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强化司考郑其斌民诉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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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强化班授课提纲郑其斌brickzheng@
主要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仲裁法》、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诉、刑诉、商经都是考记忆的,好拿分必须全部拿下!
参考用书:
郑其斌编著《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当字典用!
)
导论
“诉”――当事人“因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
解析:
(1)诉是解决“民事争议”的!
在民事诉讼法的“三大类平行程序”(“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中,
只有“诉讼程序”才是解决“民事争议”的!
“非诉程序”、“执行之诉”因为不存在“争议”,所以“不构成诉”。
(走“非讼程序”的案件仅仅是为了确认某些事实!
如“公示、催告、认定财产无主、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
(2)诉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
解决民事争议还能通过“仲裁”的途径解决。
(3)诉是一种“请求”!
这点很重要,因为在判断“是不是构成反诉”的时候,就是看当事人有没有提出“请求”!
(一)“诉的分类”:
判断标准——“诉讼请求”(以此作为唯一的判断“诉的分类”的标准!
)
①“确认”之诉(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确认之诉”分为“积极的”与“消极的”(“积极的”就是请求确认“存在”;“消极的”就是请求确认“不存在”)
②“给付”之诉(履行一定义务:
财产、行为[作为、不作为])
例如请求“赔礼道歉(作为的给付之诉)”,“停止侵害(不作为的给付之诉)”
③“变更”之诉(又叫“形成之诉”,包括“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
合同法里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提起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诉讼。
注意:
如果一个请求本身不是诉,就不要判断是什么诉了!
(例如请求“宣告死亡”等)
【例1】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
乙不听。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
该诉讼属于哪类诉?
(2007年卷三41题,单选)
A.确认之诉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D.变更之诉
【例2】甲对乙说:
“快还我300块钱。
”乙说:
“我没有借你钱啊!
”若甲就此事向法院提出请求,这是什么诉?
答:
“给付之诉”!
注意,就看诉讼请求是什么,以此来判断!
(二)“诉讼标的”:
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是区分“此诉”或“彼诉”的标准!
一个诉讼标的就是一个诉,在“共同诉讼”里再细讲。
【例3】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
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
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年卷三41题,单选)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三)“诉的要素”:
“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注意:
不包括“诉讼请求”!
)
一、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法学院2011备考司考必备!
(一)基本原则(诉5、8、9、12、13)
1、“调解”原则:
双方当事人相互妥协来解决纠纷。
“调解”只能适用于“诉讼程序”,因为“非诉程序”与“执行程序”不存在纠纷,所以都不能适用调解!
2、“处分”原则
依法处分“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3、“辩论”原则
“辩论”的形式:
既可以是“口头的”(例如“法庭辩论”),也可以是“书面的”(例如“起诉状”与“答辩状”)。
4、“平等”原则
(1)“平等”讲的是“原告、被告之间地位平等”;
而“同等”与“对等”讲的是“有外国人参加的诉讼”。
(如果外国人是当事人,地位当然是“平等的”。
)
(2)“同等”,即给予“国民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享有与中国人一样的诉讼权利。
(3)“对等”(反报、歧视),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的诉讼权利给予限制的,那么我国法院对该国人也给予同样的限制。
【例】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延考卷三36题,单选)
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错!
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着男女相同!
)
B.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错!
例如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一定会允许)
C.原告提起诉讼与被告进行答辩是辩论原则的表现
D.调解原则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错!
执行程序不能适用调解!
)
(二)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诉40-41):
原则上组成合议庭,例外是可以适用独任制
‘’
(1)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
1)人民陪审员的适用:
由于人民陪审员不懂法律,所以其作用只能是“审事实”(一审),而不能“审法律”(二审)!
①“只能适用于一审”(包括“发回一审重审”、“一审再审”)!
