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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资料整编规范

    

《水文资料整编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L247-1999

水文资料整编规范

Codeforhdrologicdatacompilattion

1999-12-17发布

2000-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文资料整编规范

Codefirhydrologicdatacompilation

SL247-1999

主编单位: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

2000年0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水文资料整编规范》

SL247-1999的通知

国科[1999]736号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部水文局主持,以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文资料整编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

《水文资料整编规范》SL247-1999.

本标准实施后取代《水文年鉴编印规范》SD244-87.

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1999年12月17日

前  言

本规范是对SD244-87《水文年鉴整编刊印规范》的修订,共分七章五个附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水文资料整编内容和方法;

---数据格式标准;

---整编成果的审查与汇编;

---资料成果存储.

对SD244-87进行修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上删去了刊印内容和方法;

---将审查,复审分章编写;

---补充采用计算机替代人工整编的技术内容;

---考虑了与水文数据库的衔接;

---增添"数据结构与文件名";

---增加"存储";

---水工建筑物流量整编增加了"回归分析法";

---潮流量推求中增加了"全潮要素相关法";

---修改补充了整编表式,观测物和整编符号.

有关河流推移质泥沙的整编内容,由于水利部1993年颁布的

SL43-92《河流推移质泥沙和床沙测验规范》中已经包含,因此本规范不再重复编写.

本规范解释单位:

水利部水文局

本规范主编单位: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本规范参加单位: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河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四川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山东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广东省水文局

河海大学水文水资源及环境学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韩福道 王秀中 张国泰 匡 键

王冠英 高敬明 冯永勤 林 伟

舒大兴 贺国庆 原 蓉 陈松生

朱晓原 王志毅

目  次

1 总则

 1.1 一般规定

 1.2 整编工作阶段及质量标准

2 整编内容与定线精度及检验

 2.1 一般规定

 2.2 整编内容

 2.3 定线精度

 2.4 关系曲线检验

3 整编方法

 3.1 测站考证

 3.2 水位资料整编

 3.3 潮位资料整编

 3.4 河道流量资料整编

 3.5 水工建筑物流量资料整编

 3.6 潮流量资料整编

 3.7 悬移质输沙率资料整编

 3.8 泥沙颗粒级配资料整编

 3.9 水温,冰凌资料整编

 3.10 降水量,水面蒸发量资料整编

4 数据结构与文件名

 4.1 数据结构

 4.2 记录与数据段组织

 4.3 文件命名方法

5 审查

 5.1 一般规定

 5.2 审查内容

 5.3 审查方法与要求

 5.4 综合合理性检查

6 复审,汇编

 6.1 一般规定

 6.2 复审,汇编内容

 6.3 复审,汇编方法

7 存储

 7.1 一般规定

 7.2 存储介质

附录A 水文资料整编图表填制说明

附录B 水量调查资料整编

附录C 水文年鉴卷册划分

附录D 《水文资料目录》封面样式

附录E 整编成果表封面样式

附录F 原始数据整理表封面样式

本规范的用词和用词说明

1 总  则

1.1 一般规定

1.1.1 为统一全国水文资料的整编内容和技术要求,适应水文资料整编技术的发展,提高水文资料成果质量,制定本规范.

1.1.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水文,水位,降水,蒸发站的水文资料整编.

1.1.3 根据资料的来源和成果质量,水文资料整编可分为基本资料整编和调查资料整编.

1.1.3.1 基本资料整编包括:

1 基本站网的各项资料;

2 实验站,小河站及其配套雨量站的各项资料;

3 专用站(包括非水文部门设的站)对基本站网具有补充作用的资料.

1.1.3.2 调查资料整编包括:

1 水量调查资料;

2 暴雨调查资料;

3 洪(枯)水调查资料.

1.1.4 水文资料应逐年进行整编,审查,复审,汇编,且其整编成果的编排卷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划分规定.

1.1.5 辖区测站的水文资料整编和审查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的水文二级单位负责完成;辖区水文资料的复审和汇编工作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的水文主管单位负责完成.

1.1.6 各项资料的整编软件编制应遵循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使用范围内应经过各种典型测站资料的试算检验,并经复审汇编单位组织审查通过.

1.1.7 对于水文资料整编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应与用其它方法整编并行一年,并经综合检验符合本规范精度要求并报复审汇编单位批准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1.1.8 有关泥沙推移质等项目的整编内容和技术方法,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1.9 凡本规范中有可选项或未作具体规定的条款,复审汇编单位可以制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只适用于其所属单位,并应报国家水文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1.2 整编工作阶段及质量标准

1.2.1 从原始观测资料到整编成果须经过整编,审查,复审,汇编四个工作阶段.

