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和购销协议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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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和购销协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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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和购销协议的区别

  篇一:

购销合同的作用

  篇一:

浅谈《买卖合同解释》的意义

  浅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意义

  一、基本情况

  20XX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XX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91425件,审结594404件;20XX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51395件,审结555553件;20XX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33401件,审结526367件。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

该司法解释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出台背景

  合同法第九章通过46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但这些条文仍难以涵盖买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决定制定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经多次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意见,特别是多次征求了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为了使该司法解释符合市场交易实际和审判实践的要求,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司法解释先后起草十二稿,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买卖合同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确认合同效力。

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仅事关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买卖合同解释》遵循“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

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予以肯定,更周到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明晰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社会信用,推动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坚持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制裁失信行为。

在买卖合同交易实务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有不公平条款或有违诚信之内容,既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

《买卖合同解释》始终坚持对双方当事人平等保护,注重规制和制裁违背诚信行为,以实现双方权益平衡,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具体而言,第一,在动产一物数卖情形中,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买卖合同解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了出卖人的自主选择权。

第二,在路货买卖中,出卖人在缔约时已经知道风险事实却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买卖合同解释》规定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第三,对标的物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约定过短,导致买受人难以在检验期间内完成全面检验的情形,《买卖合同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以此彰显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受人利益的保护。

第四,对标的物异议期间经过后的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翻悔的,《买卖合同解

  释》明确规定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以期间经过为由翻悔,意在体现和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对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特约的效力认定问题,《买卖合同解释》认为,虽然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特约减免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在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告知买受人时,属于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这种特约的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对当事人特约违反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的效力认定等问题,鉴于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的目的在于保护买受人的期限利益,旨在体现分期付款买卖的制度功能。

如果当事人的特约违反上述规定,损害了买受人的期限利益,《买卖合同解释》规定不应承认该约定的效力。

  (三)坚持法律解释方法和原则,确认电子信息产品的支付方式。

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具有显著区别于传统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例如不以实物承载为必要、使用后无损耗、其本身易于复制并可迅速传播等等。

因此,对于标的物是无实物载体的信息产品买卖合同而言,其法律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就交付问题而言,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交付方式的规定均以有体物的交付为原型,但信息产品已经逐步脱离了实物载体的束缚,更多的是以电子化的方式传送,以在线接收或者网络下载的方式实现交付,买卖双方都不接触实物载体,这与传统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有较大差异。

《买卖合同解释》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对交付问题有约定的,遵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按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换言之,《买卖合同解释》根据电子信息产品的特点,确定了两种具体的交付方式:

一是交付权利凭证,二是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信息产品。

  对于实务中常见的“一物数卖”情形下合同实际履行次序问题,《买卖合同解释》为防止出卖人与个别买受人恶意串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规定:

在一般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为合同履行顺序。

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应依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作为合同履行顺序;出现交付与登记冲突情形时,应以交付为准。

  (四)坚持公平合理分配原则,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

随着经济贸易日益活跃,合同双方当事人因风险负担问题发生纠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适用问题,《买卖合同解释》通过四个条文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

其一,明确了送交买卖中“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身份。

承运人是指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这种情况下的承运人不是出卖人或买受人的履行辅助人,这就有别于卖方送货上门的赴偿之债和买方自提的往取之债。

其二,补充了特定地点货交承运人的风险负担规则。

合同约定在买受人指定地点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的,出卖人将标的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其三,对路货买卖中出卖人隐瞒风险发生事实的风险负担作出补充规定。

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不承担合同成立之前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

其四,对大宗货物买卖中出卖人批量托运货物以履行数份合同或托运超量货物去履行其中一份合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进行了明确,如果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作为标的物的种类物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五)坚持法律规定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确定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是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买卖合同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原理以及审判实践经验,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和规定。

具体而言,买卖合同

  违约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通常运用四个规则,即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可预见规则、第119条规定的减损规则、混合过错规则以及损益  

相抵规则,《买卖合同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特别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0条关于“混合过错规则”和第31条关于“损益相抵规则”的规定,填补了合同法在相关规则方面的空白和漏洞。

值得注意的是,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密切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XX年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提出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即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

为了保障可得利益损失认定规则的实务操作性,人民法院在根据《买卖合同解释》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结合上述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正确适用。

  此外,《买卖合同解释》还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特种买卖等问题做了规定。

  合同法颁行之后,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已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等司法解释,《买卖合同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又一重要举措。

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国家法律的准确统一实施,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四、问题和建议

  针对本公司在买卖合同(主要是大宗物质的供货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意见和建议:

  

(一)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避免发生纠纷时对方不承认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

尽管《买卖合同解释》的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相关证据对合同关系进行认定。

是否予以认定,主动权在法官手里。

  我公司在铁路建设钢材供货过程中,曾经因为没有跟实际收货方签订书面合同,在解决纠纷时发生过对我方不利的情况。

比如铁路建设中,某标段的中标人为中铁一局和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组成的联合投标体,我公司负责供应钢材,供货合同是我公司与中铁一局签订的,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人是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收料单位和付款单位都是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

