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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委发〔2007〕23号

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师范大学学院

党委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东校区党工委、草堂校区分党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先进性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学校党委常委会2007年9月24日讨论通过了《四川师范大学学院党委工作条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四川师范大学学院党委工作条例(试行)

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

2007年9月24日

 

主题词:

印发学院党委工作条例通知

主送:

各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东校区党工委、草堂校区分党委

党委办公室印发2007年9月28日

附件:

四川师范大学学院党委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先进性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挥院级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党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为目标,以改革和完善基层党组织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创新基层党组织活动方式,增强工作实效为抓手,着眼于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根本问题,着眼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通过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切实把学校的中心任务落实到基层各项工作中,为促进学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保证。

  第三条学院党委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

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工作领域,改进工作方法,使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实现组织坚强有力、党员作用突出、工作得到促进、事业得到发展、师生员工满意的党建工作目标。

  第四条学院党委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学院党委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党的基层组织。

学院党委对学校党委负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党委的工作考核。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六条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单位,可成立党的委员会。

党员人数接近1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

学院党的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可设组织、宣传、统战、纪检、保密和青年等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

  党员人数50人以上的单位,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成立直属党支部,如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可设组织、宣传、统战、纪检、保密和青年等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学院党委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经学校党委同意,延长或提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委员出现缺员时,应及时补齐。

  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应由学院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批准,特殊情况下可由学校党委直接任命。

  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为学院党委委员。

  第七条学院党委设办公室(与行政办公室合署为学院办公室),根据编制规定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学院党委应由党性强、政治上坚定,大公无私,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胜任党的工作的委员组成。

学院党委书记应由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的工作经验,党性强,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懂得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一般规律的同志担任。

  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一般为专职党务工作岗位,在不影响党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兼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但应以主要精力和时间做好党务工作(用于党务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整个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履行职责,并积极发挥全体委员的作用。

学院党政领导可以交换任职,也可交叉任职。

  第九条学院党委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设置若干个党的支部委员会。

学院所属党支部的组织形式变更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学院党委设立党校分校,党校分校校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兼任。

  第三章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学院党委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通过参与决策、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保证监督等工作环节,在实践中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规范办学行为、保持学校稳定、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上下功夫,把党组织的作用贯穿于教学、科研、管理和人才培养活动的全过程,有机渗透和融合到各项工作中。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分配、行政管理及科技开发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抓好基层党建工作。

  1.加强学院党委的自身建设。

学院党委首先要自觉成为讲政治、学理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表率;成为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表率;成为学习科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研究教育规律的表率;成为热爱学生,关爱教职员工的表率。

严格党内生活,遵守工作程序,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接受党内和群众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提高学院领导班子的政治素质、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

  2.加强党支部建设。

学院党委要始终把抓好党支部建设作为重要工作议题,作为“党要管党”的重要载体,主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党支部对上级党组织决定、指示和所部署工作的执行及落实,使党支部切实承担起党组织与党员的桥梁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要本着有利于党组织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的原则,主动适应高校办学体制、内部管理体制、组织结构和党员队伍构成的新变化,进一步改进和调整党支部的设置形式,尽可能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组织相对应。

坚持把本科生“支部建在班上”,努力实现本科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工作格局。

积极探索与专业方向、学科团队等相对应建立研究生党支部的新方式,实现党建工作与研究生学习、科研工作的有机结合。

根据教职员工、本科生、研究生等党支部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分类指导,注重工作实效。

按照《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意见》做好党支部书记的培养、教育、选拔工作。

具体负责实施对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的年度考核。

  3.加强党员的教育工作。

党员教育以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工作能力、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目标。

要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这一主题,突出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这一重点,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党员教育的全过程,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落实教育责任,确保教育效果。

建立健全党员日常学习教育培训制度,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和完善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内谈心制度和党员思想汇报制度,把经常性的党内生活作为教育党员的主要手段。

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和落实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

