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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基础知识精华版

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

第一节统计法概述

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

(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

1.政府统计的概念

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政府统计的特征:

(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机关。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政府统一般是义务性、无偿性的)

(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其它国家机关和管理部门、社会公众)

(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

1.政府统计的功能

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三大职能)。

2.政府统计的任务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首要任务)

通过统计调查取得准确、及时完整原始资料。

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开端和基础。

统计分析是一个现象到本质、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过程。

(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提供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一项经常性任务)

(3)实行统计监督。

(三种形式,宏观经济、社会热点、统计指标的监测)P4

(三)依法统计的必要性

首先,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

(被调查对象履行配合调查义务,P2义务性和无偿性)

其次,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统计法的概念:

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构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产品用户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狭义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统计法是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的有机体系。

(二)统计法的特点: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政府内部关系,政府和统计调查对象之间关系;纵向管理,横向指导)

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

定义

立法机关

相关内容

特点

统计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通过

1996年5月15日修正

2009年6月27日修正(2010年1月份实施)

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

(体制、机构、人员设置、基本职责、项目管理、资料公布)

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

其余法规不可与其抵触。

统计行政法规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全国经济普查条列》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地方性统计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

实施是本地方,具有地域性(五个经济特区:

深圳、厦门、珠海、汕头、海南)

统计行政规章

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

地位最低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辖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四、统计法的作用

(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第一,统计法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二,统计法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家统一制定统计标准包括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表式、统计编码,由国家统计局或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提供了保障。

(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四,为建设一支具备现代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是指统计数据要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实际情况,也不存在人为的故意提供虚假数字的现象。

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指统计数据在生产过程中符合科学要求,不存在趋势性的技术差错。

统计数据的完整性是指统计数据的收集要全面,统计对象不得漏报,统计数据公布要全面。

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第三,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

 

第二节统计法的基本原则(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的基础,也是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依据。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一)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二)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统计指标、统计涵义、计算方法、计量单位、调查范围、调查内容、分类目录、调查表式。

(三)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发布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一)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二)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1.统计机构的职权是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统计机构的神圣职责,统计机构不能放弃。

2.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事,既不能超越职权,更不能滥用职权。

3.统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仅应遵循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等实体法的规定,还应该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的规定。

(三)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一)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

 

(二)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一)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统计法25条

(二)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三)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违犯统计法和国家规定;民间统计有权拒绝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一)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二)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

(三)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节统计管理体制

一、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统计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一)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

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

(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是派出机构,对其人员和编制实行垂直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设立独立政府统计机构;乡设立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统计工作,负责人由当地党委)

3.部门统计系统。

(部门系统的编制和干部由部门自行管理)

(二)经费管理方面

(三)业务管理方面

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2.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业务上由国家统计局实行垂直领导,完成国家调查项目为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业务上由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完成国家调查任务和地方调查任务。

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业务上由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第四节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新中国成立前统计法制发展情况

最早统计法律始建于周朝。

中国第一部现代统计法律:

1932年《中华民国统计法》1938年修正公布。

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概况

(一)统计立法

(二)统计执法

(三)统计法制宣传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一节统计调查的分类

调查范围:

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

调查登记时间:

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

调查对象法定义务:

义务性调查和自愿性调查

调查组织实施主体:

政府调查和民间调查

一、政府统计调查

政府调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一)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

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二)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

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

二、民间统计调查

民间统计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接受委托进行的统计调查

(一)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

自愿性;盈利性。

(二)涉外统计调查的内容

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4.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第二节统计调查项目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及分类及审批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

调查项目

定义

制定机关

审批机关

备注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为了收集和了解全国性基本情况,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局或与

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备案:

重大的:

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系统内:

国家统计局备案

系统外:

国家统计局审批,

专业性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了收集和了解本地方基本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省级统计机构单独

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域性

省级以下统计机构单独

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省级统计机构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编制统计调查项目原则

第一,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

第二,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第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同级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第五,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第六,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第三节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

统计调查制度,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

(二)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调查制度

制定部门

审批部门

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统计局

报国务院审批或备案

部门统计调查制度

国务院各业务部门

报国家审计局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省级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

