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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管理办法三篇

农民工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

农民工管理办法

随着我公司快速的发展,对农民工要求越来越高,所以一定要建立一个健全完整的农民工标准化管理制度。

但是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特别是一些项目用工管理不规范,不仅影响了公司信誉,而且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农民工身份管理,打造一支“数量足、素质高、队伍稳”的新型建筑工人,是我公司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城建的重要内容,所以特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依据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在施项目部(用工单位)的分项工程专业及劳务分包队伍。

3、公司劳务管理体系图

四、职责分工

(一)工程部劳务管理的工作职责

1、工程部劳务主管负责对分包方进行资格预审和业绩能力考察和综合评价,建立合格分包方资源库和不良分包方资源库,对分包方资源进行集中管理,保存分包方档案,并报送局劳务管理服务中心部备案。

2、负责贯彻和执行上级部门对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根据施工生产的需要,提供劳动力信息,协助项目部调剂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伍的流向。

4、负责指导、监督项目部对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进场后的各种专项培训及技术交底工作。

5、根据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求,督导项目在当地建设行政部门指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从事该建设项目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工资。

6、负责对劳务分包合同(协议)的审核、签订的备案工作,并指导和监管工程项目部劳务分包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执行情况。

7、依据公司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管理职责,对项目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

8、指导项目部对劳务分包企业及其施工队伍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资方面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项目部的农民工管理员工作职责

1、负责对农民工进场后的各种专项培训教育工作,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程序的培训工作,确保每一名进场农民工清楚其权利和义务,且留有培训痕迹备存。

2、每月定期牵头召开施工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月度工作例会(见附件6)

3、负责监督、核查劳务分包企业填制的《劳务分包人员花名册》及进场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的收集存查工作,负责农民工数码像片的采集,准确掌握进场农民工人数劳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文本、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报总包备案,并确保人、证、合同、证书相符统一。

4、审查进场农民工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农民工劳动合同》,并对签订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进行备案。

农民工进场后3日内,劳务分包企业未能提供《农民工劳动合同》进行备案或由于农民工个人原因未能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有效证件的,结清三天工资清退出现场。

5、依据《劳务分包人员花名册》每日清查现场农民工人数,核查农民工考勤记录及人员变化情况,做好动态管理和控制。

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现场农民工出勤记录在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公示。

6、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企业。

7、负责监管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协助解决劳务分包企业及其施工队伍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资纠纷。

8、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对分包企业的资格审查、分包方的使用管理、过程考核,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完成分包方的竣工或年度等阶段性考核工作。

9、工程竣工或劳务分包完成后,负责该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结算工作,并对所有农民工工资结算资料、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以及撤场清算单等内业资料进行收集存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公司工程部留档存查。

五、现场农民工身份管理流程图

六、农民工施工现场管理(项目部实施)

各项目部使用劳务分包企业务工人员5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使用500人以下的,必须设置至少一名兼职劳务管理员,负责农民工施工现场管理,每个项目部都要建立、健全项目劳务管理体系和劳务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如下:

(一)农民工基本情况台帐。

劳务队伍进场必须把每位民工登记造册,务工人员必须是18-55周岁的健康的合法公民,体检合格,并满足建筑施工生产的要求。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农民工受雇劳务企业、所在专业队及施工班组、农民工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进场日期、家庭住址等。

(见附件1)

(二)现场合同管理。

办理分包合同注册、备案相关手续,将合同文本(复印件)交公司工程部存档备案。

每个分包队伍进必须签定分包合同方能进场。

同时进场的每位农民工都必须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加盖劳务企业公章,方可生效进场,把每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都粘贴在他与分包队签的劳务合同上。

(三)项目现场要有农民工现场花名册。

进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登记在现场农民工花名册内,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种等。

(见附件2)

(四)现场农民工动态管理。

农民工的流动性很大,所以为了更加详细的了解他们的具体情况,采取动态管理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种、劳动合同编号、人场时间、退场时间、累计已发工资、累计拖欠工资(附件3)

(五)农民工考勤管理。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农民工的打卡记工制度(根据当地政府要求置办打卡机)。

劳务管理员每天负责考勤记录,月底在公示栏公示考勤记录。

(见附件4)

(六)落实工资支付制度。

办理农民工工资卡,落实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制度,农民工工资实现按月发放,工资发放要有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必须由农民工亲笔签字或按手印决不允许代签。

(见附件5)

(七)农民工保险管理。

指导监督劳务分包企业根据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要求,为农民工建立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交纳保费。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应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标准支付费用。

(八)劳务结算管理。

坚持过程结算原则,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劳务合同规定结算。

劳务管理员每月度都要向公司工程部报送《在施项目劳务队伍劳务队伍履约情况报表》(见附件7)。

劳务管理员每季度都要向公司工程部报送《在施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报表》(见附件8)

(九)农民工培训管理。

按要求组织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农民工持证上岗率要达到工程所在地政府当年要求。

