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习题课讲义第15讲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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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习题课讲义第15讲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2

第七单元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二、经典主观题强化

【高频考点提示】

【考题1(2011年综合题)】

【考点链接】免税收入+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限额扣除)+不得扣除

某自行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谐”牌自行车,2018年度实现会计利润60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50万元。

2019年初,该厂财务人员对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相关财务资料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一)相关财务资料

(1)销售自行车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595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费58万元。

取得到期国债利息收入25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

(2)发生财务费用125万元,其中:

支付银行借款利息54万元,支付因向某商场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利息71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400万元,其中:

广告费用750万元,业务宣传费186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320万元,其中:

业务招待费55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62万元。

(5)发生营业外支出91万元,其中:

通过当地市政府捐赠85万元,用于该市所属某边远山区饮用水工程建设。

当年因拖欠应缴税款,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6万元。

已知:

增值税税率为16%,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1%,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560万元。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

(1)国债利息收入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12=37(万元)

(2)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55×60%=22(万元)

(3)补充养老保险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60×10%=6(万元)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37+22+6=591(万元)

(5)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591×25%=147.75(万元)

(6)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150-147.75=2.25(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指出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2010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1)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主要有:

①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在本题中,财务人员将国债利息、企业债券利息均作为免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合法。

②向某商场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利息71万元,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得扣除,财务人员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解析】该事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1000×6.1%=10(万元)。

③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数额不得扣除,财务人员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析】

(1)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费,应作为价外费用,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因此,销售(营业)收入=5950+58÷(1+16%)=6000(万元);

(2)该事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0+186-6000×15%=36(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有误。

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本题中,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55×60%=33(万元)>6000×5‰=30(万元),按照30万元在税前扣除。

【解析】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25(万元)。

⑤补充养老保险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有误。

根据规定,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解析】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60×5%=34(万元)。

⑥捐赠支出超过可扣除限额部分,财务人员未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结转扣除。

【解析】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600×12%=13(万元)。

⑦税收滞纳金6万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

①国债利息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

②向某商场借款1000万元的利息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1000×6.1%=10(万元);

③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0+186-(5950+58.5÷1.17)×15%=36(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25(万元);

⑤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60×5%=34(万元);

⑥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600×12%=13(万元);

⑦税收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600-25+10+36+25+34+13+6=699(万元)

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99×25%=174.75(万元)

201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174.75-150=24.75(万元)。

【考题2(2013年综合题改编)】

【考点链接】税收扣除(加计扣除)+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限额扣除)+不得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度取得销售收入8800万元,销售成本为5000万元,会计利润为845万元。

2018年,甲企业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如下:

(1)在管理费用中,发生业务招待费140万元,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2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2)在销售费用中,发生广告费700万元,业务宣传费140万元。

(3)发生财务费用900万元,其中支付给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非关联方)借款利息700万元,年利率为7%,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通过减灾委员会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的捐款50万元,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0万元。

(5)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实发工资总额500万元,并实际列支职工福利费105万元,上缴工会经费10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万元。

已知:

甲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1)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扣除限额1=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60%=140×60%=84(万元),

扣除限额2=销售(营业)收入×5‰=8800×5‰=44(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44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44=96(万元)。

(2)计算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80×75%=210(万元)。

(3)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8800×15%=1320(万元),企业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00+140=840(万元),小于扣除限额,因此,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全部扣除,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

(4)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700/7%×6%=100(万元)。

(5)计算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845×12%=101.4(万元),实际捐赠支出50万元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

因此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

(6)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①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500×14%=70(万元),实际支出额为105万元,超过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70=35(万元);②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00×2%=10(万元),实际上缴工会经费10万元,可以全部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③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8%=40(万元),实际支出额为2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7)计算甲企业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甲企业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45(会计利润)+96(业务招待费调增额)-210(研究开发费用调减额)+100(财务费用调增额)+35(职工福利费调增额)=866(万元)。

【考题3(2015年综合题)】

【考点链接】收入确认+税收优惠(加计扣除)+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特别纳税调整+不得扣除

居民企业甲公司主要从事日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018年有关涉税事项如下:

(1)为了推广新型洗涤剂,公司推出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凡购买一件售价40元(不含税)新型洗涤剂的,附赠一瓶原价10元(不含税)的洗洁精。

公司按照每件40元确认了新型洗涤剂的销售收入,按照每瓶10元确认了洗洁精的销售收入。

(2)发生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2万元。

其中,列支检测仪器的折旧费2万元,该检测仪器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日常生产的常规性检测。

(3)4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并投入使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0万元,税额96万元(已抵扣),公司按照5年直线法计提了折旧。

该设备不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计算折旧的年限为10年,不考虑净残值。

(4)以一项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原值为5000万元,评估的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评估增值3000万元计入了当期收益。

(5)向环保部门支付罚款5万元,支付诉讼费1万元。

(6)向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1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对新型洗涤剂和洗洁精的销售收入的确认是否正确?