1.2.1.1 整编阶段的各项工作可在整编单位的指导下,由测站(或勘测队)完成.其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

1 测站考证;

2 对原始资料进行审核;

3 确定整编方法,定线;

4 数据整理和输入;

5 整编;

6 单站合理性检查;

7 编写单站整编说明.

1.2.1.2 审查阶段的各项工作应由整编单位组织完成.其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

1 抽查原始资料;

2 对考证,定线,数据整理表和数据文件及整编成果进行全面检查.

3 审查单站合理性检查图表;

4 作整编范围内的流域,水系上下游站或邻站的综合合理性检查;

5 统计错误情况;

6 编制测站一览表及整编说明.

1.2.1.3 复审阶段的各项工作应由复审单位在次年上半年组织完成.其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

1 抽取10%左右的站,对考证,定线,数据整理表,数据文件及成果表进行全面检查,其余只作主要项目检查;

2 对全部整编成果进行表面统一检查;

3 复查综合合理性检查图表,作复审范围内的综合合理性检查;

4 评定质量,对整编成果进行验收.

1.2.1.4 汇编阶段的各项工作应由汇编单位在次年上半年组织完成.其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

1经验收合格的整编成果的打印及存储;

2 按流域,水系编制测站一览表,测站分布图和水文要素综合图表;

3 编写全面的整编说明和整编总结;

4 整理并刊印《水文资料目录》.

1.2.2 整编和审查阶段的质量标准,可参照复审阶段质量标准,由复审汇编单位规定.

1.2.2.1 复审阶段的质量定性标准应符合如下规定:

1 项目完整,图表齐全;

2 考证清楚,定线合理;

3 资料可靠,方法正确;

4 说明完备,规格统一;

5 数字准确,符号无误.

1.2.2.2 复审阶段的成果数字质量标准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无系统错误(无连续数次,数日,数月或影响多项,多表的错误);

2 无特征值错误;

3 其它数字错不超过1/10000.

2 整编内容与定线精度及检验

2.1 一 般 规 定

2.1.1 整编工作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1 整编工作开始前,应收集原始资料,并应收集考证资料及测验工作中的有关分析图表和文字说明,水文调查成果,历年整编有关情况和成果等.

2.1.1.2 应着重检查测验,计算方法及实测成果的合理性,抽查一定数量的数字计算,必要时应全面审核.

2.1.1.3 应根据整编项目的测验情况,测站特性,合理选用整编方法.

2.1.1.4 编制图表及计算应包括各种过各线图,相关图,各种实测成果表,逐日表,月年统计表,各种摘录表及其它辅助计算图表等.

2.1.1.5 应整理数据,输入数据,整编及输出整编成果.

2.1.1.6 应进行单站合理性检查.

2.1.1.7 编写资料整编说明书应包括测验情况,当年水情说明,资料整编情况,资料质量评价及遗留问题等.

2.1.2 在进行整编工作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2.1.2.1 各项目的原始资料必须经过初作,一校,二校工序后进行整编.对于考证,定线,数据整理,综合图表类等都必须作齐三道工序.

2.1.2.2 在整编过程中,应全面了解测验情况并深入进行资料分析,力求推算方法正确,符合测站特性.对整编成果应进行合理性检查,以分析研究各水文因素的变化规律,使成果合理可靠.

2.1.3 对于测站迁移时的资料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2.1.3.1 当基本水尺断面迁移时,资料应分作两站处理.如新旧断面水位关系良好,则当年水位资料应换算为同一断面整编,可将当年资料较短的换算成资料较长的断面的水位.如关系不好,则应按新旧断面分别整编.

2.1.3.2 当流量测验断面迁移时,当年的流量,输沙率,颗粒分析等项资料,应经资料分析由整编单位确定是否分别按新旧断面整编.

2.1.3.3 降水量,蒸发量观测地点有迁移时,如迁移前后的地形,气候条件等基本一致,则当年两处观测资料可合并为一站整编.

2.1.3.4 无论是合并还是分开整编,均应在资料整编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2.1.4 当缺测资料时间较短,次数较少时,应通过邻站,或上,下游站资料对照或用其它方法进行分析插补,以使资料完整,并应加以说明.

2.2 整 编 内 容

2.2.1 水文整编资料可分为说明资料,基本资料和调查资料.