劳务队长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100%,200人以上、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或合同额5000万以上的建设工地必须组建农民工业校,业校由项目经理任校长,落实场地、师资、经费,每周培训不少于2小时,有明确的教学安排和完整出勤与教学记录。

(十)农民工作业条件。

施工现场农民工统一工装,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现场配备急救医药用品和急救人员等。

(十一)农民工生活设施条件。

农民工宿舍每人面积不小于2m2,每间宿舍不多于15人,宿舍夏季通风,冬季有取暖设施,具有配套的食堂、厕所、洗浴生活设施。

(十二)农民工文化生活条件。

设置文体活动场所,配备电视、影碟、报纸图书和文体用品,定期开展文娱活动。

七、劳务队伍的选择、考察与考核执行集团公司《协力队伍管理办法》。

八、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制订并负本办法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

农民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承包人用工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5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XX〕489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XX〕22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路投发〔20XX〕351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家、交通部、云南省政府、省交通厅等相关部门关于农民工问题的有关规定、意见和要求,并结合丽江机场公路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理单位、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意见执行,同时应把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纳入施工合同管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三条承包人在获得业主支付的工程款时应优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并将支付情况报业主审核,确保农民工工资能按时、足额发放。

一般情况下,由承包人从工程款中支付农民工工资,当出现投诉、上访等特殊情况时,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户银行从工资保障金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也可以由业主从各项保证金中代为支付,同时,将支付情况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四条承包人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建立长效机制,与业主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书,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严禁经由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等中间环节代发,否则由承包人负责解决由此带来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第五条承包人必须建立农民工档案及相关台帐,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发项目及实发数额、支付日期、依法扣除的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签认、劳动者考勤记录、保险情况等内容,同时按照《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每月填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表,该档案应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业主将配合有关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进行检查,若发现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造成农民工上访、闹事等事件发生,业主将按《云南丽江机场公路违约处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第六条承包人必须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专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额度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本项目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

第七条保证金专户由项目属地的地方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未经业主和相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障金。

第八条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

承包人在得到业主支付的开工预付款后,应从预付款中一次性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内按合同工程价款的3%预存工资保障金,并向业主提供由工资保障金开户银行出具的工资保障金存入凭证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资保障金查验证明。

已设立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的承包人,每发生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并已由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应在10天内按照原来工资支付保障金预存额度的150%补足。

业主负责审验承包人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凭据。

承包人未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业主不予拨付第一期计量支付工程款。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业主、承包人分别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配备责任心较强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业主加强对承包人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会同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相关部门建立高速公路建设工资支付保障监管联系制度,定期沟通保障金交纳、支付、投诉处理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业主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严格把关,加强监管。

在办理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时,业主同时向工程承包企业签发《办理高速公路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告知函》。

第十一条业主将建立信用档案,完善诚信机制。

配合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失信单位名单”登记制度,由业主及时收集和上报各承包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发生上访事件影响较大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的中标单位列入“失信单位名单”。

对失信单位在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公路建设项目的市场准入与清除等方面予以惩戒。

第十二条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一)、业主一经核实承包人有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改正的;

(二)、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交工时,由承包人在工地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算公示(公示应包括当地政府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同时书面或传真告知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示期满10日后,方可办理终止该项目的支付保障手续,退还保障金余款。

凡在建设期间动用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在项目建成通车后一年内不予退还各项保证金。

第十四条鼓励承包人针对各施工队使用农民工数量建立企业内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保障金,一旦出现工程支付障碍或者项目核算亏损,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支付的,可使用该保障金进行内部调处,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承包人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禁止使用童工,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第十六条承包人必须及时为每位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七条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业主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民工档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执行及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并与工程计量支付挂勾,业主在对承包人阶段目标进行考核时,将把农民工工资的兑付纳入考核内容,进行捆绑考核。

第十八条该办法解释权归业主所有。

第十九条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合同协议书一经签定即生效执行。

篇三:

农民工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合同段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生产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交通厅、青海省公路局及北京汉威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清算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工,是指我部选择的施工班组从社会招用的在我合同段从事生产建设服务的临时用工。

第3条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二、一般规定

第4条本合同段民工实行“谁带班,谁负责”的方式进行管理,即凡是进入我合同段的民工,统一由班组负责人直接进行管理,施工班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住宿、生活、安全、计划生育、禁毒、社会治安、工作任务等事项的管理。

第5条施工班组进场后由班组负责人到工区或项目经理部报到,填写登记项目经理部统一定制的民工花名册。

第6条民工花名册上的每一项必须认真填写,并附上对应民工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户籍证明、当地派出所或劳务机构证明)。

第7条民工花名册及证明必须在进场后的第2天(省外最多5天)上交经理部和安保部各1份备查,形成完整的民工档案。

第8条安保部对班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民工,严禁招用,现场查核出现未登记民工,按处罚条款处罚施工班组。

第9条因民工的行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本项目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民工和其所在班组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10条对首批进场民工,由项目部牵头,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和签认手续。

