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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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等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配套政策的通知》(鲁教基字[2004]1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省级普通高中学生文化课学习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基础教育处具体负责。

第三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业水平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考籍,组织试题命制、进行命题研究和试卷分析等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处理考籍变更,组织考试、阅卷、统计等工作;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实施考试,协助市教育局进行考籍管理。

第二章考籍注册

第四条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学籍、考籍一体化管理。

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须按《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学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同时,由学校按照统一要求,组织采集学生数码照相信息、通过程序录入采集学生其他信息。

第六条学生信息(包括数码相片)采集结束后,学校须在当年10月25日前,交县(市、区)汇总,县(市、区)须在当年11月1日前交市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市统一进行技术处理,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并于当年11月10日前将学生考籍档案(电子档案)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同时抄送县(市、区)、学校。

第七条学生获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同时即可获得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准考证经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签章后塑封,由学校统一保管,学业水平考试时发给学生。

准考证原则上使用到高中毕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须按考籍变更有关条款进行。

第三章考籍变更

第八条普通高中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按《学籍管理条例》办理考籍变更手续。

(一)本省内转学:

由转出学校出具学生个人《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注销原考籍,同时出具《山东省高中学生转学介绍信》;接收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重新注册考籍。

(二)转往外省、退学或死亡:

由转出(原就读)学校和省、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注销考籍。

如转往外省(市、区),还须按接收省(市、区)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三)由外省转入:

学生需提供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由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会考成绩及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

上述资料经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注册考籍后报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

(四)休学、复学:

学生休学,须由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备案,休学期间,保留原注册学号,复学后,随复学年级重新注册。

第九条学生考籍一经变更,原注册学号作废,不得重新启用。

考籍变更须由学校填写《考籍变更情况统计表》,报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考籍变更情况统计表》及《学生考试报名库》每年汇总两次。

上半年5月20日以前及下半年11月20日以前由县(市、区)汇总,报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

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必须在每次考试前20天,将考籍变更情况处理结果及编排考场情况(电子档案)报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并停止办理考籍变更手续,直到本次考试结束。

第十条以下情况不能办理考籍变更:

(一)未进行过学籍注册的学生;

(二)不符合“学籍管理条例”规定的转学、休学、复学学生;

(三)在我省借读的外省学生。

第四章学业水平考试标准、命题、考试

第十一条学业水平考试每学年组织2次,时间在每学年上下学期结束前3周进行,每次开考的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和信息技术的必修课程(语文、数学、外语三个学科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形式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学生应在修习必修课程基本结束即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末参加第一次考试。

学生可自主选择参加考试科目。

第十二条学业水平考试标准和考试纲要,由省教学研究室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结合我省教学实际制定,在教育厅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的命制和题库建设,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省教学研究室共同负责。

命题的基本原则是,以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和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适合模块教学特点,难易适度,从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的目标出发,强调对学生所学知识的考查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查。

建立并逐步完善学业水平考试题库和水平考试试题审评制度,逐步实现学业水平考试的标准化。

第十四条各市按照《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细则》组织考试工作。

第十五条文化课学业水平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条件较好的初中以上层次学校。

市区和县城的普通高中之间要混编考场。

地处农村,离城区较远的普通高中,可单设考点,校内混编考场。

信息技术考试,原则上在本校设置考点。

第十六条为保证学业水平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考试过程中,省教育厅向各市派遣巡视员,各市向县、市派遣检查员。

巡视员、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市、县考试工作的组织、考务和考风考纪建设等工作。

第五章评卷及成绩报告、记录、公布

第十七条文化课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以市为单位集中进行,信息技术考试判卷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集中进行。

各市教育局应指派专门人员负责评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严格按照《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细则》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评卷工作结束后,各地须将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统计结果报省教育厅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汇总处理。

第十九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A、B、C、D四个等第和实际分数记录。

成绩达到试题总分数的90%(其中思想政治、语文达到85%)及其以上者,记录等第A,达到75%至89%记录等第B,达到60%至74%记录等第C,59%及其以下记录等第D,D为不合格等第。

成绩为“C”、“D”等第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重复参加同一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高的一次记录,但最高记录等第为“B”。

考试成绩为C等第,申请重考的学生,应当承担试题费用(信息技术为技术支持费用)。

内地西藏中学学生、新疆班及新疆在内地插班学生、外国留学生可适当降低合格分数要求,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经省教育厅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后公布。

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省、市要建立评估、分析制度,及时向学校提供有关资料,以利于指导教学,发挥学业水平考试的导向作用。

第六章学业水平考试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是学生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

