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共7页)4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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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共7页)4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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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共7页)4200字.docx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析解读

  一、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也是女职工工作的主要内容,在这里主要讲以下四方面:

  

(一)、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女职工应当享受的权益。

由于女职工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种种原因,使女职工产生了一些特殊利益和特殊要求,需要我们去维护,这就是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也是我们专门设立女职工工作部门的原因。

  1、强调保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力。

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力和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妇女在政治上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

《妇女法》第二章政治权利中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维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首先企业和女职工工作部门要为女职工参政议政提供条件,如在职工代表大会中保证女职工占一定比例,对企业关于生产、生活和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要请女职工参加讨论。

在使用、提拔干部上坚持男女平等,注意培养女干部。

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女领导干部等等。

使企业,在管理工作上能真正体现女职工的意愿。

  2、强调保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

《妇女法》第三章文化教育权利中特别强调了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各级人民政有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职业教育培训。

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首先,企业和女工工作部门要积极为女职工提高文化技术素质创造条件。

要从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和企业发展的前提出发,给女职工提供较多的学习培训机会,并针对女职工学习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创办多种形式的生活福利设施,解决女职工的后顾之忧。

  3、强调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法律和规定中作了详细规定。

这将在女职工劳动保护中进行专门介绍。

  4、强调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

《妇女法》第五章财产权利中强调:

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5、强调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在《妇女法》第七章和《婚姻法》等法律和法规中强调: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6、强调保护妇女的人身权益。

《妇女法》第六章人身权利中强调: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在我国,由于几千年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污辱、损害妇女人格,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各级工会及女工组织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于侵害女职工人身权利的案件,要及时配合、督促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尽快合理解决,尽量满足女职工的合法要求。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妇女受污辱的,或者害怕犯罪分子的威胁、权势,为保全面子而吃&;哑巴亏&;。

这样做,不仅受害者的冤屈得不到审诉,还会使犯罪分子更加猖狂。

妇女的人身权利不仅会受到男性的侵犯,有时也会受到来自女性的侵犯。

如,在女性之间以辱骂、诬陷、诽谤为主要形式的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

  1、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简单地说,保护女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即为女职工劳动保护。

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

  2、为什么要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

首先,女职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人和依靠对象,保护女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女职工的阶级地位决定的。

其次是,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差别,决定了女职工不宜从事重体力劳动。

解剖生理学认为,男女在以下几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1)男性生长期较长,平均身高、胸围、体重都比女性高、宽、重。

(2)男性肌肉发达。

承重力大。

(3)男性血液循环机能强,总血量、红、血细胞较女性数量多。

(4)男性呼吸机能较女性强,肺活量大。

第三,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四期生理变化,在此期间需要进行特殊保护。

第四,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有害职业因素,对母体、胎儿及乳儿均可产生不良影响,有毒物质或放射线等物理因素可导致女性不孕、流产、早产或胎儿畸形。

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也是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3、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从宏观上讲有两部分内容。

一是保护女性的劳动权利。

二是保护女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

国际劳工组织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1)保护母亲,即保护女性的母性机能(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2)工作时间方面的保护,即孕妇、乳母不允许加班加点及做夜班;

  (3)禁止女职工从事危险有害作业;

  (4)男女同工同酬,有同等就业机会。

  (三)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政府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很关心的。

从建国初期制定的《宪法》、1956年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79年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8年劳动人事部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同年劳动部制定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特别是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即9号令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贯彻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都有十分重要意义。

1990年国家劳动部又以劳安[1990]2号文的形式,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同时还颁布了《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2年4月3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建国40年多年来我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全面地、综合性地保护妇女的基本法,标志着我国对女性的保护步入法制化轨道。

1994年7月5日,我国颁布了《劳动法》,成为我国自建国以来第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

《劳动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的颁布,不仅使工会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还为工会工作确定了新的机制和格局。

  二、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人身权利?

  女职工的人身权利是依法享有的、与女职工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包括:

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等。

对侵害女职工人身权力的案件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应严格依法处理,使女职工的各项人身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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