②适用的法院级别无限制;
2)发回重审、再审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同一个人不能两次审理同一个案件)
2、“独任”制度的适用范围:
(1)诉讼程序中适用的“三个基本条件”:
①基层法院;②一审案件(但不包括“发回一审重审”、“一审再审”);③简易程序
(2)“非讼程序”也“可适用独任制”:
①“特别程序”原则上适用独任制(但两种案件除外:
一是“选民资格”案;二是“重大疑难”案)
②“督促程序”
③“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是独任制,但是“除权判决”需要合议庭)
(3)一个类似的规定:
调解(可以由一名审判员主持,但是绝对不能理解成“独任制”!
)
这里说“可以”,是因为案件其他环节都是走“合议庭”程序的,只有“调解”这一环节可以由一名审判员主持。
注意与“独任制”严格区分!
【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06卷三37,单)
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错!
有两个例外:
“选民资格”案、“重大疑难”案)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3、“回避”制度(诉45-48)
(1)“适用范围”: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特别注意】:
“证人不适用回避!
”(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回避的话,找不到替换的人啊!
)
(2)“法定原因”: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3)回避有三种:
“指定回避”、“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4)申请回避的时间:
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如果“回避的事由是在开庭以后才知道的”,“辩论终结前”提出。
(5)决定权:
“逐级决定”
①“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对比记忆:
“刑诉”中,“书记员的回避”也是由院长决定!
)
③“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6)复议:
人民法院做出不回避的决定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但被申请人复议期间“无需暂停工作”——因为复议期间,原来的决定已经生效,所以不需要暂停工作!
(区别于“申请回避以后”:
一旦提出申请回避,被申请人需要暂停工作,除非“采取紧急措施”。
)
民诉中“复议”的总结——复议原则是“向本院提出”,除非另有规定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①“回避决定”(诉46);
②“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诉99);
③罚款、拘留决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诉105);
④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予准许通知书”(证19);
⑤执行行为异议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诉202);
⑥执行管辖权异议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执行解释3)
4、“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两审终审”制度的2个例外:
①最高院一审的案件;②走“非讼程序”的案件,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5、“公开审判”制度
含义:
1)“公开的对象”:
向“社会”公开,允许旁听!
(不是向当事人本人公开,那叫做“诉讼参与”!
)
2)“公开的内容”:
“审判过程”和“结果”。
但是,“合议庭评议”绝对不公开;“宣判”绝对要公开(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的例外(诉120):
“一律不公开”/“依职权”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可以不公开”/“依申请”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离婚”(不是个人隐私)的案件
(2007-3-35)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C.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问题”(“主管”是“管辖的前提”;“管辖”是“主管的落实”。
一说管辖,必须想起“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1)“人民调解不影响起诉”(诉16):
当事人是否进行人民调解,进行调解后是否达成协议均不影响当事人起诉的权利。
(2)“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5):
劳动争议要诉讼“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与《仲裁法》中的“民商事仲裁”是不同的制度:
“劳动仲裁的启动”具有“强制性”,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对方必须参加;【最根本区别】
而“民商事仲裁”必须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才可以提起!
【注意】《仲裁法》不调整“劳动仲裁”!
(3)“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民商事纠纷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能去起诉。
(就算去起诉,法院也不受理)
(二)“级别管辖”(卷四答题时回答“管辖权归属”的问题时,一定要把“地域管辖”、“级别管辖”都答上!
)
1、“基层”:
“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中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诉第19条,民诉意见第1-3条)
(1)“重大”的“涉外”案件;
①重大的标准:
标的额大、案情复杂、牵涉的人多;
②涉外的标准:
“当事人”、“法律事实”、“标的物”有一个涉外的。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级别上就是属于中院)
2)“知识产权”案件:
①“专利权”(“集中管辖”——由“最高院确定”的中院管辖)
②“著作权”
③“商标权”(“管辖权下放”:
各高院有权确定本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3)“仲裁”:
——体现的是“中级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①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
原则上是首选“仲裁委所在地”;没有的,才找“仲裁协议签订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例外是“涉外案件”不需要有顺序限制,另外还增加了“申请人住所地”,三个“地”可任选其一!