2.2.1.1 说明资料宜包括以下几项:

1 整编说明;

2 水位,水文站一览表;

3 降水量,水面蒸发量站一览表;

4 水位,水文站分布图;

5 降水量,水面蒸发量站分布图;

6 水文要素综合图表.

2.2.1.2 基本资料宜包括以下几项:

1 测站考证资料:

1)测站说明表,分河道(包括潮水河)站和水库(堰闸)站两种表式.

2)测验河段平面图.

3)水文站以上(区间)主要水利工程基本情况表.

4)水文站以上(区间)主要水利工程分布图.

5)陆上(漂浮)水面蒸发场说明表及平面图.

以上资料在设站第一年必须编制,其中3),4)项编制应由复审汇编单位确定,遇有下列情况应重新编制:

测站迁移或测验断面,测验河段有较大变动;

引据水准点,基本水准点,校核水准点,基面或测验设施有较大变化;

测站性质改变,如水位站改为水文站等;

水文站以上(区间)水利工程或集水区界限有较大变化;

公历逢5的年份.

2 水位资料(包括潮位):

1)江,河,湖泊水文站,水位站,水库站坝上及其它水位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站宜编制逐日平均水位表.

2)洪水期逐日平均水位不能代表水位变化过程的水位站应编制洪水水位摘录表,其表式可采用洪水水文要素摘录表.

3)行洪或有需要的堰闸水位站应编制堰闸洪水水位摘录表,其表式可采用堰闸洪水水文要素摘录表.

4)以潮汐为主的感潮河段站应编制逐潮高低潮位表.

5)以潮汐为主的感潮河段站应编制潮位月年统计表.

逐时潮位表,潮位摘录表,逐日最高最低潮位表及风暴潮位摘录表的编制,应由复审汇编单位确定.

3 流量资料(包括潮流量):

1)大江大河干流站全部测次,中小河流各类站,大型水库溢洪道,坝下断面及大型渠道站应选择有代表性的测次编入实测流量成果表,中小渠道可不编制.

2)大中河流水文,水位站,水库溢洪道,坝下及大型渠道站应编制实测大断面成果表,其它站由复审汇编单位确定.

3)用堰闸水力因素推求流量的站应编制堰闸流量率定成果表,可只编入能准确算出流量系数的测次.

4)采用电功率推求流量的站应编制水电(抽水)站流量率定成果表.

5)进行流量测验的站宜编制逐日平均流量表.

6)洪水期日平均值不能准确表示各项水文要素变化过程的河道站断面应编制洪水水文要素摘录表.

7)行洪或有需要的堰闸站应编制堰闸洪水水文要素摘录表.

8)水库站应编制水库水文要素摘录表.

9)潮流站及感潮闸坝站可选编实测潮流量成果表,实测潮量成果统计表,堰闸实测潮量成果统计表.逐潮潮量表,潮量月年统计表,堰闸潮流量率定成果表,引排水(潮)量统计表及潮汐水文要素摘录表的编制,由复审汇编单位确定.

4 输沙率资料:

1)实测悬移质输沙率成果表.

2)逐日平均悬移质输沙率表.

3)逐日平均含沙量表.

有输沙测验的站均应编制以上各表.

4)洪水含沙量摘录合编在洪水水文要素摘录表中,洪水期的日平均含沙量不能准确表示洪水含沙量变化过程的站应编制.

5)实测推移质输沙率成果表,逐日平均推移质输沙率表,由复审汇编单位确定.

5 泥沙颗粒级配资料:

1)实测悬移质颗粒级配成果表.

2)实测悬移质单样颗粒级配成果表.

3)悬移质断面平均颗粒级配成果表.

4)月年平均悬移质颗粒级配成果表.

以上下1),4)表均应编制;2),3)表任选编一种,由复审汇编单位确定.

5)实测泥沙颗粒级配,含沙量及有关水力因素成果表.

6)日平均悬移质颗粒级配成果表.

7)实测推移质颗粒级配成果表.

8)实测床沙颗粒级配成果表.

以上5)8)表的编制由复审汇编单位确定.

6 水温,冰凌资料:

1)逐日水温表.

2)冰厚及冰情要素摘录表.

3)冰情统计表.

4)实测冰流量成果表.

5)逐日平均冰流量表.编制要求由复审汇编单位确定.

7 降水量资料:

1)按"全年"或"汛期"两种表式编制逐日降水量表.

2)观测时段等于或大于四段次的站应编制降水量摘录表.

