算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依据的相关数据,计算方法和结果等;

  (七)通过分析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或者关联分析表,注明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应当存在的合理关系,以及异常波动和差异;

  (八)其他需收集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审计评价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重要数据、群众举报事项等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所有证据均应盖章)。

  涉及需要移送事项的重要审计证据,复制件盖章时应加注“与原件一致”说明。

  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中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等。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后,应当编制审计取证单,对审计事项进行简要说明,或者对比较复杂的审计事项、数量较多的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说明。

  审计取证单是自制证据,只起到证明审计过程和汇总审计证据的作用。

审计人员不能以审计取证单代替审计证据,或者减少和降低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附在审计取证单后。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

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根据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进行合理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报告审计组所在股室负责人、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和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

  

(一)可能涉嫌个人经济犯罪的事项;

  

(二)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私设“账外账”以及其他严重违规事项;

  (三)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且情节较重的事项;

  (四)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不配合审计的事项;

  (五)其他可能给该审计项目带来较大审计风险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估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第二十八条对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审计组组长应当关注和审查所取得审计证据的合法性。

审计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

  

(一)审计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计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二十九条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

  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的审计取证记录及所附的审计证据,应当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

  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通过审计证据的索引号来体现。

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予以注明。

  第三十一条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一)项目名称,即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

  (三)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并签名,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四)审计过程,即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五)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及审计结论,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定性法律、法规依据;

  (六)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即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意见,包括:

予以认可,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审核人员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后应填写审核日期并签名。

  第三十二条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完整反映审计过程和结论。

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统一编号,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所有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按索引号编入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反映审计结果类文书所列事项与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

  第三十三条审计组组长应当从目标是否实现、措施是否执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恰当、责任是否明确、程序是否规范、法规引用是否正确等方面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及时责成纠正。

审计组组长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组其他成员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对审计组组长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以及责成纠正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审核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予以全面落实,并将落实过程和落实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审计组长再次审核。

落实过程和落实结果资料应当附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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