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分修习成绩均达到毕业要求,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发给《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合格证》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加盖山东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公章后有效。

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证书发放。

第七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要保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所需的的正常经费和必要设备。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变更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收费项目的复函》(鲁财综[2005]10号)的规定,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须交纳考籍管理、水平考试合格审定费10元;学科考试报名费每科次5元。

第二十四条学业水平考试费由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收缴。

考籍管理、水平考试合格审定费上交省财政专户,每年报送学生考籍档案的同时上交此款项;学科考试报名费,由市、县(市、区)留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学业水平考试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任何地方不得随意提高,也不准搭车收费。

所收款项要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奖惩制度。

每年考试结束后,省教育厅对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表扬先进,督促后进。

定期表彰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在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中,如发生试题泄密、考场舞弊、监考人员违纪、考试纪律混乱等问题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中学校和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高级中等职(专)业学校。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4级普通高中学生起实行。

附件1:

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信息采集

第一条学生信息采集,是学业水平考试的基础性工作。

由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确定信息采集的内容要求,各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学生信息内容包括:

注册学号、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数码照片、入学成绩、政治面貌、家庭住址、父母(或监护人)姓名等。

第三条学生信息通过程序录入、数码照相等方式采集。

有关要求是:

(一)学生注册学号由学校按上级规定的编码规则和编号区间指定给每一学生。

注册学号共由12位数字组成。

第1、2位为新生入学年号;第3、4位为市代码;第5、6位为县(市、区)代码;第7、8位为学校代码;第9-12位为学生序号。

入学年号取入学年份的最后2位,如2004年入学年号即为04;市、县(市、区)代码由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提供;学生序号必须以校为单位从0001开始,依次下编,学生序号最大为9999。

做到不重、不空、不漏、不错。

(二)入学成绩须按全县或全市统一规定的分值填写,以便统一比较。

(三)照片采用数码照相,照片的名称为学生的注册学号。

第四条每年6月底以前,各地须将下学年度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报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

第五条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须在10月10前完成考籍管理、学业水平合格审定费收缴和学生信息录入、勘误等项工作。

10月20日以前将学生信息库磁盘上报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同时上缴考籍管理、学业水平合格审定费。

第六条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须在10月底以前,将学生信息库磁盘上报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上缴考籍管理、学业水平合格审定费,同时核发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

第二章考务管理

第七条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的印刷、保管须符合《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印刷、保管工作守则》规定。

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启用前属国家机密,要采取措施,严防泄密。

第八条各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须在规定时间持《试题领取通知单》到指定地点领取试题。

要严格履行取题手续,专人专车,并请公安人员监护。

护送人员不得在途中离开试题,不得外带任何非考务人员乘车。

运送试题必须携带试题箱、袋和防雨、防火工具。

第九条各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省制定的保密室设置标准设立保密室,做到“四防”即防盗、防火、防水、防鼠。

保密室要配备两名以上专门看管人员和材料员。

看管试题人员和材料员必须政治上可靠,工作认真负责,无子女及亲属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十条试题进入保密室后要有两名以上人员昼夜值班看管,保险柜钥匙由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保管,做到看守试题者不带钥匙,带钥匙者不准看守试题。

第十一条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在每场考试开始前1小时,派材料员两人将试题送到考点保密室。

试卷于每场考试结束后,立即送交县(市、区)保密室保密。

试题、试卷不得在考点过夜。

试题、试卷的分发交接要认真登记,严格履行手续。

试题启用前,试卷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

对玩忽职守,违犯纪律造成失密、泄密事故者,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学业水平考试以县(市、区)为考区,以高中学校或其他条件较好的初中以上层次学校为考点。

实行考区负责人、考点主考和第一监考负责制。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有关科室负责人任副主任,并请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每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两人,由考区主任聘任。

考点要设置六组一室:

即保密组、保卫组、监考组、宣传组、信号组、后勤组和考务办公室;要抽调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纪律性强的同志参加。

主考要恪守《学业水平考试主考职责》。

第十四条每个考点根据需要设若干考场,每一考场安排30名考生,实行单人、单桌、单行。

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

室内除必备物品外,不得留有其他物品和字迹。

第十五条监考人员由市或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抽调和培训。

有本校考生的考点,本校教师不担任本考点监考。

每个考场配备两名监考人员,每个考点要有适当数量的备用监考人员以备递补。

不准当年有子女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者担任监考员和考点工作人员。

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

第十六条考试期间,省教育厅向各市派遣巡视员,各市教育局向县(市、区)派遣检查员。

第十七条考前一个月,学校要完成学生考试的报名工作,形成《学生考试报名库》。

考前两周,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规定要求,完成考点、考场的设置和编排,打印《考生考点考场座号通知单》(以下简称“座号通知单”)并于考前一周内发至学校。

