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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气象局

无锡市气象局

行政执法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无锡市气象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全国人大

2000.1.1

2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2003.5.1

3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5.1

4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1.11.27

5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4.2.1

6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4.10.1

7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5.2.1

8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5.2.1

9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

2005.4.1

10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

2005.4.1

11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气象局

2006.3.1

12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3.7.1

 

行政许可(共3项)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

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

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许可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行政处罚(共74项)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三、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装不符合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六、传媒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七、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气象资料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部门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八、不具备资格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

处罚种类:

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十一、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处罚种类:

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十二、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种类:

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三、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处罚种类:

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十四、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处罚种类:

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十五、未经批准施放气球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十六、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施放气球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十七、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十八、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气球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十九、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处罚种类:

注销资质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十、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法人依法终止

处罚种类:

注销资质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二十一、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

处罚种类:

注销资质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二十二、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处罚种类:

注销资质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十三、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年检不合格

处罚种类:

注销资质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五)年检不合格的;”

二十四、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违反施放气球规定达三次以上

处罚种类:

注销资质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达三次以上的。

二十五、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二十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气球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撤销资质、撤销许可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十八、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施放气球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二十九、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三十一、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三十二、开展施放气球活动未指定专人值守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三十三、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三十四、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三十五、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十六、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十七、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十八、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三十九、将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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