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_2篇(共13页)86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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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国有土地租赁制度是以承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属于土地一级市场。

下文是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下同)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活动。

  第四条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租赁活动及监督管理。

  市(设区市,下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租赁活动及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辖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租赁的具体工作。

  建设、物价、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有土地租赁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国有土地租赁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开发利用国有租赁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利用要求。

  第八条租赁的国有土地应当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已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第九条除下列情形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一)因国有企业采取内部职工持股或定向兼并等方式改革,无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二)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无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租赁地块后,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将租赁地块的坐落、面积、使用条件、使用期限、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具体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协议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前15日将租赁土地的坐落、面积、使用条件、租金、租赁方式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协议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再向社会公告,并将租赁合同文本、公告情况及有关情况的说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报备案。

  第十二条土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三)租赁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和密度等各项规划要求;(四)租赁的年限;(五)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调整方式;(六)租赁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及费用;(七)租赁地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八)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十)土地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十一)土地租赁合同解除条件;(十二)违约责任;(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十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租赁合同的格式文本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出让土地的最高年限。

  企业法人租赁的国有土地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期限。

  第十四条租赁土地租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租金的最低标准经批准后,应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租赁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基准地价应当每3年调整1次。

出租人应当根据基准地价的调整幅度及时对土地租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取的土地租金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租赁土地使用权证应当注明&;土地租赁&;。

  第三章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的土地。

  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要求和其他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自租赁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发利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租赁土地。

  第二十条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需改变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向出租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出租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对租金作相应调整;不同意变更的,出租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条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用于抵押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租金;

(二)实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条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

  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

  第二十三条转让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当与承租人、出租人三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转让协议。

  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同时办理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租赁土地使用权转租的,原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变,承租人应当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土地转租合同,第三人的他项权利由租赁土地转租合同约定。

  第二十五条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租及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的年限不得超过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

超过国有土地租赁年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二十六条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证除注明抵押物有关要素外,还应当注明租赁土地的租赁期限和租金交纳情况。

  抵押物处分后,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受让人应当与出租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可以将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联营的条件与他人合作、联营。

  第二十八条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的,由承担其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

  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

  第四章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二十九条土地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出租人不得擅自收回租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土地用途的,经原批准建设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在收回6个月前,将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通知承租人,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给予赔偿。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赔偿金额,由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规划用途、尚未履行的租赁年限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租赁双方根据评估价格进行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可以参照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二条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届满后,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土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期。

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外,承租人的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续期的,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的,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出租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要求提前中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告知出租人。

出租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地块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责令承租人限期支付,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承租人逾期1年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及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

(二)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一)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对出租人确定的赔偿金额有异议的;

(二)对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三)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第三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直接主管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批准用于租赁的建设用地的;

(二)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有意规避,没有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三)协议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告的;(四)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租金标准的;(五)违反本办法租金收取期限的规定,逾期不收取租金,造成较大损失的;(六)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租赁国有土地登记手续的;(七)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回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八)挪用国有土地租赁资金的;(九)有其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需要采用租赁方式的,可先行试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XX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

(出租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地址:

  乙方:

(承租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号《》、国土资函号《》,甲方向乙方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1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所属之土地位于、等个省市,面积平方米(以下称&;租赁土地&;)。

对该租赁土地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2甲方保证其已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

甲方已获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关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文件号为国土资函号。

该授权经营书以及与上述租赁土地有关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二,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3对于乙方的个加油站现已占用的平方米集体土地,甲方承诺自乙方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征用手续,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授权,并租赁给乙方使用。

在办理上述征地手续期间,乙方有权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号《》,合法无偿使用该等土地。

  4甲方根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二章租赁期限

  1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算。

  2如果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乙方应在前述租赁期限期满之前至少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前款发出的延长租赁期通知后,应同意该等延长,并应同乙方在前述租赁期满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甲方应在租期后满前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可续租的一切有关的政府部门审批及手续。

续租的租金标准依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或(在无该等标准时)依当时的市场价格执行。

  4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条第1款租赁期满前的任何时候终止租赁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但乙方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章租赁用途

  1乙方应在甲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所限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土地。

  2在符合1条的前提下,租赁期内乙方若要依法将租赁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该等改变。

如同意,则甲方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

在取得批准后,乙方方可按改变后的用途使用。

  第四章租赁土地交付使用

  1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

  2乙方在甲方将该土地使用权交付之日起,必须依照土地授权经营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等行为。

  第五章租金及税费

  1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每年支付总额为元人民币的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

租金的计算方法为:

集体土地年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人民币元)(平方米)集体土地面积(平方米)。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年可以对前述租金协商调整。

  2甲乙双方同意,对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使用的部分土地,乙方支付甲方的总租金数应依该土地所在的地域和用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做相应减少。

  3本合同所规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每次支付的租金额应为该年度租金总额的分之一。

每一笔租金应于每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前述每个日期均为&;付款日&;)之前交付甲方。

无论前款规定如何,第一笔租金额应按下述计算方法计算并在本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支付给甲方:

年租金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的实际天数。

  4甲方负责交纳与租赁土地有关的土地税、费及其他法定的费用。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该等费用增加部分由双方合理分担。

双方应于每年的月日结算该等费用前一年度的增加部分。

  第六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②监督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③本合同期满不再延续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④甲方需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赁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⑤甲方应支持乙方在获得必需的法定批准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⑥租赁期间,甲方对该土地相邻土地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乙方对该土地行使正当权利。

  ⑦对于政府因公益事业而附设的各种管线穿越该租赁土地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所造成的对租赁土地的破坏,甲方无需作任何工程上的修补或经济上的补偿。

  ⑧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②乙方须向甲方及时按本合同支付租金。

  ③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监督。

  ④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续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⑤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

  ⑥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该土地。

(g)乙方在土地租用期间应对承租土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为了避免歧义,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延长租期或终止租赁,应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

  2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①本合同期限后满,或

  ②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

  ③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

  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第八章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第九章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①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③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甲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④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①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③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④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十章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7.2(c)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十一章其他规定

  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2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合同,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3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4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5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6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十二章通讯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①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②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③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双方通讯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通讯地址:

传真:

  通讯地址:

传真: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章附则

  1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年月日起计算,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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