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仲裁委所在地”);
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
【注意】:
区别于“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仲裁中的证据保全”的执行(对于这两个不需要监督):
所以由“基层法院执行”就够了(体现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例外是“涉外案件由中院执行”)
3、“最高院”——对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诉21)
注意与“高院”的区别:
高院对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又叫“简单”地域管辖。
指的是“确定地域管辖的因素简单”,即“当事人住所在地”)
(1)“住所地问题”(意见4、5、7):
A.经常居住地(至起诉时居住满1年的地方):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B.既没有住所地也没有经常居住地:
——看“户口迁出是否满1年”:
①未满1年的,“原住所地”;②已满1年的,“目前居住地”
(2)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的:
(民诉法23、意见第9/12条)——“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情形。
A)“身份关系”
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还是中国国籍的人)”或者“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注意:
仅限于“身份关系”!
关于“财产关系”的不行!
)
B)保护弱者:
①“原告是自由人,被告丧失人身自由的(如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追索赡养费,而几个被告在不同地方居住的”,“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管辖;
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1年”(另一方起诉要离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C)两种情况回归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①“双方都被监禁的”
被监禁不足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监禁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
②“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又叫“复杂地域管辖”,指的是“确定地域管辖的因素复杂”。
)
(1)“合同纠纷”的管辖:
“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1)“履行地”(民诉法24、意见18-22):
A“实际联系”: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意思自治”:
“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
“购销合同(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准,其他合同(如:
加工承揽合同)以“约定履行地”为准。
2)“保险合同”、“运输合同”(民诉法26、28、意25)
①“保险合同”的有权管辖法院为: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移动的”(如“运输工具、运输中的货物”),那么“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包括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运输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但不包括“运输始发地”!
②“运输合同”的有权管辖法院为:
:
“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3)“协议管辖”(民诉法25、意见23-24)
要件:
A)只能适用于“合同纠纷”(例如:
当事人就“侵权赔偿案件”不能协议管辖!
)
B)协议形式:
“书面形式”(与“协议仲裁”一样,必须是书面的);
C)“地域管辖”可选择:
“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D)选择的要求:
“确定的”“唯一的”(不确定唯一的“协议管辖”无效);
E)限制:
协议管辖不能违背“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因为这些是法定的!
)
区别:
a)“涉外”诉讼①适用范围: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②可供选择的法院: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诉244)
b)“仲裁协议”⑴适用范围:
财产权益纠纷
⑵可供选择的仲裁委:
任何仲裁委,因为“仲裁委没有级别与地域之分”
(2)“侵权”案件: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民诉法29-33,意见第28、29条)
①“产品缺陷”:
“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②“运输事故”:
“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
区分“运输事故”与“运输合同”的管辖:
——“运输合同看两头”(始发地、到达地),“运输事故到现场”(最先到达地、事故发生地)
(3)“监护”案件(意见10):
“被监护人住所地”
(4)“票据”案件(民诉法27):
“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5)“诉前财产保全”(意见31-32):
“财产所在地”
非“被告住所地”管辖的:
①原告住所地;②监护;③诉前财产保全;④专属管辖;⑤海难救助、共同海损[例1]下列不属于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
A.上海人赵某诉美国波音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只有“身份关系”的才行!
)
B.北京人王某有四个子女,均居住在深圳某区,王某起诉要求四个子女承担赡养费(几个被告在同一辖区住!
)
C.甲区王某与乙区赵某结婚后居住在丙区购买的新房,8个月后,赵某起诉要和王某离婚(还不够一年!