交底内容包括相关作业的质量、安全、工艺及管理等相关内容。

第11条对新进民工,除履行登记外,由施工班组负责人根据技术交底记录进行个别交底,并上报交底签字记录。

第12条民工之间应和睦相处,民工之间因工作或生活关系发生冲突,应该立即上报其班组负责人或现场技术员进行调解。

民工之间的暴力冲突,造成对工程的破坏、施工设备破坏、他人伤害,一切后果由发生冲突的双方共同承担。

第13条民工驻地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同时个人应收藏好自己的物品,对物品的丢失或被盗而造成的损失由民工自行承担。

三、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第14条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省厅、业主相关加强安全管理文件精神,宣传安全文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15条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措施、预案,建立三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档案,落实安全责任,负责和施工班组、民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组织施工班组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等。

第16条监督检查施工班组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督促施工班组民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

第17条对机械操作手等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审查和培训,分工种建立特殊工种档案。

第18条定期召开经理部相关部门、各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总结推广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先进经验。

第19条组织安全知识讲座、培训,开展劳动竞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比,表彰先进班组、处罚违章行为。

第20条建立农民工轻伤、重伤、死亡、职业病档案,定期统计上报,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业主及当地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抢救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施工班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21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规定、技术操作规程。

第22条施工班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3条负责和民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负责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教育民工遵守操作规程,遵章守纪,杜绝"三违"作业,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24条在施工路段(区域)按规定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牌及防护设施。

边施工边通车路段,要加强对通行车辆的疏导,确保施工道路安全通行。

第25条在危险路段、高边坡、泥石流易发区域等复杂情况下组织施工要设置专人负责监控,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应急预案。

第26条民工驻地和机械停放选址应建在避风、水流上游、山体稳定等安全地带,确保驻地安全。

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环境复杂的施工场所、驻地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巡查。

第27条安排好民工的作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做好均衡生产,劳逸结合。

第28条经常对民工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整改。

第29条按施工季节、施工环境,做好民工的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中暑、防坍塌、防滑波、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安全预防工作。

五、民工安全生产职责

第30条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合同。

第31条民工在施工现场必须服从项目部负责人及现场技术员的合理安排,严禁民工穿拖鞋出入施工现场区域,如有违例者,现场技术员可直接对其批评教育或通知其班组负责人,并对其说服教育或者罚款。

第32条民工出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如发现违纪者,现场技术员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通知其班组负责人对其说服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然拒不改正者,现场技术员可通知其班组负责人将该民工清理出场,由此而产生的遣返费用由民工自行承担。

第33条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岗位技术培训和事故预案演练活动,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

第34条作业前要检查机具、设备、环境的安全状况,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的违章作业,有权劝阻和制止。

第35条按有关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及防护器材,精心维护和使用机械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第36条发生事故后要立即上报,保护好现场,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六、民工工资管理

第37条为了保障民工的利益,班组负责人应该按时对民工工资造册,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第38条民工工资发放问题,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技术员是管辖班组的第一责任人,对应班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39条民工工资原则上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按时造册,项目经理部财务部统一发放,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员执行监督。

第40条因民工工资拖欠造成项目经理部责任人被举报或民工闹事,一切损失由分管技术员和班组负责人共同承担,同时民工保证金作为处罚金。

第41条因综合办公室提供的名单和数据不准确造成的后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全部负责,因现场技术员监督不到位或工作失职由其本人自行负责。

第42条民工工资发放统一采用项目经理部规定的《民工工资发放表》

第43条发放民工工资必须透明公开,严格按下述流程办理:

民工在班组负责人的带领下施工。

现场技术员根据班组完成工作情况开出计量单。

项目经理部复核后开出计价领款书。

施工班组负责人按实造册,报送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对班组民工档案信息进行核实。

现场技术员对具体工作量核实后报送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根据综合办公室和现场技术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民工工资保证金扣留。

⑦施工班组在现场张榜工资发放公告。

⑧民工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项目经理部财务部按照民工工资发放册对照进行工资发放。

⑨民工工资发放完毕,经理部返还施工班组保证金。

七、奖罚规定

第44条对拒绝填报民工登记表的民工予以清除出场,对填报信息不准确的民工予以班组长通报批评并重新填报。

第45条施工中无故辱骂技术员的民工,对班组负责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殴打现场技术员或分管技术员的民工,除对该民工清除出场外,另处以班组负责人1000~3000元罚款,同时所有损失由民工班组负责人负责。

第46条施工过程中,发现酒后上班的民工,对本人处以20~50元罚款,同时对班组长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第47条对不服从管理的民工,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环保、行政管理规定的民工,按照相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处罚记录进入其档案。

1.累计两次不听安排或违章的民工,其本人和班组负责人在本合同段内通报批评处分,处分将载入民工档案,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累计三次不听安排的民工将被清理出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该民工自行承担。

第48条施工中对表现优秀、组织能力较强、吃苦耐劳的民工,项目经理部在举办专项技术培训时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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