3)有代表性的自记站应编制如本规范表A.11-3各时段最大降量表

(1).

4)观测时段等于或大于四段的人工站及不编制表本规范附录中表A.11-3的自记站应编制本规范附录A中表A.11-4.

8 水面蒸发量资料:

1)水面蒸发站均应编制逐日水面蒸发量表,用不同口径蒸发器和蒸发池同步观测的资料,应平行编制.

2)水面蒸发量辅助项目月年统计表的编制可由复审汇编单位确定.

2.2.1.3 调查资料宜包括以下几页:

1 水量调查资料:

1)水量调查站(点)一览表(含资料索引).

2)水文站以上(区间)水量调查成果表.

3)水库(堰闸)来水量(蓄水变量)月年统计表.

2 暴雨调查资料:

1)暴雨调查说明及成果表.

2)暴雨量等值线图.

3 洪水调查资料:

1)洪水调查说明及成果表.

2)洪水调查河段平面图.

3)洪水调查河段水面比降图.

4)洪水痕迹调查表.

5)洪水调查实测大断面成果表.

暴雨,洪水调查资料整编要求与表格的形式,可由复审汇编单位确定.

2.2.2 其它资料(包括平原水网资料,专用站资料及气温资料)的整编表式,应由复审汇编单位确定.

2.2.3 各类资料的整编表项应保持历年稳定,如有特殊情况需变动,应予说明.

2.3 定 线 精 度

2.3.1 稳定的水位流量关系曲线,临时曲线法的主要曲线及经单值化处理的单一线,均应计算关系点对关系线的标准差和随机不确定度.

2.3.1.1 测点标准差可按下式计算:

(2.3.1-1)

(2.3.1-2)

式中 se---实测点标准差;

Qi---第i次实测流量(作为单值化处理的单一线中第i次校正流量或校正流量因素),m3/s;

Qci---第i次实测流量Qi相应的曲线上的流量(或作为单值化处理的单一线中第i次校正流量或校正流量因素相应的曲线上的校正流量或正流量因素),m3/s;

n---测点总数.

2.3.1.2 随机不确定度可按下式计算:

(2.3.1-3)

式中 X'Q---置信水平为95%的随机不确定度.

2.3.1.3 实测关系点据与关系线无明显示系统偏离时,系统误差可采用测点(或校正点)对关系线相对误差的均值.

2.3.2 流速面积法水位流量关系定线及允许合并定线精度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2.3.2.1 采用单一曲线法或水力因素法定线时,流速仪法测流定线精度应满足表2.3.2-1的规定.

表2.3.2-1 水位流量关系定线精度指标表

站  类

定线方法

定线精度指标

系统误差(±%)

随机不确定度(%)

一类精度的水文站

单一曲线法

1

8

水力因素法

2

10

二类精度的水文站

单一曲线

1

10

水力因素法

2

12

三类精度的水文站

单一曲线法

2

11

水力因素法

3

15

 注:

1.临时曲线法定线的精度指标同单一曲线法.

2.采用水面浮标法测流定线随机不确定度可增大2%4%.

3.用比降一面积法测流的水位流量关系定线精度可参照水力因素法.

4.巡测站定线随机不确定度可增大2%.

2.3.2.2 多条单一曲线相互间最大偏离不超过表2.3.2-2精度指标时,可合并定线.经合并定线后测点对关系曲线的定线误差应符合表2.3.2-1要求.

表2.3.2-2 水位流量关系合并定线精度指标表

相对误差

(%)

水位级

站类

一类精度的水文站

二类精度的水文站

三类精度的水文站

高 水

4

6

8

中 水

5

8

10

低 水

8

12

15

注:

 合并定线有10个测点以上的,应进行三种检验及不确定度计算.

2.3.3 堰闸(潮流)站的定线精度应符合表2.3.3的规定.

表2.3.3 堰闸(潮流)站水力因素关系定线精度指标表(%)

站 类

定线方法

定线精度

指  标

站    类

附 注

一类精度

的水文站

二类精度

的水文站

三类精度

的水文站

堰闸,涵管,隧洞站

水力因素与流量或流系数

随机不确定度

10

14

18

上部可适当严些

系统误差

2

2

3

潮流(含感潮)站

合轴相关

定潮汐要素

一潮推流

全潮要素相关

随机不确定度

10

16

20

系统误差

2

3

3

注:

 1.水力发电站和电力抽水站以电功作参数的水头与单机流量相关曲线精度同堰闸站.

2.潮流与感潮站的各种相关曲线实测点不少于30点.