)
D.张某被监禁在北京市甲区监狱已有3年,因债务纠纷,起诉在乙区居住的刘某
[例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2005年卷三71题,多选)
A某航班飞机延误,部分乘客对航空公司提出违约赔偿之诉(运输合同:
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B某公共汽车因为违章行驶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受伤乘客向公交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之诉
(运输事故:
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
C原告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给付扶养费的诉讼
(给付抚养费、继承的诉讼是基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
D货轮甲和客轮乙在我国领海上相撞,途经此海域的属于丙公司的客轮对甲乙两船人员进行了救助,
后丙公司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救助费(海难救助)
3、“专属管辖”
(1)国内:
①“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物权”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
②“港口案件”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继承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注意]不动产合同中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
(2)“涉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以上三个合同都是讲“投资企业”的问题,而不是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
(3)“专属管辖不影响仲裁!
”(例如:
涉外专属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到外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特殊问题(★)
1、管辖权“争议”与管辖权“异议”(经审规定3-5,民诉法38)
(1)“争议”(发生在“法院之间”):
协商不成,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2)“异议”(发生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
1)主体:
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只有被告”可以提出!
);
①“原告”不可异议管辖权的原因:
“当初就是原告选择在这间法院起诉的”。
②“有独三”不可异议管辖权的原因:
当初法院给了机会选择或者参加诉讼,或者另行起诉!
③“无独三”不可异议管辖权的原因:
被告都不提,作为辅助作用的无独三就更不能提了!
2)时间:
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提出;
过了答辩期,法院不再受理异议,但如果是法院自己发现自己无管辖权的,仍然需要进行“移送管辖”。
(3)效果:
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对此裁定可上诉。
2、“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民诉法36、39,意见33)
(1)“移送管辖”(解决管辖错误的问题):
一是“从无到有”(从没有管辖权法院移送给有管辖权法院,可发生在上下级之间、不同地域之间):
二是“不得拒绝,只限一次移送!
”
(2)“管辖权转移”:
一是“从有到无”(从有管辖权法院转移给没有管辖权法院,发生在上下级之间):
二是“上下级贯通”
①上级可以“提审”下级管辖的案件;
②下级也可以就自己管辖的案件“报请”上级审理;
③上级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但是下级“不能主动报请审理”上级管辖的案件
3、“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情形中:
(1)“移送管辖”:
接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则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管辖权争议”:
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3)“不方便管辖”:
本院虽然有管辖权,但本院不方便管辖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例】甲区基层法院因装修办公大楼,与所在区的向阳建筑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
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的决算产生了纠纷,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阳建筑公司就该纠纷向甲区基层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甲区基层法院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
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8年川卷三47题,单选)
A.本案为合同纠纷,应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B.本案情况特殊,应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C.本案情况特殊,应适用移送管辖制度D.本案涉及不动产,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4、当事人、法院确定管辖的权利(力)
(1)“当事人”:
选择管辖、协议管辖、管辖权异议
(2)“法院”:
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都不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
5、“管辖恒定”——“一旦确定,不再变更”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意34)
确定管辖的时间标准是“立案”,立案以后再发生变化,不影响管辖!
三、当事人
(一)“当事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
能够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人”和“两类企业”与“两种分支机构”)
(1)“自然人”与“法人”(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同):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同样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死人没有!
)
(2)“其他组织”(意40):
1)“企业”为当事人的:
“个人独资企业”(也叫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组织);
2)“分支机构”为当事人的(必须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判断说法对错:
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互为基础。
错!
因为其他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例】甲公司董事会作出一项决议,部分股东认为该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欲通过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的决议。
这些股东应当如何提起诉讼?
(2006年卷三43题,单选)
A以股东会名义起诉公司 B以公司名义起诉董事会
C以股东名义起诉董事会D以股东名义起诉公司(只有这一项是“人”告“人”!
)
2、“诉讼行为能力”:
能够自己从事诉讼活动的资格(有、无——法定代理人)
(二)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民诉意见》第41-51条)
(1)“下属机构”(“法人”做当事人):
指的是“不合格的分支机构”:
或者没有依法设立,或者没有营业执照。
(2)“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为被告)
(3)“分立合并”(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
(4)“个体工商户”(“户主”做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与“民事合伙”的合伙人是“民事主体”。
(5)“民事合伙”(“全体合伙人”做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