第十八条考试前两天,各考点要对监考人员集中动员、培训。

学习有关文件、规定,明确监考任务、要求,宣布考试纪律,熟悉监考工作程序及考试时间、信号和试题、试卷的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考试前一天,考点组织张贴考场编号、考生座号、饮水处、厕所、卫生室、存车处等标志和考场分布示意图。

划好禁区线,确立考生考前集合区。

《学业水平考试考生守则》、《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和考试科目时间表及有关注意事项等要张贴在醒目处。

考场编号要注明考场和考生考试起止号码。

在考点大门悬挂“山东省××××年×月学业水平考试××考点”横幅,在校院内要有相应的宣传标语。

考生座号从第一列第一排贴起,依次向后贴满,再从第二列最后一张桌向前贴,呈“M”形排列。

考生考试号、座号一律贴在桌子左上角。

课桌之间的距离应大于80厘米,桌洞朝前排列,在考室门外放置一张课桌,备考生存放物品。

考场使用前后,要认真进行清理,做到“五净”即桌洞净、墙壁净、黑板净、窗台净、地面净。

考点要准备草稿纸(八开白纸)、墨水、垫板、2B铅笔、橡皮和拆试题袋用的刀子以及密封试卷用的针、白线、铁夹、锥子和浆糊等。

第二十条考试前一天下午,组织考生熟悉考点、考场。

考点要利用广播、黑板报、张贴标语等形式,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考点要安排好考生生活,搞好饮食卫生。

考点设饮水站,医药急救站。

切实做好防暑、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破坏等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二条省、市派出的巡视员、检查员,于考试前一天下午对每个考点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三条考试期间,除县(市、区)分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负责人,上级派遣的巡视员、检查员和考区、考点负责人可以到考场巡视和检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省、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派往县(市、区)的检查组,可直接向省、市反映情况,并有权处理考试中发生的特殊问题。

考试结束后,各检查组要认真写出总结,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省、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

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员和上级派遣的检查员、巡视员以及工作人员,分别佩戴不同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考试期间,省、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和考点要安排值班人员和值班电话。

各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须在考试前将值班电话报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考试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学年上下学期结束前3周,具体时间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章评卷

第二十六条文化课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以市为单位集中进行,信息技术考试判卷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集中进行。

第二十七条各市教育局应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的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市须成立分学科的评卷小组,每学科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学科评卷组组长须由中学高级教师担任并恪守《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见附件7)。

评卷人员由学校或教研室推荐,市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聘任。

评卷人员以本学科的高中教师和教研人员为主,具有本学科中学中、高级以上职称。

评卷人员要遵守《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8)。

第二十九条除各学科评卷组外,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应设立评卷质量检查组,负责评卷质量的检查工作。

对出现的评卷质量问题,检查小组要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评卷结束后,写出评卷质量分析报告,由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分别报送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和省教研室。

第三十条各学科评卷小组要认真学习掌握并严格执行《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未经省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一条评卷地应切实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答卷要存放于加锁柜或安装有防盗门窗的室内,存放现场必须昼夜值班,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试卷应编写保密号码。

试卷阅后当天收回,集中保管。

各评卷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领取和送交试卷,避免差错。

第三十二条非选择题评卷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评分要贯彻“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采取流水作业法,评后进行同组交叉复核。

作文题要两人共同评阅,取其平均分数。

评阅过程中如有分歧,须经过讨论解决,不能统一时,由评卷组长仲裁或向上级请示后解决。

(二)非选择题只记得分,不记扣除的分数。

在有错误的地方作单下划线记号;完全答错或未答的,在成绩栏记“0”。

如发现答卷中有严重政治错误或雷同现象,需经集体讨论审定,确认后在错误或雷同处划双下划线记号,在试题成绩栏下划“×”号,同时另作记录。

(三)大题的得分,由评卷教师写在题首成绩栏内,并在题首相应位置签署姓名。

大题中的小题得分,写在小题的番号上。

评分一律用红色墨水(油墨)笔,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楚。

(四)卷首成绩栏由复核教师负责填写。

复核教师对每题的得分复核无误后,记入卷首各题成绩栏内,并签字。

对错评、漏评的试题,复核组要进行纠正,并在改动的分数下签署姓名。

(五)累计总分时,必须首先校对题首和卷首的分数是否一致,要经过二次合计,确认无误后,用红色墨水(油墨)笔填入总分栏内,并在总分栏右侧签名。

(六)在评卷记分的整个过程中,各小组组长要随时检查本组教师的评卷情况,及时纠正偏差和调整评卷工作进度。

第三十三条选择题阅卷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评卷前要培训阅卷工作人员,做好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设备的维护调试工作。

