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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改善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一)2009年市财政共安排1.635亿元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其中:

扶持中小企业融资安排1.02亿元,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安排900万元,鼓励发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排200万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1700万元,支持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安排200万元,支持陶瓷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安排300万元,实施名牌战略安排120万元,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安排200万元,设立市工业企业突出贡献高级人才奖安排奖励资金100万元,劳务输出补贴安排50万元,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安排800万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安排35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1020万元,金融服务安排150万元,流通业发展安排60万元。

(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市外经贸局、市旅游局、市科技局、市招商办、市统计局等单位落实)

(二)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切实抓好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八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对国家最近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暂停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企业。

(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外经贸局等单位落实)

(三)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抓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落实。

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对于企业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用。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不含盲人保健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和小额贷款优惠政策;归国留学人才和高层次人才来梅创业在申办企业时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由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技监局、市工商局、市人事局等单位落实)

二、积极扶持中小企业融资

(四)成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投资公司。

2009年内,市政府投入1亿元财政资金建立梅州市企信担保投资公司,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对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入园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导向的市属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导向的全市区域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商品交易担保、司法担保、税收担保、特种担保以及其他担保等担保服务。

(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梅州银监分局等单位落实)

(五)鼓励支持非政策性信用担保投资公司。

2009年市财政安排200万元,对经市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企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自核准之日起三年内由市政府每年给予示范企业加权年度担保总额1%的风险补助或奖励。

有关办法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梅市府〔2003〕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梅州银监分局等单位落实)

(六)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推动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银监会倡导的小企业授信“六项机制”,支持银行业通过业务创新、制度创新等方法,加大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力度,支持优质中小企业的发展。

促进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及多元化服务需求,切实落实好国家已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商业银行实行奖励政策。

有关办法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8〕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市金融办牵头,会人行梅州中支、梅州银监分局、市商业银行等单位落实)

(七)支持企业通过上市直接融资。

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高成长性和上市意愿的中小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至2011年力争全市上市中小企业达到10家以上,其中2009年争取新增1—3家上市公司。

对挂牌新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奖励300万元。

有关办法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梅市府〔2007〕16号)执行。

(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经贸局等单位落实)

(八)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按照《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市政府金融办、市银监局、市人行以及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积极推进,及早上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争取早日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新渠道。

(由市金融办牵头,会人行梅州中支、梅州银监分局、开展试点工作的县〈市、区〉政府等单位落实)

(九)支持企业多渠道直接融资。

鼓励和帮助成长型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多种形式实现直接融资,适当降低发债企业的发债成本。

同时,鼓励企业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其他形式实现直接融资。

(由市金融办牵头,会人行梅州中支、市商业银行、梅州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局等单位落实)

三、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十)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加强对各县(市、区)纳税能力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数量考核,由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对新增纳税能力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对当年新增纳税能力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前三名的县(市、区)政府,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增加的规模以上企业,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统计局等单位落实)

(十一)扶持企业优化产业结构。

2009年—2012年,市财政每年安排市级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专项资金1700万元,其中奖励技术改造项目900万元,奖励技术创新项目400万元,奖励节能降耗项目400万元。

一是奖励技术改造项目。

对实施结构调整重点技改专项、装备制造业专项技术改造、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专项技术改造和一般技术改造项目等专题,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每个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二是奖励技术创新项目。

对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结构调整专项的项目每个由市财政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结构调整专项的项目每个由市财政奖励20万元。

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优秀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有关办法按照《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梅市发〔200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奖励节能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

对年节能量达1000吨标准煤以上、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下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淘汰落后产能除外),按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1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对通过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

(由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单位落实)

(十二)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

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

2009年起五年内对我市200家中小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

在2009年—2012年,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经确认批准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每家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时优先安排省(市)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扶持及推荐上市,并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享有税收优惠支持。

(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单位落实)

(十三)落实陶瓷企业节能改造专项扶持政策。

由市财政一次性安排300万元,用于陶瓷企业节能改造的专项奖励资金。

(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等单位落实)

(十四)鼓励企业扩大出口。

设立外贸发展专项资金。

2009年—2012年,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800万元以上,一是鼓励外贸企业扩大本地产品一般贸易出口;二是促进外贸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三是鼓励外贸企业积极实施“科技兴贸”和“品牌发展”战略;四是鼓励外贸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等单位落实)

(十五)支持中小企业加快产业升级。

对落户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中小企业以及成长性良好的中小型企业、珠三角产业转移企业,环保信用好的企业优先申报国家和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挖潜改造资金、节能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等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加快产业升级。

(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梅州高新区、市环保局等单位落实)

(十六)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技术创新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重点支持一批省市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名牌带动等专题建设项目,鼓励企业建立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开展“产学研”联合,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局等单位落实)

(十七)支持中小企业与珠三角企业配套合作。

建立为中小企业与珠三角企业配套发展提供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举办中小企业与珠三角企业配套合作项目洽谈会,搭建中小企业与珠三角企业交流合作平台。

