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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博物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RulesandregulationsofMuseumsafetyproduction

博物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前言: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  文物必须经过鉴定、分类、登记、编目后,方能同“入库凭证”一起入库,保管接收人必须与登记移交人当面点清。

入库凭证必须由移交人、接收人和保管部负责人签字,一式二份,移交人和接收人各执一份留档备查。

第二条  文物入库后,保管员必须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保管。

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第三条  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

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区无人时,应切断所有电源开关和总闸。

第四条  严守库房秘密。

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主管领导和保管部负责人许可,不得进入库房。

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

库房内一般不接待参观。

进入库房一律不准带入个人提包和食品。

除库房管理人员外,其它人员进出库房均应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内部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出库凭证。

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须经局(馆)领导批准,其它藏品须经保管部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提用手续,用毕应及时归还。

第六条  藏品出库后,借用部门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藏品管理。

纤维质地的文物要特别加强保管,每年提取的次数不宜过多,每次陈列的时间不宜过长,并应减少或避免紫外光照射。

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

第七条  保管部门必须对藏品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使用部门应尊重保管组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八条  外单位提用藏品时,一般应在局(馆)内进行。

提取藏品须经局(馆)领导批准,由有关保管人员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立即归库。

藏品借出处外应从严掌握,一级藏品须经省文物局批准,其它藏品应经主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

藏品借出后,借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藏品安全,按期归还。

第九条  调拨、交换一级藏品,须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调拨、交换其它藏品,须报省文物局批准,并办理注销手续,在总登记帐上加以说明。

注销凭证要汇订成册,留档备查。

第十条 库房藏品中无价值的文物需处理时,须报主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并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在总登记帐上加以说明。

注销凭证要装订成册作为处理藏品清册,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经常使用的一级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复制品应加标志,以免真假混淆。

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

第十二条  藏品如需修复,由保管部门提出修复方案报请领导批准。

藏品修复前,应做好照相、测绘记录。

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同时,还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

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

第十三条  如外单位因陈列、研究等需要,要求提供藏品照片、文字资料或复制藏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办理一切手续,并适当收取成本费或稿费。

未发表的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的照片、文字等资料,一般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  每年年终时,保管部门对藏品总数及增减变动数字进行一次认真的统计,并列表上报主管领导和省文物局。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物馆是文物、标本、资料的主要收藏处所,是国家必须严加防护的要害部门之一。

为了确保文物标本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宣传教育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规定由博物馆的行政领导组织实施,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博物馆行政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公安机关有关的规定和部署。

二、加强对保卫工作的领导。

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全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三、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发动并依靠全馆职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四、定期听取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组织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执行情况。

每逢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全馆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认真整改,及早消除。

五、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和案件,应及时果断处置,查明原因。

对保护文物有功人员和失职人员给予奖、惩。

第三章  保卫组织

第五条  中央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博物馆和藏品较多的地、市博物馆,应设立保卫处、科;其他地方的博物馆,应设保卫股或专职保卫干部。

博物馆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含技术安全设备管理人员和巡逻人员)总数应占全馆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百人以下的或地点分散的博物馆可超过百分之十的比例。

配备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必须保证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并根据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六条  博物馆保卫组织要认真招待国家有关保卫处、科任务的规定。

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报请馆领导统一部署。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有关规定部署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危险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对违章作业,有权当场制止。

三、经常检查整顿包括开放路线在内的各重要部位的治安管理情况,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重要内外宾客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制订防盗、灭火的应急方案,半年组织一次演习。

发生案件、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查原因,组织侦破,对失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单位负责人对失职人员包庇姑息的,保卫干部有权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

五、积极参与对新建、扩建、改建施工项目设计方案中安全防范部份的审查,并监督实施和竣工的'验收。

六、经常了解要害部位人员的情况,发现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要建议领导妥善调整。

第四章  重点要害部位

第七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博物馆应研究确定本馆的重要要害部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重点要害部位是指:

一、文物存放部位,如库房、展厅、修复室等。

二、容易发生火灾部位,如化验室、配电室等。

三、机要部位,如人事档案室、控制室、文献资料室等。

第八条  确定重点要害部位由馆领导批准,并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重点要害部位确定后,有关主管部门要发动职工讨论制订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审查。

保卫组织协助实施,检查落实,建立要害部位档案。

第五章  防盗

第九条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防盗措施。

各级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督落实。

第十条  文物库房、展厅和其它存放文物场所的建筑必须坚固,门窗尤须保险可靠,并安装报警器。

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禁止存放文物。

技术安全设备不够完善的展厅,不得陈列一级品文物。

第十一条  凡收购、登记、鉴定、编目、入库、使用、出库和调拨、交换文物,必须制定严格,手续完备。

文物保管人员应相对稳定。

管理文物总帐人员不得兼管文物。

每年六月、十二月应对一、二级文物进行清理查核。

第十二条  凡文物库房搬迁、修整,文物巡回展出,馆内展览布陈、撤陈期间等均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保障安全。

第十三条  新设展室或文物巡回展出,事先须经保卫组织(重要的展出须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无保证的,不准展出。

文物巡回展出和提取文物到馆外鉴定或调拨、交换,应派专人护送,提高使用交通工具的级别。

特别重要的,应请求当地公安机关派干警押送。

第十四条  展厅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值勤时,必须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发现可疑迹象,立即报告领导。

认真做好开馆前和闭馆后的文物检查和清馆净场工作,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交接-班登记。

切实加强闭馆期间的警卫巡逻和干部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  对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登高工具和有利地形、建筑,要及时处理,并重点加强警戒。

第六章  消防

第十六条  博物馆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文化部颁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  博物馆应建立由馆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防火安全组织,全面负责全馆的消防安全工作。

按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组织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八条  在防火安全组织领导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博物馆保卫组织要根据本馆具体情况,明确消防重点,制订防火制度和灭火方案,配备灭火器具和报警设施,进行安全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追查发生火灾的原因,并加强对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和训练。

第十九条  增设、更新文物库房和展厅的陈列柜、架,要逐步改用金属柜、架。

第七章  技术预防

第二十条  博物馆要对文物库房和陈列室安装必要的防盗报警设备,并要因地制宜,制订技术防范规划。

第二十一条  选择技术安全设备,应经过公安部门鉴定或经其它单位使用证明性能良好,并根据本馆的自然环境和具体条件,选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一般应使用两种或多种报警设备,形成点、线、面、空间综合报警系统控制网,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视摄影、录像装置。

第二十二条  技术安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安装的部位,电缆的走向,信号的使用及值班人员的工作规律等,均属机密,不得泄露,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  控制室应尽可能选在控制设备的中心,必须隐蔽保密,不得兼做它用。

控制室应注意防火、防尘、防潮、通风。

设专线供电。

应有备用电源和专用通讯工具。

第二十四条  技术安全设备较多的控制室,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安装、检查、维修和使用。

值班员必须熟悉机器性能、信号使用和对紧急情况的鼾。

要坚持双人值班,建立严格的值班登记制度。

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注意培训专门的技术人才。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在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成绩显蓍,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扬、奖状、奖金、晋级、提职和记功:

一、安全措施落实,忠于职守,全年未发生案件、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二、主动发现防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发生案件、事故者;

三、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案,有显著贡献者;

四、为保护国家财产,与犯罪分子和自然灾害斗争中奋不顾身的有功人员;

五、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对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负责,全年未发生较大的案件、事故者。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政纪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凡因对安全保卫工作不重视,对重大隐患不积极整改,或有条件安装报名设施而不予安装,以致造成案件、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二、有章不循,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文物被盗或发生事故者;

三、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不坚持原则,发现重大问题不请示汇报,造成案件、事故者;

四、对文物被盗、损坏、丢失等情况,隐匿不报者;

五、以权谋私、倒卖文物者;监守自盗者;内外勾结作案者;

六、知情不举,窝赃、销赃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博物馆。

文物店及其它文物收藏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

原有规章制度如与本规定相违背的,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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