4.严格党员的管理工作。

学院党委要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好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干部;认真组织对党员的考核鉴定,检查基层组织监督党员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纪、国法和政纪的情况;对不履行义务的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违纪的党员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做出组织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加强对外出、学习进修和因各种原因而未及时接转党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管理;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中党员的管理,做到党员管理的全覆盖。

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党籍管理工作。

按时足额收缴、上交党费。

5.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制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计划,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切实承担起“党管人才”的责任,高度重视在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优秀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拔尖人才和青年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经学校党委授权的学院党委,负责本单位学生党员的审批工作,审批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

教职工中的党员发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根据学校党委的有关要求,加强和完善学院党校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教育中的引领作用。

 6.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以党内和谐促进校园和谐。

建立和完善学院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

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制度和形式,增加学院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落实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第十四条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1.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

  2.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情和校史教育,理想、道德和革命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

通过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抵制和批判各种错误思潮,帮助他们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学院党委直接抓,主要通过教工党支部加以落实。

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专(兼)职学生辅导员和导师具体负责,同时要求党员和全体教职工也要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4.扎实做好基层党组织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工作。

要拓展党员联系群众的途径,丰富服务群众的内容,畅通群众意愿表达的渠道,努力构建党员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网络,努力解决群众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团结带领群众共同实现党提出的各项任务。

推行党员服务群众承诺制,促使党员在服务群众中团结和凝聚群众。

坚持党组织、党员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和经济困难大学生制度,让他们切实感受党组织的关心和温暖,激发他们努力工作和认真学习的热情。

  第十五条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领导班子人选的考察、推荐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1.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与领导干部的选拔,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按照民主程序选配好本单位工会的领导班子。

  2.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职员工在出国、晋升和学生毕业、升学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严格把好政治关,防止工作中的不负责任和草率行为。

  3.加强对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考察工作。

对本单位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政治责任感、工作事业心的教育以及必要的科学管理知识的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要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和年终工作总结等工作,对干部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

学院党委要把工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团结教育本单位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为教职工排忧解难方面的作用。

热情关心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工作,经常地、及时地通过他们听取学生的反映和要求,支持他们根据青年的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按照中央规定的方针、政策,认真做好统战工作。

帮助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要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通报本单位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及时向校党委和纪委汇报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情况,制定院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规划,总结交流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搞好勤政廉政建设。

加强制度建设,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院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切实把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院党委班子成员要带头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党纪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负责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党纪教育。

  第十九条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基本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集体领导制度。

凡属党内会议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讨论和决定事项。

在集体讨论问题时,都要平等和充分地发表各自意见。

对经集体讨论后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学校党委报告,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消极怠慢,更不得在党员和群众中散布不满情绪和言论。

  第二十一条组织生活制度。

学院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进行一次党课教育;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通报情况,听取党员的各种意见;定期检查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党员组织生活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每学期参加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党内思想交流或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二条会议制度。

学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

学院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学院党政联系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果需要可随时召开,研究决定本单位党政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保密制度。

学院党委委员对会议集体讨论的涉密问题,负有保密的责任。

对涉及个人利益和集体团结的问题,不得将会议讨论时出现的不同意见向外扩散,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习制度。

学院党委会要建立和完善院级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成员原则上应包括院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每年中心组学习一般不得少于六次。

要结合工作需要,学习政治理论、高校管理、学科进展、基础教育发展动态以及历史、哲学等知识,以提高院中心组成员的思想理论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联系群众制度。

学院党委要建立联系群众的制度。

党委委员都要分工联系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党外人士等,并以此为渠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做群众的知心朋友,使党组织能深深植根于群众之中。

  第二十六条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1.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关于院(系)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职责及议事规则试行方案》进行。

  2.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重大事项包括:

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招生、保研、毕业等;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

  3.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

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根据不同事项分别由学院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4.党政联席会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或校行政

  5.在对学院重大事项决策前,学院党委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进行调查研究。

同时,学院党委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学院党委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校部机关、科研、教辅、后勤、产业等学校二级单位党组织(党的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要求,适用本条例规定。

独立学院党委在执行学校党委关于独立学院党建工作有关规定的同时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

  200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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