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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综合练习

婚姻家庭法综合练习

[填空题]

1婚姻法的原则有哪些?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原则有:

(一)婚姻自由原则;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填空题]

2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参考答案: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认定这一事实,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他人共同居住者是有配偶的人;

(二)是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

(三)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那就构成重婚了。

(四)共同居住是持续、稳定的。

偶尔在一起共同生活不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填空题]

3什么是遗弃?

参考答案: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和抚养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填空题]

4夫妻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参考答案:

夫妻之间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

(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四)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

(五)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六)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七)在对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监护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三)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四)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

[填空题]

5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参考答案: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能够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双方自愿离婚,并且能够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达成协议;

(二)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其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或者不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无法证明双方办过结婚登记的,双方可以先办结婚登记,再办理离婚登记。

[填空题]

6哪些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参考答案:

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这里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填空题]

7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哪些费用?

参考答案: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填空题]

8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有没有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青年男女谈恋爱分手或者离婚的时候,一方认为自己吃亏了,往往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

这样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对方的行为同时具备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给自己造成了损害,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男方采取欺骗手段诱使女方与自己同居,女方多次怀孕,多次做人流手术,致使女方终生不能生育等。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一)有损害事实发生;

(二)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填空题]

9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参考答案: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长久、持续共同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办不了结婚登记,或者不愿意补办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

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填空题]

10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参考答案:

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赠与他人财物,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但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婚前或婚后赠与对方财物,往往都是以对方与自己结婚或者婚姻关系存续为条件,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一旦所附条件不能实现,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上述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填空题]

1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填空题]

12什么是继承?

参考答案:

所谓继承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行为。

[填空题]

13什么是继承权?

参考答案: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填空题]

14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参考答案: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法所称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人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填空题]

15什么是代位继承?

参考答案: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被代位人必须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第二,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第三,代位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四,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如:

甲有三个子女,其长子乙有两个子女丙、丁,乙先于甲死亡。

甲死亡时,如果没有遗嘱和遗赠,他的遗产由配偶和子女四人共同继承,如果平分,四人各分得其遗产的四分之一,但由于乙在甲去世之前已经死亡,在此情况下,本来应由乙分得的四分之一,就转由乙的两个子女丙、丁共同继承。

[填空题]

16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哪些区别?

参考答案: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有:

(一)性质不同。

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在转继承中,实际上是连续发生了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对被继承人享有遗产继承权,转继承人只对被转继承人享有遗产继承权。

(二)发生的时间和成立的条件不同。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转继承人不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三)主体不同。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不限于被转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而代位继承只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四)适用范围不同。

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填空题]

17什么是遗嘱继承?

参考答案: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概念,它优先于法定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种类、数额,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制度。

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人叫遗嘱继承人。

[填空题]

18哪些遗嘱无效?

参考答案:

下列遗嘱无效: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伪造的遗嘱无效;

(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填空题]

19什么是收养?

参考答案: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填空题]

20哪些个人或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参考答案:

下列个人或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填空题]

21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有哪些例外规定?

参考答案: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例外规定有:

(一)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不受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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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

22收养关系成立后将产生哪些效力?

参考答案: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填空题]

23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参考答案: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填空题]

24结婚的要件是什么?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结婚包括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法定条件是: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只有双方都是无配偶的人,才可能结婚。

禁止条件是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男女双方只有在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并不违背禁止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能申请结婚,在办理好有关的登记手续后即成为合法的夫妻。

[填空题]

25不能结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如何界定的?

参考答案:

1、直系血亲。

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

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填空题]

26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情形是哪些?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不宜结婚,主要是因为随着医学的发展,许多不宜结婚的疾病会被治愈,但同时又会出现一些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

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很困难,对于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的人,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于可否结婚无决定权。

[填空题]

27现在我和男朋友准备结婚,但是不知道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请问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参考答案:

结婚登记程序,依法可分为申请、审查和决定三个相互联系的具体阶段。

1、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既不得单方申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结婚申请后,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以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即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有无配偶、有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及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审查必须认真、细致,依法进行。

3、登记或不予登记。

经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给当事人收执的证明其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文件。

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至于当事人双是否举行过婚礼,是否开始同居生活或者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均不影响男女双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依法享有配偶的权利,负担配偶的义务。

经审查,发现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一般程序。

[填空题]

28无效婚姻的情形在法律规定中有哪几种?

参考答案: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或者说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的制度。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婚后该疾病已治愈的或婚后才患有该疾病的,不得宣告婚姻无效。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

当事人就上述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该无效的情形依然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如重婚已经解除,疾病已经治愈、年龄已达法定婚龄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

[填空题]

29无效婚姻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但当事人之间毕竟有同居生活的事实,会涉及到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下:

1、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依法宣告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子女的抚养问题。

婚姻无效,并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应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财产处理问题。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对同居生活期间的所的财产,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但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当事人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果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

但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生存一方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对方遗产。

5、其他法律后果。

如当事人构成重婚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填空题]

30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婚姻是否始终无效?

参考答案:

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这样的婚姻是无效的。

但是,随着年龄的增加,过去的违法行为也正逐步的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消除。

但是双方在都达到结婚年龄以后要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只有这样婚姻才算完全合法。

[填空题]

31请问夫妻之间的继承关系是怎么规定的?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24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定继承中对配偶继承权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继承权容易受到侵犯的现实,还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有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等情况才适用法定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应按其遗嘱分配其遗产。

以夫妻身份关系或婚姻状态的存在为前提,确认配偶之间为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

[填空题]

32结婚后,女方身患疾病,已经下岗在家,但现在男方对此不闻不问,请问有什么解决办法吗?

参考答案: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扶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夫妻双方互相应当承担。

如果女方因为身患疾病,而男方对此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她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费,也可以在起诉离婚时一并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费。

[填空题]

33在恋爱期间,我与我男朋友同居期间不慎怀孕并生育了一个小孩,现随我生活,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我们并没有结婚。

现在他对我们母子俩不闻不问,请问我可以要求他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吗?

参考答案: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你可以要求你原男朋友承担相应的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

如果对方不支付,则可以以小孩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抚养费用。

[填空题]

34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有哪些?

参考答案: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的。

根据以上的规定,这种抚养义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被抚养人须是未成年人;

2、该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亲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

3、抚养人须有负担能力。

同上,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也是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能成就:

1、被赡养的须是需要赡养的老年人;

2、该老年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3、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填空题]

35法律上对于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的子女抚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考虑:

第一,抚养费用的承担内容。

首先是以双方当事的的协议为准,只要在合法的基础上,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抚养费承担的期限。

父母双方结婚时有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在离婚后仍然有共同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用。

第三,抚养费用的范围。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第四,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主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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