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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础知识一.docx

房地产基础知识一

南岭生态城

房地产基础知识手册

 

小埠南岭生态城营销系列手册

(一)

 

小埠集团营销中心编制

 

目录

一、房地产基础专业知识……………………………………3

二、建筑基础知识……………………………………………6

三、房地产开发相关知识……………………………………7

四、房地产法规政策……………………………………………8

五、其它内容须知……………………………………………10

 

一、房地产基础专业知识

1、房地产:

指房产和地产的总称(又称不动产)。

2、房地产的三种存在形态:

单纯的土地、单纯的房屋、土地房屋的综合体

3、房地产的特征:

a、房地产位置的固定性(土地不可移,房屋也不可动);

b、房地产地域的差别性(每宗房地产的价值都不同);

c、房地产的高值、耐久性(价格贵、土地永久);

d、房地产的保值、增值性(货币贬值、房产保值、货币增值、房产增值);

4、房产:

是房屋及其权利的总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5、房屋分类:

a、功能用途:

居住用房(小区、高尚住宅)、工业用房(厂房、仓库)、商业用房(门面、商场)、办公用房(写字楼)、行政用房(军事、学校等单位用房);

b、建筑结构:

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和其他;

c、所有权归属:

公房(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等)和私房;

6、地产:

是土地及其权利的总称(使用、收益、转让等权利)。

7、土地分类:

a、开发利用:

生地和熟地;

b、建筑功能:

建筑用地和非建筑用地;

c、用途: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交通用地、绿化用地、特殊用地等;

8、房地产业:

指从事房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

包括:

a、土地开发;b、房屋建设、维修、管理;c、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划拨、转让;d、房屋所有权的买卖、租赁;e、房地产抵押贷款;f、房地产市场;

9、土地使用权:

就是土地所有者根据土地分类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指依法对土地经营、利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公有制采取了两种形式:

即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

a)农村土地采用了集体所有制,属于农民集体所有;b)城市土地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属于全民所有;任何个人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使用获得的方式:

划拨:

无偿使用,如学校、医院、军事用地、机场等市政建设工程;

出让:

从国家有偿取得使用权,方式:

协议(如200-250万/亩)、招标(提出底价,根据使用用途和价格取得)、拍卖(价高者竟得,不违法的前提下,通过正规渠道取得);

10、房地产市场:

a、一级市场:

以土地为体(亦称土地市场、土地交易市场);

b、二级市场:

开发商获得土地后,投入一定的资金建设,通过有偿或赠与将产权转买给需求者(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市场);

c、三级市场:

房屋在消费市场的再次流通,包括:

买卖、抵押、转让、租赁(二手房);

房地产市场结构一览表:

市场称谓:

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三级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增量商品房市场、住房一级市场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存量商品房市场、二手房市场、住房二级市场等

市场主体:

政府、开发企业(投资者)开发企业、业主业主

市场客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增量商品房存量商品房、已售旧公房、私房

交易方式:

拍卖、招标、协议出售、出租等买卖、租赁、交换等

11、土地使用权出让:

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按指定地块的使用年限、用途和城市规划等条件,将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交易双方是国家和用地单位或个人。

12、土地产权:

包括土地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典权、租赁权。

地上权:

指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的权利,它的实质就是土地使用权;

地役权:

指利用他人土地供自己使用的权利;

抵押权:

指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在其有效的使用期限内有以土地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或其他担保的权利;

租赁权:

指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在其有效使用期限内将土地租给他人使用以获取收益,承租人即取得该块土地的租赁权;

13、土地使用年限:

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双方约定土地使用者可以使用的年限。

1)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a、居住用地70年;

b、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c、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注:

使用用途需转换的,要补年限地价的差价,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何处理:

a、国家有权无条件的收回该土地;

b、建筑主体经质控部门检验后不属危房;

c、项目的存在不影响城市规划,不影响市容,只要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可以继续使用。

注:

b、c条完全存在的情况下,以当时的地价购买使用年限。

年限由政府规定,否则无条件收回;

14、商品房:

开发商以市场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建设,并经国土局批准在市场上流通的房地产,它是在获取房产证后,可自行转让、出租、继承、抵押、交换的固定资产。

商品房的物业类型:

住宅、写字楼、商场、酒店、市场。

15、商品房的预售制度:

五证二书

五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书:

《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两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并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对商品房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

16、烂尾楼:

指未能完成施工而中途停建的楼盘。

造成楼盘烂尾的原因主要有资金不足,设计、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非常规建设等。

17、楼花:

指已经动工建造,但尚未建成的楼宇、房屋。

即指图纸上的楼宇,处于建筑施工的最初阶段,离交房时间长,价格优惠,买了后又可转卖,赚差价。

18、炒楼花:

买卖尚未建筑好的房屋。

(现在政府有规定,商品房5年内不许转让,交5%的营业税,为了控制炒房)

19、期房:

指具备预售条件,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价格低、选择空间大、户型齐全、可监督建筑材料、质量)

20、现房:

指已经完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可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即买即入、价格高、选择空间不大)

21、经济适用房:

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是有经济性和适用性。

不是人人可以买到,必须符合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条件,经过排号购买。

5年后才能转卖)。

22、二手房:

办好产权证,进行再次转让的房屋。

23、诚意金:

指商品房在未取得预售证之前,开发商收取客户的可退回的款项(一般可以获得开发商的折扣承诺)。

24、定金:

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付给的作为债权人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能担保债权人的作用)不能返还。

25、订金:

不能担保债权人的作用,能返还。

26、玄关:

登堂入室的第一张门进去的地方,开门区域。

27、公寓:

指2层以上,供多户人家居住的建筑。

28、纯办公楼:

专为各类公司日常运作提供办公活动的大楼。

29、综合楼:

居家、办公、商场、集合一体的大楼。

30、商住住宅:

SOHO,居家,办公于一体。

31、别墅:

指在郊外或风景区建造的供休养,住宿用的花园住宅,TOWRHOUSE(联体别墅、单排别墅)。

32、SHOPPINGMALL:

一站式购物,集购物、娱乐、休闲为一体的一个商业区域,起源于美国(也称第六商业业态)。

33、物业管理:

指由专业公司或机构,接受业主(或使用人)的委托,对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向业主(或使用人)提供高效、周到服务的行为。

34、物业管理内容:

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管理、维修;对房屋区域内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公共绿化、公用设施、道路等实施管理;向业主提供其他综合性或特约的服务等。

物业管理属社区管理范畴。

35、业主大会:

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对本区域内物业管理具有决定权的组织形式。

36、业主代表大会: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的对本区域内物业管理具有决定权的组织。

37、业主委员会: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代表选举产生。

38、一次性付款:

指购房户在购买商品房时,在没有享受政策性贷款的情况下,将全部买房款一次性付给售房单位的付款方式。

39、分期付款:

购房者签约后,将购房款分成若干比例,按时间段或按施工进度分批交纳房款(针对期房)。

交房时,款项全部付清。

40、银行按揭:

指以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作抵押获得购房贷款的方式。

即购房者在购房时,向银行提出担保的质押文件,在银行审核通过后,取得房屋总价的部分贷款。

依抵押约定,购房者按期按时间段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并提供房地产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

41、公积金:

“全称住房公积金”,指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国家规定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门面不行)。

缴存比例:

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缴存方式:

一是由职工个人缴存;二是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

4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指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在购买、建筑、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时,因资金不足以新购或其他住房产权作抵押而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

43、契税:

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普通住宅:

2%、非普通住宅:

4%)。

44、公共维修基金:

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普通住宅:

2%;电梯房、门面:

3%)。

45、生地:

指未经开发,尚未开发成建设用地条件的农地或荒地。

46、起价:

即“起步价”,是指物业所有房源中的最低销售价格(一般指户型、朝向、格局不好的楼房价格,各层的差价几十至几百元)。

47、基价:

即“基础价”,指经过核算而确定的每平方米商品房的基本价格。

是针对房地产定价方法而言的,与起步价没有关系(楼层、朝向不同价格也不同)。

48、均价:

即物业的平均销售价格,将本物业各套房子的销售价格相加之后的和除以各单位建筑面积的和数,即可得出每平方米的均价。

49、成本价:

指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时按照建筑公有住宅的平均成本测定的价格。

包括:

A、征地和拆迁补偿费;B、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C、建安工程费;D、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E、管理费;F、贷款利息;G、税金;

 

二、建筑基础知识

1、三通一平:

是指在土地开发时进行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

2、七通一平:

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通路和土地平整。

3、占地面积:

红线范围内的面积。

4、建筑面积:

指建筑物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

5、销售面积:

指商品房按套出售,其销售面积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面积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6、使用面积:

指住宅各层面平中,直接供住户生活使用的净面积之和(在住房买卖中,一般不采用使用面积来计算价格)。

7、公摊面积标准:

指商品房销售中应分摊计入销售面积的商品房中公共建筑空间的面积,由两部分组成:

A:

室内外楼梯、内外廊、公共门厅、通道、电梯、配电房、设备层、设备用房、结构转换层、技术层、空调机房、消防控制室、为整栋楼层服务的值班警卫室,建筑物内的垃圾房以及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

B:

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8、实用面积:

建筑面积扣除公共分摊面积后的余额。

9、计租面积:

住宅用房按使用面积计算,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计算。

10、套内建筑面积:

指商品房套内各部分建筑面积的总和。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11、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多层容积率大致为3,高层为5,超高层为7,别墅为0.3-0.45左右。

容积率越低,居家环境越好、单价高、品质高;容积率越高,单价低、品质低)

12、建筑密度:

基底面积之和/总占地面积*100%

13、绿化率:

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公式:

植被垂直面积/占地面积*100%

14、绿地率:

所有住宅各类绿地面积与住宅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新区建设中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时不宜低于25%(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绿化覆盖率>绿化率(绿化所占面积)>绿地率

15、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16、开间:

住宅房子的横向宽度。

进深:

住宅的实际长度。

17、层高:

指下层地板面到上层楼面的高度,包括楼板厚度,以米为单位。

18、净高:

指层高减去楼板厚度的净剩值,即楼板上表面至上层楼板下表面的距离。

19、绿地面积:

指能够用于绿化的土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覆盖土小于2平方米的土地。

20、跃层式商品房:

上、下两层楼,客厅为两层高,没有封。

21、复式楼:

楼梯连接两层,客厅只有一层高。

22、错层:

房内高度不一致,一米以内分离。

23、砖混结构:

由砖和混凝土组成,承重墙(四面不能动,梁柱都不能动)。

24、框架结构:

指以钢筋混凝土浇捣成承重梁柱,适合大规模工业化施工,效率较高,承重墙在梁柱,墙面可以自由打通。

其次还有:

砖木结构、钢筋混凝土、框简结构、钢体结构等。

25、房屋的耐用年限:

指房屋能够维持正常使用的年限,与设计的标准、建筑的材料、施工质量、使用状况、维护保养相关。

钢筋结构:

60-80年砖混结构:

40-60年砖木结构:

30-50年其他:

15年以下

26、土地计量单位:

1平方公里=100万平方米(km2)1公顷=1万平方米(hm2)

1公顷=15亩1亩=667平方米

27、住宅的楼层划分的规定:

低层住宅为:

1-3层多层住宅为:

4-6层中高层住宅:

7-9层

高层住宅为:

10-30层超高层住宅为:

40层以上

 

三、房地产开发相关知识

1、房地产开发:

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使用性质和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活动。

它包括从定点选址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由征地与拆迁安置、规划设计、供水、排水、供电、通电讯、通道路、绿化、房屋建设等多项内容组成。

2、土地开发:

将生地(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土地)开发成可供使用的土地。

3、房屋开发:

由买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商,对土地进行平整、修路、铺设上下水管道及热力网,然后建造各类房屋以及公共设施。

4、房地产二次开发:

指先将生地开发成熟地(具备使用条件),然后再进行拍卖和出租,由买地者去建造房屋。

5、房地产一次开发:

一次性完成土地、房屋开发完成。

6、能源系统:

包括供电、供热、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设施。

7、给水、排水系统:

包括取水工程、输水工程、净水工程、配水管网(上下水道),排水管网(下水道)、污水处理、排放工程。

8、土地国家所有权:

指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9、土地集体所有权:

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所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0、房屋的所有权:

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11、土地所有权:

指含有法律意义上和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双重含义。

法律意义:

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当成自己的财产,并将其实行占有、垄断、拥有对土地支配的权利。

经济意义:

指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的权利。

四房地产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

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

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

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

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

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

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

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做出报告。

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城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

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五、其它内容须知

1、办理银行按揭合同需出示:

1)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3份,结婚证或流动人口未婚证明;

2)首期购房款(不低于30%,二次购房者首付不低于60%)购房人已付购房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者或配偶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

4)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

5)开户银行开户的活期存折并含有3个月的按揭款;

6)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借据;

7)委托银行扣收购房房款协议书;

8)住房抵押承诺书;

9)贷款申请书。

2、办理银行按揭需交的费用:

(以下数据以实际为准)

1)保险费(保险费率1-10年0.5‰、11-20年0.45‰贷款额)(交保险公司);

2)抵押费,贷款额3‰(交房地产局);

3)律师见证费,贷款额1.8‰(交律师事务所);

4)备案登记手续费,每份合同20元(交房地产局);

5)印花税,每份合同10元(交房地产局);

6)按揭资料费,每份合同40元(交银行);

3、公积金提取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

2)职工离、退休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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