后来双方(我公司和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因为货款未付发生纠纷,在法院立案时,法官要求出示书面供货合同,由于书面合同当事方为中铁一局,法官认为不能单独将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作为被告,不予立案。

后来,经过修改起诉书,将中铁一局和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后,法官才勉强予以立案。

在诉讼程序上增加了不必要的困难和麻烦。

  我们的建议是:

当存在书面合同当事方和合同实际履行方不一致的时候,在履行合同之前或者之后,应当尽量争取与合同实际履行方签订书面供货合同,以防止发生纠纷时法院对合同关系不予认定的情况发生,避免因不支付货款而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二)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供货合同的质量、数量、价款、包装要求、时间和交货地点等要求全面履行义务。

一是坚决避免一物多卖的情况发生;二是严格遵守法定或者约定的检验日期和质量保证期的要求;三是包装符合技术规格要求;四是及时供货,避免发生违约情况。

比如,在铁路钢材供货中,经常发生价格走高时供货过量、价格走低时供货不足甚至不供货的情况,这种情况严重违背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

  主要理由,也曾经发生对方当事人通过银行划扣我方履约保函款项的事件,导致我公司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

结果是因小失大,失信行为必然危及公司利益,应当重点加以防范。

  (三)坚持公平分担风险原则,将公司业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有利润就有风险。

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随时出于风险之中,应当切实加以防范。

作为物流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供货合同标的物的风险防范措施,对货物的生产、装卸、运输、入库出库、安装调试、保管等过程中的风险,除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公司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具体措施。

既要合理承担风险,也要严格控制风险。

  (四)坚持损益相抵原则,避免公司利益损失。

在提供物流服务的过程中,要尊重对方合理的利益要求,同时也要防止对方作出损害我方利益的行为。

要勇于承担因为我方过错给对方产生的损失,也要敢于主张因为对方违约或者违法给我方造成的利益损失。

具体途径包括协商、调解、和解、仲裁和诉讼等合理合法的方式。

篇二:

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乙方在其经当地工商核准的经营场所区域销售甲方经营的产品(下称“产品”),并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负责的原则,就购销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双方

  甲方:

湖南绿之韵保健日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

湖南﹒浏阳

  授权代表:

高洁

  乙方:

电话:

法人代表(负责人):

传真:

住址:

邮编:

加盟区域:

省市区(县)加盟专卖店编号:

  第二章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统一市场零售价格,并保证产品供应。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经营业绩等因素决定乙方提货的优惠幅度。

  3.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乙方的销售人员进行有偿的销售技能培训及提供有偿远程教育培训资料。

  4.筛选、代理、开发或保留科技含量高、作用显著的产品,以满足市场的需要。

  5.甲方保留对产品经营方式、业绩指标、让利及其分配方案的修订权和解释权。

  6.甲方向乙方将收取一定的加盟费,即加盟专卖店收取5000元加盟费。

若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超过3个月)未

  能完成相关加盟专卖店手续的,甲方可设立新加盟专卖店,并不须征得乙方同意。

  7.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3个月内无销售业绩的加盟专卖店,甲方通知乙方后(书面通知或电话联系),有权在该

  店代理区域重新设立新加盟专卖店,但同时保留乙方为期一年的加盟专卖店资格。

乙方在一年的资格保留期内,乙方加盟店的运行办法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甲方可根据乙方经营情况决定提前终止保留期或终止乙方加盟店的经营。

  8.甲方根据乙方在公司注册的加盟专卖店的区域地址进行发货。

  9.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所订产品的发货方式(如:

中铁快运、汽运、邮局等等)。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自愿向甲方支付加盟费,积极拓展市场,努力提高销售业绩,加强对业务员销售技能的培训。

  2.在开设专卖店时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专卖制度(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使用甲方专用或声明持有的标识)。

  3.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乙方享有本店6%的零售服务补贴(附补充协议)。

  4.进行任何规模的促销活动或会议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接受指导,否则需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5.应保护甲方专卖店和产品品牌,自觉维护其声誉。

严格遵循甲方规定让利销售的原则,不得倾销甲方商品,扰乱市场价格,加盟专卖店正式分销员不得夸大产品作用误导消费者,否则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身份与店主身份相符),并按规定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

  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但未经甲方特许书面授权,乙方营业执照(名称栏)及相关证件中均不能出现甲方企业名称和产品商标的字样或图案等其他标识。

  7.乙方首次向甲方现款提货,不低于人民币50000元(按优惠价计算),自20XX年2月1日起执行。

  8.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地方政府有关法规依法经营,不得利用本合同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否则须自行承担所有后

  果。

  9.乙方对其经营行为、聘用人员、店内管理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10.保证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设备能良好地用于经营,在由担保人(自然人或法人)担保的前提下保证本合同正常履行,担

  保人须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乙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对甲方应承担的义务,担保期限为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两年止。

  11.乙方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不得跨区域挂牌经营(区域以公司授权约定乙方所在地、省、市、区等为界)。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须事先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收取5000元的转让手续服务费,并遵循公司转店原则。