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报国家审计局审批

省级以下统计机构单独

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报省级统计机构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一)统计标准的概念

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

(二)统计标准的主要内容

1.指标涵义:

指标涵义,是指对统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所作出的解释和说明。

2.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是指统计指标的计量方法和测量方法,是统计指标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

3.分类目录:

分类目录,是指根据统计调查资料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是统计分类标准的一种。

统计调查的分类目录必须由国家统一制定。

4.调查表式:

调查表式,是指统计调查过程中采用的统一规范的调查表格形式。

5.统计编码:

统计编码,是指对统计指标的编号,是计算机汇总的标志。

三、统计标准的分类

(一)国家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具有最高层法律效应。

(二)部门统计标准

不得与国家标准矛盾

(三)其他统计标准

 

第四节统计调查方法

关于统计调查方法的法律规定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一、普查

普查:

是指为了详细地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

人口普查:

10年一次,逢0农业普查:

10年一次,逢6经济普查:

5年一次,逢3、8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二、抽样调查

三、全面调查

(一)全面调查的概念及实施步骤

全面定期统计报表,统计调查对象按照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进行填报,由统计调查者予以汇总一种调查方法。

全面是指所涉及的全部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进行填报,而不是对一部分进行调查。

(二)合法统计调查表的要求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四、重点调查

五、行政记录

第五节统计调查证件

一、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

《统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1.规范统计调查活动,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2.促进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统计。

二、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P34-35

(一)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和发放范围

1.统计调查证

2.临时统计调查证

3.工作证:

各级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的调查队

4.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

(二)统计调查证件的发放机关和程序(三)统计调查证件应当标明的内容

(四)持证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职责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一节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概述

一、统计资料的特征

包括:

统计资料、汇总资料、有关说明、分析材料、统计报告

1.客观性:

对统计资料质量的要求。

2.合法性:

对统计资料生产程序的要求。

(非法报表和非法手段获取的资料,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效力)

3.相关性:

对统计资料内容要求。

二、统计资料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统计资料的管理

统计资料的管理,是指对统计资料进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各种的总称。

谁调查谁管理

(二)统计信息共享

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开、公布。

供社会查询。

第二节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

一、统计资料的审核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经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统计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审查、复核并签署盖章后上报

(二)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原始记录:

统计对象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所做的第一手的数字和文字记录

统计台账:

是是统计调查对象根据填报统计调查表和本单位管理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一种系统积累统计资料的表册,也就是对原始记录进行管理汇总后的表册。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保证对其负责收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一致性负责

二、统计资料的归档

(一)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

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电子介质、以及统计工作中所行成的所有文件。

(二)保管统计资料的机构和职责

(三)保管统计资料的方法

第三节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提供

统计资料的提供,是指统计机构将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提供给党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

(一)为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根本职责)

(二)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

1.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

2.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和其他资料

3.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二、统计资料的公布

统计资料的公布,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资料需要保密以外,其他的统计资料都应有社会公众共同享有。

首先,发布时间是固定的;

其次,载体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

统计年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

(二)公布统计资料的权P44-45

(三)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

1、核定程序

2、审批程序

3、备案程序

(四)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

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

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统计月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

第四节统计资料的保密

一、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

P47

二、商业秘密的保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三、个人信息的保密

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

一是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是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三是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第四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一节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一)国家统计局

依法组织、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

各级调查队,独立于地方人民政府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独立统计机构标志:

第一: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只能机构;

第二: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

第三: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独立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四)乡镇统计工作岗位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二、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

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可以设,也可以不设只设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

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第二节统计人员

一、统计人员的概念

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

二、统计人员的职权

(一)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二)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三)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四)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五)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

对统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规范:

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二)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

三、统计人员的职责

(一)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二)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三)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向统计调查对象表明身份。

四、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要求

(一)统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

1.忠诚统计,乐于奉献

2.实事求是,不出假数(统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

3.依法统计,严守秘密

4.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二)统计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

一是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

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设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包括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统计员和助理统计师为初级资格,统计师为中级资格,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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