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强化司考郑其斌民诉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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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强化班授课提纲郑其斌brickzheng@

主要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仲裁法》、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诉、刑诉、商经都是考记忆的,好拿分必须全部拿下!

参考用书:

郑其斌编著《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当字典用!

导论

“诉”――当事人“因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

解析:

(1)诉是解决“民事争议”的!

在民事诉讼法的“三大类平行程序”(“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中,

只有“诉讼程序”才是解决“民事争议”的!

“非诉程序”、“执行之诉”因为不存在“争议”,所以“不构成诉”。

(走“非讼程序”的案件仅仅是为了确认某些事实!

如“公示、催告、认定财产无主、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

(2)诉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

解决民事争议还能通过“仲裁”的途径解决。

(3)诉是一种“请求”!

这点很重要,因为在判断“是不是构成反诉”的时候,就是看当事人有没有提出“请求”!

(一)“诉的分类”:

判断标准——“诉讼请求”(以此作为唯一的判断“诉的分类”的标准!

①“确认”之诉(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确认之诉”分为“积极的”与“消极的”(“积极的”就是请求确认“存在”;“消极的”就是请求确认“不存在”)

②“给付”之诉(履行一定义务:

财产、行为[作为、不作为])

例如请求“赔礼道歉(作为的给付之诉)”,“停止侵害(不作为的给付之诉)”

③“变更”之诉(又叫“形成之诉”,包括“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

合同法里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提起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诉讼。

注意:

如果一个请求本身不是诉,就不要判断是什么诉了!

(例如请求“宣告死亡”等)

【例1】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

乙不听。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

该诉讼属于哪类诉?

(2007年卷三41题,单选)

A.确认之诉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D.变更之诉

【例2】甲对乙说:

“快还我300块钱。

”乙说:

“我没有借你钱啊!

”若甲就此事向法院提出请求,这是什么诉?

答:

“给付之诉”!

注意,就看诉讼请求是什么,以此来判断!

(二)“诉讼标的”:

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是区分“此诉”或“彼诉”的标准!

一个诉讼标的就是一个诉,在“共同诉讼”里再细讲。

【例3】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

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

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年卷三41题,单选)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三)“诉的要素”:

“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注意:

不包括“诉讼请求”!

一、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法学院2011备考司考必备!

(一)基本原则(诉5、8、9、12、13)

1、“调解”原则:

双方当事人相互妥协来解决纠纷。

“调解”只能适用于“诉讼程序”,因为“非诉程序”与“执行程序”不存在纠纷,所以都不能适用调解!

2、“处分”原则

依法处分“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3、“辩论”原则

“辩论”的形式:

既可以是“口头的”(例如“法庭辩论”),也可以是“书面的”(例如“起诉状”与“答辩状”)。

4、“平等”原则

(1)“平等”讲的是“原告、被告之间地位平等”;

而“同等”与“对等”讲的是“有外国人参加的诉讼”。

(如果外国人是当事人,地位当然是“平等的”。

(2)“同等”,即给予“国民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享有与中国人一样的诉讼权利。

(3)“对等”(反报、歧视),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的诉讼权利给予限制的,那么我国法院对该国人也给予同样的限制。

【例】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延考卷三36题,单选)

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错!

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着男女相同!

B.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错!

例如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一定会允许)

C.原告提起诉讼与被告进行答辩是辩论原则的表现

D.调解原则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错!

执行程序不能适用调解!

(二)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诉40-41):

原则上组成合议庭,例外是可以适用独任制

‘’

(1)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

1)人民陪审员的适用:

由于人民陪审员不懂法律,所以其作用只能是“审事实”(一审),而不能“审法律”(二审)!

①“只能适用于一审”(包括“发回一审重审”、“一审再审”)!

