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权限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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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权限规定

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授权管理规定

为了简化工作程序与便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公司驻项目部副总经理授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一章项目负责人人事用工权

第1条按照公司劳动人事方面的规定,有权根据公司定编定员标准或根据项目部工程施工业务开展需要提出用工计划,用工计划经公司同意后,可根据公司授权实施招聘行为。

第2条有权对公司配备到项目部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项目部门报请公司同意聘用的其他工勤人员的具体工作进行管理、安排与协调。

第3条经公司批准或经公司授权,有权按公司规定选择承包队伍、作业人员或其他形式的承包队(以下简称“承包人),并按公司确定或报经公司审批同意的合同样本与对方(承包人)以劳务公司名义签订承包合同,将合同文本报公司备案或审批。

承包合同金额签订(或一次性支付工资、承包款)在30000元(大写:

叁万元整)以下,由公司驻项目部负责人召集项目部造价、技术、财务人员集体研究后确定承包单价、付款方式及进度比例、质保金扣款等内容,参加协商会议的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承包合同(以下可简称合同)对方(承包人)应签名确认。

承包合同或与承包人谈妥后业经双方签名确认的书面资料,应交项目部档案室存档作为结算依据;同时已签合同文本连同上述会议记录内容(作附件)应报公司备案。

公司不认可无书面依据的口头协议价格等其他作价形式,不得以口头价格等作为日后办理支付与结算的借口。

合同涉及金额(或一次性支付工资、承包款)在30000元(大写:

叁万元整)以上的,必须报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或支付承包款、工资。

第4条有权对项目部各部门组成人员、承包人进行考核奖惩,有权监督承包人与其雇佣的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签订劳务(动)合同。

第5条在决策与办理相关经济业务的过程中,有权要求可能影响到公平、效益的人员回避。

第6条有权按公司规定,报(审)批项目部各部门组成人员各种休假。

第7条有权对项目部各部门组成人选和现有人员提出聘用、调离、辞退的建议。

第二章项目负责人生产指挥权

第8条有权依据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决定施工部署、施工方案(方法)。

第9条有权对施工队伍的组成人员进行调配、组合,对不听从指挥、经常完不成任务或讨价还价、漫天要价的承包人,根据所签承包合同和公司规定,报经公司批准后,有权解除或终(中)止承包合同,解除承包关系。

第10条有权对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或有关安全质量的紧急、突发事件(事故)直接进行处理,处理原则须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在处理紧急、突发事件(事故)的同时,应书面或口头向公司汇报,若公司已有明确批办意见,应按批办意见执行。

处理过程中或处理完毕后,应及时采取书面形式向公司汇报事态进展情况或处理结果。

对存在安全、质量隐患或已发生安全质量事件(事故)的承包人及人员,有权要求其进行停产、整顿和进行返工处理等。

第11条有权根据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及相关情况变化,对承包人的作息时间进行安排调整。

第三章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经营管理权

第一节承包价格决定权

第12条有权根据当地市场行情,结合现场实际,对由项目部施工、造价、财务人员联席研究商议的承包价格,在授权金额范围内作出最终决定,并按前述第3条的相关规定报公司备案(承包合同的个别工程项目结算单价高于当地当时市场价的须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方可有效)。

第二节材料物资采购权

第13条工程材料准备与采购计划:

单项工程施工方案确定后,项目部应组织生产技术部门、物资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仓储管理部门联合拟定工程备料申请与采购计划,报经公司批准后实施日常采购。

第14条定期报送物资(包括固定资产、周转材料等)行情报表:

根据当地当时市场行情和经济预测,安排项目部材料采购员随时了解材料物资市场行情并向公司报送主要物资行情月报表,每项工程的主要物资种类与范围由项目部拟定报送公司确认后遵照办理。

第15条定点采购及采购权限

本着节约、优质足量的原则,对经常性使用的材料物资实行定点采购。

定点采购供应商由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施工人员、造价人员、技术人员、材料员、财务人员等相关在岗本职人员集体研究确定。