(二)编制阅卷软件,评卷前,阅卷软件须经过试运行。

在正式阅卷时,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三)评卷工作人员的工作用笔为红色墨水(油墨)笔,不准携带其它笔、橡皮、磁盘等进入评卷场所。

阅卷组应备有专用铅笔和橡皮,由专人保管。

(四)任何人不得修改答题卡的内容。

对有问题的答题卡进行技术处理时,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如需复制无法阅读的答题卡,须经主管人员批准,原答题卡保留备查。

(五)要建立完善的工作记录,由专人负责数据文件的管理。

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

必须进行技术性修改时,要填写《数据库文件修改登记表》,写明修改前后的数据,并要有阅卷组负责人在内的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六)标准答案输入计算机须由两名专职人员负责,保证准确无误;标准答案在计算机中的贮存必须采取技术手段加密,防止人为改动。

(七)阅卷过程中,应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维护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技术设备,防止人为或计算机病毒的破坏。

(八)选择题评卷结束后,应将考生成绩按要求存入磁盘,制作备份盘,保存好数据。

第三十四条登分、核分须遵守以下工作程序:

(一)各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考生成绩的登记、审核工作。

(二)非选择题登分,登分人员须在登分前认真检查密封线、密封签是否完好,卷面分数是否准确,有无错评、漏评,如发现问题要通过原评卷组纠正。

(三)登分时,须有两人同时在场,按照考场座号顺序,认真填写《考试登分表》。

一个考场登分结束后,要进行复核,如有差错需经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后修改,并在修改处签名。

登分结束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如发现有改动但无签名的《考试登分表》,必须重新登录。

(四)非选择题成绩一律采用读卡录入。

各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要组织人力,依据《考试登分表》,填涂《学业水平考试登分卡》。

每张卡填涂结束,必须进行复核,无误后,集中进行录入。

涂卡、录入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五)选择题、非选择题阅卷、登分结束后,要进行成绩合成。

合成过程中要进行查零(即选择题、非选择题一方为零、另一方有成绩)、查漏(即与编排考场数量不一致)复核。

如有差错,经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后,予以更正,填写《查零、查漏勘误登记表》。

(六)各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要成立作弊处理组,按规定对作弊卷进行处理。

处理意见填在《山东省学业水平考试考场记录单》上。

第三十五条评卷结束,各市要将考生答卷、答题卡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保存期为当次考试结束后半年。

考生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之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四章考籍管理

第三十六条我省实行考籍、学籍一体化管理,学生在注册学籍的同时即取得考籍,然后取得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

准考证是考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凭证,如有遗失,须由考生本人写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由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审查补发。

第三十七条凡符合学籍管理条例关于转学、休学、复学、借读、退学等有关规定的学生,可以按规定进行相应的考籍变更。

第三十八条借读学生原则上在原注册学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回原注册学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确有困难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注册学校、借读学校、注册学校所在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借读学校所在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同意并报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备案后,可在借读地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学生借读须填写《借读学生异地考试申请表》,同时,由借读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填写《考籍变更情况统计表》报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备案,借读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通知到借读学校,合格证发放到原注册学校。

外省借读学生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出具成绩证明。

第三十九条因考试作弊、违纪情节严重被取消考籍的学生不得重新注册或异地注册。

第四十条考籍变更的基础工作由学校负责。

高中一、二年级须在每年5月20日前,高中三年级在每年11月20日前,由学校填写《考籍变更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

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于每年5月31日前,11月底前汇总并完成变更。

第四十一条考籍管理工作做到书面材料与微机管理同时进行。

考籍变更须运行《山东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中的考籍变更模块。

每年上报成绩磁盘的同时上报考籍变更磁盘。

第四十二条各地运行《山东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进行变更录入时,必须认真查验校对。

到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报送磁盘时,必须填写《成绩、考籍变更磁盘移交清单》。

第五章成绩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公布之前属国家机密,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负责向社会公布,为学生出具成绩证明,向有关单位提供信息资料。

第四十四条每次学业水平考试阅卷结束,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应将成绩库和卷面库报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审定,统一打印《考生成绩一览表》,公布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只通知等级,不通知原始分数。

在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成绩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社会或个人通报。

各地报送语文、数学、外语三科考试成绩的时间应不晚于每年二月底。

第四十五条县(市、区)教育局、学校必须在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下发成绩后一周内通知到每个考生。

考生可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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