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_2篇(共7页)43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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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

  除四害、讲卫生,提高健康水平,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发展,实质上是学科学、用科学的过程。

下文是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欢迎阅读!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村规民约中应当有爱国卫生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负责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九条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和农村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组织建设生活饮用水基础设施,保证生活饮用水安全。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预防控制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要求。

  第十五条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其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

  

(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和其他废弃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

  (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四)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场所,应当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第十七条禁止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八条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应当有卫生管理人员和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

  学校向师生提供的膳食、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小区生活垃圾处理等进行约定。

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对环境卫生的要求。

  第四章生产和生活卫生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集贸市场应当建立日常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公共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门前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生产销售生活饮用水的企业应当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

限制饲养宠物的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者不得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对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深埋或者焚化。

  第二十七条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八条公共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应当有防治病媒生物的措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并配合爱卫会组织开展的灭杀病媒生物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从事病媒生物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科学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并接受爱卫会的指导。

  病媒生物控制人员应当具有防治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知识,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种类,掌握病媒生物控制方法和安全防护方法。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乡村或者联片建设自来水厂,改善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农村沼气,推进并逐步普及农村卫生厕所的建设,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

  鼓励农村建设卫生户厕。

  第三十二条城市和农村相毗邻的区域应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卫生管理协调与联动机制,明确各方卫生管理职责,维护相毗邻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城乡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倾倒垃圾的场所、设施。

不得乱倒垃圾。

  第三十四条农村饲养家畜提倡圈养。

血吸虫病防治区域的家畜应当圈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爱卫会应当督促爱卫会成员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爱卫会可以聘请社会志愿者协助爱卫会对社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

  爱卫会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监督本区域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处5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

  

(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XXXX年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携带犬、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猫外出,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未采取防治老鼠、苍蝇、蟑螂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XXXX年元以上XXXX年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各级爱卫会对本区域内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爱卫会成员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爱卫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爱卫会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公共场所是指: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网吧;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医院、学校、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城市道路、广场。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XX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爱国卫生运动的结果

  回眸六十多年来的爱国卫生运动健康发展,关键在于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走爱国卫生运动与群众相结合道路;执行面向基层,深入社区的方法;按照科学原则,实事求是精神办事。

预防疾病,保障健康,既要讲究个人卫生,又要讲究公共卫生,提高个体免疫力,同时要提高群体免疫力形成人群免疫屏障,人人讲卫生,&;以卫生为光荣,以不卫生为耻辱&;。

具有发展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移风易俗,改造社会的深远意义。

爱国卫生运动正是这种先进医学科学思想的体现。

  卫生工作与群众相结合,政府领导,群众参与,走群众路线,是我国卫生工作的优良传统。

要广泛开展卫生教育工作,强化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和公共卫生道德,形成讲卫生,爱清洁的社会风尚。

  爱国卫生运动,是关系到社会基层社区方方面面全体人民的大事。

讲究卫生,除害灭病,需要社会各行各业,全体百姓,人人关心,在加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大卫生观念的指导下,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自上而下,加强管理,促进并加快爱国卫生运动向更高、更深层次发展。

  除四害、讲卫生,提高健康水平,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发展,实质上是学科学、用科学的过程。

各种病媒虫兽的孳生与繁殖,各种疾病的发生与传播,都有其各自的规律性。

群众发动起来,科学技术一定要紧跟上,并且要走在前头。

只有严格按照规律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取得除害灭病的效果,才能保证爱国卫生运动从胜利走向更大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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