在价位、质量、付款方式同等的情况下,物资采购不应舍近求远,应选择信誉好、价廉物美、服务态度好、材料物资种类齐全的商家长期合作,应择优确定二至三家供应商作为单项或多项材料物资的定点采购供应商。

但对于具有综合比价效应的大宗材料物资采购,应综合衡量质量、价格等相关因素选择供应商。

选择定点供应商的相关决策过程资料与初步意见应向公司书面汇报,经公司审批后定案。

凡经项目部负责人和财务科核实确认,所有定点供应商均不能提供的生产用材料物资,项目部材料员应报送现货市场价格与状况、拟选商家、历史对比价格情况说明,报公司派项目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即可选择其他商家实施采购。

公司也可不经过项目部集体决议程序,书面授权采购人员(材料员)直接按公司规定办理采购业务。

报经公司批准的工程材料准备与采购计划,由项目部物资供应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分批实施采购;

未报公司批准的其他日常零星或应急物资采购(以下简称计划外采购),授权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在月度累计采购限额5000元(大写:

伍仟元整)以内,由项目部物资需用部门、物资供应部门、由物资仓储部门或库管员、财务部门及相关经办人完善物资采购申请手续,报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审批后,即可实施采购。

但固定资产单价在2000元(大写:

贰仟元整)以上或同一类别周转材料单次购置金额在6000元(大写:

陆仟元整)以上,应单独向公司报送购置申请并不再包括在月度授权限额5000元(大写:

伍仟元整)之内。

无论是否属于定点采购,凡超过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月度计划外采购授权限额5000元(大写:

伍仟元整),即应就拟采购物资向公司报送采购申请。

第16条材料物资采购人员的书面确定:

由公司指定或由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提名后报公司审定。

第17条采购合同(协议)审核及合同(协议)签订

定点供应商、单次采购结算金额在20000元(大写:

贰万元整)以上的非定点供应商,应按公司规定与对方草签采购合同(协议),草签合同(协议)报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月度累计采购结算金额在20000元(大写:

贰万元整)以上的非定点采购供应商,因事前无法预测累计采购金额,可于月度结帐时补签协议;

对于单价在2000元(大写:

贰仟元整)以上的重要固定资产购置或单次购置金额在6000元(大写:

陆仟元整)以上的周转材料,原则上均应与商家签订单独的合同(或协议)。

购买安全设施、用电设施,单笔金额在2000元(大写:

贰仟元整)及以上的,对安全、质量及使用方法有特殊要求,对能否安全使用有重大影响的,无论是否属于定点采购,原则上应一律签订单独的合同(协议)。

合同(协议)应包括材料或设备等物品的名称、规格、质量标准、价格及付款方式、运输方式、发票提供方式、违约责任等;另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供应商需提供合规有效的相关发票后才能按约定办理货款结算,否则我方可以暂缓付款。

公司提供包括原则性内容在内的采购合同样本供项目部参照使用,与供应商协商一致的合同增删内容报公司审定后,方可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

未签合同(协议)或未提供结算发票的零星采购,原则上项目部材料员应核实供应商营业执照的真实、有效性,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对于个体经营户,仅有营业执照无公章的,应要求其在供货清单上写明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等,由营业执照上列示的负责人签字摁手印,项目部保管员凭此清单办理入库手续。

第18条定价及价格调整

定价

(1)确定定点采购供应商时由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组织项目部施工人员、造价人员、技术人员、材料采购人员、财务人员等相关在岗本职人员集体研究确定。

在作出选择与决定的过程中,实际就已比较了价格因素,因此在确定定点供应商的联席会议上应对常用物资明确采购价格或浮动范围。

如需与供应商就价格进行补充谈判,由上述人员集体参加谈判并形成记录一并附于采购合同后报公司审批。

(2)未明确价格或无参照价格的物资,无认是否属于定点采购,凡在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月度计划外采购授权限额5000元(大写:

伍仟元整)以内,由项目部完善物资采购申请手续,并由材料员报送现货市场价格与状况、拟选商家、历史对比价格情况说明后,报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审批确定。

价格调整

(1)若某类材料或设备市场行情价格下降5%以上时,必须及时与定点供应商进行降价谈判;若定点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有变化,定点供应商要求调增价格的,项目部应充分了解同类材料或设备市场行情以确定是否接受商家的价格调增要求。

(2)商家上调价格或产品规格型号变动导致价格变动时,每项工程折合计算,综合单价上涨或下调幅度在5%以内,且上涨或下调价格所对应物资的总采购金额在30000元(大写:

叁万元整)以内,由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审核后直接办理;超出上述比例与金额范围,应说明价格涨跌幅度及涨跌原因报公司审核,根据价格审核意见与供应商草签补充合同(协议),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按新价格执行。

(3)材料员应定期、不定期地采用电话方式或亲自到各厂家、商家了解、分析相关材料物资的最新市场价格,生产部门应提前10日向物资供应科报送备料计划,以便材料员有充分的时间详细了解价格行情,材料员应在实施采购前3日内向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报送拟购物资最新行情价目及拟选择的供应商。

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材料员、库管员应随时了解并清楚各地同种物资的市场价格,按照施工要求正确、合理选用材料、设备器具等物资,达到既保证工程质量、又控制好成本的目的。

第19条材料、物资款支付

通过公司批准的采购合同或采购申请,并按公司规定办理了出入库手续,且无质量问题的采购物资,在供应商提供了合规有效的发票后,应按公司规定权限与款项支付办法及时与对方办理材料物资款的结算。

定点采购的材料物资,在签订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时,应采取一月或一季度结算一次或分期结算等对公司有利的结算方式。

非定点采购的材料物资,已签订有协议的,按约定付款期限及方式办理结算;未签订协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付款期限及方式。

授权范围内的材料物资采购款结算,由项目部经办人、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审批后,由项目部直接办理款项支付。

超过授权范围的材料物资采购款结算应报公司审批,由公司直接支付或拨款给项目部委托项目部支付。

材料物资款结算应尽量采用转帐、电汇、开具现金支票等方式,凡是单个结算对象单次结算金额在15000元(大写:

壹万伍仟元整)以上原则上不允许采用现金结算。

供应商未提供合规有效的发票应暂缓结算;确无发票且结算金额在10000元(大写:

壹万元整)以内,由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办理;10000元(大写:

壹万元整)以上的白条报帐,必须汇报公司确定处理办法(允许先电话请示汇报拟处理意见,经公司领导电话同意后先行办理,并在一周内向公司补报书面资料审批)。

原则上,凡未提供符合真实经济业务内容的正规发票,相应的单价及结算金额均应作调减,具体调减金额与比例在10000元(大写:

壹万元整)以内无发票的货款由项目部审定并收集与补妥正规发票,另附真实业务情况说明后报销;10000元(大写:

壹万元整)及以上由项目部提意报公司审批后办理。

其他不能提供与真实经济业务内容相对应发票的款项结算,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若各级负责人、经办人员及财务人员不按公司规定与要求,擅自与供应商办理货款结算,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三节废旧物资处理权

第20条有权对工程竣工后的废旧材料、废旧外包装、失效或可能过期失效的材料及时处理,根据市场价格经施工员、造价人员、技术人员、材料员、财务人员、项目部经理等在岗本职人员集体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并由所有参加人员签名确认。

第21条处理废旧物资的单次帐面价值在5000元(大写:

伍仟元整)以下,由公司派驻副总组织项目部自行处理;单次帐面价值在5000元(大写:

伍仟元整)以上,应在项目部按前述程序形成处理意见会议记录,上报公司批准后再行处理。

第22条处置项目部或公司的固定资产及工具、器具、周转材料等设备、物资,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报送公司批准后处理。