鼓励中小企业与珠三角企业在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开展合作,围绕珠三角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建立起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

推动符合入园产业条件的中小企业与珠三角企业配套合作项目落户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

(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梅州高新区、市招商办、市环保局等单位落实)

(十八)支持流通行业中小企业产业升级。

全面推进流通业结构优化升级,扶持服务型中小企业发展现代流通服务业,鼓励工业商业企业发展物流、研发等业务。

每年围绕现代流通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论证筛选20个左右带动能力强的流通领域项目,作为重点扶持发展对象,推动我市现代流通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供销合作社等单位落实)

(十九)加大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建立市水泥产业结构调整联席会议制度,按计划依法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重点扶持我市水泥龙头企业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建设,支持水泥企业兼并联合,整合资源,提高水泥行业集中度和竞争力。

(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梅州供电局等单位落实)

四、优化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二十)加大中小企业经贸合作和市场开拓平台建设。

支持行业或产业协会组织我市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广交会、山洽会、中小企业博览会和泛珠江三角洲、港澳地区等国内、国际产品展销(览)会,开展电子商务,开展各类国际标准认证和境外商标注册等活动,指导和引导中小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鼓励外贸企业设立境外营销机构、研发机构或投资设厂。

通过“政府资助、市场运作”方式,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积极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标准认证,提高中小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

(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市质技监局、市经贸局、梅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等单位落实)

(二十一)加快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2009年—2012年,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和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支持技术信息、培训、交流等公共服务平台发展。

建立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支持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开拓、技术援助、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人才培训、劳动就业、投融资等社会化服务。

(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市财政局落实)

(二十二)加大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建设。

加快推进中小企业电子信息化建设,支持中小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拓展市场,提高经营效率。

充分发挥“广东省中小企业启动电子商务和在线管理软件专项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培训和应用指导。

支持中小企业利用信息化产品、管理工具完善内部管理。

(由市信息产业局牵头,会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经贸局等单位落实。

(二十三)加强中小企业品牌服务体系建设。

全面落实我市名牌发展战略有关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制定品牌建设规划,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提高产品质量,走“专、精、特、优、新”的品牌之路;鼓励中小企业申请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广东名牌产品、著名商标认定,提高产品知名度。

(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质技监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等单位落实)

(二十四)加强对劳动力的培训。

积极落实省(市)共建劳动力资源开发示范市,力促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实施工程,落实5—10年农村劳动力培训计划,扎实开展劳动力资源培训,每年力争完成各类劳动力培训8万人次,积极推进我市“双转移”工作上台阶。

同时,通过牵线搭桥,促进对口帮扶的广州、深圳、东莞等珠三角地区与梅州加强劳务合作项目,力争梅州每年劳务输出超过5万人次。

鼓励中小企业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开展定向培养、定向输出,形成需求对接,努力做到人才来源充足、人才结构合理、人才技能水平满足企业需求,缓解中小企业用工短缺的状况。

对当年新招用梅州籍劳动力在本市就业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签订规范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市直企业,以及介绍输送梅州籍劳动力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签订规范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的市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8〕69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等单位落实)

(二十五)营造高级人才干事创业环境。

设立市工业企业突出贡献高级人才奖。

2009年—2012年,市财政每年安排奖励资金100万元,对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每人每年奖励4000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引进的作出贡献的硕士、博士,每人每年各奖励4000元和5000元;对在本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具有高级技师职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每人每年奖励3000元。

已享受《关于实施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津贴制度的意见(试行)》(梅市府〔2007〕50号)中规定的市政府津贴的人员,当年不参与评选工业企业突出贡献高级人才奖。

(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外经贸局等单位落实)

(二十六)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程。

用三年时间,采取依托嘉应学院培训基地、与清华大学合作的方式,每年从全市各类型企业中调训一批企业经营管理战略人才,力争到2010年对全市各类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轮训一遍。

培养一批企业经营管理战略人才,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综合素质。

(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嘉应学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外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等单位落实)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七)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挂钩帮扶。

建立市党政领导挂钩联系重点企业制度。

由每位市党政领导挂钩联系一户重点企业,加强与企业的沟通,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效率,帮助企业及时反映和解决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重点问题,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市中小企业局、市外经贸局等单位落实)

(二十八)加强对工业企业政策引导。

按照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各时期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对市场投资的鼓励和引导,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项目的投资建设,切实降低民间投资项目准入门槛,让民间资本通过地方融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市经贸局、市环保局等单位落实)

(二十九)加强对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分析。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在省的统一部署下,加快建立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运行情况的分析,及时掌握中小企业发展动态,为各级政府扶持发展中小企业提供决策依据。

各县(市、区)要每月向市统计局和市中小企业局上报中小企业运行情况。

(由市统计局牵头,会市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等单位落实)

(三十)加大宣传力度。

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扶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增强发展信心,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会市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全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各单位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送市中小企业局备案。

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抓好监督检查落实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9〕10号)同时废止;此前市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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