  12.乙方必须遵循甲方加盟专卖店的经营方式进行产品销售,严禁在互联网(淘宝网等)上开设店铺,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营资格,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3.乙方承诺因签订、履行本合同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身份、经营资质等)的真实合法完整,若因乙方提供资料信息不实或不完整导致甲方受损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订货、换货制度

  一、乙方须以现金或现款汇向甲方购货(即一次性买断),单次购货低于1万元(不含1万)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说明。

  三、乙方购货后如有产品质量问题应于15日内以书面告知甲方,并可持质量问题产品向甲方换回相同的产品。

换货的产品须

  是完好无损和保质期仍在一年以内的产品。

  四、甲方在交发产品给予乙方时,如因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丢失等情况,乙方应在货到三日内凭运输部门所出具的证明通

  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发换相同的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对此不予受理。

  五、乙方取货时,应对甲方所发货物的件数、重量进行核对,若商品的毁损、丢失属乙方的责任时,则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四章执行事项

  为更好地完善公司管理和参与市场竞争,甲方有权修订市场优惠计划及相关公司条例。

乙方承诺同意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由甲方以“通知”、“通告”的形式告知。

  第五章争议的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和本合同未尽事宜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篇二:

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区别

  篇一:

购销合同的法律要点

  购销合同签约注意事项

  购销合同是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了生产和流通的需要,在本地或外地采购某些产品或原料而订立的合同。

与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它具有标的额大、技术含量高、期限性强等特点,且通常采购方在合同中占主动地位;尤其是项目购销合同,如果材料或设备采购出现问题,可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进程,甚至导致项目失败。

与此相对应,卖方在购销合同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除非所售卖的商品具有稀缺性的特点。

因此,在审查购销合同时要区别不同交易背景,从不同的交易方角度出发,进行审查。

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买卖双方的资信调查

  就买方的立场而言,由于设备或材料购销合同事关整个项目的运行,在签定购销合同之前,一定要对卖方的资信进行调查或有所了解,一般不宜选注册资本低或地处偏远地区的小公司或私人独资企业。

建议采购方谨慎选择卖方,尽可能选择资信好、近距离的交易对象。

当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不得不选择私人独资企业的情况下,最好能够调查获知该私人独资企业的唯一股东构成,因为法律规定在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情况下,私人独资企业的股东将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卖方立场而言,依然应对买方的资信情况进行核实,特别在于先发货后收款的情况下。

总而言之,资信调查是购销合同签订前应有、不可或缺的步骤,因为合同从本质上而言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依靠文字来进行的约束和控制的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合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双方的诚信。

  二、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购销合同一般对所要采购的设备或材料要求比较高,要符合特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且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资料和图纸)细化作为合同附件,以便减少合同风险,达到交易目的。

如果不便细化,并且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只需在合同中注明“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各标准之间存在差异,以较高者为准”即可。

  三、付款

  作为采购方,付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

为了顺利地达到交易目的,防止卖方拿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我们必须有技巧地设计合同的付款条款。

较为安全的方式是将付款和卖方履行主要义务的进度和货物的质量挂钩。

我们认为采购方可以采取以下付款方式:

  1、在合同生效后,可支付给卖方一定的预付款或定金,预付款或定金应当在审查对方资信后付出,如对对方资信不完全确信,建议将预付款或定金适当降低,一般以合同总价款的10%为宜。

  2、货物全部运抵采购方现场指定地点,经开箱验收合格后,卖方向采购方出具该合同价的全额发票,采购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

  3、货物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

  4、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采购方全额返还质保金给卖方(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质保期从货物安装完或投入使用时起算。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预付款与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简言之,预付款是可以退还的,而定金是不能当然的退还并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可以适用,对此在之后的法条讲解中将会专门讲到。

  四、交货

  这是卖方的主要义务,卖方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向采购方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在这个过程中,采购方需要注意的是:

  1、明确具体的交货时间,以及货物是分批提交还是一次性提交,确保所有货物在运至约定的地点时,才开始履行主要的付款义务。

最好不要在合同中约定模糊不清或有选择性的交货时

  间。

  2、明确具体的交货地点,选择交货地点的运输路线要确保货物能够顺利到达。

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车辆能否顺利到达的问题。

若约定不明,将会出现氧化铝公司的情况(讲解。

)。

  3、明确货物的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的承担。

根据约定的交货时间以及货物的性质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费用由谁来承担。

  讲解,化肥案例。

  五、技术服务

  在购销合同中,购买某一设备通常是与使用该设备的技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双方往往会约定技术服务条款。

  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2、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且不得分包或外购,如经发现即刻终止合同,并不予以支付任何款项。

  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4、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至于技术服务费用,则通常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例如使用“本合同价为不变价,包括设备、技术资料、税费、运杂费、技术服务费、更换修理费等一切涉及到本合同卖方履行义务而由买方支付相关费用”这种价格条款

  六、检验

  一般而言检验分为工厂检验和现场开箱检验,在工厂检验环节主要注意要求供货人随货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对现场开箱检验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大家注意:

  

(一)程序问题:

对于非运抵现场的货物,一般在运输目的地就应与买受人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受人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材料由于出卖人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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