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对新型洗涤剂和洗洁精的销售收入的确认不正确。

理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企业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其赠品不属于捐赠,应按各项商品的价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其商品价格应以公允价格计算。

甲公司应确认每件洗涤剂销售收入=40×40/(40+10)=32(元),确认每瓶洗洁精销售收入=40×10/(40+10)=8(元)。

(2)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是多少?

【答案】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42-2)×75%=30(万元)。

【解析】①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

②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允许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对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日常生产的常规性检测,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购进的机器设备折旧费需要纳税调整的金额是多少?

【答案】甲公司计提的折旧金额=600÷5×8/12=8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折旧金额=600÷10×8/12=40(万元)。

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购进的机器设备折旧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40=40(万元)。

【解析】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4)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收益,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答案】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收益3000万元,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析】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

企业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应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5)甲公司支付的罚款和诉讼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准予扣除?

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向环保部门支付罚款5万元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付的诉讼费1万元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理由:

①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国家或有关执法部门对纳税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经济制裁或经济处罚,因此强制规定其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6)甲公司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准予扣除?

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10万元,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考题4(2016年简答题)】

甲居民企业(下称“甲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5年5月甲企业发生如下事项:

(1)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300万元。

(2)从其2014年1月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乙公司”)取得税后股息收入100万元。

(3)转让其持有的丙公司的股权,取得转让收入400万元,该股权的投资成本为220万元,占丙公司股权的比例为10%,丙公司股东留存收益为80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甲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和接受捐赠收入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①甲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②接受捐赠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接受捐赠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甲企业取得乙公司的股息收入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企业取得乙公司的股息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3)计算甲企业转让丙公司股权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甲企业转让丙公司股权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00-220)×25%=45(万元)。

【解析】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考题5(2017年简答题)】

【考点链接】限额扣除+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

居民企业甲公司主要从事空调销售业务。

2016年甲公司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其他收入为500万元,年度利润总额为600万元,2016年度甲公司实际支出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00万元。

甲公司申报缴纳2016年企业所得税时,未将下列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从境内居民企业乙有限责任公司分得的股息60万元;

(2)依据法律代收的一项政府性基金30万元,该基金在当年未上缴财政。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计算甲公司在清算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答案】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300万元。

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2000×15%=300(万元),小于实际发生额400万元,所以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300万元。

(2)甲公司从乙有限责任公司分得的股息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从乙有限责任公司分得的股息60万元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境内居民企业乙有限责任公司分得的股息60万元符合免税条件,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甲公司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代收的政府性基金30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规定,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本题中,甲公司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在当年未上缴财政,所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考题6(2018年综合题)】

甲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与销售,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度甲企业的销售收入为4600万元,销售成本为2000万元,年度利润总额为600万元,其他有关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资料如下:

(1)销售费用:

广告费500万元、业务宣传费220万元;

(2)管理费用:

业务招待费50万元;

(3)营业外支出:

税收滞纳金5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的捐款84万元;

(4)投资收益:

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境内被投资非上市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40万元;

(5)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20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38万元。

已知:

各项支出均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并已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他事项不涉及纳税调整。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均用“万元”表示):

(1)计算甲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需写明应纳税调增或调减)。

【答案】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4600×15%=690(万元)。

(2)企业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220=720(万元)。

(3)由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大于税法扣除限额,所以只能税前扣除690万元,因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纳税调增=720-690=30(万元)。

【解析】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计算甲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业务招待费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需写明应纳税调增或调减)。

【答案】

(1)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50×60%=30(万元);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2=4600×5‰=23(万元)。

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3万元。

(2)业务招待费应纳税调增50-23=27(万元)。

【解析】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计算甲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需写明应纳税调增或调减)。

【答案】

(1)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所以纳税调增5万元。

(2)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600×12%=72(万元),实际发生额大于税法扣除限额,所以纳税调增=84-72=12(万元)。

(3)营业外支出合计应纳税调增=5+12=17(万元)。

【解析】

(1)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计算甲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投资收益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需写明应纳税调增或调减)。

【答案】

(1)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居民企业从非上市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2)投资收益应纳税调减=5+40=45(万元)。

【解析】

(1)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2)居民企业从非上市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5)计算甲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需写明应纳税调增或调减)。

【答案】

(1)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200×14%=28(万元)。

(2)职工福利费应纳税调增=38-28=10(万元)。

【解析】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6)计算甲企业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答案】

(1)应纳税所得额=600+30+27+17-45+10=639(万元)。

(2)应纳税额=639×15%=95.85(万元)。

【解析】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主观题考点汇总(必背条文)

具体内容详见“资料下载”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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