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_1篇(共6页)3500字.docx

上传人:b**** 文档编号:9528949 上传时间:2023-05-19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1.4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_1篇(共6页)3500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北京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_1篇(共6页)3500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北京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_1篇(共6页)3500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北京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_1篇(共6页)3500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北京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_1篇(共6页)3500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北京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_1篇(共6页)3500字.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北京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_1篇(共6页)3500字.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北京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_1篇(共6页)3500字.docx

《北京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_1篇(共6页)3500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_1篇(共6页)3500字.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北京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_1篇(共6页)3500字.docx

北京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北京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最新版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营企业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包括学徒工人),属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企业应当与工人(以下简称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一年到五年的短期合同,也可以签订五年以上的长期合同,有些行业或工种可以签订一直达到退休年龄的长期合同。

  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其办法另行规定。

  二、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时,除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外,还应与县或乡签订相应的合同。

  三、合同制工人的劳动手册是他们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和其它有关待遇的法定凭证。

由企业负责随时填写,经工人本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劳动部门公章。

工人在企业工作时,劳动手册由企业管理;工人离开企业后,随着合同的解除或工作单位的变化,企业应将劳动手册连同工人档案一起办理转移手续。

  四、合同制工人在合同制内,因生产、工作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经双方单位和工人本人同意转移工作单位时,新单位可以不再办理招工手续;原单位与工人解除劳动合同;新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新单位同意,可以不再规定试用期;原单位和新单位都要将工作变更情况填写在劳动手册内。

  五、企业招用原破产企业职工或濒临破产的企业精减的职工,其试用期一般可规定为三个月,招用其中技术、业务对口的职工,也可以不规定试用期。

招用被辞退、除名、开除或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的待业人员,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其试用期可以适当延长,也可以不延长,延长的最多不超过一年。

  六、《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全市都按全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八提取。

其使用办法如下:

  一每个企业掌握使用相当本企业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百分之十的工资性补贴,全部用于补贴合同制工人,按月发放。

具体使用办法由企业自行决定。

  二用于每个合同制工人按月缴纳相当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的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按月代为上缴,存入本市企业职工退休费统筹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三由市集中掌握全市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工资收入低的企业和工种。

  工资性补贴全部列入成本。

发给个人的工资性补贴,要和本人的劳动贡献大小挂钩,不要平均发放。

  七、企业招用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其工资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招用原来已经定级的合同制工人,改变工种的,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企业同工种固定工人定级时的一般定级水平支付;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定级,定级工资与试用期间工资的差额部分,从开始试用时起予以补发。

  二招用原来尚未定级的合同制工人,工种对口的,其工资应当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同年限原固定工人中的学徒工人、熟练期未满的工人相同。

改变工种的,分配到学徙工种岗位工作的,应当重新学徒,学徒期可以适当缩短,学徒期间生活补贴标准,可以按照本企业同工种、同年限的学徒生活补贴标准发给。

  八、企业对招用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的考核,除其他条件外,应当包括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三个方面的内容。

  九、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给予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医疗期,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最多可以延长到二年。

企业可以根据患病、负伤的情况和工人龄的长短,作出具体规定。

合同制工人的家属不享受企业的医疗待遇。

  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具体发放办法由企业自定。

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工种工作的工人,可以酌情加发一定的医疗补助费。

  十、合同制工人的连续工龄,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符合《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各项规定,并按期缴纳退休养老金的合同制工人,在各个单位从事合同制工人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期间,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之间转移工作单位,其转移前后在各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精减的职工和被企业辞退的固定工,重新就业后为合同制工人的,其过去的连续工龄应与重新就业后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

  四凡在劳动合同期间被企业开除、除名或自动离职的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五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期间被劳动教养但仍保留公职的,其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劳动教养前和劳动教养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结工龄;不保留公职的,劳动教养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六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期间或在待业期间被判刑,其服刑期间和服刑以前的工作时间都不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一、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按本市国营企业退休费统筹办法与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统一实行退休费统筹。

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由企业代缴的退休养老基金,用于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后的医药费、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困难补助、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十二、合同制工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应当退休、退职,并享受有关待遇。

  十三、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由本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负责筹集和管理,由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发放。

劳动服务公司应增设退休费管理、发放和退休工人管理的机构,增加相应的人员,办法另定。

  十四、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在执行《暂行规定》中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无效时,由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任何一方对仲裁不服时,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和调解、仲裁组织办法另行规定。

  十五、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招用工人时,应当比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机关从行政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

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问题,另行规定。

  十六、《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有关工龄、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从农村招用的户口、粮食关系不变的合同制工人,他们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XXXX年10月1日起执行。

  劳动合同制实行范围

  包括国营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国营企业招用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上招用的工人。

  合同的订立

  国营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合同的内容

  包括:

①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和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②试用期限、合同期限;③生产、工作条件;④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⑤劳动纪律;⑥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⑦双方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

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

  合同的解除

  企业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是:

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按照国务院XXXX年7月12日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上述解除合同的条件的;工人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工人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是: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