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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论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的人民币现钞。

它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对于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但现金也是企业资产中最容易流失资产,加强现金管理对于企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现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随意使用现金,现金交易频繁

  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发放工资、奖金、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支付个人劳动报酬和各种劳保、福利等零星支付可使用现金外,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但目前情况是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结算极为随意,一些企业,尤其是承包企业和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

  携带巨款外出结算的现象十分普遍,金额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但很不安全,时常发生被偷盗、被抢劫案件。

  某些专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为了多拉客户,采取不正当的竞争,对企业承诺:

倘来行(社)开户,给予使用现金方便,并保证充足供应。

对这些企业来说,用现金做生意比转账结算方便得多。

因为有些商品和原材料紧俏,非现金不供货,客观上迫使该企业搞现金交易。

企业需用现金做生意,银行要拉企业成为客户以争业务,双方之间互有需求,造成企业用现金购货、收现销货的现象非常盛行和普遍。

  2.企业坐支现金普遍

  据调查,凡有现金收入的单位,均有坐支现象发生,特别是一些效益差的企业想尽办法坐支现金以逃避银行信贷债务,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为现金体外循环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大量现金在银行体外循环,使货币回笼受阻,货币投放量得不到有效控制,增加了宏观调控困难,严重干扰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3.白条抵库严重

  白条抵库可谓家常便饭,这些白条多为领导临时应酬,内部职工和推销员等出差或办其他事而借款。

不仅借款时间长,而且有些款额高,笔数也很多。

有些出纳利用时间差将库存现金挪作他用,而用白条抵充,有时甚至不能收回外借现金,从而给企业、国家造成损失。

  4.无库存现金限额

  按规定,开户银行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起库存现金限额,一年核一次,开户单位如在几家银行同时开户,应以一家开户行核定的限额为准。

可现在所谓限额核定名存实完。

在多头开户情况下,企业不愿主动执行规定,而银行也不去过问,开户单位多头开户,多头提现,库存现金远远超过限额,对于多出的部分从不主动,及时地交送银行。

企业内部也不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

目前,开户单位库存现金超过限额的少则几倍,多则几十倍,甚至有的现金库存多达几十万。

  5.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储蓄存款有“随存随取,款额不限,灵活方便”的优势。

因此,部分单位为保证不合理地支付现金,便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自存入储蓄所,而银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据调查,在储蓄存款净增加额中,有的企业公款私存占1000万元左右,高的达到3000万元。

保留账外公款俗称“小金库”这个问题多年来一直难以解决。

尽管国家一再强调不准搞“小金库”,可现实中一天也没有停搞过,且越演越烈,呈扩张态势。

现在每个企业,甚至企业内部的每个部门都有或大或小的“小金库”,小则上千元,多则几万元,几十万元,形成的方式之多,手段之隐秘,影响之深,给治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6.开户单位间公开拆借现金

  近两年来,企业之间相互拖欠日趋严重,加上一些中小企业得不到及时的贷款支持,引发了企业间高息拆借资金行为,从而逃避了银行现金管理监督,一些股份制企业,用募集股本得来的现金在集团内部或外协单位之间进行拆借,相互间订个协议即成。

利息自定,根本不用通过银行。

  7.大额支现放任化

  银行为了保住客户则服从他的需要,不对大额提现进行审查和控制,而采取放任的办法。

一些信用卡银行为了保住原用卡户而为卡户提现大开方便之门,使大量现金借此渠道大量流入社会,利用信用卡提现程度一天天扩大,这与“减少现金使用,扩大转账结算”使用信用结算的宗旨背道而驰。

  现金管理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1.经济成份多元化发展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集体,个体经济迅速发展。

全国私营、乡镇企业总产值占社会总产值三分之一,它的发展客观上增加了对现金的需用量。

私营、乡镇企业的基地在农村,其原材料、半成品等来自农户,而这些商品的购进绝大部分是现金交易。

同时,许多规模较小的私营、乡镇企业没有固定账户,客观上促使大中型企业认购他们商品时也使用现金。

八十年代中后期,各种合资合营合作企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伴随着股份制及股份合作企业的出现和发展,客观上也增加了对现金用量的需求。

而多种形式的承包以及单位内部层层承包,单立账户,独立核算、独立现金收付,现金的需求更是大幅度地增加,各有关部门一味地强调和注重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宽松的外环境,忽视必要的制约配套制度的执行,特别是现金管理完全被放松了。

  2.环境因素

  

(1)、社会环境因素,企业间的商品交易中的现金收付比重上升,一些紧俏商品,原材料等非现金不供货,而以现金结算的价格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便宜。

  