3.巡测站定线随机不确定度可增大2%.

2.3.4 悬移质泥沙关系曲线法各种线型的定线精度应符合表2.3.4的规定.

表2.3.4 悬移质泥沙关系曲线法定线精度指标表

站 类

定线方法

定线精度指标

系统误差(±%)

不确定度(%)

一类精度的水文站

单一线法

2

18

多线法

3

20

二类精度的水文站

单一线法

3

20

多线法

4

24

三类精度的水文站

各种曲线

3

28

注:

 巡测站定线随机不确定度可增大2%.

2.3.5 悬移质单断颗关系曲线法单一线法定线的随机不确定度应控制在±18%范围内;多线法按单一线的定线要求分别定线,定线精度的不确定度指标同单一线法.

2.4 关系曲线检验

2.4.1 关系曲线为单一曲线,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曲线及经单值化处理的单一线,且测点在10个以上者,应做符号检验,适线检验和偏离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4.1.1 进行符号检验时,应分别统计测点偏离曲线的正,负号个数(偏离值为零者,作为正,负号测点各半分配),按公式(2.4.1-1)计算统计量狌值并将其与用给定的显著性水平α查表2.4.1-1所得的u1-α/2值比较.当计算的u<u1-α/2则认为合理,即接受假设;否则应拒绝原假设.

(2.4.1-1)

式中 u---统计量;

n---测点总数;

k---正号或负号个数;

  p,q---正,负号概率,各为0.5;

*---连续改正数(离散型转换为连续型).

2.4.1.2 进行适线检验时应按测点水位由低至高排列顺序,从第二点开始统计偏离正负符号变换,变换符号记1,否则记0.统计记"1"的次数,按公式(2.4.1-2)计算u值并与给定的显著性水平α查表2.4.1-1的u1-α比较,当u<u1-α则认为合理,即接受检验;否则应拒绝原假设.

(2.4.1-2)

式中  u---统计量;

 n---测点总数;

 k---变换符号次数,k<0.5(n-1)时作检验,否则不作此检验;

   p,q---分别为变换,不变换符号的概率,各为0.5.

2.4.1.3进行偏离数值检验时应按公式(2.4.1-3),式(2.4.1-4)分别计算t值,

值,并将t值与用给定显著性水平α查表2.4.1-2的t1-α/2值比较,当|t|<t1-α/2则认为合理,即接受检验;否则应拒绝原假设.

(2.4.1-3)

(2.4.1-4)

式中 t---统计量;

---平均相对偏离值;

---

的标准差;

s---p的标准差;

n---测点总数;

pi---测点与关系曲线的相对偏离值.

2.4.1.4 当上述三种检验结果均接受原假设时,应认为定线正确;若三种检验(或其中一,二种检验)结果拒绝原假设,则应分析原因,对原定线适当修改,重作检验.

2.4.1.5 显著性水平α值的选用与临界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号检验,α值采用0.25,临界值按表2.4.1-1确定.

2 适线检验,α值采用0.050.10,临界值按表2.4.1-1确定.

3 偏离数值检验,α值采用0.100.20,临界值按表2.4.1-2确定.

4 t(学生氏)检验,α值采用0.05,临界值按表2.4.1-1确定.

2.4.2 间测流量资料,且校测资料大于5次的,为判断原定曲线能否继续使用,或判断相邻年份,相邻时段是否分别定线,均应进行t(学生氏)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2.4.1-1 临界值u1-α/2与u1-α

显著性水平α

0.05

0.10

0.25

置信水平1-α

0.95

0.90

0.75

u1-α/2

1.96

1.64

1.15

u1-α

1.64

1.28

-

表2.4.1-2 临界值t1-α/2

k

α

6

8

10

15

20

30

60

0.05

2.45

2.31

2.23

2.13

2.09

2.04

2.00

1.96

0.10

1.94

1.86

1.81

1.75

1.73

1.70

1.67

1.65

0.20

1.44

1.40

1.37

1.34

1.33

1.31

1.30

1.28

0.30

1.13

1.11

1.09

1.07

1.06

1.06

1.05

1.04

 注:

表中k为自由度,对于偏离数值检验,取k=n-1(n为测点总数);对于t(学生氏)检验,取k=n1+n2-2(n1,n2分别为第一,第二组测点总数).

2.4.2.1 进行t(学生氏)检验时,应按公式(2.4.2-1),式(2.4.2-2)分别计算t值,s值,并应将t值与用给定的显著性水平α及计算的k值查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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