②适用的法院级别无限制;

2)发回重审、再审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同一个人不能两次审理同一个案件)

2、“独任”制度的适用范围:

(1)诉讼程序中适用的“三个基本条件”:

①基层法院;②一审案件(但不包括“发回一审重审”、“一审再审”);③简易程序

(2)“非讼程序”也“可适用独任制”:

①“特别程序”原则上适用独任制(但两种案件除外:

一是“选民资格”案;二是“重大疑难”案)

②“督促程序”

③“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是独任制,但是“除权判决”需要合议庭)

(3)一个类似的规定:

调解(可以由一名审判员主持,但是绝对不能理解成“独任制”!

这里说“可以”,是因为案件其他环节都是走“合议庭”程序的,只有“调解”这一环节可以由一名审判员主持。

注意与“独任制”严格区分!

【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06卷三37,单)

  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错!

有两个例外:

“选民资格”案、“重大疑难”案)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3、“回避”制度(诉45-48)

(1)“适用范围”: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特别注意】:

“证人不适用回避!

”(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回避的话,找不到替换的人啊!

(2)“法定原因”: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3)回避有三种:

“指定回避”、“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4)申请回避的时间:

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如果“回避的事由是在开庭以后才知道的”,“辩论终结前”提出。

(5)决定权:

“逐级决定”

①“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对比记忆:

“刑诉”中,“书记员的回避”也是由院长决定!

③“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6)复议:

人民法院做出不回避的决定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但被申请人复议期间“无需暂停工作”——因为复议期间,原来的决定已经生效,所以不需要暂停工作!

(区别于“申请回避以后”:

一旦提出申请回避,被申请人需要暂停工作,除非“采取紧急措施”。

民诉中“复议”的总结——复议原则是“向本院提出”,除非另有规定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①“回避决定”(诉46);

②“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诉99);

③罚款、拘留决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诉105);

④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予准许通知书”(证19);

⑤执行行为异议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诉202);

⑥执行管辖权异议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执行解释3)

4、“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两审终审”制度的2个例外:

①最高院一审的案件;②走“非讼程序”的案件,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5、“公开审判”制度

含义:

1)“公开的对象”:

向“社会”公开,允许旁听!

(不是向当事人本人公开,那叫做“诉讼参与”!

2)“公开的内容”:

“审判过程”和“结果”。

但是,“合议庭评议”绝对不公开;“宣判”绝对要公开(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的例外(诉120):

“一律不公开”/“依职权”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可以不公开”/“依申请”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离婚”(不是个人隐私)的案件

(2007-3-35)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C.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问题”(“主管”是“管辖的前提”;“管辖”是“主管的落实”。

一说管辖,必须想起“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1)“人民调解不影响起诉”(诉16):

当事人是否进行人民调解,进行调解后是否达成协议均不影响当事人起诉的权利。

(2)“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5):

劳动争议要诉讼“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与《仲裁法》中的“民商事仲裁”是不同的制度:

“劳动仲裁的启动”具有“强制性”,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对方必须参加;【最根本区别】

而“民商事仲裁”必须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才可以提起!

【注意】《仲裁法》不调整“劳动仲裁”!

(3)“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民商事纠纷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能去起诉。

(就算去起诉,法院也不受理)

(二)“级别管辖”(卷四答题时回答“管辖权归属”的问题时,一定要把“地域管辖”、“级别管辖”都答上!

1、“基层”:

“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中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诉第19条,民诉意见第1-3条)

(1)“重大”的“涉外”案件;

①重大的标准:

标的额大、案情复杂、牵涉的人多;

②涉外的标准:

“当事人”、“法律事实”、“标的物”有一个涉外的。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级别上就是属于中院)

2)“知识产权”案件:

①“专利权”(“集中管辖”——由“最高院确定”的中院管辖)

②“著作权”

③“商标权”(“管辖权下放”:

各高院有权确定本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3)“仲裁”:

——体现的是“中级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①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

原则上是首选“仲裁委所在地”;没有的,才找“仲裁协议签订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例外是“涉外案件”不需要有顺序限制,另外还增加了“申请人住所地”,三个“地”可任选其一!

