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第78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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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第7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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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分,2015年的分值为19分。

其中,2011年、2013年和2015年的综合题均来自本章。

在2016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5分左右,考生应重点关注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综合题。

【考点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P356)(2012年单选题、2015年判断题)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在我国纳税

非居民企业

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是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和虽来源于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纳税,法定税率为20%,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考点2】应当征税的收入(P363)

1.销售货物收入(2010年单选题、2011年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4)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增值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解释】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7)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对于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或者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8)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9)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10)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其赠品不属于捐赠,应按各项商品的价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其商品价格应以公允价格计算。

(2015年综合题)

【增值税】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预收款

发出商品时

分期收款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托收承付

办妥托收手续时

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

商业折扣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现金折扣

(1)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收入

(2)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以旧换新

(1)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2)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售后回购

(1)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

(2)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提供劳务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对商品销售附带安装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4)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2015年单选题)

(1)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1)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1)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考点3】不征税收入(P367)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4.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4】免税收入(P389)(2010年多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

1.国债利息收入

2.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1】对所有来自非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

【解释2】对来自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1)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免税;

(2)不足12个月的,征税。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解释1】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考点5】准予扣除项目(P368)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2013年综合题)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012年判断题)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12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

3.社会保险费(2011年综合题、2014年单选题)

(1)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商业保险】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业务招待费(2011年综合题、2013年综合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解释1】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2】销售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解释3】企业将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确认为“视同销售收入”,应计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11年综合题、2013年综合题、2014年多选题)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释】准予结转扣除的项目包括:

(1)职工教育经费;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6.公益性捐赠(2011年综合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综合题、2014年单选题)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7.租赁费支出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8.利息支出(2011年综合题、2013年综合题)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9.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有关规定扣除。

10.税金

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在税前扣除。

11.其他支出

(1)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2)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除另有规定外,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服务协议或者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5)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6)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2016年新增)

【考点6】禁止扣除项目(P374)(2010年多选题、2011年多选题、2011年综合题、2013年综合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综合题)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解释】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用。

5.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考点7】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P363)

1.研究开发费用(2012年单选题、2013年综合题、2014年判断题、2015年综合题)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解释】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者租赁费,允许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对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日常生产的常规性检测,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按照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数量,在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加速折旧(P397)

(1)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2)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4.技术转让所得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6年新增)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P396)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016年新增)

6.抵免应纳税额(P397)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8.三免三减半政策

(1)企业从事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0年判断题)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低税率优惠(P392)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0%

【解释】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新增)

【考点8】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P375)

1.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2010年多选题、2012年多选题)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解释1】

(1)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解释2】

(1)经营租赁:

由出租人计提折旧;

(2)融资租赁:

由承租人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2011年判断题、2015年单选题)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法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015年综合题)

4.“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考点9】其他资产的税务处理(P377)

1.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4.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5.长期待摊费用(P378)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6.投资资产(P379)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7.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考点10】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P381)

1.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综合题)

【解释】企业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应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2.对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可在今后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所得额;低于50%的则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纳税。

3.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资产评估增值,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但获得现金及非股权对价部分除外。

(2016年新增)

4.国有企业100%控股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后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公司国有资本金;经确认的评估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依规定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6年新增)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9分,2015年的分值为9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在2016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0分左右。

【考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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