第四节设备租赁权

第23条项目部在保证施工需要的前提下,可将公司的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等物资(包括挖掘机、装载机等设备,钢管、钢模等周转材料)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租赁期限在10天以上的或租赁费金额在5000元(大写:

伍仟元整)以上的应报公司批准。

对外租赁无论租期长短及租金多少,均应按公司提供样本签订合同,严禁低收费或无偿提供他人使用。

第24条对于项目部在生产过程中确需使用而未购置、未储备的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等,经书面报告公司,在公司范围内无法调剂到位供项目部使用的,可根据需要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租赁。

第25条租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设施或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租赁设施,如属零星或短期租赁(使用时间在10日内,租赁费金额在5000元(大写:

伍仟元整)以下的),租赁前仅需向项目部有权经办人填制申请单,经项目部财务科审核,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审批后即可办理;凡租赁时间在10天以上或租金在5000元(大写:

伍仟元整)以上(即只要符合其中一项条件),原则上均应与对方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应报公司审批后办理,并按合同约定办理租赁款项结算。

第26条若属发包方、监理人安排将设备、物资租赁外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个人),应要求对方签证,在结算期限内办理结算;当地政府等部门要求无偿支援的,须报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五节工程结算办理权

第27条由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组织项目部直接与承包人签订的金额在30000元(大写:

叁万元整)以内的承包合同且实际结算总额未超过30000元(大写:

叁万元整),项目部可以按照公司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及劳务费用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工程验收及计量要求等与承包人办理结算,并不再报送公司审批,由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审批执行。

但自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审批之日起两日内,应将全套结算资料报送公司审阅提意后存档。

第28条工程完工后,实际拟结算总额在(含)30000元(大写:

叁万元整)以上的工程项目,项目部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提出结算初步意见,报公司审批。

第29条在与劳务承包人或工程分承包人办理劳务承包款或工程承包款结算时,应以每份承包合同为结算整体,未签订承包合同的以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为结算整体。

对整体工程,不得化整为零与同一承包人就同一工程项目签订几份承包合同、或分别承包给几位承包人或有意办理多次款项结算,借此规避公司审批、审查(即单项工程完工结算总额在30000元(大写:

叁万元整)以上,不论办理几次结算签证,均属应报送公司审批的范围)。

第30条有权根据承包合同,选择对公司和项目部最有利的结算方式与建设单位(发包人)办理中期支付、工程结算等。

第六节承包款项支付权

第31条单项承包合同累计结算金额在30000元(含)(大写:

叁万元整)以内的工程款支付,由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组织项目部按合同约定及公司财务报帐要求,在取得合规的付款单据后直接办理支付。

第32条工程劳务已提供完毕并办理完毕竣工结算的承包合同,若无工程质量问题,对应的短期工程尾款(即劳务人工工资)金额未超过30000元(大写:

叁万元整)的,由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组织项目部按公司规定完善支付单据手续后直接办理支付。

第33条单次结算金额超过30000元(大写:

叁万元整)以上的所有工程款(包括劳务人工工资)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及工程结算办理情况,按时向公司报送款项支付计划,由公司审核后统一支付或委托项目部代为支付。

第34条无论是否签订承包合同,支付承包款时,仅能支付至当期实际已完成工程量折合结算金额的85%(按合同实行),并从中扣减相关质保金等扣款。

若发生超支,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七节业务费用开支权

第35条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在项目部工程结算产值的5‰限额内安排招待客人,但项目部每月的业务招待费(含烟、酒、茶等)应控制在6000元(大写:

陆仟元整)以内,每次发生额预计在3500元(大写:

叁仟伍佰元整)以上的应事先请示,由经办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结帐。

第四章合同样本及申请表(单)的变更

第36条如公司对各种合同样本及申请表(单)有修改或变更,以公司认可的最新格式为准,并在执行同类业务时统一采用新格式,公司不再逐项通知修正。

第五章财务报帐手续的完善

第37条无论是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审核审批,或是公司审批的各种款项支付结算,均应按公司规定办理合规、完整的财务报帐手续。

第六章授权变更与调整

第38条公司有权调整项目部的项目部负责人授权管理规定,如有调整,均以调整后规定执行。

超出公司授权管理规定的特殊事项,须书面或电话请示公司同意后再行办理,但电话沟通同意后应在3日内书面报公司审批,完善手续。

第七章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履行职责与代为履行职责的规定

第39条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按《本规定》授予各项权限金额的50%标准执行,相关处罚标准同样按50%标准执行。

第40条公司驻项目部负责人因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项目部期间,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代为履行各项职责;在代为履行职责期间,按公司授予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各项权限金额的50%标准执行,相关处罚标准同样按50%执行。

其他不涉及金额标准的授权管理规定按本规定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规定

第一节人事用工权

第41条项目部不向公司报送用工计划,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实施招聘行为,每次扣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工资200元。

第42条公司招聘配备至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其他工勤人员,项目部不对其具体工作进行安排,每次扣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工资200元。

第43条不按公司确定的合同样本与承包队伍、物资、材料供应商等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每次扣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工资500元。

第44条对承包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不按本规定第10款要求,报公司备案或报公司审批,每次扣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工资200-1000元。

第二节生产指挥权

第45条不按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指挥、安排与监督施工,导致工程返工或质量验收不合格,根据违规情节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严重程度,追究包括施工员、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在内的相关责任人员工作责任。

第46条对不听从指挥、经常完不成任务、讨价还价或漫天要价的承包人,项目部不主动整改、处罚、督促不到位,不主动提出解除或终(中)止承包合同,视具体情节每次扣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工资200-1000元。

第47条发现安全、质量隐患,不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每次扣包括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及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在内的相关责任人员工资各50-200元;虽进行了处理,但未在处理的同时(指3日内)书面向公司汇报,每次扣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工资100-200元。

第48条对发生安全、质量隐患或发生安全质量事件(事故)的承包人,安全、质量部门不提出整顿、要求返工或停产的处理意见,每次扣安全、质量部门相关人员工资100元;安全、质量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未予重视或未批示办理的,每次扣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工资100-200元,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追究项目部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经营管理权

第49条物资行情报表未按本规定及时报送的,公司将按报表管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50条对经常性使用的材料物资不进行定点采购,项目部或公司发现后,每次扣材料员50-100元,公司发现后,同时对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每次扣工资100-200元。

第51条不按本规定“经营管理权”第三

(二)3款要求确定定点采购供应商,每次扣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工资100-200元。

第52条材料物资采购,按权限规定可由项目部直接办理却报公司审批而造成怠工;或应由公司审批后实施,项目部却擅自办理的,每次扣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工资200元。

若给公司造成额外损失,另行追究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的赔偿责任。

第53条未经项目部或公司批准,项目部材料员擅自购买材料物资,每次扣材料员工资200元,相关货款由材料员自行支付。

若给公司造成额外损失,另行追究材料员赔偿责任。

第54条材料采购应予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却不予签订,每次扣材料采购员工资50元,扣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工资200元。

第55条应上报公司审批的材料价格调整,项目部不及时上报,每次扣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工资100—200元。

第56条项目部不按本规定第三

(二)7款“材料、物资款支付”要求办理材料、物资款支付,每次扣财务人员、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工资各100-500元。

第57条项目部未按本规定第三(五)款“工程结算办理权”规定办理工程款结算,视情节轻重每次扣相关责任人工资各100-500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另行追究赔偿责任。

第58条单次业务费用预计开支金额在3500元以上,不事先向公司请示即擅自实施,每次扣公司派驻项目部负责人工资100元;若项目部出纳人员擅自给予支付或报帐,费用由出纳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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