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仲裁委所在地”);

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

【注意】:

区别于“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仲裁中的证据保全”的执行(对于这两个不需要监督):

所以由“基层法院执行”就够了(体现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例外是“涉外案件由中院执行”)

3、“最高院”——对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诉21)

注意与“高院”的区别:

高院对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又叫“简单”地域管辖。

指的是“确定地域管辖的因素简单”,即“当事人住所在地”)

(1)“住所地问题”(意见4、5、7):

A.经常居住地(至起诉时居住满1年的地方):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B.既没有住所地也没有经常居住地:

——看“户口迁出是否满1年”:

①未满1年的,“原住所地”;②已满1年的,“目前居住地”

(2)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的:

(民诉法23、意见第9/12条)——“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情形。

A)“身份关系”

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还是中国国籍的人)”或者“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注意:

仅限于“身份关系”!

关于“财产关系”的不行!

B)保护弱者:

①“原告是自由人,被告丧失人身自由的(如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追索赡养费,而几个被告在不同地方居住的”,“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管辖;

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1年”(另一方起诉要离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C)两种情况回归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①“双方都被监禁的”

被监禁不足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监禁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

②“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又叫“复杂地域管辖”,指的是“确定地域管辖的因素复杂”。

(1)“合同纠纷”的管辖:

“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1)“履行地”(民诉法24、意见18-22):

A“实际联系”: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意思自治”:

“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

“购销合同(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准,其他合同(如:

加工承揽合同)以“约定履行地”为准。

2)“保险合同”、“运输合同”(民诉法26、28、意25)

①“保险合同”的有权管辖法院为: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移动的”(如“运输工具、运输中的货物”),那么“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包括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运输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但不包括“运输始发地”!

②“运输合同”的有权管辖法院为:

“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3)“协议管辖”(民诉法25、意见23-24)

要件:

A)只能适用于“合同纠纷”(例如:

当事人就“侵权赔偿案件”不能协议管辖!

B)协议形式:

“书面形式”(与“协议仲裁”一样,必须是书面的);

C)“地域管辖”可选择:

“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D)选择的要求:

“确定的”“唯一的”(不确定唯一的“协议管辖”无效);

E)限制:

协议管辖不能违背“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因为这些是法定的!

区别:

a)“涉外”诉讼①适用范围: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②可供选择的法院: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诉244)

b)“仲裁协议”⑴适用范围:

财产权益纠纷

⑵可供选择的仲裁委:

任何仲裁委,因为“仲裁委没有级别与地域之分”

(2)“侵权”案件: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民诉法29-33,意见第28、29条)

①“产品缺陷”:

“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②“运输事故”:

“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

区分“运输事故”与“运输合同”的管辖:

——“运输合同看两头”(始发地、到达地),“运输事故到现场”(最先到达地、事故发生地)

(3)“监护”案件(意见10):

“被监护人住所地”

(4)“票据”案件(民诉法27):

“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5)“诉前财产保全”(意见31-32):

“财产所在地”

非“被告住所地”管辖的:

①原告住所地;②监护;③诉前财产保全;④专属管辖;⑤海难救助、共同海损[例1]下列不属于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

A.上海人赵某诉美国波音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只有“身份关系”的才行!

B.北京人王某有四个子女,均居住在深圳某区,王某起诉要求四个子女承担赡养费(几个被告在同一辖区住!

C.甲区王某与乙区赵某结婚后居住在丙区购买的新房,8个月后,赵某起诉要和王某离婚(还不够一年!