(2)、金融环境因素。

现阶段我国银行结算制度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资金结算在途时间过长,很不利于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

这一令企业深感头痛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就影响企业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政策。

  3.思想认识偏差因素

  错误的认识是导致漏洞产生的根源。

目前,在我国现金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着两种错误的认识:

一种是认为现金管理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现时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其理由是市场经济的建立使社会商品交易活动更加频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事业单位为加速资金周转,提高效益,在结算种类上有权作出自己的选择。

如果继续保留对其现金运

  用的严格约束则不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自主权的充分发挥,同时也不利于银行本身的商业化进程。

而且大多数新生的非国有企业对现金使用有着十分严重的偏好;“钱是我的,我有自由支配的权力”的认识根深蒂固,对银行严格管理现金支付业务不理解。

;另一种是认为现金结算范围扩大和现金投放量增加是经济发展的突出表现与客观需要,我们没有必要大惊小怪等等。

由于这些认识的偏差导致了银行、企业对现金管理工作产生了松懈,忽视甚至排斥的思想,使不少机构原有现金管理制度隐入了瘫痪状态,纵有保留也多半只是走过场做形式罢了。

  4.监管因素

  近年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宣传和培训主要针对的是金融机构,而针对企事业等开户单位的宣传培训活动则很少开展。

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现金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没有充分有效发挥职能作用。

制度不全和措施不力使其对辖区内所发生的违规事例处理很不及时,即使最后得到了处理一般也只限于“下不为例”而已,达不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为了争存款,揽业务、拉客户,不惜以放松现金管理为代价来“招凰引凤”。

  5.《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待完善

  1998年颁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本身有待完善。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现金管理监督是指银行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对各单位的现金形式、支出和库存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主要任务是监督现金管理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监督现金的投放和回笼,促进社会购买力与商品供应量之间的基本平衡。

  现金管理监督的基本内容主要是:

  

(1)开户银行对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

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份,必须送存银行。

  

(2)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在结算起点以内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3)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帐结算凭证。

  现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各专业银行是国家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对各单位贯彻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的情况,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现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是保证现金管理制度正确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

通过监督和检查,可以发现和纠正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行为,促进单位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又是改进和提高现金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

通过监督检查,总结现金管理工作经验和教训,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找出新办法,使现金管理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现金管理检查的内容与方法,包括下述五个方面:

  第一,日常现金收支活动的监督与检查。

这主要是通过会计、出纳部门在柜台上经常向单位工作人员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防止违反现金管理情况的发生。

同时,对各单位的现金结算凭证及各种票据,如送款簿、现金支票、取款凭条、存折等日常收支业务活动进行认真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是:

首先,从单位资金收支情况看经营方向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

其次,审查大额现金支付的用途和去向是否正常。

再次,掌握日常的现金收支规律,注意有无反常情况。

最后,审查汇款的用途及其转拨是否正常。

如果发现问题,要宣传有关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说服有关人员自觉改正。

经宣传说服无效,再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限制措施,深入调查,弄清问题后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的银行为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设置了“现金审查专柜”,对工资及大额现金的支付,采取逐笔审查的办法,这些做法通常称为柜面监督。

  第二,定期检查分析。

主要是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积累的现金统计资料,定期(旬、月等)检查各单位收支项目现金活动的增减变化情况,分析检查现金管理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以便采取改进措施。

  第三,重点深入、解剖典型、抓点带面。

这是加强现金管理监督检查的一个重要方法。

主要是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重点深入作进一步的调查分析,可以对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作专题调查,弄清问题的实质,或者深入重点单位,解剖典型,作比较全面的检查分析。

通过现金收支活动的检查分析,查财政金融政策贯彻执行情况,查执行财经纪律情况,查货币流通渠道的变化等。

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力求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说明几个问题,表扬先进,帮助后进,以点带面,推动现金管理工作不断前进。

  第四,发动群众进行普查。

根据客观形势发展与银行工作的要求,采取发动企业内部广大群众与银行相结合的办法,对现金管理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由银行提出检查的方法与要求,制定统一的表式。

对一般单位,可发动群众根据检查内容自查,重点单位由银行配合检查。

检查结果,由银行集中汇总情况,向上级银行反映报告,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针对检查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也可以采取发动群众、按行业分工、各有侧重、统一汇总的做法,达到全面检查的目的。

  第五,运用行政手段和采取经济手段相结合。

现金管理是一种行政手段,对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应该批评教育,甚至经济制裁。

强化开户银行对企业现金的监管力度,借鉴发达国家对现金管理的经验,对于增加税收收入和预防腐败意义重大。

  企业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及各种报酬应改变现金支付方式,由银行给每一名员工设立一个结算账户,企业以转账方式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解决部分员工不依法合并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条例》中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的第一项就是:

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我国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制度和个人申报制度相结合,也就是说企业向员工支付报酬时,按照本企业支付的数额依法课税;如果一个员工为多家企业报供服务,员工自己应按全部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调查,员工有多项收入而没有合并纳税的现象很多,原因就是每个企业都向员工支付现金,如果员工自己不去自觉合并纳税,税务机关似乎很难发现。

  如果我们给每一个员工在开户银行设立一个结算账户(不是储蓄账户,相当于法人单位在开户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规定企业对个人报酬不得使用现金,而改成转账支付,那么每个企业支付给同一员工的报酬就会在一个开户行的一个账户上体现。

这样税务机关要求每个员工合并纳税的效果一定会很好,因为如果员工不据实纳税,税务机关只要调取员工在银行设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的记录就可以确定其是否有偷税漏税行为。

  为什么只允许一个人在银行只开立一个结算账户呢?

因为只有这样,这个人在不同企业所获得的报酬才会在一个账户上体现出来,促使员工依法纳税,同时给纳税稽查提供了便利。

  企业股东(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经营实现了净利润,股东要想分红进行个人消费,需要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现在企业股东通常的做法是不进行分红,而是在企业支取大量的现金用于个人支出,在会计核算上通常记入了其他应收款的个人往来账。

  如果对企业使用现金进行严格限制,那么企业股东如果想将企业的净利润进行个人消费的话,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增加自己结算账户存款的数额,那样势必要课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现金管理混乱,个人所得税的设置功能被歪曲,因为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贫富差距的工具,现实情况是工薪阶层由于全员全额代扣代缴制度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绝大部分,企业股东却利用自己的企业作掩护,偷漏个人所得税。

这就形成了一个奇怪的现象,穷人收入少却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富人却不缴,又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有失社会公平。

  现金使用超范围、超量引发的偷税行为

  企业购买存货及销售商品,如果是转账结算,那么企业支付或收到的款项在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上要留有记录,如果企业做假账不予记录,那么企业在该银行账户的对账单一定要留有记录,企业的偷税行为就有了被查实的证据。

相反,如果企业不按现金管理制度执行,大量地使用现金结算,就可以形成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既可以躲避银行的监管,同时税务机关也很难查实。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开户银行工作人员徇私是主要原因,但也有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的因,主要是如果这家银行对现金监管严格,企业很可能要将账户挪到另外一家银行,造成这家银行客户流失,所以银行认为,钱是人家个人的,愿意怎么花管他干吗,只要保住自己的利益和自身银行的利益就可以了,管不了那么多。

  到现在为止,很少听到或看到一则因开户银行现金监管失效而被追究责任的案例,我们见到的都是对受贿者和行贿者的法律处罚。

  这不能不说是人民银行对开户银行的监管失效。

  有的企业在银行提取巨额现金,单位的法人代表与银行的负责人打个招呼,一个星期提出350万元现金,用蛇皮袋子装钱。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国家规定由开户银行给各单位核定一个保留现金的最高额度。

核定单位库存限额的原则是,既要保证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

开户单位由于经济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按必要手续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凡在银行开户的独立核算单位都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由于没有在银行开户,但需要保留现金,也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其限额可包括在其上级单位库存限额内;商业企业的零售门市部需要保留找零备用金,其限额可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核定,但不包括在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具体程序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其核定具体程序为:

  

(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2)出开户单位填制“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

  首先,填制现金库存限额申请批准书;然后,报送开户银行签署审查批准意见和核定数额。

  库存现金限额经银行核定批准后,开户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

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在未经开户银行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因生产和业务发展、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单位不得擅自超出核定限额增加库存现金。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

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

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

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

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

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账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二十三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做好现金管理工作的建议: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加强企业现金管理

  ①加强对企业单位大额支现的柜台监管审查,建立大额提现支现的登记申报管理制度,堵住大额支现漏洞。

考虑是否可采用适当收费征税的办法来调节企业大额用现行为,对除工资、农副产品采购用现外,其他用现,按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用现手续费和用现税金,使企业用现比转账付出更大的代价,迫使企业自动放弃使用现金,主动采取转账结算方式。

  ②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要坚持库存限额一年核一次的原则,并以一家主要开户行核定为准。

  ③把控制企业坐支、套取现金、大额支现扩大消费支出作为现金监督管理的重点。

  ④严格开户管理,坚决纠正无证开户随意支现现象。

  ⑤当前企业和有关部门应配合中央认真抓好“小金库”清理工作,并以此为突破口,狠抓现金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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