D.张某被监禁在北京市甲区监狱已有3年,因债务纠纷,起诉在乙区居住的刘某

[例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2005年卷三71题,多选)

A某航班飞机延误,部分乘客对航空公司提出违约赔偿之诉(运输合同:

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B某公共汽车因为违章行驶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受伤乘客向公交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之诉

(运输事故:

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

C原告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给付扶养费的诉讼

(给付抚养费、继承的诉讼是基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

D货轮甲和客轮乙在我国领海上相撞,途经此海域的属于丙公司的客轮对甲乙两船人员进行了救助,

后丙公司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救助费(海难救助)

3、“专属管辖”

(1)国内:

①“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物权”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

②“港口案件”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继承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注意]不动产合同中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

(2)“涉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以上三个合同都是讲“投资企业”的问题,而不是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3)“专属管辖不影响仲裁!

”(例如:

涉外专属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到外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特殊问题(★)

1、管辖权“争议”与管辖权“异议”(经审规定3-5,民诉法38)

(1)“争议”(发生在“法院之间”):

协商不成,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2)“异议”(发生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

1)主体:

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只有被告”可以提出!

);

①“原告”不可异议管辖权的原因:

“当初就是原告选择在这间法院起诉的”。

②“有独三”不可异议管辖权的原因:

当初法院给了机会选择或者参加诉讼,或者另行起诉!

③“无独三”不可异议管辖权的原因:

被告都不提,作为辅助作用的无独三就更不能提了!

2)时间:

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提出;

过了答辩期,法院不再受理异议,但如果是法院自己发现自己无管辖权的,仍然需要进行“移送管辖”。

(3)效果:

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对此裁定可上诉。

2、“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民诉法36、39,意见33)

(1)“移送管辖”(解决管辖错误的问题):

一是“从无到有”(从没有管辖权法院移送给有管辖权法院,可发生在上下级之间、不同地域之间):

二是“不得拒绝,只限一次移送!

(2)“管辖权转移”:

一是“从有到无”(从有管辖权法院转移给没有管辖权法院,发生在上下级之间):

二是“上下级贯通”

①上级可以“提审”下级管辖的案件;

②下级也可以就自己管辖的案件“报请”上级审理;

③上级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但是下级“不能主动报请审理”上级管辖的案件

3、“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情形中:

(1)“移送管辖”:

接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则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管辖权争议”:

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3)“不方便管辖”:

本院虽然有管辖权,但本院不方便管辖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例】甲区基层法院因装修办公大楼,与所在区的向阳建筑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

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的决算产生了纠纷,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阳建筑公司就该纠纷向甲区基层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甲区基层法院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

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8年川卷三47题,单选)

A.本案为合同纠纷,应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B.本案情况特殊,应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C.本案情况特殊,应适用移送管辖制度D.本案涉及不动产,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4、当事人、法院确定管辖的权利(力)

(1)“当事人”:

选择管辖、协议管辖、管辖权异议

(2)“法院”:

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都不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

5、“管辖恒定”——“一旦确定,不再变更”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意34)

确定管辖的时间标准是“立案”,立案以后再发生变化,不影响管辖!

三、当事人

(一)“当事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

能够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人”和“两类企业”与“两种分支机构”)

(1)“自然人”与“法人”(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同):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同样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死人没有!

(2)“其他组织”(意40):

1)“企业”为当事人的:

“个人独资企业”(也叫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组织);

2)“分支机构”为当事人的(必须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判断说法对错:

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互为基础。

错!

因为其他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例】甲公司董事会作出一项决议,部分股东认为该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欲通过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的决议。

这些股东应当如何提起诉讼?

(2006年卷三43题,单选)

  A以股东会名义起诉公司  B以公司名义起诉董事会

  C以股东名义起诉董事会D以股东名义起诉公司(只有这一项是“人”告“人”!

2、“诉讼行为能力”:

能够自己从事诉讼活动的资格(有、无——法定代理人)

(二)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民诉意见》第41-51条)

(1)“下属机构”(“法人”做当事人):

指的是“不合格的分支机构”:

或者没有依法设立,或者没有营业执照。

(2)“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为被告)

(3)“分立合并”(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

(4)“个体工商户”(“户主”做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与“民事合伙”的合伙人是“民事主体”。

(5)“民事合伙”(“全体合伙人”做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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